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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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11-06 09:17: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修订)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

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原则上项目安排应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指导意见》(冀政[2008]52号)所列的80个重点县和全国800个产粮大县所列县(共86个县)倾斜。

第九条土地治理项目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结合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丘陵山区的市可安排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20%。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需要和可能适当安排。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内容以水利措施为重点,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应遵循自然规律,注重规模开发,综合治理。项目规划要集中连片,并与已建项目区对接形成规模。治理措施应全面、科学合理,新旧工程统一规划实施,科技推广、工程管护、结构调整、机制创新等综合配套,把项目区真正建成高标准的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利投资。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等材料设备和施工安装。

(二)农业投资。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机砖等材料及施工;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林、草投资。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四)科技投资。推广优良品种、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对县、乡、村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群众进行培训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和设备租赁费、聘请教师对专业技术人员讲课发生的教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等;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由县农发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

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监理费和勘察设计费:土地治理项目勘察设计费和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工程监理费不超过主要单项工程财政投资合计数额的2%;勘察设计费不超过项目财政投资的2%。

第十五条工程管护费:由县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费,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农发项目工程管护。

第四章立项条件

第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应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尤其要规避国家征用的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城市建设规划用地等重点工程占地。项目区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第十七条当地党委、政府有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要求,且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有保障;县农发机构健全,有承担项目建设工作能力;农民自愿开发,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自愿落实农民筹资投劳。

第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不低于1万亩。

第二十条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小流域治理和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天然草场和土地沙化治理3000亩以上。

第二十一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以及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项目,项目区治理面积可适当降低起点,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第五章制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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