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社保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问: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统筹外费用,如过年过节获得的各种津贴,生活、医疗、丧葬费用等补贴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退休人员从原企业领取的统筹外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退休员工统筹外的各种费用是否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
(1)以下是关于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2006年12月31日底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结余未使用完的,则支付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货币资金”等;如果没有结余或结余使用完毕后,则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支付统筹外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记“货币资金”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8.09•【文号】财税字[1995]81号•【施行日期】1995.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税字[199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四、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五、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七、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的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稳岗补贴的财税处理一、关于稳岗补贴的政策背景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有关要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范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1)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2)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2)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稳岗补贴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
政策2: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9号)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1)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明细详解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明细详解细解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项⽬-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收⼊总额的确定:1、收⼊总额:(1)销售货物收⼊:⼗三种销售⽅式。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
(2)劳务收⼊:(⼀般是指营业税劳务收⼊)劳务是⽆形的商品,是指为他⼈提供服务的⾏为,包括体⼒和脑⼒劳动。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3)转让财产收⼊:(可以办理产权转移⼿续的资产)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对外投资⼊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5)利息收⼊:是指企业将资⾦提供他⼈使⽤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占⽤本企业资⾦取得的收⼊,不包括纳税⼈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款利息等收⼊。
(6)租⾦收⼊;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权取得的收⼊。
(7)特许权使⽤费收⼊: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权取得的收⼊。
(8)接受捐赠收⼊:是指企业接受的来⾃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货币资产:均并⼊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并⼊当期应纳税所得。
受赠⾮货币资产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题】某企业2009年12⽉接受捐赠设备⼀台,收到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付运输费⽤0.8万元,该项受赠资产应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固定资产:10+1.7+0.8=12.5(万元)应纳税所得税额:10+1.7=11.7(万元)应纳所得税=11.7×25%=2.93(万元)(9)其他收⼊:(企业其他收⼊按照实际收⼊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时再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3.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4.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5.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适用收入准则。
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
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1.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2.购进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00贷:银行存款300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借:管理费用60贷:累计折旧60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5.2021年末: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企业所得税扣除的规定

问题一、关联企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问题二、食品企业为营业员报销健康证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该项费用可以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三、企业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企业所得税需要确认收入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文件三项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问题四、股东向企业捐赠资金,企业接受这部分资金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 确定税前收入:企业需要准确计算员工的税前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
2. 扣除社保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需从员工税前收入中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扣除标准费用:依据税法规定,企业需从员工收入中扣除标准费用。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标准费用扣除额为每月5000元。
4.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扣除社保公积金和标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5. 应用税率表: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参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6. 计算应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出应缴税额。
7. 扣缴税款: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计算出的应缴税额,并代为上缴税务机关。
8. 发放工资:企业将扣除个税后的工资发放给员工。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本:假设某企业员工张三,2023年3月的税前收入为10000元,其中包含基本工资8000元,奖金2000元。
企业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共计2000元。
张三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税前收入:10000元- 扣除社保公积金:10000 - 2000 = 8000元- 扣除标准费用:8000 - 5000 = 3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应用税率表:根据税率表,3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 计算应缴税额:3000 10% - 210 = 300 - 210 = 90元(应缴税额)- 扣缴税款:企业从张三的工资中扣除90元,代为上缴税务机关。
- 发放工资:张三实际到手的工资为8000 - 90 = 7910元。
通过以上步骤,企业便完成了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如员工有多项收入来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都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税法规定进行详细计算。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 政府补贴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政府补贴问题1:企业的政府补助金如何入账?交所得税吗?解答: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根据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形式不同,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两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通常情况下,相关补助文件会要求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
长期资产将在较长的期间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有两种处理办法可供企业选择,一是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使用逐步结转入损益;二是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之外的政府补助。
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收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给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1.总额法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的冲减。
2.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冲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1.总额法先按照补助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通过折旧或摊销等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2. 净额法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所得税对企业补偿收入的税务规定解析

所得税对企业补偿收入的税务规定解析所得税是一种按照税法规定对个人和企业所得收取的税费。
在企业经营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侵权行为等,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为了补偿企业的损失,可能会获得补偿收入。
本文将针对企业补偿收入的税务规定进行解析。
1. 企业补偿收入的定义企业补偿收入指的是企业在遭受损失后,由保险公司、侵权方或其他第三方赔偿所得到的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企业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修复设备、补偿员工工资等。
2. 补偿收入的税务性质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企业补偿收入属于“其他收入”范畴,需要计入企业全年所得额中,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3. 企业补偿收入的税率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补偿收入的纳税率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
通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例如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等,税率可能有所调整。
因此,在计算企业补偿收入的应纳税额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税率进行计算。
4. 税前扣除和税后补偿有些企业在接受补偿之前,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税前费用,例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费等。
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从企业补偿收入中减去。
而补偿收入到手后,仍然需要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5. 补偿收入的税务申报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将补偿收入计入所得额,并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需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详细列示补偿收入的来源和金额,以便税务部门核查和监管。
6. 补偿收入的税务合规企业在处理补偿收入时,需要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合规。
例如,企业应及时申报补偿收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保留相关的票据和证明材料以备查验,避免出现逃税和税务风险。
总结:企业补偿收入是企业在遭受损失后获得的经济补偿。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这种收入需要计入企业全年所得额中,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
在处理补偿收入时,企业应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税务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截止2013年2月04日519-748)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至2013年2月04日)748·技术转让含配套设备,配套设备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013-02-04) 747·婚后财产转让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2013-02-04)746·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02-04) 745·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013-02-04) 744·股民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02-04) 743·社保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02-04)742·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02-04)741·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02-04)740·开发区内无偿代建政府体育设施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01-28) 739·房地产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如何处理?(2013-01-28) 738·被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2013-01-28) 737·满足哪些条件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2013-01-28)736·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2013-01-21)735·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能否开办新企业?(2013-01-21)734·国税局代开发票是否可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13-01-21)733·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2013-01-21)732·如何处理以“还本”方式销售商铺的行为?(2013-01-21)731·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2013-01-21)730·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购买时间?(2013-01-21) 729·提供外派海员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2013-01-21)728·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返还手续费的比例是多少?(2013-01-14)727·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是否缴纳消费税?(2013-01-14)726·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2013-01-14)725·用于日常餐饮调制的料酒企业是否要缴纳消费税?(2013-01-14)724·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2013-01-14)723·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零头是否可以免征税款?(2013-01-14)722·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否可以领购发票?(2013-01-14) 721·临时占用耕地恢复原状后是否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2013-01-14) 720·函授学校占用耕地建设教育用房可否免缴耕地占用税?(2013-01-14) 719·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可否免车购税?(2013-01-14)718·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2013-01-07)717·购进油漆用于粉刷门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3-01-07)716·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货物运输配载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业剪贴发票,开具的内容是运费,可...(2013-01-07)715·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3-01-07)714·既有生产又兼营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可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2013-01-07)713·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需要认证?(2013-01-07)712·企业职工为本企业推销加盟品牌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税?(2012-12-17) 711·个人转租房屋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2012-12-17)710·作者从电影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如何缴纳个税?(2012-12-17) 709·企业无偿赠送房产给投资者本人或家属是否缴纳个税?(2012-12-17) 708·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发票可否税前扣除?(2012-12-17) 707·公司因担保所造成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2012-12-17)706·软件生产企业如何确定“获利年度”?(2012-12-17)705·保险公司的哪些准备金支出可税前扣除?(2012-12-17)704·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2012-12-10)703·市足协组织经费由旅游局拨款的足球赛,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12-10)702·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实际发生的两项费用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2012-12-10)701·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2012-12-10)700·政府所办学校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模拟开办面向学生营业的酒吧和客房是否应缴纳营...(2012-12-10)699·网络公司的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2012-12-10) 698·取得境外单位支付给中国劳务人员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2012-12-10) 697·建筑企业境外施工是否在境内缴营业税?(2012-12-10)696·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能否汇总申报消费税?(2012-11-26) 695·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2012-11-26)694·从何时起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需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2012-11-26)69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时间是否有新的规定?(2012-11-26) 692·受托代销二手车企业什么情况下不征增值税?(2012-11-26)691·航空公司空勤人员取得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是否缴纳个税?(2012-11-19) 690·出口企业将从其他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口,应如何计算退税?(2012-11-19)689·用于农业大棚的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2012-11-19)688·企业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是否允许?(2012-11-19)687·如何给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11-19) 686·企业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给购货方的联次?(2012-11-19)685·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可否税前扣除?(2012-11-19)68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11-05)683·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012-11-05)682·发放给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员工的福利可否税前扣除?(2012-11-05)681·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可否享受加计优惠?(2012-11-05)680·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2012-10-29)679·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其作为营业成本的佣金、手续费支出,能否在税前据实扣除?(2012-10-29)678·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应...(2012-10-29)677·企业在09年有一笔业务当时没有计入成本,也未在税前扣除,现在是否仍然可以扣除?(2012-10-29)676·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如何补救?(2012-10-29) 675·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亲属,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2012-10-29)674·汇算清缴时多缴的税款可否要求加算银行利息?(2012-10-29)673·由于市场原因企业存货价格降低,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2012-10-15) 672·外贸企业取得二级特别关注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2012-10-15)671·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是否缴纳增值税?(2012-10-15)670·哪些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2012-10-08)669·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2012-10-08)66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上海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如何填写增值...(2012-10-08)667·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其剩余部分的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12-10-08)666·房屋交换是否需要缴纳契税?(2012-10-08)665·中小信用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可否税前扣除?(2012-10-08)664·在西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09-24)663·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吗?(2012-09-24) 662·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2012-09-24)661·融资租赁费可否税前一次性扣除?(2012-09-24)660·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拆迁公司的拆迁劳务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2012-09-17) 659·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外币收入,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折算人民币?(2012-09-17)658·单独建造一个地下车库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2-09-17) 657·如何判断企业所购买的建筑物是否属于契税的应税房屋?(2012-09-17) 656·拆迁原址重建的房产,其收入如何确认?(2012-09-17)655·承租他人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2012-09-17)65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如何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2-09-03) 653·如何理解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规定应?(2012-09-03)652·技工院校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2012-09-03)651·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自用房产是否免缴房产税?(2012-09-03) 650·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012-09-03)649·保险机构如何判断购置新车的纳税时间?(2012-09-03)648·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如何处理?(2012-08-06)647·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08-06)646·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开户行是否可以是外资银行?(2012-08-06) 645·企业合并、分立,其存续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2012-08-06) 644·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是否缴纳契税?(2012-08-06)643·财税[2008]175号文件政策是否延续?(2012-07-02)642·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是否缴纳车船税?(2012-07-02)641·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如何处理?(2012-07-02)640·托开垦耕地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012-07-02)639·“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是否包括地方教育附加?(2012-07-02)638·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何种情形可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2-07-02) 637·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2012-06-18) 636·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2012-06-18)635·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可否抵扣相应进项税额?(2012-06-18)634·保障性住房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2012-06-18)633·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2012-06-18) 632·购买交强险时应该提供哪些资料给保险公司?(2012-06-18)631·履带式专业机械车是否应缴纳车船税?(2012-06-18)630·“营改增”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2012-06-18)629·如何处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2012-06-11)628·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装卸费?(2012-06-11)627·如何确定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时间?(2012-06-11) 626·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2012-06-11)625·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贴花?(2012-06-11)624·购买二手车如何取得车购税完税凭证?(2012-06-11)623·股东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2012-06-04)622·向引进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2012-06-04) 621·发放独生子女津贴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2012-06-04)620·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2012-06-04)619·如何处理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的征税?(2012-06-04)618·孙公司员工取得的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如何缴税?(2012-06-04)617·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并计征个人所得税?(2012-06-04) 616·分支机构可否享受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2012-06-04)615·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12-05-28)614·如何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在地?(2012-05-28)61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税?(2012-05-28) 612·公司借入其他法人的资金,支付利息时的入账凭据有哪些?(2012-05-28) 611·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2012-05-28)610·个人转让自建房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2012-05-28)609·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2012-05-28)608·3月计提的工资4月发,个税应在哪个月申报?(2012-05-28)607·农、林、牧、渔产品中一定的生长周期具体为多长时间?(2012-05-21) 606·股票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2-05-21)605·分支结构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额如何计算?(2012-05-21)604·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2012-05-21)603·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如何摊销?(2012-05-21)602·汇率变动,未实现的汇兑损益是否作纳税调整?(2012-05-21)60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如何处理?(2012-05-14) 600·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2-05-14)599·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2012-05-14)598·研发项目中职责为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的进行人员算不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2012-05-14)597·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如何才能享受税收优惠?(2012-05-14)596·符合原《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12-05-14)595·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可否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12-05-14)594·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2012-05-14)593·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2012-05-07) 592·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2012-05-07)591·小额贷款公司可否适用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2]5号文件内容?(2012-05-07)590·收到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2-05-07) 589·研究开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他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2012-05-07)588·子公司合并孙公司且外资股份不撤出,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2012-05-07)587·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税目核算?(2012-05-07) 586·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2012-05-07) 585·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05-07)584·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2012-04-30)583·应该按照哪个文件执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2012-04-30)582·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2012-04-30)58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免税是指全部所得免税吗?(2012-04-30) 580·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是什么?(2012-04-30)579·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2012-04-30)578·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否缴纳营业税?(2012-04-23)577·装修公司发生的设计费能否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2012-04-23) 576·运输公司将货物由境内运到国外码头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2012-04-23)575·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2012-04-23)574·取得异地租金收入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2012-04-23)573·铁路运输企业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2012-04-23)572·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那么按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2012-04-16)571·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2012-04-16) 570·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2012-04-16)569·企业销售房产兼装修行为,装修费部分如何缴税?(2012-04-16)568·单位从事婚姻介绍取得收入缴纳营业税吗?(2012-04-16)567·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2012-04-16)566·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2012-04-16)565·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是否缴营业税?(2012-04-16)56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可以免缴营业税?(2012-04-09) 563·如何理解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2012-04-09)562·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2012-04-09) 561·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仍免营业税吗?(2012-04-09)560·招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012-04-02)559·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船税?(2012-04-02)558·如何确定个人销售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的购房的时间?(2012-04-02) 557·公司取得的其他单位的赞助款是否缴纳营业税?(2012-04-02)556·污水处理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2012-04-02)555·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2012-04-02)554·邮政企业代办速递物流业务是否有营业税优惠?(2012-04-02)553·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可以不提供收汇核销信息?(2012-03-26)552·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2012-03-26) 551·储备仓库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2-03-26)550·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2012-03-26) 549·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012-03-26)548·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2012-03-26)547·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否取得发票?(2012-03-19)546·已取得退税款的国产设备对外出售,是否需要缴回已退税款?(2012-03-19) 545·商贸企业以前年度少缴税款如何处理?(2012-03-19)544·如何处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012-03-19)543·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2012-03-19)54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2-03-12)541·矿泉水、纯净水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2012-03-12)540·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2-03-12)539·销售宠物饲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2012-03-12)538·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有何区别?(2012-03-12)537·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是否免征增值税?(2012-03-12) 536·“营改增”地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012-03-12)535·因水灾冲毁的材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2012-03-05)534·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03-05) 533·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如何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2012-03-05)532·有进出口业务的内资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吗?(2012-03-05)531·发票“备注”栏的折扣额能否抵减销售额?(2012-03-05)530·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销售,能否免缴增值税?(2012-02-27) 529·月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的企业缴纳增值税吗?(2012-02-27)528·电梯维修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2012-02-27)527·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应提供哪些资料?(2012-02-27)526·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缴纳何种税?(2012-02-27)52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02-20)524·法定假日加班费是否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2012-02-20) 523·如何办理车船税迁移?(2012-02-20)522·如何确定城建税的纳税地点?(2012-02-20)521·用拆迁补偿款重新购房如何缴纳契税?(2012-02-20)520·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012-02-20)519·事业单位改企后承受的土地房屋是否缴契税?(2012-02-20)748问:技术转让含配套设备,配套设备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会计实操经验】个人独资企业收到政府补贴是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操经验】个人独资企业收到政府补贴是否
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 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收到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收入, 包括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贴收入, 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 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 是正常的途径, 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
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 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 现在只需沉淀, 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 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稳岗补贴返还的会计账务处理

稳岗补贴返还的会计账务处理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会计账务如何处理,税务上如何处理?是否交税?其后用这笔收入形成的开支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答: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用交增值税,但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时,按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冲减相关成本。
具体规定及处理方法,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首先,我们要搞懂稳岗补贴是什么性质?依据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规定,政府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所以稳岗补贴其实是国家用失业保险资金给与企业的一种特殊,性质财政补助资金。
这个返还一般是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来算。
1•申领条件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23年为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可以申领稳岗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当然个别情况下,这个比例是有变化的,比如疫情影响下的特别政策。
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比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今年疫情期间,我市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补贴幽由我型3畋3其他申请条件和经办流程不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
所以,稳岗补贴实质上就是政府补贴,那么事情就简单了,我们从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两方面来看看处理方式就行了。
3•官方办理网上办理4•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省局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正式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1、企业免费供应应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
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供应正规的票据凭证。
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依据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干脆计入“劳动爱护费”在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酬劳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依据生产经营状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仍按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政府补助免不免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免不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又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营业外收入,要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那么扶贫资金要交企业所得税吗?具体的针对实际业务过程中的复杂性,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1)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发文日期:2012-0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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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机构:发文日期:2004-08-11
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第139号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社保补贴收入要计税吗?
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因此,如贵公司收到的社保补贴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否则,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回复人:12366咨询员
时间:2009-11-10 15:23:24.0
社保补贴收入要计税吗?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回复时间:2009-04-16 17:18:06
您好!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附件: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
6号)的有关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7号),文件明确了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的有关问题,并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一、明确了困难企业的条件
困难企业应符合下列4个条件:
1.企业和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一年的缴费义务;
2.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主要是指外向型的、对外依存度高的加工制造业企业及服务业);
3.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4.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二、明确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标准及人数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标准为:
第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562元。
第二,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1%。
一是,企业各项保险缴费基数如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应按实际缴费基数核定补贴金额。
二是,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不予补贴。
三是,农民工如按1%缴纳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核定补贴金额。
第三,享受补贴的人数。
文件规定:企业申请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
而待岗人数分两类计算,其中:一类是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员,按100%计算人数;另一类是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的人员,按轮班作业总人数的50%计算。
两类合计为待岗人员总数。
第四,享受补贴的期限。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审批期限为2009年4月1日—12月31日。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首期拨付一律为3个月,3个月后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再行核定。
三、规定了企业申请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第一,企业的申请。
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向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第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共9项:
一是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包含了企业自然情况、企业申请情况、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市里会审意见等4部分;
二是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三是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方案需经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方案中应包括企业自2009年以来的实际裁员情况、稳定就业岗位情况、恢复生产措施等主要内容;
四是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
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是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七是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八是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
九是企业声明。
要求企业在申请补贴时,作出真实提供各项材料的声明,以及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因企业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
这项声明将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定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审批时限
整个审批分为初审和审批两个阶段。
按照“方便企业申报,尽最大可能缩短审批时限”的要求,我们将审批时间确定为10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为初审单位,各初审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工作,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下达批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工作由市劳服中心具体负责。
初审材料的接收部门为市劳服中心社区就业一处,地址为东城区宽街山老胡同8号412房间,联系电话为84018295、84018286-8223。
五、监督检查
第一,企业应据实申请各项补贴,不得虚报、瞒报。
在享受补贴期间,企业不得裁减职工。
对企业存在违规操作、违反承诺的,企业职工及社会各界可以向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
第二,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应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企业了解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稳定就业情况,按照规定严格审批。
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效率。
第三,加强对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违反承诺裁减员工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成初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