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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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和操作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放射诊疗相关科室。
三、
四、
五、制度内容:
第一条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和操作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和操作人员安全,定期对射线装置、操作人员的接受剂量进行监测。
第三条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和个人剂量监测装置。辐射诊疗部门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定期校验,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条定期进行辐射水平监测。
第五条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关键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第六条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第七条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
设施性能等每年进行检测。
第八条对放射工作人员采用热释光辐射剂量探测器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评价,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