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一亩泉水源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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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回补可行性分析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回补可行性分析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回补可行性分析
魏秀英;张慧军;王欣安;吕世争
【期刊名称】《水科学与工程技术》
【年(卷),期】2003(000)002
【摘要】长期大量超采地下水,使保定市区西部一亩泉水源区形成的地下水位降落漏斗面积已达210km2,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水环境地质灾害.引水回补地下水,缩小漏斗影响范围,是解决一亩泉水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从这一角度出发,分析了从王快水库引水回补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的可行性.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魏秀英;张慧军;王欣安;吕世争
【作者单位】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河北保定,071000;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河北保定,071000;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河北保定,071000;保定市西大洋引水公司,河北保定,07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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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4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批复-冀政字〔2022〕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批复-冀政字〔2022〕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批复保定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实施唐县易县徐水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请示》(保政呈〔2019〕152号)、《关于报批顺平县等7个县(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保政呈〔2020〕133号)、《关于报批曲阳县、阜平县、涞源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保政呈〔2021〕48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11县(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现批复如下:一、你市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制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设备。

加强对保护区内农田农药和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避免影响水源地水质。

三、严格按照《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年实际取水量应不大于年许可量。

四、切实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符合规范的地理界碑、保护区标识和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源名录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按计划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附件:保定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2022年3月10日——结束——。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保市府办[2010]308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08【实施日期】2010.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府办〔2010〕308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八日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确保输水安全通畅,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水系水源工程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水系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包括:王快水库引水枢纽至西大洋水库、西大洋水库至委村渡槽、委村渡槽至保定市小汲店、委村渡槽至顺平县伍侯入渗场、顺平县伍侯入渗场至保定市新市区一亩泉和黄花沟分水闸枢纽、保定市区至安新县白洋淀旧大桥之间的输水河道、渠道、管道、隧洞、渡槽、倒虹吸、枢纽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保定市水利局是水源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作为水源工程的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工程实施依法管理。

第五条水源工程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六条水源工程沿线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毁坏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县(区)两级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水。

保定一亩泉水源地管理办法

保定一亩泉水源地管理办法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保市政[1997]12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保护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局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亩泉水源区,是指在满城县和新市区境内的保定市饮用水源所有汲水井分布区。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规划、水利、水文地质、卫生防疫、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设置永久性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以汲水井为中心,半径10—2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1、一亩泉水源区垂直渗漏区东部边界:要庄乡、贾庄、温屯、相庄、尹庄、郄庄一线以西。

南部边界:石家庄至大固店一线以北;西部边界:北庄、西马、西佃庄、毛贾村、宋家屯到大固店一线以东。

北部边界:要庄乡、原化肥厂南边公路以南。

2、一亩泉水源地的主要补给区界河河道:上游至石井,下游至满城、顺平公路为界,河道两侧以100米等高线为界。

漕河河道:西起王各庄北东至西黄村村北。

(三)准保护区东部边界:南奇乡的贾庄、王庄、张庄、周庄、西黄村一地线为界。

南部边界:保定至顺平公路为界。

西部边界:界河上游东土门、河南庄、石井、永安庄、尉公村至保顺公路为界。

北部边界:大磨山、谒山至漕河为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保定市饮用水源地现状分析与保护对策

保定市饮用水源地现状分析与保护对策

和 张 家 口市 为邻 。全 市总 面 积 为 2 1 k 21 2 m ,其 中山
区 面 积 1 6 k , 总 面 积 的 4 .% . 原 面 .%。 14 m , 1 04 保 定市地 势 自西北 坡 向东 南 。西部 山峦起 伏为 太 行 山脉 , 地形 切割强 烈 。 般 山峰海拔 在 1 0 m 左右 , 一 0 O 最 高 山 峰可 达 2 0 m 以上 。京广 铁 路 以西 6 ~ 0 m 00 0 2k 范 围 内为浅 山 、 陵 区。京广铁 路 以东地 势平坦 , 丘 海拔 高程 一般 为 1 ~ 0 最东 部 是 白洋 淀和 低洼 易 涝 区 , 0 4 m,
Q = x I x m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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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期
王 占峰 等 : 保定 市 饮 用 水 源 地 现状 分析 与保 护 对 策
9 5
26 水质 指数计 算 中某些细节 的处 理 .
于饮 用 目的 ;O WQ < 10 水 资 源质 量 为 V级 , 8< I 0 ,  ̄ 属严 重 污染 水 源地 ; I I 0 水 资源 质 量超 V级 , 极严 WQ > O , 属

文地质 特征 上 , 自西 向东呈 一定 的规律性 。 地下水 径 流
方 向与 各水 系 流 向大体 一致 , 从西 、 、 三个 方 向 汇 北 南
集于 白洋 淀 。 水层 岩性 自山前 至扇 间洼地 , 含 由卵砾石
层逐 渐 变 为平原 区属 太行 山 东麓 北段 山前倾 斜 平 原 . 主要有 拒 马河 、唐河 、潴 龙河 冲洪积 扇及扇 间洼地 构
白洋淀 是大 清河下 游 的滞 洪 、 蓄洪洼 淀 , 是华 北 也
著名 的平原 洼淀 。淀 区主要 分为本 淀 、藻杂 淀和 马棚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八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该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保政函[2016]66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4【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函〔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经2016年5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4日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一亩泉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内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水利、国土、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以保定市供水总公司为城市供水所设汲水井为中心,半径50-68米的圆形区域。

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300825平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1.一亩泉水源保护区垂直渗漏区。

北部边界以满城区要庄乡温屯村北、马坊路(满城区-大马坊村)一线为界,东起温屯村北经马坊路(控制点E5号)、经马坊路-一亩泉自来水生产井公路交界处(控制点E6号),西沿至满城区东外环路与马坊路交叉口(地道桥控制点E7号);西部边界以E7号控制点转向西南满城区玉川路与桃源街交叉口(控制点E8号),沿桃园街向南至满城区中山路与桃园街交叉口(控制点E9号),向西南西马村与保满铁路岔口(控制点E10号),沿满城区南外环路西至E11号控制点、西行至李堡村公路口(控制点E12号),李堡村北E13号控制点,沿满于西路良贾村14号控制点,经宋家屯村西(控制点E15号)至大固店村东(控制点E16号);南部边界以控制点E16号至石家庄村南头(控制点E17号),折向东北至保定市西三环路与七一西路平交口(控制点E18号);东部边界由西三环路与七一西路平交口(控制点E18号点)沿西三环向北经许家庄、西李家庄至西三环E19号控制点、经张海庄(控制点E20号)至隆兴西路与南奇村东中石化加油站西北路口(控制点E1号),向北经铁路岔口(控制点E2号)北二环路(控制点E3号)至道口村南北三环路(控制点E4号)至温屯村北马坊路E5号控制点(拐点坐标附后)。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水源地,维护水资源安全,保障人民饮水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源地保护管理范围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山泉等供水的水源地。

第三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依法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输入,保护水质、水量、生态环境,确保供水安全。

第五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的主体是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水源地划定与保护第六条水源地划定工作应基于水资源分析、环境评价等,科学确定水源地的边界。

第七条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过渡区。

核心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制人类活动。

缓冲区应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制开发建设。

过渡区应控制污染物排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对水源地周边的开发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水源地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与整治第九条各类污染源和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并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条污染源设置在水源地附近的,应加强监管,对严重污染源依法取缔。

第十一条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单位,相关部门应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四章水资源监测与评估第十二条建立水源地水质和水量监测网络,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监测结果发现水源地受到污染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防止继续蔓延。

第十四条对水源地的水资源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供水方案,确保供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罚则与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积极参与水源地保护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各附件内容。

附件一:水源地保护区划图附件二: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水源地:指供水的主要来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山泉等。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源地,维护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源地指的是供水的水体、水库、地下水、湖泊、河流及其他自然水源。

第三条水源地保护是指对水源地进行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水源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全面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面监管、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第六条水源地应根据水资源利用状况、水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定保护区和控制区。

第七条保护区是指水源地的核心区域,禁止一切破坏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控制区是指水源地周边区域,对水资源利用进行严格管控和监督。

第九条水源地保护区和控制区划定后,应当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源地环境保护第十条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污染源的治理,特别是向水源地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区域进行工业、农业和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加强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程。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水源地监测网,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四章水资源利用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利用审批,应当优先考虑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对于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经济活动和土地利用,应当进行严格的规划和监管。

第十六条鼓励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降低工农业和居民的用水量。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水资源利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纠正。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建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九条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二十条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为:⒈区域水资源调查报告⒉水源地保护区划图⒊水源地保护措施计划书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⒉水源地:指供水的水体、水库、地下水、湖泊、河流及其他自然水源的总称。

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管理,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和水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源地划定和管理第三条水源地划定应根据水资源供应体系、水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价,并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

第四条水源地保护区的管理责任应由当地负责,建立健全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五条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对水源地产生污染的活动,禁止建设高污染风险的工业和城市项目。

第六条对于已经存在的污染源,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治理,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

第三章水源地监测和评估第七条建立健全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监测范围应涵盖全水源地保护区。

第八条对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质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发现并处理水质异常问题。

第九条对于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水源地保护措施第十条制定并实施水源地保护规划,确定水源地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作。

第十一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恢复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加强栖息地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二条制定水源地保护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水源地的防护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五章水源地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建立水源地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源地的相关信息和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加强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源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水源地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源地:指供应城市和农村生活用水或工业用水的水体及其周围地区。

2、水源地保护区:指根据水源地划定标准划定的具有特殊保护功能的区域。

3、水质:指水中各种物质的组成和性质,是评价水体适用性的重要指标。

附件: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水源地水质监测点位分布图、水源地保护规划示意图。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分析与评价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分析与评价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分析与评价李荣伟【摘要】By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data about regional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s, geological drilling, geo-physical prospecting, hydro-geological pumping, single well recharge pits, infiltration and tracer test, the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s of Yimuquan source in Baoding city was studied, basic parameters were identified, such as permeability, formation lithology and geological structure. A reliable basis is provided for groundwater recharge design.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are 7~8 layer aquiclude within infiltration field in 80 meters depth, the lithology is mainly composed of gravel, the permeability is good, and it is an ideal infiltration field; the first and two aquifer is firstly supplied by reinjection wa-ter, the possibility of recharge water losing to the lower three or four aquifer is very small; the vertical 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of infiltration field is37.16~39.79m/d, the influence radius of single well is 199.53m.%通过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质钻探、物探和水文地质抽水、单井回灌、渗坑入渗、示踪试验等资料的综合分析,对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进行了系统研究,查明了地层岩性、地质结构及地层渗透性等基本参数,为地下水回灌方案设计提供了可靠依据。

保定“一亩泉”将重新划定保护区-今日头条

保定“一亩泉”将重新划定保护区-今日头条

保定“一亩泉”将重新划定保护区-今日头条府河源头一亩泉,千百年来,甘甜的水源源不断地从地下喷涌而出,经府河一直流入白洋淀,它曾是保定市饮用水水源地。

然而,近几十年保定工业发展,过度开采导致一亩泉干涸。

今年,南水来到保定,地下水将全面禁采,保定人心中的一亩泉就要回来了。

8月7日,燕赵都市报记者获悉,为保护一亩泉,恢复一亩泉水生态,保定将重新调整一亩泉保护区。

【往昔】过量开采让北方“小江南”从1965年干涸至今吕大爷是一亩泉村村民,在一亩泉村生活了七十多年,他见证了一亩泉的演变。

在吕大爷记忆中,儿时的一亩泉是一副美好的景象:泉水清澈、鱼虾成群、芦苇丛生,还有人从白洋淀划船来一亩泉捕鱼。

一亩泉发源于保定西北郊的一亩泉村,村中的地下水丰富,泉水喷涌而出,形成了一亩泉河,河水向东一直流到白洋淀。

清澈的河水,带来了成群的鱼虾,和香浓的稻米,养育着世代生活在这里的人们。

曾作为保定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一亩泉在干涸之前,保定南半城的人们,基本上都是喝着它长大的。

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一亩泉凭借其优质的河水及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孕育了众多工厂的发展。

但也消耗了大量的水资源。

一亩泉村村主任杨志强说:“自1956年在一亩泉打了第一口井支持保定工业发展之后,过量开采地下水的现象就开始了。

”保定市水利专家吴梦哲介绍:“1956年后,陆续在一亩泉打了38口井,每天抽20多万吨水,相当于一座小型水库的蓄水量。

”据《保定市水利志》记载,1965年,一亩泉700年来首次断流、干涸。

这一干涸,就再也没有恢复。

【今朝】曾经的一亩泉成为一潭“死水”8月7日,燕赵都市报记者来到一亩泉村采访。

临近一亩泉村,路边是一望无际的桃林,树上挂满了粉红的桃子。

为保护一亩泉不受污染,这里没有发展工业,种植果树是主要的经济来源。

村西口的一亩泉河,河水只有一厘米深,暗绿色的河水几乎不流动,一阵风吹过,河水晃起几圈波纹。

一座石板桥横跨河道,桥下布满了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55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55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7日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单位。

第三条市区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人民政府是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在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政策,并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环保、卫生、规划、住建、水利、物价、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源地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二章保护区域的划定与管理第五条水源地保护区域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理位置、供水功能、生态环境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并明确保护界限。

第六条保护区域内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明保护区域的范围、保护措施和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排放污水、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

第三章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源地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九条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水源地,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四章监测与预警第十条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设立水源地保护预警机制,一旦发现水质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第五章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第十二条鼓励公众参与水源地保护活动,对破坏水源地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三条加强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源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地地下水降落漏斗演变趋势研究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地地下水降落漏斗演变趋势研究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地地下水降落漏斗演变趋势研究一亩泉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是保定市城区内最大的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通过对一亩泉水源地开采历史的调查,分析研究了一亩泉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的形成、动态变化、演变趋势及影响漏斗变化的主导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地下水水位恢复措施。

标签:一亩泉水源地地下水降落漏斗演变趋势1引言由于水源开采井相对集中、长期超采形成一亩泉地下水降落漏斗,该漏斗地处太行山山前冲洪积扇区,2010年低水位期,漏斗中心位于满城县城东南部的东佃庄[1],水位埋深44.80m,水位标高-12.88m,封闭等水位线-11m,封闭面积36.9km2,是保定市城区范围内最大的地下水降落漏斗。

本文通过对一亩泉水源地开采历史调查,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分析,研究一亩泉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发展趋势,为地下水降落漏斗修复提供借鉴。

2水源地开采历史与现状(1)开采历史。

一亩泉水源地于1956年建成第1眼供水井。

水源地六十年代地下水开采量约2960×104m3/a、七十年代约4217×104m3/a、八十年代达到最高峰6708×104m3/a、九十年代约6551×104m3/a。

2000年保定市引用西大洋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地下水开采量开始减少,目前地下水开采量约1500~1700×104m3/a。

(2)开采现状。

一亩泉水源地除自来水公司水源井开采外还包括农业井开采、企事业单位自备井开采,机井深度一般在100~120m,个别机井深度达150m。

其中,自来水公司开采量约占总开采量的44.75%,地方小工业约占4.77%,农业开采量约占47.31%,人畜用水约占 3.17%,开采强度57.82~76.62m3×104/a·km2,机井开采密度约4.86眼/km2。

3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分析3.1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根据监测资料,一亩泉区多年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见图1。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4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4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43号2011年03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认真执行。

为切实做好我市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办法》的出台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学习贯彻、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各项规定,强化工作措施,抓好落实。

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特别是水利、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搞好配合协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水资源费征管到位。

二、依法行政,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一是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二是严格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管理权限执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

因特殊困难,确需减免水资源费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

三是扎实推进水资源费的累进加价征收制度,超计划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超过计划不足20%、20%-40%及40%以上等不同情况,对超过部分,分别按征收标准的1.5倍、2倍、3倍收取水资源费;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追缴水资源费。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3篇)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3篇)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一、目的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1、本场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2、划归本场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1、水源的卫生防护在水源地设立水源防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在泉(井)外围____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20厘米以上的水泥封面,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除一切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4、水质监测(1)定期(每周一次)进行生产井观察孔的水量、水温及水位的动态监测,并汇总后绘图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源水的界限指标、限量指标、污染物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中所规定的项目,应定期送管局监督机构检测,原则上每年送检____次(丰、枯水期各一次),特殊情况,要增加送检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水源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外来人员不径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保证水厂室内无蚊、无蝇、无鼠,室外无污染物品和污染源。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2)是一种针对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维护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饮用水源地划定:制定划定饮用水源地的标准,确定各个地区的饮用水源地范围。

2. 饮用水资源保护: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包括防范和控制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护水源地周边生态环境等。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保市府办[2010]308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府办〔2010〕308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八日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确保输水安全通畅,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水系水源工程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水系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包括:王快水库引水枢纽至西大洋水库、西大洋水库至委村渡槽、委村渡槽至保定市小汲店、委村渡槽至顺平县伍侯入渗场、顺平县伍侯入渗场至保定市新市区一亩泉和黄花沟分水闸枢纽、保定市区至安新县白洋淀旧大桥之间的输水河道、渠道、管道、隧洞、渡槽、倒虹吸、枢纽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保定市水利局是水源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作为水源工程的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工程实施依法管理。

第五条水源工程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六条水源工程沿线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毁坏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县(区)两级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管理及水量调度,依法查处水事案件,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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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保市政[1997]12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保护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局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亩泉水源区,是指在满城县和新市区境内的保定市饮用水源所有汲水井分布区。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规划、水利、水文地质、卫生防疫、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设置永久性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
以汲水井为中心,半径10—2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
1、一亩泉水源区垂直渗漏区
东部边界:要庄乡、贾庄、温屯、相庄、尹庄、郄庄一线以西。

南部边界:石家庄至大固店一线以北;
西部边界:北庄、西马、西佃庄、毛贾村、宋家屯到大固店一线以东。

北部边界:要庄乡、原化肥厂南边公路以南。

2、一亩泉水源地的主要补给区
界河河道:上游至石井,下游至满城、顺平公路为界,河道两侧以100米等高线为界。

漕河河道:西起王各庄北东至西黄村村北。

(三)准保护区
东部边界:南奇乡的贾庄、王庄、张庄、周庄、西黄村一地线为界。

南部边界:保定至顺平公路为界。

西部边界:界河上游东土门、河南庄、石井、永安庄、尉公村至保顺公路为界。

北部边界:大磨山、谒山至漕河为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禁止设置无防雨防渗措施的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的转运站。

(四)农灌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1、禁止建设有碍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的建筑物。

2、禁止从事对地下水源有害的农牧活动。

3、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

4、禁止建设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1、禁止新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涂料、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现有企业必须按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规定关闭、停产。

2、企事业单位向河道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一级标准。

3、对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第八条各级保护区内的所有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污染严重的要限期治理;不能治理的,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停产。

第九条各级保护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

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条因突发性事故对饮用水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其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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