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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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皖消防…2009‟56号签发人:沈林龙
关于上报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
行政处罚案件及宣传报道情况的报告
公安部消防局:
根据部局《2008年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现将我省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及宣传报道情况报告如下:
一、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2009年第一季度,我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进一步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共办理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18起,其中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件4起、消火栓箱案件1起、消火栓案件3起、消防水带案件3起、灭火器案件2起、洒水喷头案件1起,防火涂料案件1起,防火阀案件1起,捣毁假冒窝点2个,罚款累计14.2万元,有力地维护了我省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二、宣传报道情况
为将宣传工作推向深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积极与有关新闻媒体加强联系,总队专门进行了宣传策划,在《新安全.安徽消防》编发了“3.15消防产品专项整治专篇”,在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开设了消防产品质量专题访问,在安徽卫视《第一时间》、安徽公共频道、《人民公安报》、《安徽日报》、《新安在线、新华网等多家新闻媒体播报或刊登消防产品质量检查和整治报道,多层次、多角度,多途径的宣传消防产品质量检查和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此报告
附件:1.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违法案件情况
2.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宣传报道情况
3.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违法案件名录
4.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打假宣传报道名录
5.2009年第一季度阻燃制品整治情况统计表
6.2009年第一季度阻燃制品整治情况统计表
7.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整治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消防产品行政处罚宣传报告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09年4月3日印发
(共印5份)附件1:
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违法案件情况
1、浙江武义县南苑建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室内消火栓箱案(阜阳)。阜阳市颍上县消防大队在对颍上县南苑时代广场一期消防工程检查时,发现由浙江武义县南苑建筑有限公司销售的室内消火栓箱门玻璃厚度为2.07mm-2.29mm,与《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09年1月6日,颍上县消防大队依法责令浙江武义县南苑建筑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040元,并罚款1.08万元。
2、安徽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合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大队在对宁徽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检查时,抽取了安徽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检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2009年3月4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大队依法责令安徽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产品,并罚款5000元。
3、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合肥)。2009年2月6日,合肥市肥东县消防大队在对肥东锦弘中学教学楼工程检查时,抽取了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消防水带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09年3月4日,肥东县消防大队依法责令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并罚款4000元。
4、蚌埠市开关厂销售不合格消火栓案(蚌埠)。蚌埠市消防支队在对蚌埠市时代广场小区检查时,抽取了蚌埠市开关厂销售的SN65型室内消火栓,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
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蚌埠市消防支队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对蚌埠市开关厂罚款6600元。
5. 怀远县乳泉天眼安防网络办公设备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蚌埠)。蚌埠市怀远县消防大队在消防产品专项治理检查中,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现场判怀远县乳泉天眼安防网络办公设备经营部销售的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2009年2月15日,怀远县消防大队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对怀远乳泉天眼安防网络办公设备经营部罚款600元。
6、中建八局淮北金陵大酒店项目部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淮北)。2009年3月9日,淮北市消防支队在检查淮北金陵大酒店施工现场时,抽取的标称扬州市宝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3月16日,淮北市消防支队依法没收101根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并对中建八局淮北金陵大酒店项目经理部罚款5000元。
7、芜湖市消防器材维修站销售不合格室内消火栓案(芜湖)。2008年7月9日,芜湖市鸠江区消防大队在对芜湖高昌液压机电技术有限公司1号办公楼工程检查时,抽取了芜湖市消防器材维修站销售的标称闽泰牌SN65型室内消火栓,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09年2月17日,鸠江区大队依法责令芜湖市消防器材维修站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产品,并罚款2000元。
8、福建省乐清市宏达消防器材厂生产不合格消火栓案(淮南)。淮南市淮舜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在检查时,抽取了标称福建
省乐清市宏达消防器材厂生产的室内消火栓,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发现消火栓阀座材料为塑料材质,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09年2月3日,淮舜消防大队依法责令福建省乐清市宏达消防器材厂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产品,并罚款1.2万元。
9、南安市文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洒水喷头案(马鞍山)。马鞍山市消防支队在对马钢公司在建生产指挥中心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抽取了南安市文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洒水喷头(规格型号为T-ZSTX15-68C5MM 下喷),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2009年3月8日,马鞍山市消防支队依法没收不合格洒水喷头,并对南安市文盛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万元。
10、合肥望湖住宅小区不合格防火阀案(合肥)。3月9日,合肥市包河消防大队在合肥市望湖住宅小区工程检查时,发现工程集中排放系统使用的防火阀产品为塑料烟道逆阀,且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包河消防大队依法没收不合格防火阀。
11、南京六合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六安)。2009年3月5日,六安市金安区消防大队在对六安英瑞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由南京六合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售的标称天津市东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DJ2003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外观图形、电池与《检验报告》不一致,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09年3月16日,金安区消防大队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对南京六合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