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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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旗镇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对照市、区教育局关于逐步建立开放式教育人事管理制度、促进教师校际交流、进一步激发师资活力的要求,结合本校教师实际,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享受平等的教育的权利,保证使全体教师按照《教师法》规定胜任乡村小学教师工作,同时保证在本镇范围内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特建立我镇教师交流制度。
(一)、交流原则
1、被聘教师有到校担任教育工作职责和义务。
2、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或中层干部均应有计划地在五年内完成到完小或村小至少工作一学年的任务,交流教师每月至少向挂职学校全体教师上一节公开课。
3、新老教师都必须按规定做好交流报名工作。
4、新分配的试用期内的教师一律在缺编学校上岗任教。
5、按规定制订的教师交流制度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交流教师职责和待遇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服从组织安排,立足本职与同志团结协作,全面关心爱护学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小学教师的多面手教学,安排满负荷工作量。
2、积极参与中学、中心小学课题研究,每学期至少上一节县级研究课,每学年必须至少上一节镇级公开课或汇报课。
3、坚持理论学习,广览教育读物,每年必须至少订阅一本教育专刊,每学期至少撰写一篇质量较高的教研论文,每学年必须至少有一篇论文或总结在镇、区级以上杂志上交流或发表。
4、扎实学习杜郎口经验、洋思经验,所任班级的主科学生学习
负担轻,质量高,学科成绩不低于同一层面学校的平均成绩。
5、及时出色完成任教学校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6、凡中学、中小派出的教研组长以上(或教研组长)教师,享受原学校的一切职务。
7、交流教师的学年度考核工作由中心校考核组具体负责考核,考核的等第是职评、晋级、聘用的唯一依据,如考核不合格,该次交流也视作无效。如考核优秀,将作为初小完小以上中层干部聘任的依据之一。如无故不参加交流,则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8、本制度的解释权由插旗中学校长室负责。
插旗中学 2014年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