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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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篇1: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教高〔2008〕9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强化学校管理职能、实现教学质量同质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我校各专业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实习实训教学提供设备支持、教师指导与实践场所等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包括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和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前者包括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共建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四大类。所有实践教学基地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但其教学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或指导。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临床理论、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工

第四条教学基地建设应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基地必须满足实践教学要求、重视教学工作,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附属医院必须承担一定的临床理论教学任务。

第五条坚持"双方自愿、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开展理论和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教学和医疗资源,开展广泛合作,促进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章设立教学基地的条件

第六条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条件:

(一)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领导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承担

实践教学任务;

(二)具有固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场所,能提供满足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项目、病例及其他教学资源;

(三)具有一支专业技术职务、学历结构合理,能胜任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践教学任务的师资队伍;

(四)设有专门教学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有系统完善的教学组织管理办法和有效的教学激励机制,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

(五)能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在4-5年内保持稳定;

(六)能够为学生提供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保障条

(七)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还应同时具备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文件的要求或者是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批准设置的基层医疗单位;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也必须满足教育部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和要求,由二级学院制定遴选条件,提交教务处审定。

第三章设立教学基地程序

第七条附属医院由学校教务处负责遴选,在征得拟建医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医院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审定认可申报表》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医院进行评估。教务处结合评估结果和申请材料,向学校提交请示,按照学校批复意见,与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其余基地由二级学院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经充分调研论证后,在征得拟建实践教学基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向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审定认可申报表》。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二级学院在评估结果上签署意见后,将评估结果和申请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的评估结果和申请材料,向学校提交请示,按照学校批复意见,与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

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九条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签订协议生效后,社区实践教学基地授予"都成医学院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实习医院授予"都成医学

院实习医院";教学医院授予"都成医学院教学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授予"都成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牌匾(同时统一配置相应公章);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授予"都成医学院教学基地"牌匾,名称亦可由双方商定。牌匾为铜牌,大小规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实践教学基地自行制定。挂牌仪式,由实践教学基地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所在地的情况而定,学校有关领导、相关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合作协议年限原则上为五年,协议期满后,双方都无异议则自动续签;双方或单方有异议,该协议期满后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基地建设整体布局,需要学校主动新建的实践教学基地,可以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根据专家组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第四章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认定和审批等宏观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督导实习学生安全、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生管理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规划、基地遴选、内涵建设(包括巡回教学、师资培训、实践教学工作会等)、督导动态、检查验收和日常教学管理,以及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协助教务处做好实践教学基

地的监督管理。为统筹规划教学基地和充分利用基地的教学资源,各二级学院可共享的实践教学基地,由教务处统筹。主要承担一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由该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主管校长、教务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组织部、团委的职责。

(一)主管校长职责:

1.审查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规划;

2.审查拟新建实践教学基地的请示报告;

3.解决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教务处职责:

1.负责审核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拟定全校实践教学基地的统筹建设规划,报请主管校长审查;在学校指导下,开展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调整与撤销的审核,以及协议书的签订和授牌等相关工作;

2.负责审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审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标准、评估指标体系,督促二级学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状态数据库的汇总、分析;负责汇总、审定印制《实习生手册》;

3.负责多个二级学院共用实践教学基地的协调工作,督导和协助二级学院1-2年召开1次实践教学工作会、开展巡回教学和师资培训等实践教学基地内涵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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