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在刑法中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犯罪共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犯下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共犯都应当对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共犯的存在给刑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犯罪共犯的法律定义、刑法中的共犯责任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
犯罪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参与实施的两个或多个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共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第一,共犯人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第二,共犯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动,并且每个共犯人的行动必须对于实现共同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
共犯责任是指每个犯罪共犯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共犯在法律上承担与实际犯相同的法律责任。
共犯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的实施行为,而不是作为辅助行为或者准备行为。
在刑法中,有一些情况下共犯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刑罚。
例如,共犯人可以享受自首的减刑情况;在合并犯罪中,共犯人所犯罪行的刑罚可能会略有不同;在判决共犯人的刑罚时,法院也会根据共犯人的主观和客观情节的不同,对不同的共犯人做出不同的判决。
但是,无论如何,共犯人都不能完全免除犯罪责任。
现在让我们来看几个涉及共犯责任的案例。
在案例一中,A、B两人共同合谋盗窃一辆车。
A用工具打开车门,B开车帮助A逃离现场。
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可以被认定为共犯,并对盗窃罪承担共同责任。
案例二中,A、B、C三人共同合谋杀人。
A持刀将受害人刺死,B站在一旁看守并传递刀具,Cは在事发前提供了相关的计划。
在这种情况下,A承担实施杀人行为的责任,B和C分别承担共犯的责任。
案例三中,A、B两人共同合谋进行贩毒活动。
A出资购买毒品,并将毒品交给B贩卖。
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可以被认定为共犯,并对贩毒罪承担共同责任。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在刑法中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刑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于犯罪行为不能姑息迁就。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或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情形之一,残疾程序可分为一般残疾(10-7级)、严重残疾(6-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1级)。
6级以上被视为“严重残疾”。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在实践中,死刑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而是根据伤害造成的“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判处的。
刑法学习之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行为可表现为多种形式3.共同犯罪的认定4.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不法”【注意】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共同不法”。
只需要客观上共同实施不法行为、主观上对不法行为及结果有共同故意;不要求责任要素(年龄、精神、故意、目的)完全相同。
5.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6.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答案及解析【答案】D【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解析】对于共同犯罪,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以对于共同犯罪中无法查明的案件,无需查明,大家都负责。
这一点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不冲突。
A项: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应将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为这个违法事实发挥了作用力的人,此即共同犯罪的价值所在。
本案虽然确定了丁的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丙在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候,为伤害行为至少起到了心理的强化作用,也应将死亡归属于丙,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A选项说法错误。
B C项: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为致人死亡的事实要么起到了物理的作用,要么起到了心理的促进作用,甲、乙、丙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负责,故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B、C选项说法错误。
D项: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事实结果负责。
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该原则是在无法确定因果联系时才考虑的,本案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的个案认定
相加。‘ ‘ 部分实行全部 负责” “ 及 一人既遂全案既 ’ 是认定各共犯人罪刑 的基本原则。 故意伤 害共同犯罪 中, 未直接 导致被 害人 死亡 的 共犯 也要 对 全 案被 害人 死 亡 的结 果 负刑 事 责任 , 在 量刑 上应 体 现差 别 。 区别 故 意伤 害 罪的 共 但 应
案 中 的 具 体 行 为 , 所 起 的作 用 与 酒 馆 股 东 曾某相 似 。 其 三 、 析 意 见 评 笔 者 认 为 , 吉 某 的 行 为 与 樊 某 被 害 致死 这 一危 害 结 对
员工滕某 、 舒某等人冲 向樊某 、 x 生、 x杰等人 曾某 杨 周
被鲜 X 雯 阻拦 住 ; 某 捡 起 一 根 被 摔 坏 的木 凳 脚 将 走 在 樊 吉 某 、 x 杰 等 人后 面 的杨 x 生 头 部 打 伤 ; 某 持 木 凳 脚 猛 周 滕
【 者简介】 作 甘健, , 男 重庆市人 民检察 院第五分院控 申处 ; 沈伟 , , 北鄂州 人, 男 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
・ 6 ・ l 7
甘
健, 沈
伟 : 意伤 害共 同犯 罪 “ 分 实行全 部 负责” 故 部 原则 的个案 认 定
对 上述 分歧 意见 , 者 同 意第 三 种 , 笔 具体 理 由如 下 :
楼梯 栏杆 上敲 碎 , 喊 “ 准 走 !” 即 , 大 不 旋 曾某 、 某 与 酒 馆 吉
让走 的 目的是想让樊某等人留下来解 决问题 , 因此无伤害 对方 的主观故意 。 第二种意见 : 涉嫌聚众斗殴罪 。 由: 理 吉 某喊“ 不准走”有召集、 , 鼓动酒馆一方人员与樊某一方打斗 之意 , 但并不针对特定对象 , 主观上具有概括性 的犯意, 其 行为特征更符合聚众斗殴罪 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 : 涉 嫌故意伤害罪 。理 由: 基于吉某总经理的特殊身份和在 本
【共同犯罪案例】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共同犯罪认定--中顾刑事辩护网
【共同犯罪案例】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共同犯罪认定--中顾刑事辩护网【共同犯罪案例】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540共同犯罪案例案情王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孙某欺辱过,故夫妻二人找到孙某后遂发生抓扯。
孙某被王某与李某二人打倒在地。
李某此时便开始劝阻其丈夫王某停止伤害。
王某不听李某的劝阻,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往孙某头上砸去。
李某此后一直劝阻王某的行为,且并未对孙某再实施加害行为。
被害人孙某被王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公诉机关将王某与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系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系第二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诉至法院后,产生如下争议:第一、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第二、李某是否成立犯罪?分析(一)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应仔细明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据此,成立共同犯罪须具备一下条件[1]: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中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将共同犯罪与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相对付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危害行为的“间接正犯”。
另外,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时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一点对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李某事前可能有伤害孙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的主观故意起了变化,由故意伤害转为了故意杀人。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杨朝晖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基本案情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
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
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
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
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
”王某问:“谁打了你?”。
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
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
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没有异议,但就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在被陶某殴打后,对王某说自己被打并指认陶某,具有明显的报复故意,在王某掏出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虽由于害怕没有上前,但亦没有阻止王某前去与陶某打斗,且在陶某被捅伤倒地后,又去踢了陶某两脚,属于一种帮助行为,既有伤害陶某的报复故意,又实施了伤害陶某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故意,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就证明了他是没有将陶某严重伤害的故意的,对于陈某最后踢了陶某两脚的行为,是陈某对于陶某先前殴打自己的一种报复行为,但这两脚与陶某重伤的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作者:陈庆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5期编者按: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益处,一是有利于检讨刑事司法活动的缺陷,促进刑事司法工作质量的提升;二是有利于促进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指导司法的作用;三是有利于研究者整理自己的知识体系,能更好地将刑事法学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
本期专题选取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从不同侧面探讨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读者更进一步的思考。
【典型案例】 2008年犯罪嫌疑人徐某为找工作给查某(被害人颜某之母)现金7.5万元,但查某未能给其安排工作。
2011年5月犯罪嫌疑人赵某(徐某姑父)、徐某找到查某及颜某要求归还该7.5万元,并赔偿损失,经协商,查某答应给徐某30万元,并打下欠条,颜某做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后在犯罪嫌疑人赵某、徐某的多次催要下,被害人颜某陆续向徐某还款9.8万元。
2012年1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某为向被害人颜某索要欠款,将颜某约至曲阜市东关大街维多利亚酒店一房间后,电话邀约被告人赵某,要赵某来教训颜某,逼其还钱。
当日20时许,赵某带领宋某(赵某的员工)大量饮酒后到达该酒店。
在该酒店房间内,赵某、宋某拳打、脚踢颜某头面部达40余分钟,徐某在现场未参与殴打,也未予制止,21时许颜某昏迷倒地,三人随即逃离现场,徐某在拨打了120后逃跑。
颜某严重颅脑损伤,被鉴定为脑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徐某于2012年1月21日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犯罪嫌疑人宋某于2012年2月24日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12年2月14日在济南被抓获。
一、本案分歧意见该案中,对于赵某、宋某二人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没有太大的争议。
但是对于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根源在于徐某和赵某、宋某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如果存在共同犯罪,则徐某应当对颜某的死亡负责,如果不存在共同犯罪,则徐某对颜某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
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 ,对 于主犯 的认定标准都是存 在着不够详 细的
法律问题与实践操 作 困难 ,这样 缺乏 明确易 行量 化标 准情 形 的不断 延 续 ,使得相关法律规范 的实践操作性往往较弱 。 般而言 ,共犯依其是否 存在分工 可 以分 为简单 和复杂 两种共犯 , 复杂共犯为各共犯人 有较 为 明晰 的分 工 ,在 共 同犯罪 中具有 不 同 的作 用 ,一旦确定 了各共犯人的具体分工就可对其在共犯 中所 起的具体作 用 情况进行一个初步的认定 。我 国刑法第 2 6条的规定 :“ 组织、领导犯 罪 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 同犯罪 中起主要 作用 的,是 主犯 。 ”在 我 国刑法理论上认定主犯 的标准为是否起主要作用 ,而关于 主要作用 的认 定 。各学说均没有一个定论 ,且各学说 对于主 要作用 的认定 比较抽象 。 对 于故意伤害共 同犯罪 中对 于主犯 的认 定更缺 少可 以参考借鉴 的理论 。 共 犯依 其分工可 以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类共犯 。而简单共犯 即指各共犯人 都 为实行犯 ,没有明确的分工 ,其实行行为 的多少可 以作 为明确其作用 大小的参考 ,进而可以作为认定主犯 的依据 。 三 、共 同 犯 罪 中 基 于 共 犯 的 主 犯 认 定 方 法 由于故意伤害中共犯存在 这一定 的分类 ,即简单共犯 与复杂 共犯 , 因此 ,对 于共 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认定具体方法分为简单 共犯 中的 认定方 法与复杂共犯中的认定方法。 故 意伤害中的简单共 犯 即指 故 意伤 害的没 有 明确分 工 的共 同实行 犯 ,是 指二人 以上共 同实施 的没有明确分工的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达到轻 伤标准 以上的实行行 为 ,这就是理论中所 谓的共同正犯 。共 同正犯 ,其 各 自的伤 害行 为是在犯 罪中相互补充相互 配合的 ,各行为组合起 来完成 了整个故 意伤 害犯罪 。故意伤害简单共同犯 罪中主犯是 指在故 意伤害共 同犯罪 中起 主要作 用 的犯罪 人 ,而 主要作用 的确定 缺乏 一个 明确 的标 准 ,因此 ,笔者认为 ,故意伤害中简单共 同犯罪人 的主犯认定有 以下一 些方法 : 首先 ,主客观统一 分析法 ,主客观统 一分析 法即以犯罪构成 理论 中 主客观相一致 的原则 为基础 , 认 为确定 主犯应依据该犯 罪人在 主观方面 于犯意 的产生 到形成合 意的整个过程起 主要作用 ,和客 观方面其 在犯 罪 中行为 的多 、参 与的程 度高 、行 为 的分 工大 、原 因力 强等 行 为量来 确 定 。其次 ,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 即认定故意伤 害共 同犯罪 中主犯 在 实施故意伤害 的过程 中处 于支配他 人进行 故意伤 害犯罪 的地位 。第 三 , 时间线索分析法 ,时间线索分析法 即根据犯罪 的时 间线索 分析主犯在犯 罪前 、犯罪 中、以及犯罪后 的表现来确定其是否在故意伤 害共 同犯罪 中 起 到了主要作用 。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看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看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系累犯。
被告人朱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湖南省C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朱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于被害人熊某之间有赌债纠纷,朱某多次找熊某要债未果而心生不满,遂告诉被告人周某(朱某的外甥)见到熊某就通知他,周某应允。
2016年4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某夜宵摊吃夜宵时看到熊某便告知朱某,朱某要周某看住熊某,随即以要债为名纠集了王某一同前往。
朱某携带甩棍、王某携带一把折叠匕首驾车来到该夜宵摊位。
朱某趁熊某不备朝熊某背部踹了一脚,同时用甩棍对熊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也上前与朱某一同对熊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周某则按住熊某。
与熊某吃夜宵的林某、唐某见状准备扯架,被告人周某上前予以阻止,被告人还用甩棍击打林某,林某、唐某遭遇阻止后不敢上前劝架。
随后朱某右手持甩棍左手揪住熊某要求其跪下,熊某不肯,被告人王某、朱某继续一同对熊某实施殴打,熊某挣脱后朝夜宵市场北门外跑,被告人朱某、王某、周某一同追赶熊某。
朱某在夜宵市场北门外的停车场内抓到熊某,继续对其殴打。
此时唐某从熊某车上拿来一根甩棍和一把东洋刀(道具刀)赶至停车场,唐某见熊某仍在被朱某打,便抽出东洋刀与被告人朱某对抗,并将甩棍交给熊某。
朱某在旁边捡到一个铁瓢持铁瓢与熊某互打。
被告人王某在停车场外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打开,赶至停车场内上前帮助朱某与熊某打斗。
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朝熊某胸部连捅两刀后转身逃跑,熊某欲朝停车场外跑,被告人朱某持铁瓢继续追打熊某,熊某跑至停车场门口趴在地上,被告人朱某仍然持铁瓢上前对熊某臀部、腿部敲打泄愤。
故意伤害的共同加害行为怎么认定?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故意伤害的共同加害行为怎么认定?导读:故意伤害的共同加害行为的认定有:行为人知道行为足以致人死亡的并一起实施加害的行为,所以法律上进行认定上,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知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故意伤害的共同加害行为怎么认定?故意伤害的共同加害行为的认定是:如果行为人均知道当时的情况及使用的工具足以致人伤亡的,并均一起实施加害行为,后造成伤害结果的,对直接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对其他人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二、共同加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须为两人以上。
单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实施何种侵权行为都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前者为侵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两者都是侵权人,但由前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根据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性质,一般可将其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法。
第二,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须具有共同过错。
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
但共同侵权无须共同侵权人有意思联络,这就是民法上的共同侵权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的区别。
第三,共同加害行为须具有关联性。
共同加害行为具有关联性,是指共同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指向同一侵害对象,且结合起来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
如果两个以上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互无联系,则当然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第四,共同加害行为须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只有在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时,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试论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认定
试论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认定作者:文秋菊王春晓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故意伤害罪是当前案发率较高的犯罪,在理论界又是研究比较多的犯罪,本文通过对吕某等人共同故意伤害案的分析,对共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共同故意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责任承担理论进行阐述。
关键词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作者简介:文秋菊,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王春晓,琼中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82-02在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发案率高,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多样,因此,要准确地界定其性质、状态并进而解决其定罪量刑问题比较困难。
笔者试图通过一个具体的故意伤害案例来阐述共犯故意伤害罪成立的范围、共同故意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应承担的罪责等方面对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略作分析。
一、基本案情2011年01月02日12时许,陈某同吕某、苏某等人到琼中县湾岭镇山心村喝冯某儿子的满周岁酒。
喝酒席间,吕某等人与蔡某因敬酒发生口角争执,陈某、苏某、吕某等人便对蔡某进行殴打,吕某持砍刀将蔡某左手食指割伤,后与陈某、苏某将蔡某摔倒在地上,接着对蔡某拳打脚踢。
在他人的阻拦下,陈某等三人才停止殴打。
陈某等三人准备离开时,听到蔡某打电话叫人来报复。
陈某和苏某二人听后下车追赶蔡某,想继续殴打蔡某,苏某在追赶时被冯某拦下,陈某则拿着一把刀在冯某家后面的水田边追上蔡某,然后持砍刀往蔡某身上乱砍,砍中蔡某的右手手腕,左手小臂、额头、右肩等处。
经鉴定蔡某右腕受损伤,造成右腕关节完全丧失活动功能及右手不能对指、握物,构成重伤。
二、问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争议,但对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和苏某要不要对蔡某的重伤害承担责任则存在不同看法。
对于吕某,一种意见认为其成立故意伤害的共犯,因为第一次打人中吕某起着主要作用,第二次打人中虽然他没有起身追,只站在车外边,但两次打人时间间隔很短,他也逃脱不了关系,他也是故意伤害案的共犯。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是怎样的故意伤害这种⾏为听起来就是让⼈愤怒的,在法律上也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有时候故意伤害罪还会存在着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不是⼀个⼈进⾏犯罪。
那么对于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进⾏认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是怎样的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要求既要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要在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为。
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有“相同”的含义,⽽且有“合意”的含义。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1) 各共犯⼈都明知共同犯罪⾏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
(2) 各共犯⼈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不是在孤⽴地实施犯罪,⽽是在和他⼈⼀起共同犯罪。
相关知识: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法本意共同犯罪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其⽴法本意在于:1、因各共犯者之间的共同谋划,相互分⼯配合,使得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多个单独犯罪⾏为社会危害性的简单相加,共犯者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也进⼀步加⼤。
同时由于共犯形态与⼀般犯罪形态的差异,为有利的打击该类犯罪,实现刑法保护社会的功能,⽴法上对共同犯罪予以单独规定;2、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实施的⾏为未必完全相同,所起的作⽤和主观恶性不尽⼀致,为准确打击,不枉不纵,需在⽴法上对共同犯罪作出全⾯规定,如主、从犯的规定及对其量刑上的差异,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刑法基本原则。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法地伤害他⼈⾝体健康的⾏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体健康的⾏为。
通常表现为破坏⼈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
但这些伤害⾏为必须是⾮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为⽽伤害他⼈⾝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所以,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就构成共同犯罪。
关于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所以,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就构成共同犯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二、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中可能全是主犯,也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主要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别处罚。
3、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而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于从犯,应当从减轻、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
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依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所以,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就构成共同犯罪。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上海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认定案例
上海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认定案例近日,一起涉及上海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认定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此案中,一名男子在与另一名男子发生口角后,持刀将其刺伤,导致其死亡。
而与该男子一同前往现场并协助实施犯罪的另外两名男子,也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针对此案,我们有必要对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一、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残疾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行为。
主观方面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有意实施伤害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却依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而客观方面的行为则是指犯罪人实施了具体的伤害行为,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伤害或残疾。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种类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分为共同犯罪和从犯。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且每个人都应当承担犯罪责任。
而从犯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某个人提供帮助、支持、指示或者掩护等行为,帮助主犯实施犯罪,对犯罪行为起了辅助作用,但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只能承担从犯责任。
三、上海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认定在上海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认定案中,主犯是持刀刺伤另一名男子导致其死亡的男子。
而共同犯罪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另外两名男子前往现场并协助实施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二是各自应当承担犯罪责任;三是犯罪行为应当构成同一犯罪。
在此案中,另外两名男子前往现场并协助实施犯罪,属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而根据事实证据,他们对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和支持,并且应当对犯罪行为承担犯罪责任。
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四、共同犯罪的刑罚分配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刑罚分配,需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具体行为和承担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主犯的刑罚会相对较重,而从犯的刑罚则会相对较轻。
上海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认定案例
上海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认定案例近年来,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跨界性不断增加,共犯罪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刑法中,共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其行为人数不同,但均参与到犯罪行为当中,共同实施犯罪,因而均应承担犯罪责任。
本文将以上海市某故意伤害案件为例,探讨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认定和刑事责任的界定。
案情回顾2018年4月,上海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李某在小区内遭到一伙人殴打,导致严重头部受伤。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主犯是该小区的业主张某,而其他人员均为其同事和亲戚。
经过审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其他八名参与者则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分别被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
共犯认定在该案中,共犯的认定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二是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案中八名被告人均承认自己参与了殴打李某的行为,且证据也充分证实了他们的行为,因此可以确认该案存在共同犯罪的行为人。
对于第二个问题,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八名被告人均参与了对李某的殴打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事责任界定在该案中,八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因而均应承担犯罪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情节、性质和情况分别予以认定和判处。
在本案中,八名被告人虽然均参与了对李某的殴打行为,但其参与程度、殴打次数、对李某伤害程度等情况存在差异,因此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也存在差异。
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其中两名被告人因为参与行为较轻,被判处缓刑;其余六名被告人则被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
结语本案中,共犯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界定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的。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的责任和刑罚都应当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情节、性质和情况进行认定和判处,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对社会的警示作用。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故意伤害犯罪)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简介本文对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进行了案例分析。
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死亡的犯罪行为。
案例一案件名称:XX人共同故意伤害案案件概要:该案件发生在某酒吧内,A和B两人与C发生争执,最终导致A和B共同殴打C,致使C受伤严重。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A和B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对C造成严重伤害,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
法院最终判决A和B 分别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分析:该案中,A和B两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C受伤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
法院根据相应的证据材料,对A和B做出了正当判决。
案例二案件名称:XX人共同故意杀人案案件概要:该案件发生在某小巷内,D和E两人共同计划杀害F,最终导致F死亡。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D和E共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导致F死亡,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法院最终判决D和E分别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分析:该案中,D和E两人共同计划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导致F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法院根据相应的证据材料,对D和E做出了相应判决。
结论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证据,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做出合理判决和量刑。
请注意,本文所述案例仅为模拟案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怎么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对他⼈⾝体进⾏故意伤害,造成对⽅轻伤以上伤情的⼀种犯罪⾏为,有些故意伤害⾏为是共同实施的,那么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怎么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罪中,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为的,就会构成共同犯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共同犯罪的主观⽅⾯1、认识因素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不仅认识到⾃⼰在实施某种犯罪,⽽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与⾃⼰⼀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认识到⾃⼰的⾏为和他⼈的共同犯罪⾏为结合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意志因素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是经过⾃⼰的⾃由选择,决意与他⼈共同协⼒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对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罪中,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为的,就会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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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共同犯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属于过失)。
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简单的共同伤害实行犯还是复杂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都存在实行过限问题。
共同伤害实行过限又称共同伤害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伤害犯罪故意的行为。
在共同伤害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对没有实行过限行为的其他共同伤害行为人应如何处理呢?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
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所以应当由实行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的原则。
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实行过限通常包括下面三种情况:(1)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及其实行过限。
在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共同实行伤害行为,如果某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伤害行为,如原先共同行为人只预谋将被害人砍去手臂,挖去眼睛等,但某人却实施了杀人行为,对此,其他共同行为人不负杀人的刑事责任,而由超出伤害故意人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共同伤害实行行为人中有某人临时起意要杀死被害人,其他共同参与人知情或明显能够阻止而不阻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也属于普通的实行犯的实行过限呢?如甲、乙二人共谋伤害丙,在伤害行为过程中,甲说,干脆将丙弄死算了,或甲的行为是明显的致丙死亡的行为,乙既不制止也不表态,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否对甲的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甲是故意伤害实行过限,乙对此就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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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摘要: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洛阳刑事律师代理、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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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
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
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
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
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
”王某问:“谁打了你?”。
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
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
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案件解析】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一)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有“相同”的含义,而且有“合意”的含义。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
1. 是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 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
“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
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一开始的伤害行为只是由王某实施的,两人之间虽然有犯意的联络,但是陈某并未实施伤害行为,其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当王某将陶某打伤倒地之后,陈某上前踢陶某两脚的行为两人构成了犯意的重合,共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两人的伤害行为使得陶某受重伤,二人的故意伤害罪要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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