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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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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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根据住宅小区物业的配套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详见附件。各等级的收费标准为:
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
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元—1.30元,含1.00元,, 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元—1.00元,含0.70元,, 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0.70元,含0.40元,, 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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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准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
第九条具备物业服务收费条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八,物业服务费用成本核算资料,
,九,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具备物业服务收费条件的新建的住宅小区~且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暂未建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及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购房合同~认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首次认定的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限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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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有效合同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指导价格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商厦、写字楼、公寓、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定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宜。
第十五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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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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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拟定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其中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并在售房场所的醒目位臵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费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从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之日起按月征收,如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收费周期~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在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与业主签定的购房合同或与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预收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须在临时收费标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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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一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确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