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3企业字号冲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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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冲突典型案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爱奇艺”字号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 2017)浙民终480号,中伦合伙人马远超团队代理权利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要求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爱奇艺字样,并且需要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发布消除影响声明。这是一件典型的字号冲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奇艺公司)于2007年成立,以运营“爱奇艺”视频网站知名。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建材;工艺品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自有媒体广告发布;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服务。2013年10月,台州爱奇艺公司的天猫旗舰店正式上线,在“品牌文化”栏目中突出使用了“爱奇艺电商”字样以及iQIYi。该天猫旗

舰店主营衣帽架、花架、茶几、妆台等产品。

二、审判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公司的“爱奇艺”字号经过使用及广泛宣传,在台州爱奇艺公司成立前就已享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台州爱奇艺公司的经营领域为互联网销售、电子商务等,和北京爱奇艺公司同属互联网行业。台州爱奇艺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使用“爱奇艺”、在销售中使用“爱奇艺”、在销售咨询中自称公司是“爱奇艺”,这些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商品或误认为台州爱奇艺公司与北京爱奇艺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台州爱奇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州爱奇艺公司作为当地电子商务促进会会员,台州爱奇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当地电子商务促进会会长,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理应了解“爱奇艺”字号的知名度,但对知名度较高的“爱奇艺”字号仍未合理避让,主观恶意明显,台州爱奇艺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一)企业名称与企业字号保护的差异

企业名称是企业之间的区别标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及其司法解释,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是他人擅自使用企业名称达到“引人误认”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该解释确立了企业字号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仅对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给予保护。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字号”是对“企业名称”的扩大化解释,即原本法律仅保护“企业名称”,不保护“字号”,但是当“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时,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也给予“企业名称”保护待遇。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与

“字号”的保护存在扩大化解释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仅有“引人误认”的要求,并没有“知名度”的要求。当两个企业名称在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上十分类似,如处于同一行政区划、同一行业、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受害人主张保护其企业名称的,对该企业名称没有知名度的要求。但当两个企业名称在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上存在较大区别,从而导致难以判定两者构成近似时,如果两者“字号”存在近似性,且受害人的“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可纳入“企业名称”的扩大化保护范围中。因此,受害人主张保护其企业“字号”的,对该“字号”有“知名度”的要求。

本案中,北京爱奇艺公司企业名称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而台州爱奇艺公司的企业名称为“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者在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行业名称上有所差别,但两者均使用了“爱奇艺”字号。北京爱奇艺公司请求对其“爱奇艺”字号进行保护,因而其提供了大量关于北京爱奇艺公司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证据,包括权威的数据统计中心、主流媒体等主体发布或报道的网络视频领域、视频市场份额、视频网站用户规模、视频网站品牌渗透率等排名,获得的众多业内认可的奖项,举办的多项大型活动的新闻报道等,以证明在台州爱奇艺公司成立前,“爱奇艺”字号经过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就已经获得相当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爱奇艺”字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1月4日审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版)对企业名称、字号的保护规则做了一定的修正,其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名称、简称、字号受保护的门槛都必须达到“有一定影响”的标准,混淆的范围包括了“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与“存在特定联系”两种情形。一方面提高了企业名称的受保护门槛,另一方面扩大了混淆的认定范围。

(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认定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关键之一在于认定涉案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但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给出明确适用规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初期,法院一般以“同业的竞争对手为争夺交易机会”的标准来判断涉案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将“竞争关系”认定范围扩大。从法院判决来看,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根据实际经营范围判断。在烟台开发区鲁蒙防水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鲁蒙公司)与鲁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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