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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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同意下造成他人重伤,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在他人同意下造成他人重伤,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在他⼈同意下造成他⼈重伤,⾏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对他⼈的⾝体造成伤害的,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那么,如果是在被害⼈同意下造成被害⼈重伤,⾏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接下来,就让店铺⼩编为⼤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家对这⽅⾯的法律知识有个⽐较清晰的认识,有需要的可以仔细阅读下⽂哦。

在他⼈同意下造成他⼈重伤,⾏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在他⼈同意下造成他⼈重伤,⾏为⼈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被害⼈承诺⽆效。

所以即使被害⼈承诺,⾏为⼈造成被害⼈重伤的⾏为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管法律处罚的⼒度是轻是重,我们都不能因为这些⽽去故意触犯法律,做⼀个合格、懂法、守法的公民,这才是我们应当做的。

如果您还有这⽅⾯的疑问或者任何关于法律⽅⾯的问题,欢迎到店铺进⾏免费的法律咨询,或者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19年1月25日,李某与张某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后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左肾挫裂伤、左肺挫裂伤、左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其犯罪动机是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有报复动机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法损害他⼈⾝体健康的⾏为。

属于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

那么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他⼈都构成犯罪吗不⼀定构成犯罪。

根据伤情不同,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不⼀样的。

判断故意伤害他⼈是否构成犯罪,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般殴打⾏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体健康的⾏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种是对⼈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种是对⼈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般的殴打⾏为,通常只造成⼈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为不伤及⼈体的健康并⾮绝对,⽽只能是相对⽽⾔的。

例如,朝⼈⿐⼦打⼀拳,有可能造成⿐青脸肿的后果;⽤⼿撕⼀下,也可能造成表⽪损伤。

但这种⾏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为与伤害⾏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没有什么区别。

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点表⽪损伤、⽪下出⾎,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死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为⼈的⾏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体甚⾄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般殴打⾏为。

浅谈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浅谈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浅谈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作者:王慧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摘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定为是故意伤害罪。

这种犯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最常见的一种表现。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伤害某人的人身健康。

一般体现在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键词】伤害;非法;故意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别(一)故意伤害和一般殴打行为故意伤害和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和非罪的划分,重要是区别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体现在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另外一种是损害人体器官的机能。

然而通常情况下的殴打行为只是造成人体暂时的伤痛或者是神经受到轻微的损伤,并不伤害人体的生命健康。

显然,殴打行为伤害人体的健康也是具有可能性的。

比如,用拳头打了人的脸,有可能造成脸部红肿:用手拍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

但是这样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判定,只是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有的时候殴打行为和伤害行为在表面形式或者是后果方面基本上没有区别。

(二)轻微伤害和轻伤害的区别区别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微伤害和轻伤害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表现,除了未遂之外,一切都体现为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的前提。

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有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行为,然而第1款实际上表现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行为,有些人以为,损伤程度没有到达本法第95条的规定的重伤的标准,就以为是轻伤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种思想完全是错误的想法。

因为造成人体损伤除了常见的重伤害以外,还包含轻微伤害和轻伤两种情况。

故意伤害罪当中的伤害,并没有包含轻微伤害在内,通常情况之下,受害者被认为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当事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区别轻伤害和轻微伤害的范围是十分重要的。

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书怎么写

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书怎么写

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书怎么写
敬启者:
本人收到贵方委托,要求给予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书。

根据贵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个体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行为。

根据贵方提供的材料,被告人王某在某公共场所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后,明知张某身体较为脆弱,仍擅自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张某受伤入院治疗。

根据此情况,本案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故意动手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或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某明知张某身体较为脆弱,却仍选择拳打脚踢,意图加害于张某,其行为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故意动手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贵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王某的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张某重伤入院治疗,因此王某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按照该罪刑法规定的处罚予以追究。

最后,公民有权不受非法侵害,并且在争端中使用暴力是违法行为。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既违反了我国的刑法规定,也侵犯了被害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应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所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特此意见。

此致
敬礼
[你的名字]。

治安案件故意伤害处罚规定是什么

治安案件故意伤害处罚规定是什么

治安案件故意伤害处罚规定是什么故意伤害他⼈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般处5-10⽇以下⾏政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治安案件故意伤害处罚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治安案件故意伤害处罚规定是什么1、故意伤害不构成犯罪,治安处罚的规定如下:(1)、殴打他⼈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1、犯罪嫌疑⼈侵害是他⼈的⾝体权,故意伤害⾃⼰的⾝体,⼀般不认为是犯罪。

如打架时,打伤他⼈的,就是侵害他⼈⾝体权的表现。

2、犯罪嫌疑⼈实施了⾮法损害他⼈⾝体的⾏为。

这点可以从下⼏⽅⾯得到体现:(1)要有损害他⼈⾝体的⾏为。

可以是拳打脚踢、⼑砍枪击等⽅式故意致⼈受伤,也可以过失的,如打架失⼿致⼈受伤;可以是直接的致⼈受伤,也可以是间接的,如放狗咬⼈。

总之,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体健康的⾏为,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体的⾏为必须是⾮法进⾏的。

如果某种致伤⾏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他⼈的伤害,医⽣的截肢⾏为。

(3)损害他⼈⾝体的⾏为必须已造成了他⼈⼈⾝⼀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少要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

若只是⼀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3、犯罪嫌疑⼈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的正常⼈。

但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2周岁末满16周岁的⾃然⼈有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为的,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犯罪嫌疑⼈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造成。

如打架,犯罪嫌疑⼈明知⾃⼰的殴打⾏为会造成损害他⼈⾝体健康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继续殴打致⼈受伤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重伤二级故意伤害判几年

重伤二级故意伤害判几年

重伤二级故意伤害判几年一、故意致人重伤二级怎么判刑一、故意致人重伤二级怎么判刑?故意致人重伤二级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故意致人重伤二级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手段特别残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致人重伤二级法院量刑会考虑哪些因素?(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三、故意致人重伤二级可以调解处理吗?不可以,可以调解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须是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四、故意致人重伤二级申请法律援助需准备哪些材料?(一)由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劳动部门和单位)出示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二)身世分量证、户籍证明。

(三)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的材料。

故意致人重伤二级一般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且量刑的起点一般不会少于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对嫌疑人从轻处罚,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性质是非常严重的,即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也不会撤案。

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判多久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判多久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案件分析案例(3篇)

法律案件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李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某的刑罚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3. 关于刑罚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李某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且李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张某某的刑罚可以确定为三年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刑罚的确定等问题。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在认定故意伤害罪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备考也需要这样持之以恒的精神。

⽆忧考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不法与责任 伤害⾏为:⾮法损害他⼈⾝体健康。

在伤害故意⽀配下实施了伤害⾏为,造成他⼈⾝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不能根据结果来反推⾏为,如果结果构成轻伤就认为⾏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的。

结果(既遂的结果):轻伤(基本犯结果)、重伤(加重结果之⼀)、伤害致⼈死亡(加重结果之⼆,含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同时具备)三种情形。

轻微伤只需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致⼈重伤两种情况:具有轻伤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的;具有重伤故意,并造成了重伤结果。

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因伤害⾏为⽽过失致⼈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伤害⾏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否则属于意外事件。

对基本犯有故意,基本上都推定对加重结果⾄少有过失。

⾏为对象:不包括能够分离的假肢、假⽛等,但已经成为⾝体组成部分的属于。

伤害⾃⼰⾝体的不成⽴故意伤害罪,但军⼈战时⾃伤的成⽴战时⾃伤罪。

毁坏⼫体或者伤害胎⼉⾝体的,不成⽴本罪。

如果⾏为⼈故意使⽤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旨在使该胎⼉出⽣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了这种伤害的(即胎⼉伤害),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为具备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治疗需要、体育运动规则允许的,不成⽴犯罪。

基于他⼈:轻伤有效不成⽴犯罪,重伤原则上⽆效,但成年⼈真实意志允诺的器官移植除外。

责任形式:伤害故意。

要求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仅有⼀般殴打的故意,不能认定具有伤害故意,仅成⽴过失致⼈重伤或过失致⼈死亡罪。

⼆⼈以上⽆意思联络同时伤害他⼈的,属于同时犯,不成⽴共犯。

犯罪主体: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的⾃然⼈;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

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文有哪些?

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文有哪些?

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文有哪些?一、故意伤害是怎么定性的?一、故意伤害是怎么定性的?故意伤害是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故意伤害罪定性的,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

但这些伤害行为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三、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是什么?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

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定罪量刑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杀人罪和伤害罪之间的界限也愈发模糊起来。

什么情况下是故意杀人,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伤害致死,法律界、学界和公众对此议论纷纷。

本文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试图探讨这个问题并解析其在其他类案中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刘某故意杀人案在这个案例中,刘某因为盗窃被人追赶,逃到了树林中。

当时,一位渔民正在撒网钓鱼,刘某担心被抓,于是狠心杀死了渔民,并将其尸体埋在树林中。

后来,警方依据线索,查获了刘某并将其绳之以法。

对于这个案例,法律认定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因为刘某在杀死渔民时,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思考,而且他知道这个行为的后果并且始终没有改变他的初衷。

杀人之后的行为,即将尸体埋在树林中也反映了他的犯罪本质。

因此,刘某被判处了死刑并最终执行。

案例二:程某故意伤害致死案程某是一名网吧老板,某日一名游客在网吧内吵闹,他便上前制止,并对游客进行了殴打。

但是这位游客因为过于虚弱,就此死亡。

对于这个案件,法律界意见不一,究竟应该如何定罪呢?事实上,这个案例的罪行确定为了故意伤害致死罪。

程某在殴打游客时,并没有明确的杀人意图,但是他的行为导致了游客的死亡,之后的行为也表明了他对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内疚之心。

这样的案例,虽然行为不典型,但也得到了法律的应有裁判。

案例三:李某故意驾车撞人案李某因为前妻新恋人的引导,产生了报复心理,并借助酒精的作用,开车将对方撞倒在路边。

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认定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事实上,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尽管他对被害人产生了仇恨,但他仅仅灌醉了自己而并没有做其他更多的准备工作,也没有显现出要杀人的嗜好。

虽然事实上,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这并不是李某的目的,而是一种意外的局面。

因此,法律界普遍认为李某应该被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分析。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基本情况:王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无业。

2. 被害人基本情况: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3. 案件经过:- 2020年3月,王某与张某因某工程项目合作产生经济纠纷。

- 2020年4月,双方在某咖啡厅会面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 2020年5月,王某在张某下班途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 案发后,张某立即报警,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2. 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3.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罚。

-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属于矛盾激化型犯罪。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件启示1. 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依法维权,避免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刑法第234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基本含义,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这个法律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法的法理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店铺⼩编,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整理如下。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的⾝体健康权。

2、客观要件。

实施了⾮法损害他⼈⾝体的⾏为。

3、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凡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都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

⾏为⼈在犯故意伤害罪的时候主观⽅⾯表现为故意的。

⼆、故意伤害罪的表现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第⼆百三⼗四条,故意⾮法损害他⼈⾝体的⾏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重伤意图⾮常明显,且已经着⼿实⾏重伤⾏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死亡有过失。

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为⼈,在伤害故意⽀配下实施了伤害⾏为,造成他⼈⾝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是⾏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是⾏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

故意伤害致⼈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没有致⼈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客观上要求伤害⾏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是两个相对常见的罪名,虽然它们的名字相似,但实际上在法律界有着明确的区别。

本文将分析和解释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的区别。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故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明确的预期,并且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为了证明故意,法庭通常会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态度、言行等证据进行判断。

暴力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或伤害。

暴力行为可以是直接的身体接触,也可以是使用各种工具和武器造成伤害。

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要件之一。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伤害罪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完整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对主观故意的要求相对较低。

在伤害罪中,主观故意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但并没有故意地实施这一行为。

法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是通过考察其行为的合理性、预见性以及对可能后果的认识。

伤害罪同样要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且导致了他人身体伤害。

但与故意伤害罪相比,伤害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要求较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证明明确的故意,仍然可以成立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在主观故意要求、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并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而伤害罪在主观故意方面的要求较低,只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可能的后果有所认识,但不要求故意实施。

案例分析题法律刑法(3篇)

案例分析题法律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6月,小王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打成重伤。

案发后,小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2021年6月某日,小王与同村村民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王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被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小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1. 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若构成故意伤害罪,小王应受到何种处罚?四、案例分析(一)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小王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小王的行为具有故意。

小王在发生纠纷时,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刺伤,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李某,但仍故意实施该行为。

2. 小王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李某因小王的行为而丧失生命,小王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3. 小王的行为造成了李某的死亡。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小王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小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小王应受到何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且其行为具有故意,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小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对小王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刑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庭审理时的判决决定。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故意轻微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微伤结果,⽽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

伤害意图⾮常明显,且已经着⼿实⾏伤害⾏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为⼈,在伤害故意⽀配下实施了伤害⾏为,造成他⼈⾝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是⾏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是⾏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

故意伤害致⼈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没有致⼈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基于他⼈承诺伤害他⼈⾝体的⾏为这是较为棘⼿的问题。

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

于是有⼈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罪,⽽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概⽆罪。

(三)伤害胎⼉⾝体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胎⼉⾝体的,⼀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倘若⾏为⼈故意使⽤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旨在使该胎⼉出⽣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这种伤害的(以下简称胎⼉伤害),应当如何处理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的⾝体,⽽胎⼉不是⼈,伤害胎⼉的⾏为不符合伤害“他⼈”的要件,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存在障碍。

然⽽,如果对这种⾏为不认定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的。

(四)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以上没有意思联络⽽同时伤害他⼈的情形。

中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⑴同时伤害⾏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⑵同时伤害⾏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第一百四十八条

故意伤害罪第一百四十八条

故意伤害罪第一百四十八条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针对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该罪的设立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下面将从相关法律法规、罪名构成、刑事责任等方面,生动全面地介绍故意伤害罪,并探讨其对社会的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其次,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这意味着犯罪人必须有明确的故意意图去伤害他人,并实施了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侵犯。

最后,犯罪行为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这是对犯罪严重程度的合理限定,以便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在我国法律中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社会价值。

首先,它以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一种公序良俗的约束和保护。

其次,故意伤害罪的存在对加强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使得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还让受害人能够获得精神和经济的补偿,恢复自己的权益。

再次,故意伤害罪的设立提醒了社会成员要始终尊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得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也要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的性质、情节、动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严谨判断和量刑。

法律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不只是单纯的罚金或者刑期,还包括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以期实现犯罪人的再教育和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故意伤害罪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有着明确的罪名构成和严格的司法实践。

它不仅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更提醒了整个社会要以和谐与尊重为基础,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浅议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浅议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浅议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摘要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均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从绝对意义上讲,以上三罪各自具备不同的犯罪构成,彼此区别独立。

然而分则法条在规定具体犯罪时,难免存在竞合和交叉,对于一个事实也难免多角度评价,因此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并非绝对意义上的非此即彼关系,在认定一个行为构成何罪应处何种刑罚时,必须打破思维定势,根据实际案情选择罪责刑相当的罪名定罪量刑。

关键词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作者简介:韩文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一、虐待罪的定义上述几种观点都是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整体出发,对虐待罪进行了阐述。

首先,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的概括性比较强,细微区别在于第一种观点特别强调了虐待行为的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第三种并没有特意将暴力性或非暴力性体现出来,当从虐待行为上看,暴力方式更为明显、常见、非暴力形式更为隐蔽,但不能说暴力性手段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就一定小于非暴力形式的虐待行为。

其次,与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不同之处在于,第二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对虐待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例如大骂、冻饿、强迫劳动、凌辱人格等等方式,这些具体的方式本质都是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折磨、摧残被害。

而两种观点细微区别是,第四种方式对虐待行为的表现方式在虐待罪的构成上,作了进一步的限制,认为构成虐待罪的虐待行为应当是经常性的、持久的、以任意当时实施的,言下之意,非经常性的、非持久的、非任意的实施的折磨、摧残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而第三种观点仅将一个经常性作为限制虐待罪成立的条件,是否是持久的、是否是任意的,不是构成虐待罪必须考虑的前提。

对于虐待罪的定义,确实应当涵盖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的同时,也应具有适当的抽象性。

一个事物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若定义细致到可能出现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能抽象出共性的东西,那便成了外延的具体罗列,失去了内涵本身整体界定作用;仅将外延作为内涵的基本内容,也使得内涵的表述成了一种循环解释,自己解释自己也毫无价值。

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理

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理

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理致被害人特殊体质死亡案件在实务中,有被定性为意外、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等不同处理结果,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争议现象。

笔者认为,即使被害人有特殊体质,也不能否认行为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应该具体考察,是否有伤害实行行为、伤害故意或过失,来确定行为人是承担意外造成的民事责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具有伤害实行行为与伤害故意的前提下,通过考察伤害行为是否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和行为人对被害人特殊体质的预见可能性,来确定行为人承担故意伤害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责任。

笔者选取了三个案例:案例一:张力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力因其女友赵某向嫖客周某卖淫时与周发生争执,遂打了被害人周保顺两个耳光,周某当场抽搐,致使周某情绪激动诱发心肌病、肺出血、灶性肺水肿、灶性肺间质纤维化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例二:洪志宁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洪志宁女友与同行曾银好产生争执,被害人陈碰狮上前劝阻,与洪志宁的女友发生扭打,洪志宁赶到现场后,挥拳连击陈碰狮的胸部和头部,陈被打后追撵洪,追出两三步后倒地死亡。

经鉴定,陈碰狮是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是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冠状动脉痉挛骤停而猝死。

案例三:力三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力三与被害人洪勇等人一同唱歌、饮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后洪勇等人离开野趣园准备回家时,力山因不满其先行离去,遂追至野趣园俱乐部南侧50米路边用拳猛击洪头部,将洪打到后又用脚连续踢踹洪头部、上身等处,至其当场昏迷。

洪勇因头部被击打导致左侧颈内动脉瘤破裂,脑疝形成,呼吸循环衰竭,医治无效死亡。

笔者将通过讨论因果关系、伤害实行行为、结果加重犯等问题,探讨在这三个相似的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的处理方案。

一、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的因果关系问题(一)因果关系部分理论梳理及评述条件说是德国学界和司法实践的通说,条件说采取排除法,即“没有A就没有B”,则A与B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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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人的健康权是人存在于世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当其受到严重侵犯时,就成为我国刑法上的客体。

我国刑法把伤害的范围限定为身体组织的破坏(如截断他人一根手指,割掉一只耳朵)和人体器官机能的丧失(如使肢体瘫痪,神精机能失常,听力或视力的减弱或丧失)。

因此,损坏假肢、假牙等非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强行剔除毛发、剪掉指甲谈不上对人体组织的破坏,也谈不上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亦不能成立本罪,构成其它犯罪的(如侮辱罪),可按他罪处理。

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利用特殊方法伤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例,对于这些案例如何处理,理论界尚存在分歧,笔者就几种特殊方法伤害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探讨,以图有利于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

1、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的认定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值得研究。

行为人实施这类行为虽然不追求有形的肉体伤害,但追求的确是无形的精神伤害,而这类精神伤害有时候可以达到比肉体伤害更严重的后果。

我们知道,人体的各个器官的正常机能活动是在中枢神经系统的调节下进行的,神经受到伤害会直接引起身体器官、组织的病变。

如外伤性颅脑损伤导致精神分裂症、躯体运动感觉丧失等,可以构成伤害行为。

在生理健康受到伤害的同时心里健康也会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即"精神伤害",并且这种伤害是潜在的、漫长的,最终会表现出机体器官组织的功能障碍。

人体的神经和人体各个器官的机能活动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

因此,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精神上的伤害,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设立恐吓罪,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不能认定为犯罪。

2、以故意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定性故意传染性病及其他疾病,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有时不仅危害到具体特定的被害人,甚至危害公共安全。

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染性病罪,至于传播麻风病等其他疾病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

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出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传播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2)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明确的认识;(3)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而实施。

因而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其所传播的性病或者其他疾病不具有高传播率的特征,且能够治愈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之,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播的是鼠疫、添花等具有高传播率特征的疾病,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特定的人故意传播的是艾滋病等目前人类难以治愈的疾病,且行为人明知故犯,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利用医学的方法和器具,利用自身医护人员的特殊身份和技术,在不被受害人知晓的情况下,盗取其血液或器官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也不是盗窃行为。

其所持的理由是:人的血液和器官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商品的属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也是人体的组成部分,是人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

未经受害人本人同意而偷偷摘取,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侵害,是一种十分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结论是正确的。

因为人体的器官或血液在与人体脱离之前,并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它们只属于维持身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商品或财物并不能与作为人体组成部分的器官或血液相提并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抽取他人身体的血液或摘取他人器官的行为之所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认定为盗窃罪,也不定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首先,这是一种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其次,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远远高于所有权,从这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与其说是他人器官或血液的所有权,还不如说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所以,把这一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具有合理性。

对于实践中遇到的几种利用特殊方法实施的伤害行为的定性处理,王先生认为:⑴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果的确给他人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如果这种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精神上的伤害,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设立恐吓罪,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出发,则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⑵对于以故意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定性,则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能够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须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第二,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有明确的认识;第三,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而实施。

上述条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按其他犯罪定性处理。

⑶对于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因一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已构成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故意伤害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但是,损害他人健康是否包括“精神损害”,学者们则意见不一。

王先生认为,单纯思想心理范畴的精神伤害由于在实质上并未损害身体健康,因而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生理范畴的精神伤害即神经伤害,因会直接引起身体的病变,应包括在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之中。

这样,如果行为人采取长期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使他人造成精神错乱,成为精神病患者,对行为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可能涉及以下几种与故意伤害相关的行为,能否作为故意伤害罪论,需要具体分析:以故意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观上有所认识;客观上,该行为针对特定对象而实施,该传染性病或其他疾病尚不具有高传播率,而且能够治愈或在一定时间内不至于死亡的.那么符合上述条件的,这种传染疾病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播的是鼠疫、天花、霍乱、“非典”等具有高传播率特征的疾病,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则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对特定的人故意传播的是艾滋病、埃博拉病毒等以及其他目前人类尚难以治愈的疾病,行为人明知故犯,显然是要置他人于死地,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行为利用各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如恐吓或强烈的精神刺激所造成的伤害,可能达到比一般的暴力伤害更为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对少年儿童、妇女、老人及精神状况不佳的人.如在睡觉的被窝里放蛇、故意打恐吓电话,并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乃至死亡的情形。

如果经鉴定认为属于上述的“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而非仅仅的思想心理范畴的精神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行为人利用医学技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抽取他人身体内的血液或者摘取他人身体上的器官,造成损害后果的,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体内器官或血液都属于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人体内活体器官或血液也具有经济价值,行为人的非法占有血液的行为也触犯盗窃罪,但属于—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而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盗窃罪,是重罪。

(4)殴打行为:一般殴打(伤害故意的缺失)、致人死亡;如李某人因出门被徐某用肚子挺了一下,遂生互骂。

李某上前动手,被徐某打中面部。

继续扭打中,李向徐胸部猛击一拳,徐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鉴定表明:死因为胸部受暴力作用,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

定性上存在争议。

(5)连续伤害多人、同一人行为的罪数问题。

德国采同一法益的观点。

2007年5月,被告人胡某与女青年吴某恋爱后同居,不久吴某怀孕,堕胎花去医药费1300元。

被害人祝某受吴某委托多次向胡某索要医药费,胡某怀恨在心。

2007年10月18日晚,胡某纠集被告人段某、罗某等人,商量以付医药费为由,将祝某骗出,打祝某一顿。

当晚9时许,胡某等十人分别持砍刀埋伏在篮球场,见祝某过来时,殷某大喊:“砍死他!”祝某见势不妙即驾车逃跑,胡某等人持刀追上去朝车身乱砍乱砸,祝某驾车脱身后用电话报警。

经物价部门鉴定,小车损失价值6400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人纠集多人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定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人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准备了工具,实施了伤害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祝某没有下车)而未得逞,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人本来意图伤害他人,但并没有发生伤害结果,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所以不能定故意伤害罪,只能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胡某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结合本案,其一,胡某等被告人出于打祝某一顿的目的,分别持砍刀埋伏在篮球场,伤害的意图和对象都十分明确,套用寻衅滋事罪第(二)、(三)项的规定未免过于牵强。

其二,诸被告人砍车的目的不在于毁坏财物,而在于伤害祝某,所以故意毁坏财物只是故意伤害的手段行为,不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三,聚众斗殴要求双方都有斗殴的意图,而本案中祝某对斗殴并不知情,所以定聚众斗殴罪也是不合适的。

综上,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未遂)。

虽然胡某等十人都拿了砍刀,足以致被害人重伤,但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出于重伤害的故意,所以,应当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量刑幅度内,结合未遂犯的规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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