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用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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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1.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法规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1.1.1 法律内容简介1.1.1.2 适用范围及法律责任1.1.1.3 相关政策解读及注释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1.2.1 法律内容简介1.1.2.2 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1.1.2.3 相关规定及解释1.2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1.1 法律内容简介1.2.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与要求1.2.1.3 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1.2.2.1 法律内容简介1.2.2.2 合同签订及履行要求1.2.2.3 合同纠纷解决办法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3.1.1 法律内容简介1.3.1.2 工程验收及质量报告要求1.3.1.3 违法建筑及处罚规定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3.2.1 法律内容简介1.3.2.2 施工质量管理要求1.3.2.3 质量监督及违规处理...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文本文件及解释说明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管理建筑工程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

2.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

3.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规范各类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基本法律法规。

4.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办法。

5.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规定。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1.1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法律法规1.1.1 国家城乡规划法1.1.1.1 法律内容简介1.1.1.2 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及审批要求1.1.1.3 规划变更和补充规定1.1.2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办法1.1.2.1 办法内容简介1.1.2.2 用地规划审核和审批程序 1.1.2.3 用地规划变更和调整规定1.2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法律法规1.2.1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1.2.1.1 规定内容简介1.2.1.2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1.2.1.3 设计变更和审查规定1.2.2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实施办法 1.2.2.1 标准内容简介1.2.2.2 节能设计要求及验收办法 1.2.2.3 节能技术措施和设备要求1.3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律法规1.3.1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1.3.1.1 条例内容简介1.3.1.2 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1.3.1.3 施工合同和付款规定1.3.2 安全生产法1.3.2.1 法律内容简介1.3.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1.3.2.3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文本文件及解释说明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城乡规划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家对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六项管理制度:1 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2 审批制度。

包括土地征收审批和农地转用审批;3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4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5 补偿安置制度;6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第4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在选址方案论证时在用地方面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在城镇规划区建设的项目是否符合城镇规划;3、在城镇规划区外拟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独立选址项目要尽可能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

4、了解项目所在地征地费用和耕地开垦费标准。

涉及土地的法定费用应列入项目预算,作为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比较的因素之一。

5、独立选址的线性工程和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一、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是生产资料之一,限量不可再生资源。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工业化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不断增加,如果不合理管理,随意占用土地资源,必然会导致土地资源供给紧张、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

2.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只有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才能有效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减少土地利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通过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镇化发展,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二、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如规划不科学、政策不完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土地环境污染严重,同时也限制了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

2. 土地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在建设用地管理中,不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能存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土地管理不协调、建设用地规划重叠、管理相互干预等问题。

3. 监管不力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监管部门对违法用地现象存在漏管、管不住的情况,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土地资源,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三、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

2. 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建设用地管理的协调机制,明确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统一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形成协调工作的局面,减少管理冗余和重复。

3. 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建设用地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制裁力度,建立完善的用地监管体系,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用地意识,引导企业和个人科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建规[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概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上用于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权。

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则可以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由企业或者个人使用。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使用管理,中国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管理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城市、乡村公共建设、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拍卖、租赁等管理工作。

划拨标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或租赁。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政策。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综合平衡的要求。

4.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费征收标准和有关法规,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利用费或者违反土地划拨合同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追究责任。

5.建设项目所需的土地面积、用途、标准必须与实际需要相符。

出让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招拍挂的方式进行管理。

出让与租赁的差别在于,出让是一次性缴纳使用权出让金,而租赁是按期缴纳租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要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国家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先稳定、后增量”的原则。

2.同一地区,同一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应当相同。

3.由于出让价格主要是为了反映土地价值,因此应该按照市场价值确定出让价格。

4.出让土地的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搞非法炒作。

5.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租赁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管理。

租赁的主要优势在于使用权租金可以分期支付,减轻企业或个人的资金压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要求,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租赁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2.租赁土地的用途必须与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相符。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法规及实务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法规及实务
1.1.4 国务院于2006年8月31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第一条规定: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六条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审批手续。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1.3《土地管理法》总则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 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5-51条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 征地批准权限;第46条征地公告及补偿登记;第47条规定补偿安置;第48条规定方 案公告;第49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管;第50条支持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兴办企业; 第51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征地补偿。
2017年4月,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乡(镇)村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7〕71 号),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作了规定:
2.2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一是对用地面积小于400㎡的村民单独建房用地不提供勘测定界图,为减轻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勘测定界成本,具体工作中,400㎡以上的用地勘测 定界可只提供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面积表、技术说明和界址点坐标 成果表,不再单独编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00㎡以下的用地勘界可只提供界址 点坐标成果表;
省级人民政府
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内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

公共利益建设建筑用途的法律规定旅游景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法律法

公共利益建设建筑用途的法律规定旅游景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法律法

公共利益建设建筑用途的法律规定旅游景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法律法公共利益建设建筑用途的法律规定旅游景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法律法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出让人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本条中的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等。

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一些设施。

公共利益建设建筑用途的法律规定旅游景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法律法 2我国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上下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当事人只能通过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方式取得对土地以及上下空间的使用。

目前,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国家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只要对建筑物的四至、高度、建筑面积和深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该建筑物占用的空间范围是可以确定的。

根据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范围,这样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就能界定清楚。

比如,同一块土地地下10米至地上70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甲公司建写字楼;地下20米至 40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建一地下商场。

在分层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是按照同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法律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只不过其使用权所占用的空间范围有所区别。

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完全可以解决对不同空间土地的利用问题。

物权法没有引入空间利用权的概念。

因此,本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那么,如何调整同一块土地不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呢﹖根据本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应当为相邻各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相邻权利人补偿。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解读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解读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解读一、引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

本文将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的制定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确保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1. 综合性原则: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公众参与原则:建设用地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各方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3. 法治原则: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范各类主体的行为,实现规划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 保护优先原则: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优先保护农用地、生态用地和文化遗产等特殊用地。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的具体规定,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 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建设用地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调整,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建设用地规划的内容要求:建设用地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土地供应安排等内容,并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3. 市场化供应建设用地:根据市场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实现建设用地供应的市场化。

4. 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建设用地必须经过规划审批程序,对未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5. 建设用地的监督和检查: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四、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的影响和挑战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1. 规划与实际的差距:建设用地规划一般是根据一定的时间段和条件制定的,但实际情况常常会发生变化,规划与实际的差距是一个难题。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四篇)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四篇)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六盘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盘水市辖区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第三条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违规占地和违法建设。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并且适应当地自然环境、人口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出让或划拨,严禁以非法手段获取建设用地。

第六条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合同的规定进行开发和利用,不得违反土地用途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的供应必须按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供应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包括出让、划拨和租赁等。

其中,出让方式适用于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划拨方式适用于居住用地;租赁方式适用于闲置用地。

第九条建设用地供应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须在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建设用地供应的标准必须明确,不得动态调整,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用地规划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参照国家和地方规划标准,合理布局和规划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必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公共设施和交通配套,确保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出行。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必须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防止过度开发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第四章用地配套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合同的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配套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等,必须满足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商业等,必须满足周边居民的生活需求。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1999]第3号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1999]第3号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七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具体包括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调整和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上允许建筑物总体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利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发展需要,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才能实施。

第六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追责,并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第八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按照城市各功能区划等级进行分类,具体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文化教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第九条不同功能区划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确定,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

第十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平衡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结合建筑物的功能、形态、环境要求等进行综合衡量。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确保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充分评估影响,避免造成不利社会和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进行论证,确保科学合理,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第十八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的要求。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建设用地的概念与分类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建设用地的概念与分类

建设⽤地的概念与分类 ⼀、建设⽤地的概念 建设⽤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地、⼯矿⽤地、交通⽔利设施⽤地、旅游⽤地、军事设施⽤地等。

建设⽤地利⽤的结果,基本上是以⾮⽣态附着物的形式。

农业⽤地则主要是依赖于⼟地的肥⼒。

⼆、建设⽤地的分类 1.按附着物的性质分类,可分为: (1)建筑物⽤地。

建筑物是指⼈们在内进⾏⽣产、⽣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构筑物⽤地。

构筑物是指⼈们⼀般不直接在内进⾏⽣产、⽣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

建筑物和构筑物⼜统称建筑, 2.按建设⽤地的利⽤⽅式分类,可分为: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地。

(2)⼯矿⽤地。

(3)交通⽔利设施⽤地。

(4)旅游⽤地。

(5)军事设施⽤地。

(6)其他建设⽤地。

3.按⼟地所有权分类,可分为: (1)国有建设⽤地。

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等国家所有的建设⽤地。

(2)集体所有建设⽤地。

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办企业使⽤农民集体所有⼟地中的建设⽤地。

4.按建设⽤地的⽤途分类,可分为: (1) 建设⽤地指⼀切⾮农业⽤途的建设⽤地,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①城镇、⼯矿、村庄⽤地; ②交通⽤地; ③乡镇企业、农村作坊、机械化养殖场、采矿区、废⽯场、垃圾堆场等。

(2)农业建设⽤地指直接⽤于农业⽣产需要或规定⽤于农业⽣产配套的⼯程⽤地,如作物的暖房、育秧室、农⽤⽔泵、农⽤道路等建设所需使⽤的⼟地。

5.按建设⽤地的规模分类,可分为: (1)⼤型项⽬建设⽤地—根据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型项⽬进⾏建设所需要使⽤的⼟地。

(2)中型项⽬建设⽤地—根据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中型项⽬进⾏建设所需要使⽤的⼟地。

(3)⼩型项⽬建设⽤地—根据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型项⽬进⾏建设所需要使⽤的⼟地。

6.按建设⽤地的状况分类,可分为: ①新增建设⽤地,指新近某⼀时点以后由其他⾮建设⽤地转变⽽来的建设⽤地; ②存量建设⽤地,指新近某⼀时点以前已有的建设⽤地。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8、划拨用地目录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31、最高法院:什么情况下才能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指导案例)32、最高法院:行政协议的约定,政府必须遵守!(指导案例)3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折除的答复34、国土部回应系列热点:重申城市人不得买农村宅基地35、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2017年)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及保护的一整套制度。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工矿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用地等。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是属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一个分支,旨在保障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高国家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中国在法律上有许多针对建设用地的法规和规范,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条例》、《建筑法》等。

以下将从法律、政策和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中国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一、法律方面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

在规定土地的所有制、使用、保护等方面都有详细的内容规定,尤其对建设用地的管理有着详细的条文,如: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要求根据规划和供求情况,按照程序、标准和条件严格审批建设用地等。

2.《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基础。

《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程序和内容,对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都作出规定。

建议城市规划要科学、合理,建设用地应符合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建筑群的形态结构等。

3.《土地利用规划条例》《土地利用规划条例》是我国针对土地利用规划制定的法规。

它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层次的要求以及土地利用的标准和条件等,为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制度保证。

4.《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针对建设工程建设而制定的法规。

它对建设工程的许可、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对建设工程的用地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要求,保证了建筑用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的合理利用。

二、政策方面1.城市化率提高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城镇化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30年达到65%;以专项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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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行为的主体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 划拨行为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 是对集体土地的划拨,第二种形式是将国有土 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3.2.6.2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中外合资建设项目 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2.3 征用土地的审批规定
新《土地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的 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 农用地审批手续。”
从这个法律概念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出让 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期限的; (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 (4)土地使用权出让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含地 下之物。
2008年杭州土地出让面积
3.3.2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限制
本章内容
3.1 土地制度改革综述 3.2 土地征用制度 3.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3.4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与抵押
3.2 土地征用制度
3.2.1 土地征用的概念
所谓土地的征用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强 制将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即集体土 地)收归国有。
3.2.2 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由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 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审查核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 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国务院 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 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 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 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 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 建设用地管理法规
本章提要
首先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逐步法制化进行了概述,重 点介绍了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主要规定,它包括征用土地 的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与抵押的有 关具体要求。
本章内容
3.1 土地制度改革综述 3.2 土地征用制度 3.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3.4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与抵押
新《土地法》第44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以外 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下列土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吃饭田”、“保命田”,红 线);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2.4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1.土地补偿费 (1)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
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2)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2.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1)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2.6.1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 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 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 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法》的规定,对出让农用地的,各级人 民政府不能越级审批。
3.1 土地制度改革综述
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以前,我国确 定的土地制度是基于土地私有制的消灭、地租 不复存在的这种推断而建立起来的理论模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 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土地有偿使用 制度的改革逐步开展。
3.1 土地制度改革综述
今后,我国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将根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切实解决好土 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显现其资产价值, 合理进行土地收益分配,加强土地管理。
2003年开展了全国土地核查,这是建国以 来第三轮土地规划工作的开端,将为出台新的 土地政策做铺垫。新的土地政策将涉及三大方 面,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条例》;重新修订 《土地管理法》;对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将实行
为了尽快改变土地被滥用的局面,中央决 定通过制定相应法规改变各省国土部门管理结 构来实现对土地供应规划的控制。
1.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域范围。 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范围为城市规划
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体所 有土地,必须先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 出让。
③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建设项目范围是除可 以由政府划拨外的其他建设项目都应采取有偿 出让方式供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应该符合国家新
(2)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建设单位还应当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3.2.5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以征地范围内的人均占有土地 数量来计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不足以使需要安 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3.2.6 土地使用权划拨
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 目用地
本章内容
3.1 土地制度改革综述 3.2 土地征用制度 3.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3.4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与抵押
3.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3.3.1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与特征
《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 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 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 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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