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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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

行)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依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

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城投集团等单位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及道路整修,新建及升级改造市政管网,新建沿街绿地及部分以租地形式建设的城市游园,沿街楼宇景观整治等工程适用本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大型公园等仍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条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类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比

选确定;服务费在10-100万元之间的实行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确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并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

(二)财政资金证明不作为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要件。已经列入2016年城建计划的项目,发改部门依据城建计划和项目建议书,1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今后年度的项目,由发改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直接批复。

(三)市政管线敷设、道路整修、街旁绿化、楼宇装修整治、单纯设备购置安装等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报批等工作。此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概算,并经专家(机构)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改部门依据城建计划直接批复投资计划。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优化

(一)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

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审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不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依照2015年10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已经列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的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他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或备案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后,规划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红线图和选址意见,不再要求实地测绘。

(四)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用地红线图后,国土部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预审意见;涉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工作,由国土部门自行完善。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要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发改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再组织专家评估,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估,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四条初步设计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规划部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报告文本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发改部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审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五条施工图阶段的优化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期限调整为3个工作日,定线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市规划局现场跟踪监管。

(二)在土地划拨手续没有完成的情况下,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可由以下文件替代: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的优化

(一)需发改部门审批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审批的概算编制施工图纸及预算后,直接办理招标

手续,财政部门不再对清单标底进行评审;发改部门不再审批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照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和概算编制施工图纸及清单标底后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二)已列入2016年城建计划以及今后年度临时追加的,没有完成概算审批又急需启动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确定施工方案后,直接编制施工图纸及标底报财政部门评审。依照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可在清单标底(最高限价)中列入暂列金额及暂估价(确需列暂估价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边施工边完善审批手续,半年内完善手续。

(三)报审要件齐全的项目,报审预算标底等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5000万元至10亿元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10亿元以上的特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已经列入2016年城建计划以及今后年度临时追加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尚未确定前,项目建设

单位可根据工作进度和工程预算提前发布招标公告,待最高限价确定7日后开标。

第七条施工许可阶段的优化

(一)在土地划拨手续没有办理完成前,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用地批准文件可由以下文件替代: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

(二)具备上述用地手续,并按照有关招投标规定确定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且完成征用土地补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阶段的优化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管线迁改、设施迁移、园林绿化移植等工作,实行跟踪评审,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各产权单位实施,不再公开招标。原迁原建部分的工程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额承担;超过原管径、容量、能力、面积部分的工程费用,由原产权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各负担50%。

(二)工程项目穿越部队用地或铁路、高速公路、南水北调等工程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市造价管理、财政等部门与相关单位协商制定相应工程定额,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据此核算配合费用。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前述规定完成概算审批,市财政部门不再对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进行审批。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变更和签证的内部决策、审批、核定流程,确保项目按审批的概算建设。

第九条决算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决算,报市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决算评审或审计。原则上项目决算不得突破概算,对于决算未突破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审决算;决算突破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再报审决算。

(二)项目决算突破概算,但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财政部门不再评审决算,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突破概算的原因要作为审计内容。

(三)项目竣工后仍未能按程序完成概算审批的,财政部门不再评审决算,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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