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复习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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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3-4题)
1.教育法规P9
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包括调整教育关系的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地方性法规以及教育规章。
2.教育法律事实P26
法学理论上将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小时的客观情况称为教育法律事实,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教育法律事件;另一类是教育法律行为。
3.教育法律责任P27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4.教育立法P38
是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放置教育法律法规的活动。
5.教育督导P70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6.教育法律救济P73
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或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7.高等学校P151
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8.教师P177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9.(高校)教师资格制度P185
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10.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P190
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判断题(3-4题)
1.教育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P24 ×
分为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
2.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P51 ×国务院
3.教育法规的遵守意味着教育法定义务的履行。P60 ×
教育法定义务的履行、禁令的执行和教育法定权力的正确行使
4.教育行政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P92 ×被告
5.博士后是我国的最高学位。P117 ×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博士后不是学位
6.大学与独立设置的学院区别主要在于办学的层次和水平。P152 ×
区别在于大学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而独立设置的学院则没有这项要求。
7.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P163 ×
国家举办的高校是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社会力量办学的高校是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8.学校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师资格制度。P177 ×
教师职员制度
9.因犯罪收到刑事处罚的中国公民不能取得教师资格。P187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10.教师体罚学生,学校可给予教师行政处罚。P198 √
对教师有体罚学生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学校或教育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
11.教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可给予行政处罚。P278 ×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简答/论述题(2题,条条框框先写,再展开,多写没错)
1.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要件。P32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2)存在着损害事实
(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以上所述四方面是教育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2.高校教师的基本权利。P180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P185
(1)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也即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2)品德条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学历条件。“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能力条件。“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5)学历不具备条件的公民,如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4.取得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P188 取得高校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基本条件。P188
(1)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5.教师实施教育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98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