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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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C-054_2018《关于ISO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

CNAS-EC-054_2018《关于ISO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

关于ISO 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说明1 背景1.1 ISO 22000:2018的发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8年6月发布了ISO 22000:2018,并确定标准的发布日期为2018年6月18日。

1.2 认证标准转换相关的要求和指南建议1)《国家认监委关于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安排的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第30号公告,公告中明确了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中,在国际标准发布后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前的时期内依据国际标准开展认证及相关工作的安排。

2)IAF2017-16号决议的转换要求针对ISO 22000换版,IAF通过2017-16号决议,规定了ISO22000的转换期过渡期为新标准发布后的三年,即在2021年6月18日前完成ISO22000:2018代替旧版认证标准的转换工作。

CNAS根据国家认监委公告及IAF决议要求,组织实施认证标准换版(即ISO22000:2018代替GB/T22000-2006/ISO22000:2005)引起的认可转换工作。

注1:IAF决议可在IAF网站查阅。

注2:本文中新版认证标准指ISO 22000:2018,旧版认证标准指GB/T 22000-2006/ISO 22000:2005。

2 转换说明的目的和范围转换说明旨在根据CNCA公告及IAF决议等转换要求,指导FSMS认证机构有序完成ISO 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引起的认可转换。

本次认可转换工作覆盖了《CNAS认可制度体系表》(CNAS-ASC01)中FSMS 分项认证机构认可制度。

3 转换依据转换工作安排根据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30号公告及IAF 2017-16号决议的要求制定。

4 转换期CNAS在FSMS领域实施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过渡期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结束。

5 认可转换准备5.1 CNAS完成认可转换的准备在认可转换开始前,CNAS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可以接受FSMS认证机构的转换申请,组织开展认可转换相关工作。

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铁科技〔2010〕197号

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铁科技〔201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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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证 工 作 :未 经 确 认 补 办 申请 的 ,终 止 技 术 认 证 T作 。 5 新 申请 技 术 认 证 和原 技 术 认 证 证 书 已到 期 . 的企 业 ,按 《 管理 规则 》规 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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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 ( 国发 [00 1 ,铁 2 1 ]2 号) 道 部 不再 对 “ 路 专用 计 量 器具 新 产 品技 术 认 证 ” 铁
实行行 政许 可 ,转 变管 理 方式 ,F铁 道部 指定 计量 } 1 技 术机 构承担 铁路 专用 计 量器具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T 作 现对铁路 专用 计量 器具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工作作 出如下 规定 ,清遵 照执 行 。 1 .南铁 道 部 标 准 计 量 研 究 所 ( 下 简称 认 证 以 机 构 )承 担 铁 路 专 用 计 量 器 具新 产 品技 术 认 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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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GBT28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GBT28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GB/T28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国认可〔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GB/T28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国家标准GB/T 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已正式发布并将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等同采用 OHSAS 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与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更加兼容,更加强调“健康”的重要性,增加了“合规性评价”要求,对职业健康安全策划部分的控制措施层级提出了新要求,对术语和定义部分作了较大调整和变动。

为做好标准换版工作,以标准换版为契机,提高对标准的认识与理解,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的不断提高,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一次整体提升,现就标准换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证机构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得再颁发2001版标准认证证书。

2014年1月1日起,任何2001版标准认证证书均属无效。

二、认证机构在颁发2011版认证证书时,应确保审核员参加了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提供的GB/T 28001-2011转换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版认证审核工作。

该培训课程应符合中国认证认可协会《GB/T 28001-2011转换培训与考试大纲》要求。

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为: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

三、各认证机构要切实做到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关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效与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确认获证组织已符合2011版标准要求后,方可换发2011版标准证书。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指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指南对已获国家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19001—2008《质量体系要求》、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企业~可根据自愿转换的原则在原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向“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提出管理体系证书复评转换的申请。

为确保本机构转换的管理体系,QMS,EMS,OHSMS,认证证书的有效性~特制订本转换指南。

1,转换的前提条件a)只有经过CNAS认可的体系证书在证书到期后才能实施转换,b) 被暂停或可能被暂停的认证证书不接受转换,c) 已停止运行或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不接受转换,d)本机构原则上只接受证书到期后的复评转换~为确保衔接~请至少在原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提出转换申请。

2,申请转换拟转换证书的组织在明确了转换意向后~应填写并递交以下资料(空白表格可从www。

ctc。

网站下载获得)a)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表》b)《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c)《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d)原发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e)原认证机构出具的最近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报告~不合格项报告及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f) 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如有效版本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清单等g) 2年内国家监督抽查及供方收到的投诉及采取措施的记录的书面说明。

,对QMS,h) 组织所收到的投诉及为之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的书面说明,,对EMS/OHSMS,3,转换材料评审中心在收到组织的转换申请资料后~由相关人员负责进行评审~主要确定以下内容:a) 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服务是否在中心的认证业务范围内,b)组织所持有的认证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包括发证机构上次审核所发现的不符合的关闭情况、当前的认证状态、当前认证周期内所处的阶段等;c)判断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及运行有效性。

关于认证标准由GBT 28001-2011转换为ISO 450012018的认可转换说明

关于认证标准由GBT 28001-2011转换为ISO 450012018的认可转换说明

关于认证标准由GB/T 28001-2011转换为ISO45001:2018的认可转换说明1 背景1.1 ISO45001:2018的发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8年3月12日发布ISO45001:2018标准。

1.2 认证标准转换相关的要求和指南建议1)《国家认监委关于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安排的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第30号公告,公告中明确了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中,在国际标准发布后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前的时期内依据国际标准开展认证及相关工作的安排。

2)IAF2016-15号决议要求针对ISO45001标准转换,IAF通过2016-15号决议规定了ISO45001的转换期过渡期为ISO45001标准发布后的三年,即在2021年3月12日前完成ISO45001:2018代替OHSAS18001认证标准的转换工作。

3)IAFMD21有关转换要求2018年1月18日,IAF对ISO 45001标准转换工作发布了强制性文件IAF MD21,对认证标准由OHSAS18001转换成ISO 45001的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CNAS根据国家认监委公告、IAF决议要求以及IAF MD21文件要求,组织对获得CNAS认可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简写为OHSMS或OH&SMS)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标准转换(即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IDT)转换为ISO 45001:2018引起的认可转换工作。

注1:IAF决议及IAF MD21等文件均可在IAF网站查阅。

注2:后文中新版认证标准指ISO45001:2018,旧版认证标准指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IDT)。

2 转换说明的目的和范围转换说明旨在根据CNCA公告及IAF决议等转换要求,指导获得CNAS认可的OHSMS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有序完成GB/T28001-2011转换为ISO 45001:2018引起的认可转换。

转换证书办法

转换证书办法

附件2: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规范认证证书转换监督过程,遏制由于认证证书转换监督造成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根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由其它机构进行转换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要求第四条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当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其它机构原则上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在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获证组织提出要求,可以进行证书转换监督,换发证书。

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一)原发证机构在对该获证组织实施认证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认可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且转入机构或获证组织可以举证;(二)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的处罚;(三)转换证书不造成原证书的失效,获证组织同时持有多张证书,继续接受原认证机构对原证书的监督;(四)持有多个认证机构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要缩减认证机构数量时;(五)获证组织不满意原认证机构的服务,或根据获证组织发展需要确需变更认证机构,且获证组织可以出具书面声明时。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备案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在转换监督合同签订前,转入机构通过专用电子信息平台向协会提交转入备案申请;(二)协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及时审查转换申请,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转入机构;(三)转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到协会对转换监督的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即可视为备案成功,签订转换监督合同,实施监督转换。

第七条对于协会正式通知为不符合转换监督规定的认证项目,认证机构应当停止转换;如果在接到通知后继续转换,将视为违规行为。

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 上级组织要求

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 上级组织要求

英文回答: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ent organization, the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rsion of certifications are designed to ensure that all conversions ar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uniform standards and processes. This guide should be prepared with due regard 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certification, such as degree level certificates,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 technical training certificates, etc., and clearly define the purpose and criteria for conversion in order to develop corresponding conversion norms and processes. Processes and steps for conversion need to be established, including preparation of applications, submission of conversion requests, approval process, etc. A sound archives management system must be established to ensure that converted certificates are accurately archived and managed for subsequent reference and validation. Appropriate training and guidance systems should be put in place to ensure that relevant personnel are able to ope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uidance requirements, thereby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and accuracy of conversion.根据上级组织要求,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旨在确保所有证书转换工作能够依照统一标准和流程进行。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文件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文件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文件中认协培[2009]58号关于发布《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8)审核员 培训课程确认准则(第1版修订1)》的通知各有关培训机构:为了满足认证培训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GB/T19001-2008标准换版工作的总体要求,我会对CCAA《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确认准则》(CCAA-3102)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准则更改了审核依据标准的版本,引用了最新版本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审核员注册准则和考试大纲要求,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使其要求更加明确。

现将修订后的准则予以发布实施。

请各相关培训机构在3个月内根据新准则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进行修改,报我会备案,之后即可开展2008版QMS审核员培训,发放2008版QMS审核员培训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8)审核员培训课程确认准则(第1版修订1)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8) 审核员培训课程确认准则第1版(修订1)文件编号:CCAA-3102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版权2007-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8)审核员培训课程确认准则前 言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唯一授权的依法从事认证培训课程确认的机构,开展认证培训课程确认工作。

本准则旨在为向CCAA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的候选人提供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出课程确认要求。

通过培训的审核员候选人仅有助于其获得CCAA《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08)》规定的知识和技能。

本准则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同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批准发布。

所有CCAA文件都用中文发布。

标有最近发布日期的中文版CCAA文件是有效的版本。

CCAA将在CCAA网站上公布所有CCAA相关规范的最新版本。

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 上级组织要求

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 上级组织要求

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上级组织要求《关于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上级组织要求的那些事儿》哎呀呀,说到这“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上级组织要求”啊,那可真是有得聊啦!咱先说说这感受吧。

一开始听到上级组织有这么个要求的时候,心里那叫一个“咯噔”。

心想,哟呵,这又来活儿了!但仔细一琢磨呢,其实也能理解,毕竟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嘛,就像给咱的工作加了一道保险杠。

不过呢,真实施起来,还真是状况百出。

就好像在玩一个解谜游戏,得一点点去摸索那些规定和流程。

有时候觉得自己像只无头苍蝇,到处乱撞,还真有点手忙脚乱的。

有一回啊,为了赶这个认证证书的转换,那真叫一个焦头烂额。

一边对照着实施指南,一边嘀咕:“嘿,这要求也太细了吧!”一会儿担心这个没弄对,一会儿又怕那个不符合标准。

就好像走在钢丝上,得小心翼翼,生怕一不小心就掉下去了。

但好在团队的小伙伴们都很给力,大家一起开动脑筋,互相帮忙。

遇到难题的时候,就一起商量,“嘿,你说这个该咋整?”“咱这么干行不行?”就在这吵吵闹闹、嘻嘻哈哈中,还真就把难题一个一个给解决了。

说起来,这过程中也闹出了不少笑话。

有个同事,忙着忙着就把指南拿反了,还嘀咕着怎么看不懂呢,逗得大家哈哈大笑。

就是在这些欢乐的小插曲中,工作也变得不那么枯燥了。

其实啊,上级组织要求咱这么做,也是为了让工作更规范、更有条理。

虽然有时候觉得麻烦,但换个角度想想,这也让咱变得更专业了不是?就好比是练功,经过这一番折腾,咱的功力肯定是更上一层楼啦!总之呢,对待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上级组织要求,咱就得有点幽默感,别把它当成负担。

就把它当成一个挑战,一个让自己成长的机会。

相信只要咱认真对待,就一定能顺利完成,而且还能从中收获不少乐趣和经验呢!哈哈,咱就继续加油干吧!。

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教职成〔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和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要求,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4月4日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要求,经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育训结合、保障质量,管好两端、规范中间,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CNAS-EC-054_2018《关于ISO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附件-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CNAS-EC-054_2018《关于ISO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附件-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附表
ISO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一)申请认可转换的基本信息与转换工作承诺:
申请信息
申请方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认可转换的
认证制度:
食品管理体系(FSMS)ISO 22000:2018
认可转换评审方式:
□ 申请结合例行认可保持评审实施转换
请注明结合实施例行评审的年度/时间:
□ 申请专项评审
转换工作承诺
本机构已经针对ISO22000:2018标准换版组织实施了相应的转换工作。按照转换工作安排,可以保证:
◆依据ISO22000:2018开展认证活动时,审核员等相关认证职能人员在承担相应职责前通过了培训评价并满足能力要求;
◆能够在转换期内完成对客户的认证转换,并就相关安排与客户进行沟通;
◆ 在转换过程中认可标识的使用能够满足认可机构要求。
本机构提供的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内容属实,根据具体评审需求同意配合提供补充信息。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二)转换申请资料: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说明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相关材料索引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条款号)
评审意见
□考虑了审核员注册等合规性要求的安排(如适用)
□其他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2.8
其他
□其他安排,如:对计划或转换工作的调整或补充等(如有请注明)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满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2•【文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3月29日至30日,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TC01)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会议针对目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主要技术性问题(ODM、工厂检查、关键件变更和检测可追溯管理等)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本次TC01认证技术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以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顺利发展。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会议纪要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会议纪要为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会议》精神,以认证有效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的技术性问题、落实CCC有效性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思路,2007年3月29-30日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认证技术组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

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上,来自TC01组的各位委员专家、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长和协调员对ODM、工厂检查、关键件变更、责任机制和检测可追溯管理等目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主要技术性问题进行了研讨。

根据会议的讨论,形成了会议决议,提出了解决上述技术性问题的针对性措施指南,详见附录,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录:一、CCC家电产品实验室建立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体系指南二、特殊情况下工厂检查的实施指南三、获证产品的关键件变更、控制要求指南四、ODM工厂模式认证处理措施指南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认证技术组二○○七年六月二十日附录一:CCC家电产品实验室建立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体系指南--供其他CCC产品实验室参照执行一、制订本指南的目的1.明确CCC家电产品检测档案内容和要求;明确家电试验报告及试验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建立试验结果可追溯性要求体系,提高认证的有效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10.27•【文号】教技厅函[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教技厅函[201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信息安全工作,指导和规范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现将《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教育部科技司潘润恺电话:66096457 邮箱:***********.cn附:《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教育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7日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1 总则本指南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政策和标准,结合教育行业信息化工作的特点和具体实际,对教育行业信息系统进行分类,提出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思路,给出建议等级,明确工作流程。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信息系统的定级工作应在信息系统设计阶段完成,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实施。

2 定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 25058-2010)《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3 信息系统的类型划分信息系统的类型划分是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的前提和基础。

关于更换试验鉴定证书的通报

关于更换试验鉴定证书的通报

关于更换试验鉴定证书的通报
尊敬的用户,根据近期相关规定,我们发布了关于更换试验鉴定证书的通报。

如下是通报主要内容: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对于产品的试验鉴定证书,为了确保其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我们决定实行更换试验鉴定证书的政策。

具体政策如下:
1. 更换试验鉴定证书的申请,需提供相关产品的新一轮的试验数据及鉴定材料,并通过我们的官方渠道提交申请。

2. 申请提交后,我们将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内部评估和再次试验鉴定。

审核结果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 如审核通过,我们将按照新的试验鉴定结果为产品颁发新证书,并更换原有证书。

4. 如审核未通过,我们将提供详细的原因及改进建议,申请人可根据要求进行改进,并再次提交申请。

请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的试验数据和鉴定材料真实有效,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申请过程中,所有资料的保密性将得到我们的保障。

3. 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更换试验鉴定证书可能会有一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

以上为关于更换试验鉴定证书的通报,请您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

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部门。

感谢您的配合!。

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

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

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征求意见稿)1.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适应GB/T 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发布实施,落实CNCA《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说明。

1.2 本文件适用于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由依据GB/T 19001-2000向依据GB/T 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QMS”)认证的转换;同时也适用于CNAS对认证机构依据GB/T19001-2008开展QMS认证的能力的认可评审。

2.引用文件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GB/T27021-2007/ISO17021:2006)CNCA《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12日)ISO和IAF联合公报《经认可的ISO 9001:2008认证的实施》ISO/TC176/SC2《关于ISO9001:2008的实施指南》3.术语与定义转换:已获得CNAS认可的以GB/T19001-2000为依据的QMS认证转换为以GB/T19001- 2008为依据的QMS认证。

4.基本要求4.1 认证机构应对开展以GB/T 19001- 2000为依据的QMS认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深入研究GB/T 19001-2008,准确理解标准的目的和各项要求的内涵,不断提高QMS认证的有效性。

4.2 认证机构应将实施GB/T 19001-2008标准的有关要求客户组织,并利用QMS认证转换的契机,请获证组织依据2008版标准澄清的要求识别原对2000版标准的要求理解是否不同;如有不同,需要确认新版标准对其QMS实施的影响,并制定必要的改进措施以提高其QMS的有效性(见ISO/TC176/SC2 关于ISO9001:2008的实施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8.29•【文号】工信厅企业〔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活动,推动工业中小企业提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意识,改进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9日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练好企业内功,特别是要提高经营能力、管理水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是推动中小企业内部挖潜、降本增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中小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总体要求《指南》主要面向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玩具及部分童车新标准3C证书转换实施方案

玩具及部分童车新标准3C证书转换实施方案

附件2玩具及部分童车新标准3C证书转换实施方案一、证书转换时限1、初次认证产品初次提出3C认证的玩具及部分童车类产品(童车产品类别包括:玩具自行车,电动童车和其它玩具车辆),2016年1月1日前可以选择依据GB 6675-2003(简称旧标准)认证,也可选择2014版GB 6675系列标准(简称新标准)认证。

2016年1月1日后,只能选择新标准进行认证。

2、已认证产品依据GB 6675-2003认证的已获证产品,应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后的第一次监督检查前向CQC提交证书标准换版的申请,并按要求完成证书转换工作,最迟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标准换版,逾期未完成的将暂停证书三个月;仍未按期完成证书恢复的,将撤销证书。

标准换版申请可与其它变更申请同时进行,但需考虑新标准实施日期。

二、证书转换方式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了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结合不同申请人对新版证书在时间上的差异需求,CQC制定了“独立申请”和”结合监督申请”两种换版方式供申请人自行选择,两种方式表述如下:1、独立申请独立申请是申请人不结合监督检查而单独进行申请转换证书一种方式。

此申请方式在换版公告正式发布后即可提出申请,且在样品获取方式上即可以选择检查员抽样(此抽样任务需单独安排)也可以选择企业送样。

2、结合监督申请结合监督申请是申请人证书转换结合“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后的第一次监督检查”一起完成的一种方式。

此申请方式需在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后,第一次监督检查之前提出申请。

三、样品获取方式1、检查员抽样由检查员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同时结合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项目抽取样品。

此抽样任务可以单独安排,也可以结合监督检查进行。

抽样原则除满足正常监督抽样的要求外,还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含有塑胶类材质的玩具,优先选取塑胶类材质覆盖最多的型号,如已抽取样品不能覆盖全部材质的塑胶,需要加抽另一个型号样品,原则上,此加抽样品应在同一类别、另外一张同类产品证书覆盖型号中选取。

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

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

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附件1,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规范认证证书转换监督过程,防止由于认证证书转换监督造成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发生,根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由其它机构进行转换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原则上仅适用满足获证组织需求,限制做为认证机构之间竞争需求转换监督。

第二章要求第五条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当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其它机构原则上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在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获证组织提出要求,可以进行证书转换监督,换发证书。

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一,原发证机构在对该获证组织实施认证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认可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二,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的处罚,无法在有效期内进行监督的,,三,转换证书不造成原证书的失效,获证组织继续接受对原证书的监督,,四,持有多个认证机构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要缩减认证机构数量的。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备案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转换监督合同签订前,转入机构向协会提交转入备案申请,,二,协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及时审查转换申请,对不符合转换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转入机构,,三,转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协会对转换监督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即可视为备案成功,签订转换监督合同,实施监督转换。

第八条对于协会正式通知为不符合转换监督规定的认证项目,认证机构应当停止转换,如果在接到通知后继续转换,将视为违规行为。

如果转入机构对协会通知有异议,可以继续补充证据或说明,再次提交转换申请,如协会再次通知认为不符合转换监督规定的认证项目,认证机构应当放弃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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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认协监[2012]42号
关于发布《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更好地执行《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和《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规范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工作。

协会在以往办理认证证书备案申请的基础上,制订了《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现予发布,请各相关机构在办理认证证书转换备案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
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
第一条 根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和《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为方便各个认证机构准确掌握规范要求,使证书转换工作规范运作。

根据规范实施以来办理证书转换的案例积累,提出本指导书。

第二条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认证证书转换备案的运作过程。

第三条 各个认证机构按照本指导书做好本机构提出的证书转换申请审核及提交工作,协会按照本指导书办理证书转换备案事宜。

第四条 原证书在原认证机构认证期将满,证书即将到期,获证组织自愿转换,且可以出具获证组织声明的,可以办理转换备案。

协会接受证书即将到期的时间期限,为办理本月再向后延续三个月内即将到期的证书。

例如:2012年3月办理,2012年6月底以前到期的证书视为即将到期的证书。

第五条 原发证机构在对该获证组织实施认证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认可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且转入机构或获证组织可以举证时,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但在提交转换申请的同时,需要提交有关证据;不能提交证据的,转换申请不能采纳。

第六条 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的处罚的,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一)由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所给予的公开处罚,在获证组织声明中说明事实即可办理。

(二)由其它行政部门或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所给予的处罚,转入机构应当随申请提交证据。

(三)由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给予的暂停资格、停业整顿等有时间期限的处罚,若获证组织在处罚期之后取得原认证机构的证书,不能按此规定申请转换。

第七条 转换证书不造成原证书的失效,获证组织同时持有多张证书,继续接受原认证机构对原证书的监督的,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一)获证组织需要在声明中说明需要转换机构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协会可以要求补充证据。

(二)必要时,协会可以向原认证机构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第八条 持有多个认证机构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要缩减认证机构数量的,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一)转出机构、转入机构的证书均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且均处于有效状态时,可以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

(二)当转出机构的证书不能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转入机构的证书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时,可以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

(三)当转出机构的证书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转入
机构的证书不能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时,不能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

(四)当转出机构的证书处于无效状态,转入机构的证书处于有效状态时,可以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

(五)当转出机构的证书处于有效状态,转入机构的证书处于无效状态时,不能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

(六)当转出机构、转入机构的证书均处于无效状态时,可以按照获证组织出具的声明办理转换备案。

(七)国家认监委网站可以查询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均可以作为同等效力的转换依据,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能作为转换其它证书的依据。

(八)持有多个认证机构证书的组织必须为同一获证组织。

第九条 获证组织不满意原认证机构的服务,或根据获证组织发展需要确需变更认证机构的,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一)获证组织需要在声明中说明需要转换机构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协会可以要求补充证据。

(二)必要时,协会可以向原认证机构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三)当获证组织的顾客要求转换机构时,该顾客应当是获证组织的唯一顾客。

同时需要提交该顾客要求转换机构的书面证据。

(四)当获证组织的上级组织要求转换机构时,需要提交该上级组织要求转换机构的书面证据。

必要时,需要补充与上级组织存在隶属关系的证据。

第十条 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初次审核、再认证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或不推荐再次认证注册时,且信息数据录入协会自律监管系统暂禁数据库时,任何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受理同一组织的认证申请和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

如果获证组织或其他机构对暂禁信息有异议,可以向协会提出。

由协会核实情况,当暂禁的原因不实时,可以办理转换备案,由其他机构受理。

第十一条 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监督审核结论为不推荐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时,且信息数据录入协会自律监管系统暂禁数据库时,其它认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对同一组织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

如果获证组织或其他机构对暂禁信息有异议,可以向协会提出。

由协会核实情况,当暂禁的原因不实时,可以办理转换备案,由其他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自做出暂停、撤销证书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其它认证机构不得对同一组织做出发放认证证书的决定。

(一)如果获证组织认为暂停、撤销证书的暂禁信息有异议,可以向协会提出。

由协会核实情况,当暂禁的原因不实时,可以办理转换备案,由其他机构受理。

(二)对于到期前三个月内由原认证机构录入暂停、撤销证书的暂禁信息的,转入机构可以先行提出转换申请,由协会核实情况,当暂禁的原因不实时,可以办理转换备案。

(三)原证书到期后录入的暂停、撤销证书的暂禁信息无效。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在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时,必须发放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当原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带认可标志,而其他机构可以颁发带认可标志的证书。

由获证组织出具声明,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第十四条 原认证机构同意转出的证书,附原机构同意转出的书面文件,由获证组织出具声明,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提交转换申请,应当每张证书提交一项申请;从同一获证组织转出多个机构的证书,需要分别出具声明、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证书 转换△ 指南 通知
抄送:存档(2)。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2年3月8日印出 录入:朱 珍 校对:袁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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