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保证书(工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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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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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为保障贵行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行与债务人:杨秀芳身份证号码:622628************ (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保证人愿作如下保证:
第一条被保证的债权
借款合同及依据该合同签发或签署的支用单、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保证书的主合同。
被保证的债权是指贵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债权。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书的保证范围为: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所约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9000(大写)柒拾万玖仟元及其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出现任一违约事项时,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项:[备注:赎楼贷款、“行内变更担保方式”二手楼按揭贷款业务选“一”;“买方直接按揭方式”二手楼按揭贷款、二手楼凭抵押登记回执放款业务选“二”]
一、自债务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自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项下所购的房产转移登记至债务人名下,并办妥以贵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则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第五条被保证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借款合同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由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本保证人确认,贵行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的,除增加
借款金额,延长借款期限以及其他加重本保证人责任的条款以外的,均无须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期间遇利率调整而变更主合同利率的,也无须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本保证人的保证
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六条保证书效力的独立性
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即在
主合同及/或其项下任一相关附属合同或文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本保证
书仍然有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本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保证书的有效性不受贵行与债务人、本保证人与债务人主间的任何合同、协议、担保、默契、争议或纠纷而受影响。
保证期间,债务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的,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
保证期间,债务人与第三方等就有关房产质量、面积、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的,并不影
响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
本保证人的财产状况足以保证本保证人有能力履行此项保证。
本保证人愿以所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愿意向贵行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贵行认为必要,可对清单中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保证人承担。
本保证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的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本保证书签订之日起,本保证
人在未征得贵行同意的情况下将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贵行认为有必要,可对上述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等,本保证人保证协助办理上述一切手续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如设定抵押、质押的,需另行签订合同的,则这些合同与本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期间,未经贵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超出本保证人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如以上资产尚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本保证人保证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出现主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或贵行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贵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贵行有权要求本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同意按贵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贵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系统
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保证期间,贵行有权对本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本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有关资料;
二、本保证人承诺将对债务人使用借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本保证人在此授权贵行,在贵行认为必要的时候以贵行的名义处理本保证人到期债权的求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对贵行的债务;
四、本保证人受债务人授权委托办理主合同项下债权的相关事宜,现本保证人受借款人委托授权贵行将主合同项下债权分次划入下列账户:户名:深圳市立信担保有限公司;账号:4000021019200178365 ;开户行:工商银行深东支行。
五、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主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保证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生效
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声明
一、本保证人清楚地知悉贵行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本保证人已阅读本保证书的所有条款,对本保证书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