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为了加快实施专利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现就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一、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
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包括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内的计划管理机构、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包括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研究机构和企业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避免研究开发盲目性和重复。
知识产权调查和分析报告向项目申请单位公开。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
上述规定作为受理项目申请的必要条件,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情况。
四、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科技计划管理单位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需要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同一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国家对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定了若干规定。
以下是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概要。
一、知识产权确认与保护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
项目研究成果需要通过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方式来确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国家科研计划项目要求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合理保护。
同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知识产权权属归属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归属原则是,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所属单位所有,即项目承担单位享有知识产权。
对于实施国家科研计划项目而获得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和转让权。
四、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原则是,收益的分配应当按照科研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国家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科研人员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另一定比例的收益,国家享有剩余比例的收益。
五、知识产权转化与利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通过知识产权转化与利用,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项目研究成果进行技术转移、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方式进行转化和利用。
同时,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研成果实现市场化价值。
六、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对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重要的支持和保护。
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维权,对于侵犯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合法维权,并提供法律保护措施。
此外,国家还对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确保科研成果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科研成果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科研成绩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院科研成绩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管理,保障科研人员的权益,促进科研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从事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定义1.科研成绩:指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过程中获得的(包含但不限于)技术发明、论文、专利、软件、技术报告、新品种、标准、研究报告等各种形式的成绩。
2.著作权:指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权等。
3.知识产权:指对科研成绩所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权利。
4.科研人员:指医院内从事科研活动、获得科研成绩的医生、护士、科研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5.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医院设立的特地负责科研成绩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科研成绩的著作权管理第四条著作权归属1.医院坚持科研人员对科研成绩著作权的原则归属。
科研人员在医院内从事科研活动且使用医院的科研条件、设备、资源等获得的科研成绩,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科研人员个人或团队。
2.医院在科研项目签署合同时可以与科研人员协商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但不得侵害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著作权保护1.医院鼓舞科研人员自动保护本身的科研成绩著作权,确保其合法权益。
2.医院将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及时处理科研人员发现的侵权行为,并供应法律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著作权转让1.医院支持科研人员将科研成绩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但需要经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和同意。
2.转让著作权的科研人员应在转让前与医院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的条件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科研成绩的知识产权管理第七条知识产权的申报和保护1.科研人员应当在科研成绩实现肯定成熟度后,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相关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为科研人员供应申报和保护的引导。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背景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保护研究成果、促进创新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明确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管理方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三、知识产权归属原则1. 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如下:-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完成的创新性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创新性成果,根据各方协商一致原则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项目资金支持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2. 科研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必须在项目立项前明确,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示。
四、知识产权管理措施1.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需对科研项目中的创新成果进行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2.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探讨创新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3. 项目资金支持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项目知识产权,并在合同中约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4.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奖励与惩罚1. 积极保护和有效管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团队,将获得相应的奖励与荣誉。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据或转让他人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六、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为我院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
请各相关方务必遵守并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 注: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科研成绩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科研成绩的取得、管理和利用,保护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和成绩的转化,订立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从事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
2.包含医院自主开展的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下达的科研任务以及其他在医院范围内产生的科研成绩。
第二章科研成绩的取得和管理第三条科研项目的开展1.科研项目的参加人员应当遵守科研伦理和学术规范,确保科研工作的独立性、实质性和合法性。
2.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执行和验收程序应当依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质量。
第四条科研数据的管理1.科研人员应当依照科研项目的要求进行科研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2.科研数据的存储应当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防止泄露。
第五条科研成绩的归属1.医院对于在医院范围内产生的科研成绩拥有全部权。
2.对于科研成绩的归属问题,医院将依照《医院科研成绩转化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知识产权的保护1.科研人员应当保护和维护本身的知识产权。
2.科研人员对于发明创造类的科研成绩,可以申请专利权保护。
3.科研人员对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
第三章科研成绩的利用和转化第七条科研成绩的成绩转化1.医院鼓舞科研人员将科研成绩转化为实际应用,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2.科研人员可以通过科技成绩转化机构或其他合适的方式推动科研成绩的转化。
第八条科研成绩转化的嘉奖1.医院将依据科研项目的转化效益,对参加科研成绩转化的科研人员进行嘉奖和激励。
2.嘉奖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将依照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科研成绩的合作和引进1.医院鼓舞科研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等进行合作,推动科研成绩的引进和合作开发。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由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委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项目。
为了确保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有效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来规范知识产权管理。
以下是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要点:一、知识产权归属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如下:1.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独立完成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科研人员。
2.团队合作参与项目研究,完成的研究成果由相关团队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
3.各方共同参与完成项目研究且共同提交申请的,知识产权归属由各参与方通过协商确定。
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监管。
国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支持,鼓励科研人员依法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
3.建立知识产权申请和使用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申报和审批流程,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
4.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的认识。
三、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为了促进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产品,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2.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转让等合作机制。
3.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提供专利布局和管理支持,方便科研成果的转化。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侵犯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
总结起来,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
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而设立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保护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同时也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在人类创造了其中一种形式的可供对外使用和传播的知识、技术和信息之后,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定方式占有和享有这些知识、技术和信息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保护知识创造者利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
二、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1.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在科研计划项目中,相关各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权限等相关事项,以保护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并确保相关利益的合理分配。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科研人员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他人的知识产权。
3.鼓励科研成果转化。
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应当鼓励在市场中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使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环节1.研究成果评估。
科研项目结束后,需要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确定其应用前景和市场价值,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的策略和措施。
2.知识产权申请。
在科研项目中取得的创新成果应尽早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确保科研人员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知识产权交易。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可以通过许可、转让、合作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
在科研成果转化和商业化过程中,科研人员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问题和建议1.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
国家资助科研项⽬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经常看到有很多⼈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和管理,则如果由国家资助的科研项⽬,其权利最后应该归谁呢?整理相关资料后,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介绍国家资助科研项⽬的权利归属如何确定的具体内容。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家资助科研项⽬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确定权利归属,主要包含了国家资助科研项⽬所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共有权利的⾏使以及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批。
具体三个⽅⾯,如下所述:(⼀)国家资助科研项⽬所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承担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是我国产⽣⾃主创新成果的重要途径。
在这类项⽬的成果管理上,由于以往过分强调成果归国家所有,导致项⽬承担单位的责、权、利不明确,不仅影响了承担单位的⾃主创新积极性,也影响了承担单位对科研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商品化、产业化的主动性。
为了解决这⼀问题,2002年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规定》,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的知识产权政策进⾏了调整。
该⽂件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成果以外,项⽬承担单位可以独⽴享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法⾃主决定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股等事项,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为了提⾼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建议将该规定的核⼼内容增加到专利法中,并与现⾏《专利法》第⼗四条第⼀款有关推⼴应⽤发明创造的规定相结合,以充分利⽤专利制度激励国家投资科研项⽬中⾃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和专利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可以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共有。
(三)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批现⾏《专利法》第⼆⼗条第⼀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申请专利。
外国公司在中国依法设⽴的独资公司、合资公司、研发机构等均属于“中国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为了加快实施专利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现就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一、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
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包括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内的计划管理机构、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包括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研究机构和企业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避免研究开发盲目性和重复。
知识产权调查和分析报告向项目申请单位公开。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
上述规定作为受理项目申请的必要条件,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情况。
四、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科技计划管理单位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需要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同一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国科发计字[200320032003]]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进展,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附件1),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
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84]国科发管字141号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1984年2月22日(84)国科发管字14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五)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报送程序规定如下:(一)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科委负责管理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方的重大科技成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二)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均必须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地方、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三)科技成果一般应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报送的每项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材料:(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等);(3)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由国家科技部或其他科技部门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
这些项目旨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价值。
为了规范和保护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首先,国家要求科研人员在参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期间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规范。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学术道德,尊重科研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同时,国家要求科研人员遵守科研项目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项目信息。
其次,国家对于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科研人员在进行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时产生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保护。
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进行创造性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运用。
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出售、许可、联合开发等方式将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或其他机构加以运用。
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参与科技企业创办和成果转化,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实践,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
此外,国家对于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和单位自主选择知识产权归属模式,在项目立项前明确双方对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方式,并签订相关协议。
同时,国家支持科研人员依据项目成果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权。
另外,为了规范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建立了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机制。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评价、转让、转化等服务。
国家还加强对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家对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科研人员要遵守科研诚信规范,为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提供保障;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和运用,激励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新实践;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和单位自主选择知识产权归属模式,并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权;国家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机制,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
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知识产权
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知识产权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对于科技项目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也是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元素。
本文将探讨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定义、保护、管理以及在科技项目中的应用等方面。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创造和拥有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权益。
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可将其分类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几种类型。
其中,专利权主要涉及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著作权则主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等,商标权是指商标的使用权,商业秘密则是指企业的商业机密。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1. 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需要明确相应的保护措施。
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和保护机制,以及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
2. 管理方法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需要给出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方法。
其中包括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和规范,以及加强对项目中知识产权的监控和维护等。
三、知识产权在科技项目中的应用1. 技术开发与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可激励科技项目开展技术开发与创新。
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需要鼓励项目团队对项目中的技术创新进行专利申请或著作权登记,以确保项目的技术成果得到合法的保护和运用。
2. 技术转移与合作知识产权的管理有助于科技项目的技术转移与合作。
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可以规定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交接方式和合作模式,促进项目之间的合作与共享。
3. 项目成果的商业化运作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需要规范项目成果的商业化运作过程,其中包括对商标权的管理和运营,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利用等。
同时,项目管理应注重保护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维护项目团队和企业的利益。
四、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在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中,对于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也应给予重视。
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
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了调整。
该文件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独立享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法自主决定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转让以及作价入股等事项,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发明创造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要是由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其权利最后应该归谁呢?整理了相关资料后,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的具体内容。
▲一、国家资助科研项目所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承担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是我国产生自主创新成果的重要途径。
在这类项目的成果管理上,由于以往过分强调成果归国家所有,导致项目承担单位的责、权、利不明确,不仅影响了承担单位的自主创新积极性,也影响了承担单位对科研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商品化、产业化的主动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了调整。
该文件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独立享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法自主决定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等事项,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为了提高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力,建议将该规定的核心内容增加到专利法中,并与现行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推广应用发明创造的规定相结合,以充分利用专利制度激励国家投资科研项目中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
此项修订建议与美国著名的“杜拜法案”有相似之处。
鉴于该条规定政策性很强,实施中会涉及许多具体问题,因此建议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对有关细节作出进一步规定。
▲二、共有权利的行使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和专利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可以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进步介绍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创造、发现和发明的各种知识和信息的产权。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维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和组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管理措施。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基本概念1. 专利管理规定专利是保护发明、设计或实用新型的一种知识产权。
专利管理规定包括了关于专利的申请、审查、授予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专利管理规定,创新者可以获得专利权,从而保护其创新成果,并获得经济利益。
2. 商标管理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商标管理规定包括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商标管理规定,企业可以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防止他人滥用和冒用商标,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识别其产品或服务。
3. 著作权管理规定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学术作品的一种知识产权。
著作权管理规定包括了著作权的享有、保护和维权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著作权管理规定,作者和创作团队可以享有其作品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并保护其作品免于盗版和侵权等侵害。
4. 声明和许可管理规定声明和许可管理规定是指对知识产权的声明和许可的管理规定。
创新者和企业可以通过声明自己的知识产权,向公众宣示其创新成果的归属权。
另外,知识产权的许可允许他人使用和受益于创新成果,从而促进技术交流和创新合作。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重要性1. 保护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能够保护创新者的创新成果,确保其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和持续的创新动力。
通过获得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者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先发优势,并实现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2. 鼓励创新活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存在激励了创新活动的进行。
创新者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下,更加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研究和开发。
同时,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还提供了一种合作机制,使得不同创新者之间可以进行技术合作和共享,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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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 (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 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
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 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 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经财政部门批准, 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需要, 报请国务院批准, 决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并区别不同情况, 决定实施单位或无偿使用, 或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
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 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八、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九、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本规定修订和完善各项科研计划管理制度, 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科研项目合同知识产权标准条款,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科技部财政部(二○○二年三月五日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科学、公正地进行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五条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六条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所称 "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 ,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 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 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条例》第五条(二所称 "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 ,是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条例》第五条(三所称 "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 ,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 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科技教材列入自然科学奖。
第八条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主要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并指导研究工作。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 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 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第九条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 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条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学术上为国际领先, 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 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 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发展, 学术上为国际先进, 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 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 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二节中国高校技术发明奖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三条《条例》第六条(一所称 "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 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条例》第六条(二所称 "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条例》第六条(三所称 "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较好的效果。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十四条中国高校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五条中国高校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 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中国高校技术发明奖的等级评审标准为:(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 技术思路独特, 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 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 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 技术思路新颖, 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节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 " 技术开发类 " ,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条例》第七条所称 " 社会公益类 " ,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条例》第七条所称 " 国家安全类 " ,是指在国防、国家安全等领域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
《条例》第七条所称 " 重大工程类 " , 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科学技术(国防工程。
第十八条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九条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推荐为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 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 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 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 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 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 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 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一条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为:(一技术开发类: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 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成果转化程度高, 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 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 技术难度较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 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成果转化程度较高, 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 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