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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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

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

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2017]348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国土资函〔2017〕3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的请示》(内政发〔2016〕116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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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2•【字号】内政字[2003]374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11月12日内政字[2003]37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强化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全区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实施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可以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非营利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财政、计划、规划、房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盟市、旗县土地储备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并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内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9日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和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建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编制实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专家、部门或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林业和草原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加强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的统筹管理,高效服务投资项目落地,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本运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一)管理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

负责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统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统筹安排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审定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自治区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配合机构自治区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内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节约集约高质量发展,推动解决全区开发区领域存在的资源闲置、低效利用等问题,自治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

为确保大起底工作顺利开、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金等资源价值为目标,推动开发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最大限度发挥资源利用成效。

二、起底范围全面起底2016年以来开发区待批项目、沉淀资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停产企业和停建项目、园区各项指标情况,将开发区以案促改工作中的阶段性办结及未完成问题纳入起底范围。

(一)待批项目大起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待批项目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4号)要求,全面摸清开发区领域未开工项目及在建项目的待批事项底数,逐一明确具体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审批受理情况、完成时限。

(二)沉淀资金大起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5号)要求,全面摸清开发区领域沉淀资金底数,掌握资金结构、来源、余额、性质、使用、所属年度情况,按要求分类处置,限时办结。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8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制度,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2018年度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省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适用本细则,自然资源部登记权限需要出让矿业权的,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后,组织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内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存量资源盘活、强化地价调控等措施,推动全区土地资源价值提升、价格提高,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资源要素活性持续增强,跨省域交易路径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实施,地方财力稳步增加;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存量土地资源有效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措施(一)完成调查摸底,开展政策调研。

1.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情况。

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城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及开发区低效用地等情况。

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摸清矿山用地及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20【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20【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20【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 20XX-03-23 失效/废止日期:发布文号:实施日期: 20XX-03-23 状态:现行备注:(1991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草原、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内蒙古 土地资源整治实施方案

内蒙古 土地资源整治实施方案

内蒙古土地资源整治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综合利用内蒙古的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1. 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体制。

加强土地资源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管理机制。

完善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体系,健全土地出让和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量控制。

2. 加强土地整治和提质增效。

开展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推进旱改水、单产大幅度提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加强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恢复工程,实施草原整治项目。

开展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3.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机械化。

规划开展农村住房和村庄整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制度。

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提高农村生活质量。

4. 推动城镇土地整治。

加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

推进城市土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和土地复垦工作。

改善城市土地利用环境,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5. 加强土地资源监测和评估。

建立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和普查体系,健全土地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加强土地资源评估和价值评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6. 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监管。

加强土地资源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土地资源污染治理的力度。

7. 加强土地资源利用和开发。

推动土地资源利用的多元化和综合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和农业产业化。

开展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试点项目,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8.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

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土地资源整治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综合效益最大化。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作者:来源:《西部资源》2015年第01期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区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办法》的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国土资发(2014)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耕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农村牧区低效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统筹规划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管理按照政府负责、国土牵头、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任务下达和监督检查。

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批准、规划设计审查批复,监督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旗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第五条盟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拟定年度项目。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电力、交通、农业、水利、生态等规划相衔接;(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三)项目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力度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农牧民积极性高,并经项目区农牧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意;(四)土地权属界限清楚,无争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内政办发[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0号2013年6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牧区生产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除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宅基地和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外,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据实申请、科学合理评估、依法登记、切实保障抵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抵押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抵押的,须经本嘎查村村民大会2/3以上村民同意或嘎查村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三)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内政办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为全面解决全区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突出问题,进一步盘活存量,深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更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21号)有关要求,自治区决定在“十四五”期间集中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

为确保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聚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分类施治、精准处置”的原则,有效消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力争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67.94万亩。

其中,批而未供土地以2009—2019年审批土地批而未供总量52.02万亩为任务目标,2022—2025年每年计划消化任务分别为10.2万亩、12.54万亩、13.8万亩、15.47万亩;闲置土地以当前全区总量15.92万亩为任务目标,2022—2025年每年计划处置任务分别为3.2万亩、3.82万亩、4.29万亩、4.61万亩。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实施第三章项目验收和指标入库第四章指标确认和交易第五章调剂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继续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在过渡期内(2022年-2025年),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各旗县(市、区)在保障自身发展用地指标需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安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在省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省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自治区原深度贫困旗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

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是在自治区范围内经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县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全区所有旗县(市、区),优先保障原贫困旗县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指标调剂。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附件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整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在保护利用好现有1.72亿亩耕地、保障3587万亩新增耕地稳定耕种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激活农村(含牧区)闲置、低效土地和未利用地利用潜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利用效率效益,不断夯实耕地保护基础,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扛牢保障粮食安全重大责任。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1. 加强对闲置、低效的零散耕地、农用地的统筹利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内政办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区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区性、跨盟市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自治区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自治区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区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2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2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20号2014年2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着力解决我区城乡规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推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全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现就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城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环境与人居环境、新城区建设与老城区改造、城市与乡村的关系,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二、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各地区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各类规划。

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核,杜绝挂靠、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存在问题的编制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1.01.20【实施日期】2011.01.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2)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1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自治区使用中央划转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自治区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除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外的其他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量,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四)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七)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二)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论证审查;(三)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变更设计及预算;(四)组织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全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区范围内对自然资源领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1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三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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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
精神,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管理,进一步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全面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以下简称指标统筹),是指由自治区统筹部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用于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精准配置和动态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指标统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

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统筹指标规模,确保补充耕地补足补优。

(二)坚持规划引领。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

(三)坚持重点保障。

立足自治区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中备案,在自治区内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

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期内,各地在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前提下,通过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式,节余的可供跨行政区域调剂使用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第五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用地规模指标按收益进行统筹,统筹比例为20%。

第六条自然资源厅负责指标统筹的组织实施,制定指标统筹储备及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土地资源储备信息平台,实时公布指标数量、质量、交易价格、使用去向等信息,并根据后续指标使用和交易等情况分别在国家监管系统和信息平台中进行同步动态调整,按法定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统筹指标可直接进行交易,也可通过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开展土地收储等业务。

第八条指标统筹不改变指标的权属、权益。

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时,按交易时点前四个季度跨盟市成交价平均值确定交易指导价,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按每亩50万元确定交易指导价,成交价不得低于指导价;指标交易后,由自治区财政按比例确定统筹指标收益分配。

第九条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返还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被统筹项目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且投资比例超过20%的,统筹指标收益由自治区财政使用。

(二)被统筹项目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但投资比例低于20%的,对应投资比例的统筹指标收益由自治区财政使用;超出投资比例的统筹指标,按交易指导价将相应收益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

(三)被统筹项目不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的,由自治区财政按交易指导价将相应收益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溢价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条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收益按80%的比例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

第十一条指标统筹按照划转至信息平台的时间顺序安排统筹使用时序,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超过2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超过1年未交易的,可按地方需求原渠道划转至被统筹旗县(市、区)。

第十二条统筹指标自治区收益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实施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及后续管护、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及自治区级土地收储等方面,规划建设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统筹指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申请指标调入方所在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指标库存严重不足,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难以在盟市范围内完成指标调剂的;
(三)申请指标调入方所在地按时完成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等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申请统筹指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厅提出区级统筹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补充耕地指标或建设用地指标缺口、规模等。

(二)审核。

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区级指标统筹情况提出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受理。

(三)缴费。

经审核同意的,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人和承担区级统筹任务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指标规模、经费等情况,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交易协议。

申请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统筹指标费用足额缴入自治区财政账户。

自治区财政收到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依第九条、第十条中不同情形将相应资金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账户。

(四)使用。

自然资源厅根据缴费票据,将统筹指标划转给申请人使用。

第十五条申请区级统筹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

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规模和统筹资金筹备情况。

重点说明项
目来源、需使用统筹指标类型、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等别等基本情况;应缴纳的统筹指标资金总额和按期足额缴纳的承诺意见。

(二)申请使用统筹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批准、核准或备案等文件。

(三)涉及规划规模指标交易的,还需交易双方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审批,并及时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统筹指标的,不得改变指标使用去向或者转让指标,原则上在统筹指标批准使用后90日内完成土地报批,逾期未报批使用的,收回指标。

申请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建设项目须在签订合同的2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将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无偿收回,用于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指标统筹不改变指标对应地块的管护责任主体和后续管护义务。

被统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统筹指标新增耕地和拆旧复垦区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新增耕地和拆旧复垦区后期管护、地力培肥等,足额安排后期管护费用,确保统筹指标对应地块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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