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历史
《海牙规则》范文
《海牙规则》范文《海牙规则》是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或条约,规范了战争中各种情况下的行为和国际人权保护,旨在促进和平与人道主义。
这些规则由国际社会在海牙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制定,其中尤以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产生的《海牙公约》和《海牙公约》附件最为重要。
本文将简要介绍《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海牙规则》中的主要内容包括战争和平共存的原则、交战状态和暴力冲突的界定、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战争中对平民的保护、俘虏待遇、战俘回归原国的条件、战争中使用的武器和战略方法、国际仲裁和调解等方面。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战争中各方对平民和战俘的尊重和保护,限制使用的武器和战略手段,减少战争中的人道主义灾难。
在《海牙规则》的框架下,国际人道法主要包括四大原则:区分待遇原则、军事必要性原则、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害原则、道德原则。
区分待遇原则是指在战争中区分敌方军事目标与平民目标,并对平民提供特殊保护;军事必要性原则是指军事行动应当遵循军事必要性原则,避免使用过度的武力;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害原则是指在实施武力行动时,应尽量避免对非战斗人员和战俘的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道德原则是指战争行为应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标准。
《海牙规则》的制定和普遍接受对国际人道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规范战争中的行为,国际社会为减少战争中的人道主义灾难做出了努力。
这些规则被广泛接受和遵守,不仅保护了平民和战俘的权益,也促进了战争的相对人道化。
同时,它们也为国际社会对战争罪行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框架。
然而,《海牙规则》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限制。
一方面,国际社会在贯彻和执行这些规则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
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和战争形态的改变也对现有规则的适用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例如,现代战争中非对称性的冲突以及无人机等新型武器的使用,给规则的适用和执行带来了困难。
综上所述,《海牙规则》是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或条约,旨在规范战争中各方的行为和保护平民和战俘的权益。
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海牙规则
摘要:
1.海牙规则的概述
2.中国与海牙规则的关系
3.中国加入海牙规则的意义
4.海牙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正文:
1.海牙规则的概述
海牙规则,全称为《关于国际工业设计注册的海牙协定》,是关于国际工业设计注册的一项国际协定。
该协定于1893 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旨在为国际工业设计注册提供简化程序和规范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工业设计的创新与发展。
2.中国与海牙规则的关系
中国于1996 年加入海牙规则,成为该协定的缔约国之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中国对于工业设计注册有着极高的需求。
加入海牙规则有助于提高中国工业设计的国际地位,推动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3.中国加入海牙规则的意义
中国加入海牙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加入海牙规则有利于提高中国工业设计注册的国际化水平,提升中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海牙规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简化的国际工业设计注册程序,降低了企业的注册成本,有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最后,加入海牙规则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制造业与国际接轨。
4.海牙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海牙规则对中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海牙规则为中国工业设计提供了国际法律保护,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海牙规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简化的国际注册程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中国加入海牙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中国工业设计在国际上的地位,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海牙规则的一些解释
《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
它是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由26个国家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签署的,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截至1997年2月,加入该规则的国家和地区共有88个。
一、《海牙规则》产生的背景提单的使用由来已久。
早期的提单,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都比较简单,而且其作用也较为单一,仅作为货物的交接凭证,只是表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收据。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逐步发展,提单的性质、作用和内容特别是其中的背面条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提单产生的早期,即自货物托运形式出现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在海上航运最为发达的英国,一方面,从事提单运输的承运人,即英国习惯上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必须按照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对所承运的货物负绝对责任,即负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以装货港收到货物时的相同状态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对所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因天灾(Act of God)、公敌行为(Queen|s Enemies)、货物的潜在缺陷、托运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或属于共同海损损失之外,不论承运人本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法律对私人合同却采取“契约自由”原则,这就为承运人逃避普通法上的法律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承运人在提单上列入对货物灭失或损失免责的条款,强加给货主的各种不公平的条件和不应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多。
这种免责条款从18世纪开始出现,到19世纪中期的后半期,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有的提单上的免责事项甚至多达六七十项,以至有人说,承运人只有收取运费的权利,无责任可言。
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无限扩大免责范围的作法使当时的国际贸易和运输秩序陷入极度的混乱,其直接结果不但使货方正当权益失去了起码的保障,而且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承保,银行不肯汇兑,提单在市场上难以转让流通的不良局面。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文版)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文版)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文版)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有关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2月23日颁布1978年1月1日实施,各缔约方,考虑到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制订的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加以修正是合乎需要的,兹协议如下:第一条1(第3条第4款增加下列规定:“但是,当该提单已被转让至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予接受。
”2(第3条第6款第4项应改为:“除第6款(之一)另有规定外,除自货物交付或本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外,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将被免除对于货物的任何责任。
但是,在诉因发生以后,经当事方同意,这一期限加以延长。
”3(第3条第6款之后应增加第6款(之一):“即使在前款规定的一年期限届满之后,只要在受案法院所在地法律允许期间内,仍可以向第三方提起追偿诉讼。
但是,允许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之人已经解决向其索赔的案件,或在对其本人的诉讼中收到送达的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条第4条第5款应予删除,并改为下列规定:(a)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超过每件或每单位相当于10000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相当于30法郎(两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在任何情况下,概不负责,除非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已由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声明,并在提单上注明。
1(b)可赔偿的总额应参照该货物根据合同从船上卸下或本应卸下的当时当地的价值计算。
货物价值应按商品交换价格确定,或者,如无此种价格,按现时市场价格计算;如无商品交换价格和现时市场价格,参照相同品种和质量的货物的正常价值确定。
(c)如货物是以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工具集装,则提单中载明的装在此种运输工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视为本款所述件数或单位数。
除上述情况之外,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一个包件或单位。
(d)一个法郎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
海牙规则资料
1979年海牙规则的修订
• 进一步完善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原则
• 增加了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
海牙规则在国际物流中的重要性
海牙规则是国际物流领域的核心规则之一
• 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过程中
• 为国际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海牙规则有助于简化国际贸易手续
海牙规则在解决物流纠纷中的作用
海牙规则的局限性
• 为解决物流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 难以适应国际贸易和物流领域的新发展
• 有助于维护各方在物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 对于一些特殊货物运输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
04
海牙规则的修订与未来发展趋势
海牙规则的修订过程与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的修订过程
海牙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CREATE TOGETHER
DOCS SMART CREATE
海牙规则详解
DOCS
01
海牙规则的背景与历史发展
海牙规则的创立背景及初衷
海牙规则的初衷
• 简化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手续
• 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公平和利益平衡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物流贸易迅速发展
• 需要统一的运输规则来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 统一的运输规则降低了物流成本
• 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
海牙规则有助于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公平和利益平衡
• 明确了各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 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物流纠纷
02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与规定
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与主体
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的主体
• 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 承运人:负责货物运输的当事人
《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
《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海牙规则》的背景与意义 (3)1.2 《海牙规则》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4)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4)2.1 船长、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6)2.2 船舶与货物损害的责任划分 (8)2.3 诉讼时效与索赔期限的规定 (9)2.4 索赔程序与法律适用 (9)三、《海牙规则》的缺陷与不足 (11)3.1 对船舶所有人责任的限制 (12)3.2 对船员赔偿责任的限制 (13)3.3 对某些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13)3.4 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的规定 (15)四、《海牙规则》对现代航运业的影响 (15)4.1 对船舶保险制度的影响 (16)4.2 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 (17)4.3 对国际海事立法的影响 (18)4.4 对航运业安全与防污染的推动 (19)五、《海牙规则》的启示与借鉴 (20)5.1 加强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2)5.2 完善船舶保险制度与赔偿机制 (23)5.3 推动国际海事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24)5.4 提高航运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与应对能力 (26)六、结论 (28)6.1 《海牙规则》在现代航运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29)6.2 对《海牙规则》的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要《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一部重要公约,其制定背景和目的在于统一各国在海运领域的权益和义务,解决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纠纷。
该规则自1924年生效以来,虽经多次修订,但其核心原则和精神仍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责任限额、索赔程序以及管辖权等方面。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原则上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责任限额则根据货物的种类、重量和价值来确定,旨在保障托运人的利益并促使承运人谨慎行事。
《海牙规则》还规定了索赔程序,即托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提单、发票等。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索赔与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坏明显,索赔通知为承运人将 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坏明显,索赔通知为承运人将 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收货人 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 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诉讼时效: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诉讼时效: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 ▲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 ▲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 则符合公约的规定。 则符合公约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的各条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维斯比规则》 ①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 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 束,不论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 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 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 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 斯比规则》 斯比规则》的约束
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海牙规则
■我国虽未加入该公约,却把它作为制定《海商法》重要参考。 我国虽未加入该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却把它作为制定《海商法》重要参考。 ◆海牙规则产生的历史,与欧洲航海、贸易发展较早的英国有密 切的关系,最初的英国立法对海上承运人运输货物有严格责任, 规定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负有绝对安全的责任,而免责的范 围仅为; ◆天灾或不可抗力; ◆国家的敌人; ◆货物本身的缺陷; ◆包装不牢; ◆货物的投弃。 ■英国美国等一些国家还存在不成文的法即承运人应默示保证: ◆订立运输合同时应保证船舶绝对适航 ◆保证船舶合理速遣; ◆保证船舶不会仑不合理的绕航。
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取证的一项规定。
它源于1905年签订的《海牙证据取证公约》(H ague Evidence Convention),我国于1997年加入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公约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司法取证文书,简化跨国取证程序。
2. 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宣誓或声明的方式提供证据,避免繁琐的公证和认证程序。
3. 规定了取证请求的格式、送达方式、翻译要求等细节问题。
在我国,海牙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28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通过加入海牙规则,我国致力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便利化,降低跨境诉讼的成本。
海牙规则、维斯比、汉堡规则比较、海商法比较.docx
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 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 (Harter Act),这部法 诞生背景 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 限制。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 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 1924年海牙规则所接受。
加入成员 75个 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 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 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 公约适用 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 范围不同 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 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 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 的奇怪现象。
管辖权
同《海牙规则》。托运人索 赔,托运人举证。扩大了《海 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 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 突出特点 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 触及其基本制度
、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海商法比较
汉堡规则 1978年 我国海商法 1992年
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
34个
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 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 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 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 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一在缔 约国的都可以适用
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 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
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 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 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 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 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 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 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 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 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
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 对货物的 运的货物及活动物,对货物 定义 定义的范围较窄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 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知道 承运人的 (1)船舶适航的义务(2) 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 义务 管货义务 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 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 权利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BillsofLading)的简称。
它是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由26个国家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签署的,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截至1997年2月,加入该规则的国家和地区共有88个。
一、《海牙规则》产生的背景提单的使用由来已久。
早期的提单,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都比较简单,而且其作用也较为单一,仅作为货物的交接凭证,只是表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收据。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逐步发展,提单的性质、作用和内容特别是其中的背面条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提单产生的早期,即自货物托运形式出现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在海上航运最为发达的英国,一方面,从事提单运输的承运人,即英国习惯上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Carrier)必须按照英国普通法(Commonlaw)对所承运的货物负绝对责任,即负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以装货港收到货物时的相同状态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对所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因天灾(ActofGod)、公敌行为(QueensEnemies)、货物的潜在缺陷、托运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或属于共同海损损失之外,不论承运人本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法律对私人合同却采取“契约自由”原则,这就为承运人逃避普通法上的法律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承运人在提单上列入对货物灭失或损失免责的条款,强加给货主的各种不公平的条件和不应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多。
这种免责条款从18世纪开始出现,到19世纪中期的后半期,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有的提单上的免责事项甚至多达六七十项,以至有人说,承运人只有收取运费的权利,无责任可言。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海运)的国际公约。
他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以及承担责任的期间和免责事项、责任限额;托运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托运人索赔的期限等等。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①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②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③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制定海牙规则时,集装箱运输方式尚未出现。
④赔偿责任限额过低⑤诉讼时效太短一年《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
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提单是由各个船公司自行制定的单证,它通过正面记载内容和背面条款,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与提单有关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等内容。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往往具有国际性,一旦发生争议或诉讼,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就成为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加上各个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也不完全相同。
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就成为国际社会努力追求的目标。
目前已经生效的,并且对统一有关提单或国际货物运输起到积极作用的国际公约,包括了制定于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的汉堡规则。
一、海牙规则1、背景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因为草案公约1921年在荷兰海牙通过,因此又称为《海牙规则》。
19世纪后半叶,承运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在提单上加入越来越多的免责条款,由此引起货主的强烈不满,也影响了提单的可靠性。
为了限制承运人在提单上任意增加免责条款,代表货主利益的美国于1893年制定并通过了《哈特法》,确定了往来于美国港口的船东,应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并明确了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虽然只是美国的国内法,却带来了较大影响,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与美国法律体系接近的国家也纷纷效仿,出台了类似的国内法律。
这种情况使得当时处于世界领导地位的英国感到非常被动,为了掌握海上货运的话语权,也为了规范行业秩序,在英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年5月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统一提单规则,并最终于1924年通过这个简称为海牙规则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许多国家加入该公约,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
我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ppt
《海牙——维斯比规则》
特点:《海牙规则》的各条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所 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 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 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 斯比规则》的约束。 也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适用范围:《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其中 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①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 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明或为提 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 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 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 如何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 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 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 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 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 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 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 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简称为“港到港”。
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 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 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 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 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 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 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 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制订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半叶。
当时,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船东(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原则,在运输提单中随意增加各种免责条款,逃避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使货方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当时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美国,为了保护美国货方的权益,于1893年制订了《船只航行、提单及财产运输的某些义务、责任和权利法》(《哈特法》),严禁在提单中规定免除承运人由于疏忽、过失或没有适当装载、保存、照料等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严禁在提单中减轻或免除承运人提供一条适合航行的船只(即适航性)和照料货物的责任的条款,与此同时明确了承运人的各项免责条款。
《海牙规则》就是参照《哈特法》制订的。
《海牙规则》共16条,规定承运人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
依照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①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②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货物装上船之时起,至货物卸下船之时止,即所谓“钩到钩”,通称海牙期间。
公约对承运人规定了17项广泛的免责事由,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免责;火灾免责;承运人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罢工等免责;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的行为免责;对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和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对包装不良、标志不清或不当,对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免责。
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
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公约所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承运人可以放弃公约所赋予他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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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目录
一、《海牙规则》概述 二、承运人的最低责任限度 三、承运人的免责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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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牙规则》概述
1、《海牙规则》的产生背景
❖ 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按照该规则 第九条的规定应为100金英镑。一是按英国起初 的英国航运业习惯按100英镑纸币支付,后来英 国各方虽通过协议把它提高到200英镑,但还是 不能适应实际情况。几十年来,由于英镑不断贬 值,据估计1924年的100英镑的价值,到1968年 已相当于当时的800英镑的价值。在这样英镑严 重贬值的情况下,如果再以100英镑为赔偿责任 限额,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违反了《海牙规则》 第九条的规定。二是在《海牙规则》制定后,不 少非英镑国家纷纷把100英镑折算为本国货币, 而且不受黄金计算价值的限制和约束,由于金融 市场的变幻莫测,以致和现今各国规定的不同赔 偿限额的实际价格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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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 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
❖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 《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条款,《海牙规 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 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 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 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 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很明显,《海 牙规则》偏袒了船方的利益。
海商法三大规则背景与内容
一、《海牙规则》的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虽然延缓了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进程,但同时又给制定国际统一规则带来了生机。
战后由于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货主、银行、保险界与船东的矛盾更加激化。
在这种情况下,以往对限制合同自由,修正不合理免责条款问题一直不感兴趣的英国,为了和其殖民地在经济上、政治上采取妥协态度,也主动与其他航运国家和组织一起寻求对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也主张制定国际公约,以维护英国航运业的竞争能力,保持英国的世界航运大国的地位。
为此,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年5月17日至20日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提单规则,定名为《海牙规则》,供合同当事人自愿采纳。
以此为基础,在1922年10月9日至11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会议,对海牙规则进行若干修改,同年10月17日至26日,于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讨论海事法律的外交会议上,与会代表作出决议,建议各国政府采纳这个规则,在稍作修改后使之国内法化。
1923年10月,又在布鲁塞尔召开海商法国际会议,由海商法国际会议指派委员会对这个规则继续作了一些修改,完成海牙规则的制定工作。
随后,1923年11月英国帝国经济会议通过决议,一方面建议各成员国政府和议会采纳这个修订后的规则使之国内法化;另一方面率先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由此而产生了《1924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这个法律在1924年8月获英皇批准。
1924年8月25日,各国政府的代表也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简称《海牙规则》的《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二、《维斯比规则》的背景《海牙规则》自1931年生效实施后,得到了国际航运界普遍接受,它的历史作用在于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法可依,统一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条款,对提单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基本上缓和了当时承运方和托运方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
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海牙规则的解释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 第一条第五款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七条 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 或船舶对海运船舶所载货物于装船以前或卸船以后所受灭失或损害, 或与货物的保管、照料和搬运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与 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 制工作。 (11)暴动和骚乱。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 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14)包装不善。
存在问题 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免责条款和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上表
现尤为明显,造成再风险分担上的不均衡。 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 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装船前和卸货后两个实际无人负责的
空白期间,不利于维护货方的合法权益。 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失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 对某些条款的解释仍未统一,“管理船舶”与“管理货物”的差异;
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卸、搬运、
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1)船舶的船体、船机、结构必须强固、耐水、坚实,能经得起 预定航程途中的一般风险。
(2)船员的配备必须符合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整体数量上 应满足正常航程值班和作业的要求。
(15)唛头不清或不当。 (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 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 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 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 所造成。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提单条款随着当时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复杂,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纷纷采用“契约自由”原则制定提单,该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一些航运国家的承运人滥用,导致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与日俱增,货物运输安全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被动摇,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障碍。
显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由各国分别制定不同的提单条款来加以规范,因而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必要的。
1924年8月25号通过的《海牙规则》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的。
1968年通过了对《海牙规则》的一些修订,形成了《维斯比规则》。
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要求,1978年联合国在汉堡召开了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汉堡规则》。
由三个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来看,《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局部修订和补充,而《汉堡规则》则是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幅修订产生的。
那么,究竟这三个国际公约在内容上有何异同呢?(一)《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比较(1)《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相同之处1.两项最低限度责任《海牙规则》第三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①使船舶适航;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概而言之,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和妥善管理货物两项最低限度责任。
《维斯比规则》没有对此进行修订。
2.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货物运输”的定义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这一定义并没有对装卸货物的过程和细节做出详细规定,《维斯比规则》也没有就此做出修订。
习惯上采用“钩至钩”和“舷至舷”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免责规定《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货损责任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须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是有权对自己在某方面的疏忽、过失行为享受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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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点历史古代的航海贸易,航海技术不成熟,海盗猖獗,所以,货主一般都是随船同行,等到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由货主自行处理货物。
相关的规则就适用商人之间的习惯,惯例。
14世纪开始,通过海上贸易发财的商人们,已经不愿意随船幸苦颠簸。
货主把精力从照看货物逐渐转移到了贸易业务的经营上。
于是,贸易和运输开始分离。
在货物装船的时候,承运人就必须给货主签发一份货物收据,这就是最早的提单,一式两联,当货物装船之后,承运人将提单对齐裁开,自留存跟,将另一联交给托运人,由托运人想办法转手给收货人。
带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持提单,和承运人手上的那一份对缝交接。
所以,有种说法就是载货船舶是浮动的仓库,而提单是开启仓库门的钥匙。
那个时候,提单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条款非常简单,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承运人所有的免责只是普通法下的天灾,公敌行为和货物内在缺陷。
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航运贸易的不断发展,提单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此时,提单已经可以代表货物在市场上流通,提单的可转让性被法院所确认。
此时的提单,就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构筑了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收货人在目的港发现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之后,可以凭借提单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
承运人越来越意识到,普通法下的免责事由已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于是,便开始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凭着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单中逐渐增加免责条款减轻或者排除自己的责任。
到19世纪末,免责条款已经完全泛滥,甚至连承运人照看货物的过失,船员故意行为,以及船舶不适航,都在免责条款的保护范围之内。
承运人“除了收取运费之外,似乎已经没有其他责任可言。
”对于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的现象,不但货方极其不满,法官也忍无可忍了。
于是经常做出对承运人不利的判决。
但是市场对法院判决的反应就是很快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承运人更加想方设法的起草免责条款,于是导致了恶性循环。
提单的信用度成了很大的问题,航运贸易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于是,有的国家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承运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比如说美国1893年制定的哈特法(Harter Act),为现代海商立法做出了两个很大的贡献:第一,确立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第二,否定了承运人很多过失免责的权利。
但是,航运是国际业务。
仅仅依靠部分国家的努力是没有用的。
于是国际海事法委员会(CMI)在1921年荷兰海牙召开了会议,制定了一个规则,命名为海牙规则。
一开始,这个规则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的。
但是由于这个规则适应了市场的需求,货方,保险人,承运人普遍要求将其上升为政府间的协议,以便国家间关于提单的法律得到统一。
于是,最初的海牙规则几经修改之后,于1924年,在26个国家的代表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正式外交会议上,得到通过,全名为《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并依旧使用海牙规则这个简单称谓。
经过几十年在实务中的使用,海牙规则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于是修改规则便提到了日程之上。
经过近10年的调查研究,1968年,还是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的正式外交会议上,53个国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这份议定书最终在瑞典的维斯比城签署。
于是海牙维斯比规则诞生,成为调整国际航运新秩序的新规范。
至于后来的1978年汉堡规则,更多的是一个政治博弈的结果,难成大气候。
最新的2009年鹿特丹规则,由于过于复杂,也不是很受欢迎。
所以,在现阶段,海牙维斯比规则依旧是调整国际航运关系的最重要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可以作为强行法适用,也可以并入合同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适用。
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为强行法适用Hague Visby Rules apply as a matter of law以下四个问题都必须同时考虑,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只考虑什么样的航次适用而忽略了其他条件:1.什么样的运输合同适用?(To which contracts do they apply?)Article I (b): “Contract of carriage” applies only to contract of carriage covered by a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现阶段看,基本就是两类单证:(1)可转让的提单(negotiable bills of lading)(2)记名提单(straight bills of lading), 因为它可以在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转让一次“Rafaela S” [2005] 1 Lloyd’s Rep.347, HL以下两类不可转让的合同是不强制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的:(1)租船合同(2)海运单(seaway bills)但是注意,英国在将海牙维斯比规则转化为国内法1971COGSA的时候,将海牙维斯比规则做了扩展适用:S.1(6)(b) of UK COGSA 1971 Hague-Visby Rules shall “have force of law” in relation to “any receipt which is a non-negotiable document marked as such if the contract contained in or evidenced by it is a contract of goods by sea which expressly provides that the Rules are to govern the contract as if the receipt were a bill of lading.”也就是说,在英国法下,不可流通的运输合同如果明确说明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于该合同,那么海牙维斯比规则就适用。
2.什么样的航次适用?(To which voyages do they apply?)Art X“The provision of 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every bill of lading relating to carriage of goods between ports in two different States if:●The bill of lading is issued in a contracting state; or●The carriage if from a port in a contracting state; or●The contract contained in or evidenced by the bill of lading provides that theseRules or legislation of any State giving effect to them are to govern the contract, what may be the nationality of a ship, the carrier, the shipper, the consignee, or any other interested person.注意,只要提单上面照实记载了装货港,提单不一定要在装货港签发。
See “Atlas”《海牙规则》的各条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其中规定:①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
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3.什么样的货物适用?(To which cargoes do they apply?)Article I (c)"goods" includes goods, wares, merchandise and articles of every kind whatsoever, except live animals and cargo which by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 and is so carried;装运活动物和甲板货,海牙维斯比规则不管,因为这是特殊风险。
但是注意,海牙维斯比规则不管的甲板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货物必须实际装载在甲板上;第二,货物装载在甲板上的事实必须记录在提单中。
4.责任期间(To which state of voyage do they apply?)(e) "Carriage of goods" covers the period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o the time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其实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没有使用责任期间这个概念。
而仅仅是在这条里为“货物运输”确立了一个定义: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下船舶为止。
国内很多海商法的教材把这条简单地理解为“舷到舷”(Rail to Rail)或“钩到钩”(Tackle to Tackle)的责任期间原则,即认为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的期间为自货物在装货港吊上船舶吊杆或吊车的吊钩时或自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时起,到货物在卸货港脱离吊钩时或越过船舷时止。
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因为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对于货物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所受损失概不负责。
不妨来参考一下Scrutton的解释:The function of sub-rule is to assist 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identifying the first and last operations ofthose which together consti tute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he words “loaded on” do not mean that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II apply only to that part of the operation of loading that takes place after the goods cross the ship’s rail. Similarly goods are not discharged before they have been put into a lighter alongside. It is clear from Article III rule 1 and 3, that the carrier may have obligations before the operation of loading begins.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延长责任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