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承包经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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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地承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保障承包双方的自主经营权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林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发包方应当是依法拥有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等单位。

第五条承包方应当是具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林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承包林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限;(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林地的用途;(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章林地承包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林地,并协助承包方办理相关的林业生产经营手续。

第八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林地资源。

第九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承包价款。

第十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林地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林地承包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当报原合同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承包合同可以解除:(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二)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林地承包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章林地承包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因林地承包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地承包法律规定(3篇)

山地承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山地承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山地承包给他人使用,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使用、收益和处分山地。

山地承包法律规定是为了规范山地承包行为,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以下将从山地承包的法律依据、山地承包的条件、山地承包的程序、山地承包的期限、山地承包的终止、山地承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山地承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山地承包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权益保护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山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山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山地承包的条件1.承包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山地承包条件。

2.承包人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山地承包合同的外来投资者。

3.山地承包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

4.山地承包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山地经营管理能力。

5.山地承包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四、山地承包的程序1.申请:承包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山地承包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承包人的资格、山地承包项目的可行性等。

3.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审查合格的承包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4.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签订山地承包合同。

5.登记:承包人持山地承包合同和相关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山地承包的期限山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至50年,具体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人有权按照规定申请续包。

六、山地承包的终止1.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未申请续包或者续包未获批准的,山地承包终止。

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是指承包方在承包土地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

在我国,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承包期限的最低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这表明,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最低限制为三十年。

承包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承包期限不得低于三十年。

二、承包期限的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承包期届满后,可以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这意味着,在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十年。

但是,对于林地,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这表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可以延长。

三、承包期限的约定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签订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不得低于三十年。

此外,承包期限的约定还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如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需求等因素,确保承包合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承包期限的变更在承包期限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资源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需要变更承包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变更承包期限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签订书面协议。

总之,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承包土地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

在我国,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最低限制为三十年,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承包期限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考虑实际情况。

承包山的正确方法

承包山的正确方法

承包山的正确方法
承包山的正确方法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首先要确定是否有资格承包山地。

需要持有相应证件或资格,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等。

2. 在了解承包山的规划和管理政策后,与相关部门联系,获取承包山地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3. 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所需资料,如身份证、资格证件、土地证等,等待审批。

4. 通过审批后,签订合同并缴纳承包费用,正式取得承包山地的权利。

5. 在承包山地上进行合法的经营和开发活动。

需要遵循当地的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确保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

6. 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和缴纳相关税费,保持合法经营。

总之,承包山的正确方法需要依法依规,遵守相关规定,并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集体宜林荒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集体宜林荒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集体宜林荒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集体宜林荒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1987年5月8日晋政发〔1987〕35号)为了进一步完善责任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两山”(造林自留山,造林责任山)的性质。

造林自留山属个体林业范畴,是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划归村民长期自主经营的山场,山权集体所有,村民自己造的林木,林权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允许折价转让,产品可以自由处理。

造林责任山属于集体林业的范畴,山权属于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在集体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由村民分户或联户承包造林经营,集体为承包者提供生产服务,所造林不归集体所有,或合造共有,产品或收益由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成。

在划自留山和发包责任山时,要明确林木权属积收益分配,并在宜林地使用证、责任山承包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所造林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或树权证,确认所有权。

义务植树山,是公民履行法定植树任务的场所。

所造林木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哪一级的义务造林山,由哪一级负责规划,组织栽植和保护管理。

二、自留山的政策要长期稳定,经营形式可灵活多样,自留山是为补充村民家庭对薪炭柴、自用木材和其它林产品的需求而划分的。

原则上山区、丘陵区村民每户都享有自留山的权利,但由于各地经济基础、地理条件不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执行。

在贫困山区和群众愿意经营自留山的地方,要把自留山划分到户,鼓励村民放手经营,长期不变。

不愿经营自留山的可以不分,愿意多分又有经营能力的可以多分;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经营的可以退出由集体转划。

关于荒地承包法律规定(3篇)

关于荒地承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荒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承包给农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由承包人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

荒地承包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荒地承包行为,保护承包人、发包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荒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荒地承包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荒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承包过程的透明度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 合同自愿原则荒地承包应当基于承包人和发包人自愿签订承包合同,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3.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荒地承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承包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4. 合法经营原则荒地承包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三、荒地承包的主体及范围1. 承包主体荒地承包的主体包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 荒地范围荒地承包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四、荒地承包的程序1. 发包方确定荒地承包方案发包方应当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荒地承包方案,包括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

2. 宣传公示发包方应当将荒地承包方案进行宣传公示,确保承包人了解相关情况。

3. 承包人申请承包人应当向发包方提出荒地承包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 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对承包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承包人的资格、承包地的适宜性等。

5. 签订承包合同审核通过后,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荒地承包合同。

6. 报告备案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将承包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荒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1. 承包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承包方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2. 发包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 荒地承包的基本情况包括荒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承包期限等。

林场承包造林实施方案

林场承包造林实施方案

林场承包造林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林业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加快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建设,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我公司拟定了林场承包造林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

1. 提高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建设水平,增加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

2. 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3. 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提高生态效益。

三、项目内容。

1. 林场承包。

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将林场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交由承包商,实行承包经营。

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商需按照约定的管理要求进行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建设。

2. 造林计划。

承包商需按照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制定年度造林计划。

根据林地资源的特点和土壤条件,选择适宜的树种进行造林,确保造林质量和数量。

3. 林地保护。

承包商需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严禁乱砍滥伐和非法采伐行为。

加强对病虫害的防治,确保林地资源的健康和稳定。

4. 林地经营。

承包商需按照约定的管理要求,对林地资源进行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四、实施步骤。

1. 招标选承包商。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

2. 制定年度计划。

承包商需按照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制定年度的造林计划和管理计划。

3. 实施造林。

根据年度计划,承包商组织实施造林工作,确保造林质量和数量。

4. 加强管理。

承包商需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经营管理,确保林地资源的健康和稳定。

五、项目效益。

1. 增加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建设水平。

2. 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3. 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提高生态效益。

六、项目风险。

1. 自然灾害。

林场承包造林项目存在自然灾害的风险,承包商需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2. 经营风险。

承包商在林地资源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需加强对经营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有什么规定

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有什么规定

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有什么规定承包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的⼟地、⼭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和收益。

那么,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有什么规定呢?今天,下⾯就由店铺⼩编给⼤家做⼀下分析。

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有什么规定⼀、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利1、占有权。

承包期内的占有权,可以依法取得林权证等证书;2、使⽤权(经营权),承包期内⾃主经营,他⼈不得⼲涉;3、收益权,承包期内所得收益,由承包经营⼈所有;4、处分权。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林地经营权进⾏流转,依法转让。

《民法典》⼟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产。

⼟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效时设⽴。

《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和使⽤的林地。

⽤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关于林权改⾰政策⽅⾯的问题2008年6⽉《关于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的意见》中已明确相关权、责、利。

⼤致包括:1、明晰产权林改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户有承包经营权,承包林地的期限为70年,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

2、经营权放活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主决定经营⽅向和经营模式,⽣产的⽊材⾃主销售。

3、落实处置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对林⽊和林地使⽤权的流转权利,林权流转⽅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抵押等。

4、保障收益权林农拥有四个层次的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林地必须补偿,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的补偿费均按相关规定补偿;对集体林地被划⼊公益林范围的,不管采取哪种承包⽅式,都要求补偿资⾦落实到农户;严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乱收费、乱摊派。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8【实施日期】2000.1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业经2000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以及通过人工培育、养殖措施开展林下多种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系统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系统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

国有林区施工区所在的市(行署)、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毗邻单位,应当支持林业系统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应当坚持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伍建设和发挥责任人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

第七条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并可从事获得经济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对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森林经营管理管理制度

森林经营管理管理制度

森林经营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森林经营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持森林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森林、乡村集体林权森林以及其他经批准划拨、出让给各类经营主体管理的森林范围内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森林资源,合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2. 保护优先原则:以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环境为首要任务,遵循生态保护、多样性维护、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3. 科学规划原则:依据森林资源特点,合理规划经营开发方案,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4. 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平公正的资源配置制度,维护各种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森林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平公正。

四、管理机构1. 森林经营管理局:负责规划制定森林经营管理的整体方针、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监督和检查各项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2. 监管部门:负责为森林经营管理局提供技术、信息和资源保障,监督、检查和评估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五、经营管理流程1. 规划阶段:进行林地调查,评估森林资源状况,确定经营规划。

2. 许可审批阶段: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3. 实施阶段:根据审批通过的经营方案,组织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活动。

4. 监管评估阶段: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经营管理办法1. 合理布局:根据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合理规划林地经营布局,坚持产业集约发展。

2. 保护优先:划定禁伐带、退耕还林还草区等生态保护区域,加强对病虫害的防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

3. 科学利用:推广林下经济、高效利用森林资源的技术和方法,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4. 经营主体多元化:鼓励多种经营主体参与森林经营管理,建立合作社、公司等形式的经营实体。

5. 政策激励:制定政策鼓励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和利用,对符合标准的经营主体给予相关奖励。

林地承包合同法律依据

林地承包合同法律依据

林地承包合同法律依据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改革的深入,林地承包制度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地承包合同作为农民与国家土地之间的约定和约束,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林地承包合同的法律依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是林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十八条,国家对林地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十年。

农民依法可以将其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

该法明确了承包期限和农民的权利义务,为林地承包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补充和细化,也是林地承包合同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农村经营者承包林地经营的,应当通过土地承包合同明确经营的土地面积、承包期限、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方式等内容,并进行登记备案。

该法对承包合同的要素和登记备案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林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问题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问题的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林地承包合同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些辅助性规定。

根据该规定,农民在承包期满后,如需继续承包,则可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的其他人订立新的土地承包合同。

该规定明确了续承合同的法律依据和流程,为农民的继续承包提供了保障。

四、地方性法律和规章除了以上的国家法律法规,各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律和规章来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合同制度。

如《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这些地方性法律和规章在补充细化国家法律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承包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林地承包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地方性法律和规章。

农村承包山林运营方案

农村承包山林运营方案

农村承包山林运营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的流失,农村地区的山林资源闲置态势日益严重。

而这些山林资源却是农村地区的宝贵财富,可以为当地农民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

因此,农村承包山林运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项目目标1. 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农村山林资源的潜力,提升其经济价值;2. 带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3. 保护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4. 提高农村地区的旅游吸引力,促进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三、项目内容1. 对山林资源的概况调查和评估,确定其适宜开展的经济作物和产业;2. 制定承包山林的政策法规和工作指导意见;3. 开展农村承包山林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吸引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参与;4. 引导农村群众自主组织,开展山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5. 建设和完善山林资源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6. 加强对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

四、项目实施1. 项目筹备阶段在该阶段,需要进行对山林资源的概况调查和评估,确定其适宜开展的经济作物和产业;并制定承包山林的政策法规和工作指导意见,并进行宣传和推广工作,吸引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参与。

2. 项目开发阶段在该阶段,需要引导农村群众自主组织,开展山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并建设和完善山林资源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同时加强对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

5. 项目推广阶段在该阶段,需要扩大项目的宣传范围,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参与山林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

六、项目效益1. 经济效益:承包山林项目的实施可以带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合理开发山林资源,可以培育农村地区的特色产业,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2. 社会效益:项目的实施可以提高农村地区的旅游吸引力,促进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同时可以加强对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山林场承包实施方案

山林场承包实施方案

山林场承包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山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山林资源,我国实行了山林场承包制度,允许个人或组织租赁山林场进行经营管理。

山林场承包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承包方对山林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二、承包范围1. 承包对象:山林场承包对象可以是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合法主体。

2.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3. 承包面积:承包面积根据山林场实际情况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山林资源。

三、承包条件1. 法律法规遵守:承包方需遵守国家有关山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山林场。

2. 生态环境保护:承包方需制定合理的林业经营计划,保护山林资源,防止滥伐滥砍,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3. 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承包方需具备一定的林业经营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科学合理地利用山林资源。

4. 经济效益:承包方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承包费用,并保证山林场的经济效益。

四、承包程序1. 申请承包:承包方向山林管理部门提出承包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权属确认:山林管理部门对山林场的权属进行确认,确定承包范围和期限。

3. 签订合同:承包方与山林管理部门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4. 履行手续:承包方按照合同履行相关手续,支付承包费用。

五、承包管理1. 林业经营计划:承包方制定合理的林业经营计划,包括林木种植、采伐、防火防病等内容。

2. 生态保护措施:承包方加强山林场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植被和野生动物,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3. 经营监管:山林管理部门对承包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承包方依法经营。

4. 经营效益评估:山林管理部门对承包方的经营效益进行评估,鼓励和引导承包方进行科学经营,提高山林场的经济效益。

六、承包费用1. 承包年费:承包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承包年费。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流转和经营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流转和经营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流转和经营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流转和经营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流转和经营管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8日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流转和经营管护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重要回信精神,进一步强化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举措,实现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科学管理、生态保护、促进增收的目标,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21﹞第163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参照退耕还林后续政策进行流转和经营管护的意见》(京绿办函﹝2023﹞13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根据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补偿要求,对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经济林,按照农户自愿、林木无偿流转原则,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并给予补偿,由镇政府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将经济林逐一调整改造为生态公益林。

林地流转和经营管护工作要明确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严格资金管理,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土地流转规范到位、政策资金兑现到位、管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在持续强化生态保护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经济林,包括生态经济兼用林和鲜果经济林。

生态经济兼用林树种包括:板栗、核桃、杏树、柿子、枣、山楂、香椿、玫瑰、花椒、黑枣、榛子等。

鲜果经济林树种包括:苹果、梨树、桃树、李子、葡萄、石榴、无花果、猕猴桃、樱桃、沙果等。

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实施方案

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实施方案

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集体林地的承包流转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是指依法将集体林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流转的行为。

这一举措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实施方案。

1.政策支持。

为了促进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政府应出台支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鼓励农民个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集体林地的承包流转。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流转程序。

在实施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时,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首先,由集体所有者或授权代表召开民主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并通过决议书确定承包流转意向。

然后,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承包流转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最后,办理相关手续,完成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登记备案。

3.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承包流转协议的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加强对承包流转经营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的顺利实施。

4.技术支持。

为了提高集体林地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课程,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农民掌握先进的林业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

5.宣传推广。

为了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和获得感,应当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

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农民普及相关政策,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引导他们积极参与集体林地承包流转。

三、总结。

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出台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技术支持和宣传推广工作,推动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的顺利实施,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五条下列森林、林⽊、林地使⽤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林地: (⼀)⽤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权; (三)⽤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烧迹地的林地使⽤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和其他林地使⽤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和其他林地使⽤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森林、林⽊、林地使⽤权流转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法律规定。

⼀、规范森林、林⽊、林地流转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和林业改⾰的深⼊,森林、林⽊、林地使⽤权作为⽣产要素进⼊市场流转已是⼤势所趋。

森林、林⽊和宜林荒⼭、荒地的有偿流转已在全国开展起来。

例如:我国许多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林的农民个⼈将其经营的森林、林⽊或者林地使⽤权作价⼊股,联合经营,还有些地⽅⾯向社会各界将宜林荒⼭、荒地使⽤权以拍卖等⽅式交由个⼈、单位造林、营林,有的地⽅将林地使⽤权以出租⽅式吸引外商投资,营造速⽣的⽤材林。

这些在实践中产⽣的新的营林⽅式,既有利于对森林的规模经营,也调动了社会各界造林的积被性,吸收了⼤量的社会资⾦,丰富了林业经营⽅式。

实践证明,森林资源有偿流转对适应新的形势,促进林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第⼀,有利于调动林业⽣产者的积极性。

由于林业⽣产周期较长,经营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产“长⽽险”与商品意识“紧⽽实”的⽭盾愈显突出。

对⼀部分森林资源实⾏有偿转让,可以使林业⽣产经营“变长为短”,林业⽣产者造林、育林的成果可以随时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森林经营周期长的风险可以得到分解,这对解决造林资⾦短缺,增加林业⽣产者近期收益将起到⼀定作⽤。

林地承包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林地承包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林地承包管理,保障林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林地承包原则1. 公平、自愿、有偿原则。

2. 长期稳定、规范管理原则。

3. 生态优先、保护与发展并重原则。

三、林地承包主体1. 林地承包主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承包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林业生产、经营经验;(2)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信誉。

四、林地承包程序1. 林地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3. 双方就承包内容、面积、期限、租金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合同。

4. 发包方将合同报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林地承包合同内容1. 承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 发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 承包林地名称、面积、四至界限;4. 承包期限;5. 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6. 林地用途、经营方式;7. 双方权利义务;8.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10. 合同生效、终止日期。

六、林地承包管理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林业生产。

2. 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林地植被。

3.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林业生产、经营档案,定期向发包方报告生产、经营情况。

4. 发包方应当加强对承包林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七、林地承包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3. 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承包人。

八、争议解决1. 双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1. 本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山林共有承包经营协议范本版A版

山林共有承包经营协议范本版A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山林共有承包经营协议范本版A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承包经营范围与面积1.1 山林具体位置1.2 山林面积第二条承包期限2.1 承包开始日期2.2 承包结束日期第三条承包经营权的内容3.1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3.2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承包经营方式4.1 经营项目4.2 经营计划第五条承包经营收益分配5.1 收益分配原则5.2 收益分配比例第六条承包经营费用6.1 承包方应支付的费用6.2 发包方应承担的费用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承包方的违约责任8.2 发包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程序10.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第三方权利12.1 第三方对承包经营权的承认12.2 第三方对承包经营收益的承认第十三条法律法规的适用13.1 适用法律法规13.2 法律法规的补充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件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承包经营范围与面积1.1 山林具体位置本合同所指的山林位于____省/市/县/镇/村,具体坐标为:____,东至____,南至____,西至____,北至____。

1.2 山林面积山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平方米),具体划分为:____平方米用于____用途,____平方米用于____用途,____平方米用于____用途。

第二条承包期限2.1 承包开始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承包开始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2.2 承包结束日期承包结束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承包经营权的内容3.1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1)承包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对山林进行经营和管理。

山林共有承包经营协议范本

山林共有承包经营协议范本

山林共有承包经营协议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1. 承包经营范围与面积1.1 山林地理位置1.2 山林面积及边界2. 承包期限2.1 承包开始日期2.2 承包结束日期3. 承包经营权的内容3.1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承包方的权利3.1.2 承包方的义务3.2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发包方的权利3.2.2 发包方的义务4. 承包经营项目的规划与实施4.1 承包方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4.2 承包方应提交的资料与文件4.3 承包方的经营计划与实施步骤5. 承包经营收益分配5.1 收益分配原则5.2 收益分配比例5.3 收益分配的时间与方式6.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6.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6.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6.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事项7. 违约责任7.1 承包方的违约行为7.2 发包方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具体处理方式8. 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协商解决8.2 请求第三方调解8.3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8.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修改程序9.3 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10. 保密条款10.1 双方应保守的保密信息10.2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一:山林所有权证明文件11.2 附件二:山林地形地貌图11.3 附件三:承包经营项目详细计划书12. 其他约定事项12.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3. 合同的签署13.1 合同签署日期13.2 合同签署地点13.3 合同签署人14. 合同的正本与副本14.1 合同正本数量及保管方式14.2 合同副本数量及分发对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承包经营范围与面积1.1 山林地理位置甲方同意乙方在位于省市镇村的山林范围内进行承包经营。

山林具体地理位置以附件二中的地形地貌图为准。

1.2 山林面积及边界承包的山林面积总计为公顷,具体面积以附件二中的地形地貌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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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承包经营细则
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山林地的承包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细则:
第一条承包地块的概况及要求
1、承包地块位置:
甲方将地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小组(队)有权处理的商品山林地(山名为_________下称该地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

乙方将该地块营造成速生丰产林基地(含用材林、按树等),具体林木品种由乙方自行决定。

该地块航拍图的林地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的具体四至位置,按照航拍图测定的范围确定。

2、承包地块的要求:
(1)、甲方保证该地块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在本合同签订的之前甲方未对该地块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任何处理(包括无转让、无抵押、无租赁、无发包等)。

(3)、该地块符合商品林用地之规划。

(4)、甲方将该地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必须办妥法律规定的一切手续(包括村委会发包决议书,村民代表同意发包签名确认书等)。

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应当将该地的林权属证书或可证明该地块权属的其他合法有效文件提交给乙方审核,并将该证书或者文件等复印一份,构成本合同之附件(附件一)。

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因该地块权属争议而引起的纠纷,都由甲方妥善处理,在处理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若因权属争议或者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据实赔偿,且对该部分承包林地乙方有权拒付承包费,拒付承包费的期限直至权属争议解决,生产经营转上正常为止。

第二条承包面积
要根据政府林木主管部门的航拍红线图,甲方发包给乙方实际承包经营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并构成本合同之(附件二)。

实际承包经营面积确认是以林业部门航拍红线图的实际面积为准。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限及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办法
1、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

2、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甲方将该地块继续对外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承包经营优先权,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延长本合同的经营期限,或者重新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3、承包经营期届满,乙方在承包期内营造的林木生长仍处于中幼林未能砍伐或因砍伐指标限制,不能砍伐时,甲、乙双方同意延长本合同的承包期限,直至该林地林木砍伐期结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轮伐期(五年)。

4、承包经营期届后60天内,乙方应当将该地块交回甲方,前款另有约定除处。

移交时,乙方在承包期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拆除并予以处理,乙方在期满后60天内未拆除或处理的,视为无偿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予以处理。

第四条承包地块的移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处理完该地块上的树木、竹林及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物,并将地块移交给乙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该承包地块上的附着物如逾期不处理的,则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

甲方无权提出异议并不得据此请求乙方补偿。

第五条承包费及其支付方法
1、承包款:该地块的承包费为每亩每年______元(¥______元),实际承包经营面积确认是以林业部门航拍红线图的实际面积为准。

2、承包款支付:签订本合同后两个月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一年的山地租金,第二年甲方给予乙方一年的免租金期作为乙方炼山清山补偿,第三年开始每年___月___日前乙方分年度支付承包费给甲方。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以林业部门航拍红线图的实际面积(附件二)一次性交当年的承包费,共计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在收取承包费后,应当在收款之日开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乙方。

除收取承包费之外,甲方无权以任何名目请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林道、防火带及其他林业设施
乙方有权无偿使用该地块范围内外的现有公路、林道及甲方移交该地块时未处理的其他设施及道路。

同时甲方必须提供从现有镇道路、村道路到该地块的道路给乙方无偿使用,确保乙方的交通运输畅通。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权在该地块上开筑林道、防火带和构筑承包经营所需的其他基础设施,并拥有因此而产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承包经营权及投资收益权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拥有自主经营权、合作、合资经营权、收益权、和经营权的担保或抵押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或阻碍。

未经乙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该地块范围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砍伐林木、采挖矿、开荒垦地)。

如发现某山场地下矿床有开采价值的,甲方应自行办理开采手续,如对乙方经营的林木(青苗)及设施物有影响的,开采人应按实作出补偿,对占用的林地应相应减免林地承包费。

如旅游业发展旅游单位须租用或征用乙方承包的部份地块时,在征(占)用地的补偿费中,属土地补偿部份归甲方所有,属地面物补偿部份归乙方所有,并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减免林地承包费事宜。

但在乙方已缴交当年度的承包费的,应按实际使用期和使用面积折算林地承包费,并将多交部份的承包款退还给乙方。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投资经营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第八条转包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可自主决定将该地块转给他人承包,但必须将转包事项通知甲方。

转包费由乙方收取,但甲、乙双方仍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

同时,乙方还有权以其承包经营权,承包后的林木收益权作价入股或作借款担保抵押,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征(占)用地补偿
承包经营期间,该地块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占)用的,在征(占)用单位支付的补偿费中,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外,其余属乙方投入的一切林木及地块上的附首物等补偿均属乙方所有。

第十条合同提前解除时,作如下处理
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的,该林地的设施物和林木按市场价折价给甲方,属国家征(占)用地原因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承包经营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除按本合同承包总款的20%赔偿给守约方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以致使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

但遭遇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法证明。

如未能及时通知另一方,致使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责任。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股、且足以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等。

第十三条其他
(一)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理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及村民的关系,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乙方在安排用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聘用甲方及当地的劳动力,为增加当地就业提供帮助。

(二)为了便于乙方开展生产经营和生产资料及产品的运输,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田、旱田开路,补偿参照当地土地的价格执行。

(三)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尊重甲方所在地原有的祖坟,应维持原有祖坟占用地。

(四)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将在该地块上按照计划安排分批种植、砍伐林木。

在每一批(次)林木种植的头两年内,严禁在种植地放牧或者从事其他任何有害于林木正常生长的活动。

若乙方的生产遭受到人畜的破坏,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侵害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补种等妥善处理。

(五)承包经营期间,当乙方种植的林木需要砍伐时,甲言应当无偿为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砍伐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补充。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均为复印件)包括:山林权属证明文件(附件一);土地航拍红线图(附件二);村民集体决议(附件三)。

1、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在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及京戏当由双方确认的附件,可与本合同同时签署确认。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共同向甲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将该地块之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登记于乙方名下。

办理前款登记手续以乙方为主,甲方主动积极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币种。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七页。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一份,副本一份,其中:甲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各一份,其余各份用于办理证件及林木他项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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