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系统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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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系统运动员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6]6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系统运动员工伤保险工作
的意见
(闽人社文〔2016〕6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体育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做好运动员工伤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运动员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体育系统运动员所在单位,应与运动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加强训练基地和比赛场地的管理。运动员发生工伤
后,以劳动(聘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运动员(试训和集训运动员除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运动员填写的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及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运动员与所在单位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