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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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组织、推进、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具有代表性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提高服务业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水平。
第四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应遵循科学确定试点范围、提升服务业竞争力、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原则。
第五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应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域的特点,分阶段、分批次、分领域开展。
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地方或行业组织等单位拟定试点方案,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试点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标准化试点工作小组,配备专
业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和推进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旅游、医
疗卫生、教育培训、金融保险、电信邮政、文化娱乐、商贸流通、
餐饮住宿等领域。
第二章试点范围
第九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也可根据实际
需要在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进行。
第十条试点范围应包括一定数量的服务业企业或机构,试点对
象应兼顾不同规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
第十一条试点范围应体现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政策落地
实施的需要,重点关注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试点内容
第十二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可包括以下内容:制定标准、完善
标准化体系、开展标准化培训、推进标准化宣传、开展标准化评估、推动标准化认证等。
第十三条制定标准应以服务质量、服务流程、服务安全等关键
环节为重点,涵盖客户需求、企业自身要求和政策要求等方面。
第十四条完善标准化体系应包括:建立标准化指南、标准化管
理办法、标准化实施细则等,形成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环节的标
准化规范体系。
第十五条开展标准化培训应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服务业
人员,加强标准化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标准
化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推进标准化宣传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
普及和宣传标准化知识,提高公众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七条开展标准化评估应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对试点单位
的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推动标准化认证应支持试点单位申请相关标准化认证,提高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化水平。
第四章组织推进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
的指导和统筹,创新机制,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地方应根据试点方案,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支持、技
术支持等,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方案和工作计划,制定具体任
务和时间表,确保试点工作的落地实施。
第二十二条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与试点单位的合作,推动标准
化工作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促进服务业的规范化和提档升级。
第五章监督评估
第二十三条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建立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监
督评估机制,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地方应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帮助解决实
际困难和问题,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果。
第六章法律名词和注释
⒈标准化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简称,详见《标准
化法》。
⒉服务质量:指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表现
出的符合用户需求和要求的能力,详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⒊服务流程:指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在接受用户委托后,按照一
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服务活动的过程,详见《服务流程规范化指南》。
⒋服务安全:指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保障用
户人身财产安全的能力,详见《服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试点方案、标准化指南、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化实施细则、标准化培训资料等。
具体附件内容详见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