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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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缴纳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
企业9%
个人2%
失业保险费
本区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企业0.5%
个人0.5%
工伤保险费
本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按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费率
生育保险费
企业0.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工发〔2016〕9号)
《关于做好2016年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苏工办〔2016〕52号)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17]30号)
区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20%)
《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
实际缴纳“两税”的税额的3%
地方教育附加
《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征收比例由各区县财政、税务、残联协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教育费附加
《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本区域பைடு நூலகம்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乡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上述对象中的离退休人员
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企业16%
个人8%
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
实际缴纳“两税”的税额的2%
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张家港保税区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9-09-20 10:49
名称
征收依据文件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
《关于公布2019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张人社发[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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