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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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
精神,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管理,进一步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全面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以下简称指标统筹),是指由自治区统筹部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用于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精准配置和动态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指标统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
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统筹指标规模,确保补充耕地补足补优。
(二)坚持规划引领。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
(三)坚持重点保障。
立足自治区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中备案,在自治区内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
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期内,各地在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前提下,通过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式,节余的可供跨行政区域调剂使用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第五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用地规模指标按收益进行统筹,统筹比例为20%。
第六条自然资源厅负责指标统筹的组织实施,制定指标统筹储备及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土地资源储备信息平台,实时公布指标数量、质量、交易价格、使用去向等信息,并根据后续指标使用和交易等情况分别在国家监管系统和信息平台中进行同步动态调整,按法定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统筹指标可直接进行交易,也可通过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开展土地收储等业务。
第八条指标统筹不改变指标的权属、权益。
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时,按交易时点前四个季度跨盟市成交价平均值确定交易指导价,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按每亩50万元确定交易指导价,成交价不得低于指导价;指标交易后,由自治区财政按比例确定统筹指标收益分配。
第九条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返还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被统筹项目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且投资比例超过20%的,统筹指标收益由自治区财政使用。
(二)被统筹项目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但投资比例低于20%的,对应投资比例的统筹指标收益由自治区财政使用;超出投资比例的统筹指标,按交易指导价将相应收益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
(三)被统筹项目不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的,由自治区财政按交易指导价将相应收益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溢价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条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收益按80%的比例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
第十一条指标统筹按照划转至信息平台的时间顺序安排统筹使用时序,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超过2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超过1年未交易的,可按地方需求原渠道划转至被统筹旗县(市、区)。
第十二条统筹指标自治区收益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实施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及后续管护、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及自治区级土地收储等方面,规划建设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统筹指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申请指标调入方所在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指标库存严重不足,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难以在盟市范围内完成指标调剂的;
(三)申请指标调入方所在地按时完成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等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申请统筹指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厅提出区级统筹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补充耕地指标或建设用地指标缺口、规模等。
(二)审核。
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区级指标统筹情况提出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受理。
(三)缴费。
经审核同意的,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人和承担区级统筹任务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指标规模、经费等情况,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交易协议。
申请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统筹指标费用足额缴入自治区财政账户。
自治区财政收到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依第九条、第十条中不同情形将相应资金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账户。
(四)使用。
自然资源厅根据缴费票据,将统筹指标划转给申请人使用。
第十五条申请区级统筹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
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规模和统筹资金筹备情况。
重点说明项
目来源、需使用统筹指标类型、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等别等基本情况;应缴纳的统筹指标资金总额和按期足额缴纳的承诺意见。
(二)申请使用统筹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批准、核准或备案等文件。
(三)涉及规划规模指标交易的,还需交易双方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审批,并及时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统筹指标的,不得改变指标使用去向或者转让指标,原则上在统筹指标批准使用后90日内完成土地报批,逾期未报批使用的,收回指标。
申请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建设项目须在签订合同的2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将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无偿收回,用于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指标统筹不改变指标对应地块的管护责任主体和后续管护义务。
被统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统筹指标新增耕地和拆旧复垦区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新增耕地和拆旧复垦区后期管护、地力培肥等,足额安排后期管护费用,确保统筹指标对应地块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