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取时的真 实性和任意性成为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因此, 无论是大 陆 疑人在诉讼 中的主体地位 , 赋予其在接受讯 问时享有沉默权、 律师在
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一套完整 的诉讼程序对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加 场 权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 拘传犯 罪嫌疑人 的时间最长不得
序尤其是侦查程序 中用以获取犯罪证据或其他 涉案线索, 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肯定讯问正当性的同时, 以程 序规范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应成为当前改革刑事讯问制度 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侦 查讯 问 口供 程序 正 义 沉默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90 9 (0 90 .5 . 10 .5 22 0 ) 60 0 0 12
( ) 二 强制讯 问现象普遍
我国刑事侦查讯 问具有强制性的特性 , 警察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 如实交代罪行 。 强制性体现在讯 问地 点、 时间的选择以及 对侦 查人员
发展 , 但仍然无法满足全面“ 原” 还 犯罪 的要求 。
( ) 二 防止 恣 意 , 障人 权 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一
、
侦查讯问的概念及功能
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 定程序 以言词方式 向 犯罪嫌疑人查 问案件事实和其 它与案 件有关 问题 的一种诉讼活动 。
一
般人陈述相 比,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更能全面反映案件 的各个细
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进行 的努力 。 但在实践中, 由于法律规
节, 并能打通侦查活动 中的各个环节 , 随着犯罪活动 的日 益秘密化 , 高 定 的不可操作性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缺乏保障而得不到实现 。 另外 ,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随着新型犯罪方式的出现,运用秘密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已不可或缺。
但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强隐蔽性和立法的不完善性,在对侦查破案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弊端。
一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完善立法的设想。
标签:秘密侦查;现状及不足;立法设想一、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现状及不足(一)立法现状《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均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第2编“侦查”一章中新增第8节“技术侦查措施”,用一节的篇幅对技术侦查予以明确规定。
199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术侦查的保密及材料移送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2000年第六次全国公安技术侦查工作会议通过了《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共8章50条,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审批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技术侦查装备技术建设、机构和队伍管理等各方面做了规定。
2000年公安部发布《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刑事特情的建立、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2001年公安部禁毒局制定发布了《缉毒特情管理办法》(试行),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二)不足隐忧1.立法覆盖面不全。
前文所述,目前虽有技术侦查和部分内线侦查的立法,但外线侦查基本上游离于法律之外,由侦查机关自行掌握,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视野。
这充分说明我国秘密侦查立法还很不成熟,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实施外线侦查时,无法律依据,更谈不上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法外侦查”,这无疑为秘密侦查权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侵害。
2.有关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过低。
国外的秘密侦查,都是规定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或专门的刑事法律中。
论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 国《 事诉讼 法》 公 安机 关 办理 刑 事 刑 和《
《 刑事 诉讼 法 》 9 第 3条 和《 公安 机 关 办 理 刑事 案件 程序 规定 》 19条 分别 规 定侦 查 人 员讯 问犯 第 7 罪 嫌疑人 时 , 当首 先讯 问其 是否 有 犯罪 行 为 。此 应
侦查讯 问是刑 事案 件 侦查 中常用 的侦查 措施 ,
在和侦查 机关的直 接对 抗 中 , 罪 嫌 疑人 的权 利 常 犯
讯 问中 的程序 纠纷 , 对 侦查 机关 羁 押犯 罪 嫌疑 人 并 和讯 问 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 , 这样 , 人员在讯 问犯 侦查
罪 嫌疑人 时不 再享有 绝 对 的支 配权 , 权力 运 行 的任 意性 受到 限制 , 非法讯 问亦能有所控 制 。
手段 。
( ) 大 对 刑 讯 逼 供 的 查 处 力度 三 加
束 , 完善侦查讯 问的外部监 督机制 , 侦查讯 问 还需 使
主体 的权 力得到必要 、 合理 、 效的限制 。 有 ( 建立 司法审查制度 一)
对 刑讯逼供 等违 法行 为 进行 惩 罚 , 保 障侦 查 是
讯 问监 督机制运行 不可缺少 的环节 。 目前对刑讯 逼
( ) 二 强化检 察监督
有被非法侵 犯之 虞 , 实践 中亦 时 有 出现 。建立 充 分
保障犯罪 嫌疑人权利 的侦查讯 问制度 已经成为 当前 刑事诉讼 改革 的重 要 内容 。侦 查讯 问制 度 的改 革与
完善, 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 , 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兼 顾保 障人权与控 制犯罪 , 既加强 “ 利保 障” 权 又合 理 “ 制约权 力 ” 应成 为 我 国侦 查讯 问制 度改 革 与 完 善
善讯 问对 象的权利保 障机制 ; 明确和规 范讯 问的基 本程序 ; 建立侦 查讯 问的规 则体 系; 完善好 若干 配套 制度 。 关键 词 : 查讯 问 ; 侦 制度 ; 改革 ;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9 8 5 D 1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7 6 5 2 o )3一 0 1 0 l 1— 8 X( 0 9 0 o 7 — 4 6
谈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以及后续行为 我 国的 民诉法对 于在 何阶段提 出增加 、变换 当事人 没有具 体的时 间规定 ,在实践 中一般是在 第一次开庭 的辩论 结束前 。 由于 民事诉讼 证据规定》 明确规定
了举证 期限 ,伴 随增加 、更换 当事 人而来 的是 新的答 辩 、举 证期 限的确定 以及审理期 限的推延 。在 这里笔 者觉得 要从证据 的角度来 分析该 问题 具有较 强的直观 性 如果 当事人 提 出的增加 、更换 当事人的证 据是属 于在举 证期限 内 已经提 出的证据 ,只不过在开 庭的时 候再 明确 提 出增加 、更换 当事人 的请求那么应该 允许
其在第一次 开庭辩 论结束 前提 出这些 请求 。如果 当事 人提 出的增加 、更换 当事 人的证据是 不属于在举证 期 限内 已经提 出的证 据而且 不符合 “ 的证 据”规定 的 新 话 ,应该 予以驳 回不予审 查。在本案 中 ,被告 乙是 在 开庭的 当场 才提供 与丙之 间的销售合 同的 ,而该销 售 合同在 乙接 到应诉 通知书前 已经签订并 由乙 占有 。因
文章编号 :10— 16(01 2() 04— 2 09 96 21 )09 一 29 0 C
19 年修 改的 ( 96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下 2 、对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不合理 称 ( ( 刑事诉 讼法 )在很大程 度上完 善 了我 国的侦查 我 国法律 和司 法解释 对犯 罪嫌 疑人如 实陈 述义 务 讯 问制度 。然而 ,随 着公 民权 利观念 日益增 强、刑事 的规定 与国际通行 的禁止强 迫 自证其 罪原则存在 明显 司法改革 的深入以及制 度本 身的缺 陷 ,问题逐 渐 凸显 的冲突 。而 且 ,如 实回答义 务也有悖干 我国刑事诉 讼 出来 。在 刑事诉讼 法 的再 次修改 中 ,应该对 这项 法 中关于 举证责任分 配的规 定。侦查机 关行使追诉职 制 度进行完善 。 能 ,应 当承担证 明犯罪嫌疑 人有罪的 举证 责任 ,那 么 现行侦查讯 问制度存在 的问题 规 定犯 罪嫌 疑人如 实 回答讯 问人 员问题 的义务 ,实际 ( )法律规 定不 完善 一 上是将 举证 责任 转加 给了犯罪嫌疑 人。 1 、对侦查讯 问的时 间规定存在不足 3 、犯罪嫌疑人缺 乏有效的 申诉 、控告方式及途径 首 先 , 刑 事诉 讼法 缺 少对 处于 羁押状 态 的犯 尽管 法律 明确规 定犯 罪嫌 疑人 的诉讼 权利 受到 侵 罪嫌 疑人讯 问可持续 的时 间规 定 。其次 ,没有 明确讯 犯 、人 身受 到侮辱 时 ,有对 其造成侵 害的司法人 员进 问开始的时 间点 。因此 ,实践 中夜 间讯 问成为普 遍现 行 申诉 、控 告的权利 ,也有聘 请律师 代为 申诉 、控 告 象 ,这也为违法逼 取 口供提供 了条件 。“ 再次 ,法律没 的 权利 ,但 权利 的实现没有相 应的保障措 施 ,而且 在 有对 两次讯 问之间的时 间间隔进 行规范 。对于处 在羁 人 身 自由受到一定 限制 的情况下 ,也难于取证 。 押状 态的犯 罪嫌 疑人而 言 ,被连 续讯 问、疲劳讯 问的 ( 二)实践 中侦查讯 问存 在的问题 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 1 、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执法办案询问制度
执法办案询问制度一、询问目的和原则询问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相关证据,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询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规定。
2. 公正公开原则:询问必须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偏袒和不公。
3. 证据优先原则:询问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猜测和推断。
4.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询问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二、询问主体和客体询问主体是指有权进行询问的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询问客体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
三、询问对象的选择询问对象必须是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或是能够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的相关人员。
在选择询问对象时,必须根据案件情况和证据收集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筛选。
四、询问前的准备在进行询问前,办案人员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包括熟悉案情、制定询问计划、准备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等。
同时,还要合理安排时间和场地,确保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询问内容和程序询问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证据,询问程序则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在询问过程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不当手段。
六、询问时限和地点询问时限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期限制。
询问地点则必须在执法机关或指定的场所进行,确保安全和保密。
七、询问记录和证据询问过程必须进行记录,记录内容要全面、准确、清晰。
同时,询问获得的证据要妥善保存,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询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为了确保询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要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在询问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询问的监督和救济当事人有权对询问过程进行监督和救济。
如果发现执法机关或办案人员有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
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
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
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
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
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
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
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
简论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缺陷
侦 查讯 问定位的不 当
侦 查 讯 问 定 位 的 不 当 具 体 体 现 在 侦 查 的 含 义 和 任 务 的 界 定 之 中 。 刑 事 诉 法 中 的 侦 查 ,是 侦 查 机 关 为 提 起 和 支 持 公 诉 而 进 行 的 调 查 作 案 人 和 案 件 证 据 的 活动 。 侦 查 的 基 本 任 务 一 是 查 明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二
关 系 , 已 成 为 各 国 侦 查 、 司 法 机 关 积 极 努 力 解 决 的 问题 。 在 我 国 ,特 定 的 大 陆 文 化 传 统 使 我 国 选 择 了 严 厉 控 制 犯 罪 、维 护 社 会 安 定 的 价 值 观 , 同 时 长 期 的 集 权 主 义 传 统 及 严 格 的 家 庭 宗 法 观 念 造 成 我 国 极 其 强 大 的 国 家 观 念 和 极 其 弱 小 的 个 人 权 利 意 识 。 在 许 多 人 包 括 侦 查 人 员看 来 ,面 对 国家 利 益 、 社 会 利 益 , 牺 牲 犯 罪 嫌 疑 人 利 益 不 算 什 么 。 任 何 个 人 利 益 ,特 别 是 已 经 成 为 国 家 权 力 约 束 对 象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利 益 ,和 惩 罚 犯 罪 的 需 要 相 比 , 当 然 应 被 置 于 次 要 的
简论我 国侦查讯 问制度 的缺陷
郑 骞
(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浙 江余 姚
3 50 ) 14 0
摘 要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等 法律 、 法规对 侦 查讯 问活 动作 了比较 完 整 的规 定 ,但在 司法实 践 中 ,侦 查
办 案 人 员过 分 依 赖 口供 ,从 而 不 择 手 段 获 取 口供 的现 象屡 见 不 鲜 , 其 根 本 的 原 因在 于 我 国侦 查 讯 问 制 度 存 在 着 不 少 缺 陷 , 本 文 重 点 分 析 了我 国现 行 侦 查 讯 问 制 度 中存 在 的 各 种 缺 陷 。 关 键 词 :侦 查 讯 问 制度 缺 陷 口供
我国刑事侦讯制度:特点、问题及基本认识
( ) 事侦讯 制度 的设 计本 身是 出于有利 于侦 一 刑 查的考虑 。刑 事侦讯 制度 的 价值是 保 证 侦查 利益 的 需要 , 在侦查 利益和犯罪嫌 疑人及其 他受侦讯 影 还是
响人 的利 益之 间予 以适 当 的平衡 , 是判断这 项制度 性
的刑事诉 讼法律 规范又是 高度一致 的 , 只是前者 是对 后者 的补 充和细 化 , 它们一致 的基础 在于为侦查 利益
第 6期
文章 编 号 :N 3—14 / 2 1 )6 2一 8 C5 13 D(0 0 0 —0 O
法 学 论坛
我 国刑事 侦讯 制度 : 点 、 特 问题 及基本 认识
牟 军
摘 要: 与西方主要法治国家比较, 国刑事侦讯制度具有以下四个鲜明特点 : 我 第一, 刑事侦讯制 度的设计本身是出于有利于侦查的考虑; 第二, 刑事侦讯具有显著的强制性特征; 第三, 刑事侦讯具有 闭合性和单向性特点; 第四, 侦讯程序基本属于行政化的办事规程。从理性的 角度看, 刑事侦讯的这
2
我 国 刑 事 侦 讯 制 度 : 点 、 题 及 基 本 认 识 特 问
保 侦讯 者能够 获 取 其 口供 而 且 是 可靠 的 口供 。这些
交代 , 对犯罪 嫌疑 人都 具 有 明 显 的压 制性 和 强 迫 性 ,
都为侦 讯 的顺 利 进行 , 实现 侦查 的 目标 提供 了丰 富的 权 力资 源和手 段保 障 。 ( ) 事侦讯 具 有 显著 的 强制 性特 征 。与 英美 二 刑
过侦讯 获取嫌疑 人 的口供则是 服务于侦查 利益 , 实现 侦查 目标的集 中体 现。我 国上述 有 关刑 事 侦讯 的法
论刑事侦查程序中讯问制度的完善
(二)在我国,侦查人员在办案程序中还存在着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我国口供被作为破解案件最主要的证据,许多的案件只要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办案人员就能将其作为证据而草草结案,这就导致了一些不良风气的产生。为了提高案件的办案效率,完成规定的任务,办案人员还会采用违法的手段去获取嫌疑人的口供,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明问供等违法方式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一些办案人员为了办案效绩,仍然会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去使用这些手段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这些年里,也不乏这些案件发生,虽然有的被时间给掩埋,但还是有一些案件被人们所发现,找到案件的事实真相,使被冤枉的人沉冤得雪。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也是让中国人民为之震动的,就是聂树斌案,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为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同年的四月二十七日,被执行了死刑。这个案件看似是毫无问题可言,但就是这个聂树斌死后二十二年之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审判,最后被撤销原判,宣告改判聂树斌无罪。这是令中国人民都很重视的一桩案件,这不仅关乎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名誉和生命,而且还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那么为什么在受害者死后二十二年后又被宣判无罪呢?为什么当时的判决会是有罪并且执行了死刑呢?当时聂树斌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又经历了什么呢。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虽然大家都众说纷纷,但是我们能知道的是一个生命就这样没了,那么这又该怪谁呢?在我国的侦查讯问过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那么回答的规范,怎么样才算如实答复呢?这一切都可能由侦查人员来衡量,在讯问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事实与其案件事实不符合,或者说侦查人员不相信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事实,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事实与其心中所希望的那样,这就导致了虚假供述和许多的冤假错案。在我国的许多刑事案件中,出现过许多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等违法方法而断定犯罪嫌疑零二年五月三十号,河南省鹤壁浚县梨阳镇东马庄村一家三口被杀,案件现场惨不忍睹,在这庄灭门惨案中,村民陈连荣及其儿子和女儿在家中被杀,凶手作案手段残忍,令人发指。这起命案的发生也给当地公安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一个新建的城市,发生了一起凶杀案,顿时人心惶惶。这起“5·30”案件惊动了省厅和公安部,当地的党政领导也有巨大的压力。在侦察的过程中,参与案件的警力人员高达一百余人。马延新做梦也没有想到,在案发后三个月的最后一天,自己竟然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杀人凶手。同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马延新被批准逮捕。但在当时,根本没有确切的证据去证明马延新就是杀人凶手,但当时的时间十分紧急,三个月过去了,转眼间案件侦破马上就要到了军令状的最后期限,但案件的侦查工作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伴随着一个一个的线索被否决,公安部的专家和当地的公安局领导都如坐针毡,在一个特殊的日子里专案组动用了一个特殊的手段,就是“测谎”。为了解决当时的燃眉之急,专案组聘请了当时最权威的测谎专家,中国某知名大学心理测试中心主任,某著名测试专家,根据当事人的回忆,测谎专家仅仅问了几句话,就断定了他是凶手,随即马延新就被收押,巧合的是刚好那一天是公安局长立下三个月破案的“军令状”的最后一天,似乎有如神助一般,靠着这神秘的测谎,马延新成了这桩“灭门血案”的凶手。仅仅因为一个虚无缥缈的测谎结论,就断定了一个人是不是凶手,更奇怪的是在另一个案件中,当时协助侦破这个案子的专家,正是本案中的著名知名测谎专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九年九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在处理案件中��
论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
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困境1.现有立法位阶较低,不符合技术侦查行为的法律要求。
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且不公开,其规范的内容有涉及可能影响人身自由的侦查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的要求,另外用国际人权公约所确定的准则来审视我国当前的技术侦查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秘密录像、电子侦控、秘密监听等一系列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技术侦查行为显然是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相冲突的。
2.对技术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内部规定虽然给侦查机关进行技术侦查提供了操作依据,但由于该规定的不公开性,造成公民对技术侦查行为监督的法律缺失。
除了社会公众和其他机关监督乏力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侦查权的运行无从监督,可能导致滥用。
二是技术侦查行为对象权利被侵害而无从救济。
3.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效力的缺失。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技术侦查纳入,造成技术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合法性受到置疑,取得的证据效力也陷入困境,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材料的运用难以有统一的做法。
技术侦查行为的域外立法考察一.关于技术侦查行为的专门立法; 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对监控型秘密侦查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及程序作了专门的立法, 为执法机关适用监听及其他通讯监控手段提供了法律授权依据。
(二)技术侦查行为实施的法律要求1.令状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下,侦查主体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需要获得相应的司法令状。
超越许可期间的技术侦查行为同没有获得司法令状的技术侦查行为一样都是违法的。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没有时间申请司法令状的,也需要在规定的期间内补充申请相应司法令状.2.案件性质要求。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易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手段,必须要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不能为了追究轻微的犯罪而采取严厉的刑事侦查手段,这是侦查比例原则在技术侦查行为中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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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刑事诉讼法学试题的全部内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请将所有答案标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试题纸上请勿答题。
严禁在答题纸上留下姓名、考号等任何标记,否则该卷无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审判管辖2、间接证据3、审判监督程序4、辩诉交易5、复奏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 什么是“当事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些人属于当事人?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条件、拘留的对象和拘留的时限作了必要的修改,请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中,哪些属于刑诉法的特有原则?4。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条件和适用回避的人员是如何规定的?三、区别下列各组概念(每小题15分,共30分)1、上诉、抗诉、申诉2、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请说明这三种拘留的区别。
四、论述题(要求有分析,有层次地展开论述,20分)我国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方式做了一系列重要的修改,概况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请将所有答案标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试题纸上请勿答题.严禁在答题纸上留下姓名、考号等任何标记,否则该卷无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回避2、传来证据3、两审终审制4、当事人主义5、神明裁判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是如何规定的?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请说明这三种不起诉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三、区别下列各组概念(每小题15分,共30分)1、传唤、拘传、拘留2、二审、再审、提审四、论述题(要求有分析,有层次地展开论述,20分)(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请将所有答案标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试题纸上请勿答题.严禁在答题纸上留下姓名、考号等任何标记,否则该卷无效。
论我国侦查制度
论我国侦查制度引言:侦查制度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来经历了持续的改革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本文将就我国侦查制度的历史背景、法律基础、组织架构、程序规定和改革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历史背景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侦查活动。
古代中国强调“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侦查活动在战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代的侦查制度是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渐形成的。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侦查制度逐渐建立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法律基础我国侦查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侦查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侦查活动的程序和要求,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组织架构我国侦查制度的组织架构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察机关等。
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监察机关负责侦查职务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等。
这些机关分工协作,形成了相互配合的侦查体系。
四、程序规定我国侦查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要求,其中包括侦查许可的原则、侦查取证的方式、侦查活动的时限等。
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必须遵守这些程序规定,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改革发展我国侦查制度的改革发展始终与社会现实和司法改革紧密相连。
近年来,在司法领域深化改革的推动下,我国侦查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和进步。
例如,依法采取人证物证相结合的侦查取证方式,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了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结论:我国侦查制度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完善,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侦查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如何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何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等。
通过进一步完善侦查制度,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将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
第五讲 侦查制度
• 讨论:两种侦查制度的利弊?
中国刑事侦查制度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135条。 • 基本上属于审问式 • 特点
– 侦查手段多样、广泛 – 对侦查手段的使用基本没有限制 – 犯罪嫌疑人权利受限
• 没有沉默权 • 羁押期限较长
–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
• 审查批准逮捕 • 审查起诉 • 日常性监督
• 侦查模式
– 法律赋予侦查机关较大权力
• 广泛的一般性侦查手段: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 鉴定、侦查实验、对质和辨认等。 • 强行侦查手段: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查封、扣押和通缉 等。 • 强行手段的适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幅度较大。
– 侦查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有较大的自由
• 侦查手段的决定权 • 侦查人员对侦查措施适用条件的掌握比较自由 • 侦查机关对诉讼手段有选择权
第五讲 侦查制度
本讲内容
• • • • 什么是侦查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中国的刑事侦查制度
侦查机关
刑事被告人
法官
什么是侦查制度
• 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 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我国是国家公安机关、国家 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在办理 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 关的强制性措施。Βιβλιοθήκη – 律师介入侦查,第96条。
• 我国现行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侦查手段不节制 – 某些侦查手段不妥甚至违法 – 侦查监督的局限性和形式化
• 讨论:如何完善中国侦查制度?
案例
•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 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 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 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 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 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 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 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林哲【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对于固定证据、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保护被追诉人和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目前来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当以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严格保密四大原则为基础,逐步细化、改进该制度,并辅之以必要的保障措施,从而实现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侦查阶段中的良性运作.【期刊名称】《安徽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7)002【总页数】5页(P124-128)【关键词】讯问;录音录像;全程同步;真实【作者】林哲【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31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基础理论1.1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诉讼价值近年来,各种刑讯逼供事件屡屡见诸于媒体,一幅幅触目惊心的犯罪嫌疑人被殴打的照片,一次次声泪俱下的被告人对刑讯逼供的控诉,让人们不得不反思在当前的中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刑讯逼供这一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毒瘤”。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建立完善而健全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最有效的良方之一,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价值:1.1.1 便于及时、完整地固定证据,为庭审中的质证和采证创造良好条件单纯采取讯问笔录来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方式可谓弊端丛生。
第一,讯问效率会受到影响。
因为人工记录的速度一般慢于人说话的速度,所以往往会出现侦查人员讯问以及犯罪嫌疑人回答讯问后,等待记录人员记录的情况。
第二,完整性难以保证。
讯问笔录由侦查人员制作,作为控诉方,其更倾向于记录下对己方有利的内容,而忽略对辩护方有利的证据,从而造成讯问信息的缺失,间接导致法官无法清晰、准确地了解讯问的全过程。
与讯问笔录相比,录音录像在固定证据方面显然更具优势。
首先,录音录像可以同步记录下整个讯问过程的情况而不遗漏一点内容,能够保证讯问信息的完整性。
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保障机制
I‘三矽 意 加 重 医 疗 机 构 举 证 责 任 初 步 形 成 防 御 性 医 疗 进 、 行 反
与理 性 思
考三
个
阶段
形
,
成
了案件
案由
、法 律 适
用
的责任鉴定
三 个 双 轨制 的二 元 结 构 。 这 种 二 元 化 的 医 疗 损害责任体 系造 成
了受 害患者一
方相互 之间的矛盾 ,
损害了全 体患者的利益 并 ,
辩 护 方 的程 序选择权 。
在程 序设 置 上 ,
应 当充分保 护被追诉人 的 正 当权利 在 .
录音 录像 结 束后 应 当保 障辩 护 方 对 录 .
音 录像材料的使 用 权 。
( 摘 自《当 代 法 学 ~2 0 0 9 年 第 4 期 )
A
国现 行 的医疗损 害责任制度经 历 了限制 患者赔偿权力 、
损 害责任 。 第三 ,确 立 医 疗 过 失 的一 般标 准 。 即 医 疗机 构 违 反 注
意 义 务 即存 在 医 疗 过 失 。 第 四 , 确定 医 疗 损 害 责任 纠 纷 案 件 的
举 证 责任规则 。 在 医 疗 技术损 害责任 中 ,应 当 由受害患 者一 方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在 医 疗 伦 理 损 害 责 任 中 实 , 行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原 ,
告 负担 医疗 违 法行 为 、 损害事实 和 因果关 系要 件 的举证 责任 。
对 医 疗 伦 理 过 失 要 件 实 行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在 医 疗 产 品 损 害 责 任
中一 ,
般 由受害 患 者 举 证
。
第五
适用统一
,
的人身损 害赔偿标 准
侦查讯问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侦查讯问制度篇一:论我国的侦(侦查讯问制度)查讯问制度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
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
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
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
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
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
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
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
侦查机关工作制度
侦查机关工作制度一、总则侦查机关工作制度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规范侦查行为、保障侦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侦查机关工作制度应当遵循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侦查工作。
二、侦查机关的组织和职责1. 侦查机关的组织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等。
各级侦查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侦查部门,负责办理刑事案件。
2. 侦查机关的职责(1)收集、固定、提取犯罪证据;(2)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3)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4)协助其他国家机关调查取证;(5)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6)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侦查行为规范1.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查封、冻结、通缉等侦查措施。
采取侦查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遵守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侦查手段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使用科技手段进行侦查,提高侦查效果。
使用侦查手段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侦查期限侦查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侦查期限办理刑事案件。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上级侦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侦查期限。
四、侦查质量保障1. 证据制度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固定、提取、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确实性。
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3. 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侦查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辩护律师提供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等便利。
辩护律师提出的合法辩护意见,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采纳。
五、侦查效率提高1. 案件办理流程优化侦查机关应当简化案件办理流程,提高办理速度。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采取专案办理方式,确保案件高效、公正办理。
浅谈侦查询问录音录像制度保障机制
浅谈侦查询问录音录像制度保障机制侦查问询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侦查问询,警方可以获取证人、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的证言和说明,有力地支持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工作。
为了保障侦查问询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性,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关的保障机制,其中包括侦查问询录音录像制度。
本文将就侦查问询录音录像制度的保障机制进行探讨。
一、侦查问询录音录像制度的基本概念侦查问询录音录像制度是指在侦查问询过程中,对相关当事人的询问和陈述等行为进行录音或录像记录,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这一制度的出现,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讯问人权利以及提高证据的可靠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侦查问询录音录像制度已经成为司法活动中的基本保障措施。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一制度的规定和实施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我国,侦查问询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取证失实和不当行为,促进侦查工作的合法和有效进行。
1. 法律规定保障侦查问询录音录像制度的保障机制首先在于法律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侦查问询录音录像的情形和程序,要求在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对被讯问人的询问和陈述进行录音、录像记录。
法律的规定为侦查问询录音录像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该制度的保障和执行。
2. 技术设备保障侦查问询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需要依赖于相关的技术设备保障。
警方和侦查机关需要配置专业的录音录像设备,并保证设备运转的正常和录像录音的质量。
技术人员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以便在侦查问询过程中随时录音录像,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监督保障侦查问询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保障。
在侦查活动中,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人员,对侦查问询的录音录像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录音录像的程序合法和过程规范,杜绝不当干预和篡改。
公安机关内部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侦查问询录音录像制度的监督,对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时间限制。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等问题的发生。
下面是关于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讯问时间的开始和结束要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开始时间应当在接受传唤之起3个小时内,结束时间应在22时至次日8
时之间。
这个时间规定是为了确保被讯问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休息和调整,保障其身体健康。
其次,讯问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在
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公安机关最高检查机关的批准,延长讯问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讯问时间要以必要为限。
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讯问人的权益,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讯问。
讯问的时间不宜过长,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讯问过程中应当有律师的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讯问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讯问过程。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讯问人与律师的沟通和会见,确保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总的来说,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操作,并保障被讯问人的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样不仅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刑事侦查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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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
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
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
件事实。
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
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
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
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
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
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
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体现了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
侦查人员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隐瞒事实,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里较量的过程。
第四,直接性。
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解除,一问一答。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对侦查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规定不完善。
另外,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规定的较为笼统。
对于每次讯问的时间、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总共讯问的次数等未予以明确。
讯问的地
点规定为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这也给了侦查机关较大的裁量权。
第二,未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权利。
《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前的告知义务。
在其他国家,多数规定了讯问前犯罪嫌疑人有自我辩护、聘请律师等权利。
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犯罪嫌疑人应享有沉默权,但是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
告知义务的缺失,使犯罪嫌疑人不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尤其在存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往往忍气吞声。
第三,侦查讯问过程缺乏有效地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主要由检察院进行监督,而且属于事后监督,审查起诉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来确定是否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
监督手段较为单一,而且力度不够。
三、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第一,健全侦查讯问的具体规定。
在侦查讯问的时间上,应明确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每两次讯问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分钟,确保犯罪嫌疑人正常进餐、饮水、上厕所,应禁止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于侦查讯问的地点,对于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将讯问地点固定化,如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看守所或者其住所。
第二,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
在讯问前,犯罪嫌疑人有权被告知讯问的时间、地点、涉嫌的罪名及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等。
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在其被讯问时,律师可在场,以保障其相关权利的实现。
另外,我国可以有限度地引进沉
默权制度。
英美等国均将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予以规定,但是也存在一定争议。
我国应避免照抄照搬,有限度地引起该制度。
第三,加强对侦查讯问的法律监督。
应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监督,如果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适用。
对侦查讯问的全过程应当录音录像,以保证侦查讯问的合法性、真实性。
另外,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讯问环节存在的问题有权向检察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