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保障措施——以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例
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 施管理的保障措施
以内蒙古 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例
师 秀峰 , 日娅 苏
( 内蒙古 自治 区土地勘测 规划 院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01) 10 0 摘 要 - 制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目的 是 在 于 贯 彻 执 行 国 家保 护 耕 地 政 策 和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大政 方 编 针 。 文 章 就 自治 区 上 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实施 方 面 的 经 验 及 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总 结 , 出进 一 提 步 加 强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实施 的 管 理 措 施 , 保 i-k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供 本 t-- 总 体 规 划 以 ,_ Y: ,- 地  ̄+ 参考 。
增 长 和农业 总产值 都有 很大 幅度 的上升 。
12 . 规 划 实施 的 社 会 效 益
内 蒙 古 自治 区 - J J 规 划 ( 9 7~ 2 1 I ̄ 用 - 19 0 0年 ) 于 19 9 9年 9月 2 日经 国务 院批 复 实 施 。 1 9 2 9 9年 1 月 1 日新 《 地 管 理 法 》 始 实 施 到 《 蒙 古 自治 区 土 开 内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9 7 2 1 年 ) 正 式 得 到 批 19 ~ 00 》 准 , 照 新 法 规 定 不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用 地 按
理。 1 3 规 划 实施 的 生 态 效 益 .
项 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内生产总值(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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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的目标和原则三、具体实施措施四、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五、总结正文【引言】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土地资源丰富多样,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资源保障基地。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质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本文旨在概述试点工作的实施要点。
【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原则:试点工作应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综合治理和民生改善的原则。
【具体实施措施】1.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摸清土地资源底数,为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2.统筹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促进生态系统恢复和改善。
3.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5.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提高试点区域居民生产生活水平。
【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注重试点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相互促进。
2.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政策意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4.严格监督评估,对试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为自治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明确方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内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9日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和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建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编制实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专家、部门或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2023年内蒙古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2023年内蒙古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摘要:1.内蒙古盐碱化耕地现状2.2023 年内蒙古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目标3.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4.预期效果和意义正文:一、内蒙古盐碱化耕地现状内蒙古自治区现有盐碱化耕地1585.3 万亩,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11.4%,耕地盐碱化成为影响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盐碱化耕地不仅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还对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解决盐碱化耕地问题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2023 年内蒙古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目标为了有效解决耕地盐碱化问题,改善盐碱化耕地现状,提高粮食产能,内蒙古自治区决定在2023 年实施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项目的主要目标是:1.降低盐碱化耕地的盐分含量,改善土壤理化性质。
2.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盐碱地改良模式,为内蒙古盐碱化耕地的综合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3.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1.开展盐碱地专项普查,系统梳理盐碱地情况,建立可综合利用项目库。
2.划定已建设区域、未建设区域和适宜建设区,因地制宜制定节水措施。
3.树立园区思维,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让农牧民看到成效,跟着一起干。
4.组建高效节水和盐碱地综合利用研—产—推—用”技术团队,全面做好核心技术攻关、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工作。
四、预期效果和意义通过实施2023 年内蒙古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预计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盐碱化耕地的盐分含量得到有效控制,土壤理化性质得到改善。
2.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盐碱地改良模式,为内蒙古盐碱化耕地的综合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3.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管理,进一步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全面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以下简称指标统筹),是指由自治区统筹部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用于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精准配置和动态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指标统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
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统筹指标规模,确保补充耕地补足补优。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月修订)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同一规划期内、不改变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前提下所进行的修改。
单个苏木乡镇规划的修改,不得突破本苏木乡镇规划的控制指标。
苏木乡镇间规划指标的调整,必须在旗县(市、区)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旗县(市、区)间规划指标的调整,必须在盟市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
因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引起盟市或自治区规划控制指标变动的修改,须在新一轮规划编制(修编)时进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经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因城镇功能定位转变、生态建设、土地复垦,或生态移民、扶贫移民新村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对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进行修改的;3、经自治区核准的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一致的;4、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四条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3、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
4、土地利用现状清楚。
5、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十分慎重,修改方案报批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完成论证和听证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或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规划修改方案,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论证、听证工作。
2、规划修改报批材料,在上级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内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存量资源盘活、强化地价调控等措施,推动全区土地资源价值提升、价格提高,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资源要素活性持续增强,跨省域交易路径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实施,地方财力稳步增加;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存量土地资源有效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措施(一)完成调查摸底,开展政策调研。
1.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情况。
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城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及开发区低效用地等情况。
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摸清矿山用地及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盟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前款所称特定地区,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
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第七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包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部
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包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目录引言 (1)第一章总则 (3)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 (3)第二节规划依据 (4)第三节规划原则 (6)第四节规划期限 (6)第五节规划范围 (7)第六节规划适用 (7)第二章土地利用的现状与形势 (8)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8)第二节上轮规划的实施评价 (9)第三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12)第三章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 (16)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6)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17)第三节规划主要指标 (18)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1)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21)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4)第三节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27)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28)第一节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 (28)第二节优先安排基本农田 (30)第三节协调基础设施用地 (30)第四节优化城镇工矿用地 (32)第五节拓展农业生产空间 (34)第六章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36)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36)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39)第三节旗(县、区)土地利用调控 (49)第七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53)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53)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55)第三节强化土地综合整治 (57)第八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59)第一节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 (59)第二节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63)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64)第四节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65)第九章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67)第一节加强生态安全用地保护 (67)第二节优化生产性用地生态功能空间 (69)第三节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71)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与空间管制 (73)第一节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73)第二节优化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布局 (74)第三节突出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76)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79)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安排 (79)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81)第十二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84)第一节创新行政保障机制 (84)第二节健全经济保障机制 (85)第三节强化技术保障机制 (86)第四节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87)附表: (88)附表1包头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2005年) (88)附表2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2005年) (89)附表3包头市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2005年) (89)附表4包头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 (90)附表5包头市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92)附表6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分解 (94)附表6-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指标 (94)附表6-2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指标 (94)附表6-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指标 (94)附表6-4建设用地指标 (96)附表6-5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97)附表6-6园地指标 (98)附表6-7林地指标 (98)附表6-8牧草地指标 (98)附表6-9其他农用地指标 (100)附表7包头市基本农田调整 (101)附表82006-2020年包头市重点建设项目 (102)附表92006-2020年包头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项目 (107)引言包头市地处祖国北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是我国中西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也是国家“呼包银”经济带和自治区“呼包鄂”经济圈的重要节点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7-2010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 1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土地管理决议的通知》(内政发[1997]82号)的规定,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依据《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1—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订。
第三条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第四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开发、治理、保护和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划》。
第五条本《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年,2000年为阶段年,2010年为目标年。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生产潜力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 1996年全区土地利用现状总面积11550.91万公顷(由于省区之间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国家土地详查工作界面积稍大)。
一、农用地:9737.30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30%。
其中:耕地:820.23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8.42%;园地:5.78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0.06%;林地:2001.60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20.56%;牧草地:6817.99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70.02%;水面:91.70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0.94%;二、建设用地:166.05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4%。
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16.87万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0.38%;其中城市用地5.87万公顷,建制镇用地8.48万公顷。
交通用地:32.42万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9.52%;水利设施用地:16.76万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0.10%;三、未利用地:1647.5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26%。
内蒙古 土地资源整治实施方案
内蒙古土地资源整治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综合利用内蒙古的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1. 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体制。
加强土地资源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管理机制。
完善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体系,健全土地出让和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量控制。
2. 加强土地整治和提质增效。
开展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推进旱改水、单产大幅度提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加强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恢复工程,实施草原整治项目。
开展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3.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机械化。
规划开展农村住房和村庄整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制度。
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提高农村生活质量。
4. 推动城镇土地整治。
加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
推进城市土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和土地复垦工作。
改善城市土地利用环境,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5. 加强土地资源监测和评估。
建立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和普查体系,健全土地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加强土地资源评估和价值评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6. 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监管。
加强土地资源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土地资源污染治理的力度。
7. 加强土地资源利用和开发。
推动土地资源利用的多元化和综合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和农业产业化。
开展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试点项目,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8.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
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土地资源整治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综合效益最大化。
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摘要:一、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的背景和意义二、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的主要内容三、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的实施策略和措施四、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的预期效果和影响正文:一、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的背景和意义内蒙古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之一,其土地资源丰富,生态环境独特。
然而,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内蒙古的土地资源面临着严重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保护好内蒙古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政府决定在内蒙古全域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以期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好内蒙古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的主要内容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资源调查和评价:通过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内蒙古全域的土地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价,了解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为土地综合整治提供科学依据。
2.土地资源规划和布局:根据土地资源调查和评价的结果,编制土地资源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向和布局,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3.土地资源保护和恢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内蒙古的土地资源,恢复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4.土地资源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管理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三、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的实施策略和措施为了保证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的顺利实施,我国政府采取了以下策略和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2.增加资金投入:政府加大了对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资金投入,确保试点工作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8
【摘要】内政字[2024]50号3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包府报[2024]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包头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要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2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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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内政办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为全面解决全区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突出问题,进一步盘活存量,深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更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21号)有关要求,自治区决定在“十四五”期间集中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
为确保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聚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分类施治、精准处置”的原则,有效消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力争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67.94万亩。
其中,批而未供土地以2009—2019年审批土地批而未供总量52.02万亩为任务目标,2022—2025年每年计划消化任务分别为10.2万亩、12.54万亩、13.8万亩、15.47万亩;闲置土地以当前全区总量15.92万亩为任务目标,2022—2025年每年计划处置任务分别为3.2万亩、3.82万亩、4.29万亩、4.61万亩。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具体落实措施。
现将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和具体落实措施一并下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1.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规划依据。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
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城镇批次用地(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必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内;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内的批次用地,必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村镇批次用地必须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单独选址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列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列表,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系统。
2.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
各级“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已批准生态保护红线的: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在项目用地预审前,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意见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属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项目用地预审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意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内土地调查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土地调查办发〔2018〕3号各盟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区土地调查规划院、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关于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先行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7号)要求,结合全区地籍调查、不动产权籍修补测工作的现状,我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进城镇村内部不动产权籍修补测工作在进行权籍调查的同时,要结合推进“房地一体”、农垦土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面调查城镇村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建立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在内的权籍数据库。
按规定标准、及时向自治区汇交权籍数据库,以便自治区统一进行质量检查、坐标转换、统一提供应用。
二、要做好城镇村内部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第三次土地调查的衔接城镇村内部土地调查范围、界线要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无缝衔接。
与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完全衔接,不出现遗漏、重叠。
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负责推进城镇村内部不动产权籍修补测工作,接收权籍数据库和质量检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2018年5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附件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整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在保护利用好现有1.72亿亩耕地、保障3587万亩新增耕地稳定耕种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激活农村(含牧区)闲置、低效土地和未利用地利用潜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利用效率效益,不断夯实耕地保护基础,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扛牢保障粮食安全重大责任。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1. 加强对闲置、低效的零散耕地、农用地的统筹利用。
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一2010年)来源: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序言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的个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编制《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龙头.”。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规划期内呼和浩特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方针、目标与控制性用地指标;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用地需求;提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挖掘土地生产潜力,合理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及城镇等非农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的战略方向和目标;并提出实施《规划》的法律、政策和技术措施。
《规划》对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土地利用进行总体调控与宏观指导,是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决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落实与补充完整;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制定用地计划,加强土地管理与利用监督的重要工作内容与手段;是加强土地资源深度、 广度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的宏观指导性规划;同时也是组织编制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呼和浩特市基本农田草牧场保护区规划、城镇村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与部门用地规划的科学依据。
呼和浩特市上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1996年呼和浩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并依据内蒙占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1010年规划纲要进行编制。
《规划》基期年为1996年,阶段年为2000年,目标年为2010年。
一、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呼和浩特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0°31′—112°20′,北纬39°35′—41°2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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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目录引言 (1)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4)第一节区域概况 (4)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6)第三节土地利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7)第四节上轮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0)第五节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4)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 (17)第三章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与目标 (18)第一节指导思想 (18)第二节基本原则 (18)第三节主要任务 (20)第四节土地利用目标 (20)第四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25)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6)第二节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28)第五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33)第一节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33)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 (36)第三节统筹安排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36)第六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8)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38)第二节科学配置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39)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牧区建设用地 (40)第四节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40)第五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1)第七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44)第一节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44)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49)第三节加强盟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50)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52)第一节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52)第二节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53)第三节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54)第四节生态建设重点区域及措施 (55)第九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及安排 (59)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 (59)第二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 (59)第三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60)第十章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4)第一节完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64)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行政管理制度 (65)第三节落实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67)第四节完善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69)第五节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70)附表1—19 (76)引言一、规划目的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本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自治区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二、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9)《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相关规划(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2)《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2006-2020年)》;(5)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行业规划。
3.相关文件、规定(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2)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6)《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7)《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国土资发[2006]54号);(8)《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10)《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的全部土地,总面积为11550.92万公顷(173263.80万亩)(2005年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四、规划期限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2005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阶段性目标年,2020年为目标年。
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面临的形势第一节区域概况内蒙古自治区位于祖国北部边疆,横跨我国东北、华北和西北三大自然经济区,地处北纬37°24′~53°23′,东经97°12′~126°04′之间。
西与甘肃省为邻;南与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连;东与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接壤;北与俄罗斯、蒙古国交界。
全区土地总面积115.51万平方公里(2005年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现辖12个盟(市),101个(旗、县、市、区)。
2005年末全区总人口2386.4万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1人。
少数民族人口515.7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21.61%。
城镇化率为47.2%。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亚洲中部蒙古高原的东南部及其周沿地带,地势以高平原为总体特征,内部差异明显。
大兴安岭、阴山、贺兰山自东北向西南延伸2600余公里,构成内蒙古的“脊梁”,将全区分为北部高平原区、中间山地丘陵地带、岭东丘陵平原区、山南河套—土默川及黄河以南的鄂尔多斯高原,呈现出高原—山地—平原带状分布及山地、丘陵、平原相间分布的地貌结构。
其中高原面积占51.20%,山地约占20.80%,丘陵占18.25%,平原占8.5%,河流湖泊水面占1.25%。
内蒙古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多民族聚居的民族区域自治区,是我国东部产业转移和西部资源输出的重要枢纽和桥头堡。
2005年末全区生产总值为3895.5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589.56亿元,占全区生产总值的15.13%;第二产业1773.21亿元,占全区生产总值的45.52%;第三产业1532.78亿元,占全区生产总值的39.35%。
人均生产总值16331元。
内蒙古是我国重要的农牧业省(区)和商品粮生产区,农牧业生产是主体产业。
经过长期的建设,全区农牧业基础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建成了河套平原、西辽河平原、土默川平原、黄河沿岸地区、老哈河沿岸地区、嫩江右岸平原区等粮食主产区,成为全国重要的粮食和畜产品生产基地。
内蒙古成矿条件优越,截至2007年底,全区共发现各类矿产136种(亚矿种151种),除石油、天然气和铀矿等特定矿种外,查明资源储量的矿种为79种(亚矿种93种),有73个(亚)矿种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10位,居全国前三位的有31个矿种,煤炭、稀土等10个矿种资源储量居全国首位。
矿产资源品种齐全,分布广泛,以煤、天然气为主的能源矿产资源储量丰富,是国家重要的能源矿产基地。
内蒙古是我国新兴的工业省(区),能源、化工、冶金建材、农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生物制药、高新技术产业等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成为全国重要的能源重化工业基地、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电力和煤炭基地,以钢铁、铝工业为主的有色工业基地,以煤化工、石油化工和盐化工为主的化工基地。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2005年全区土地总面积11550.92万公顷(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其中农用地9532.10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2.52%;建设用地143.92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5%;未利用地1874.90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23%。
农用地中耕地710.21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15%;园地7.30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06%;林地2171.59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8.80%;牧草地6587.46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57.03%;其他农用地55.54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48%。
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0.09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04%;交通运输用地14.82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13%;水利设施用地9.01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08%。
未利用地中其他土地146.28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27%;未利用土地1728.62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4.96%。
专栏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表第三节土地利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一、土地利用特点1.土地自然生态环境脆弱性的特点内蒙古地处欧亚大陆架腹地,气候干旱,风力强劲,是我国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加之历史上人为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土地沙漠化、荒漠化、土壤盐渍化、草场退化、水土流失等土地退化问题比较严重,土地生态环境脆弱。
近年来,随着治理力度的加大,全区生态状况初步实现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但由于历史欠帐多、分布面积广、治理难度大、经济技术力量有限等,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
2.土地利用类型呈带状分布和农牧林交错的特点全区土地利用类型在空间分布上突出表现出带状分布规律。
大兴安岭—阴山山地是自治区农林牧业的天然分界线。
大兴安岭与阴山山地为林业用地区;山地南侧为农牧林交错分布区,山地西部用地类型简单,为广阔的牧业用地区;嫩江右岸平原、西辽河平原与河套—土默川平原,地形平坦,水源充沛,是农耕地集中分布区。
同时表现出农林、农牧、林牧、农林牧等多种用地类型交错的特点,是我国北方农牧林交错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地貌类型的局部差异,土地利用又呈现出次一级的带状分布规律,土地利用地域性差异明显。
这种带状分布规律与内蒙古的自然条件、土地的适宜程度、人类长期经济活动密切相关。
3.土地面积大,数量优势和潜力明显的特点内蒙古地域辽阔,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2.3%,土地资源绝对数量大,人均占有量高,为全国人均水平的6倍以上,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数量优势和潜力明显。
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全区未利用地资源可利用类235.16万公顷,占全区未利用地总面积的12.61%,主要类型为荒草地、盐碱地和沙地等,数量大、分布广,其开发利用的热量、地形条件与水资源条件相对较好,具备各类建设和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与发展空间,对支持国家及自治区开辟建设用地新空间和补充耕地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