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水价与水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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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不合理是影响水供给和造成用水浪费的重要原因。无论是水价改革还是水价调整,其目标都是为了使水价趋于合理,以便有效地发挥价格机制配置水资源的作用。
1 合理水价的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水价才是合理的?在实践中,衡量水价是否合理,有许多方法或标准。
对于城市水价通常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从用户角度,将居民的用水费用与生活费用进行比较,对企业用水则以水费占生产成本的比例来衡量;另一个是从供水企业的角度,即供水企业的供水成本与供水价格进行比较。
对农业水价的衡量则有如下标准或主张:
(1)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以农业灌溉水费占灌溉增产效益的比例为标准,如泰国、印尼、菲律宾、韩国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为9%、8%~12%、10%、9%~15%,世界银行资助的灌溉项目为17%。
(2)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规定,国内研究提出的主张有:①用农业水费占农业生产成本的比重衡量,认为20%~30%为宜;②农业
水费占灌溉增产效益的比重以30%
~40%较合理;③当水费占农业投
入的10%~12%,或产出的8%~
10%时,水价合理或基本合理。
关于衡量城镇居民用水价格合
理的标准,根据国外的经验,一般
认为水费支出占居民家庭收入的3%
~4%为宜。亚太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ESCAP)的建议是,居民用水的
水费支出应不超过家庭收入的3%。
住建部在《城乡缺水问题研究》中
认为,我国居民家庭用水水费占其
收入的2.5%~3%为宜,而目前水费
仅占工业成本的0.1%~0.4%,占居
民生活费用不足0.5%,从而得出水
价偏低的结论。另据中国水网公布
的数据统计,2010年全国平均供水
价格只有1.4元/m3,污水处理费只有
0.4~0.5元/m3,省会级的城市平均供
水也只有2.4元/m3,污水处理费只有
0.6元/m3。国家有关部门曾要求污水
处理费提高到0.8元/m3,但目前很多
省会级城市都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从供水单位提供的信息看,
普遍认为现行的供水价格不足于补
偿供水成本,多数企业处于亏损状
态,只有少数略有盈利。
农业用水的价格更低,只能
补偿供水成本的30%~40%。据
《2009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
汇编》提供的数据,2008年3种粮食
亩均成本562.42元,亩均物质与服务
费用287.78元,亩均水费6.08元,占
亩均成本的1.08%,占亩均物质与服
务费用的2.1%,油料水费支出占亩
均成本和亩均物质与服务费用比重
分别为0.3%和0.7%,棉花水费支出
占亩均成本和亩物质与服务费用的
比重分别为0.9%和2.4%。若用上述
标准来衡量,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
农业水价明显偏低。
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指出,上述
各种测量水价的办法是否合理,都
是以水价的形成是否科学合理为前
提条件的。如果水价的形成是不合
理的,以此为测算基础所得出的结
论也就失去其科学性和可取性。
从理论上分析,合理的水价,
其价格形成必须是科学的,科学的水
价形成机制必须反映水商品的价值、
水资源的紧缺状况、水的供给和需求
以及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实
行科学的水价计价办法,形成科学的
比价、差价关系,做到不同的水量、
水质、用途、地区、季节、峰谷乃至
不同的供水工程等形成不同的水价结
构。水价形成的基础即构成水价的成
合理水价与水价调整
温桂芳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摘 要 介绍了衡量合理水价的标准,认为在进行水价调整时,不能简单地使用平均化的标准去测量居民的承受能力,应把重点放在中低收入居民的承受力上,以防止居民力“被提高”,承受力的测算要以居民的生活所需的基本用量为准。在当前物价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水价的调整应小幅为宜,对困难家庭应给予相应的补贴。
关键词 水价改革 水价调整 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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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必须是完全而且是合理的。同时,合理的水价还应包含合理的利润和税费。也就是说,合乎科学形成的水价,是衡量、测算水价合理与否的基础或前提。
2 如何调整水价
总的来看,目前我国的水价仍有较大的调整空间。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我国的水资源总的来说是短缺的,必须继续运用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2)成本。一方面,制水成本上升,需要通过适当提价来弥补;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现行的水价总的看其成本构成是不完全的,把水价的成本由不完全变成完全,从而把水价理顺,使水价能够反映它的真实成本,水价必然会有一个较大的上升幅度才能实现。前述的水价,是按不完全成本测算的水价,如果按照完全成本测算,肯定要比现在的水价高得多。
(3)调价具有可行性。关于承受力的分析,如前所述,从居民生活用水支出占家庭收入比看,目前并不高,说明多数居民或家庭仍具有水价上调的承受力。水价仍有较大的调整空间。公众对调价有意见,很大程度是心理承受力问题,而且随着水价的上涨、调价基数的提高,所受的影响会越来越大。
进行水价调整,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需要理清一个概念,应区分调价的空间和价格作用的空间。换句话说,应该从承受力方面进行测算,水价是否仍有提高的空间,而且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调
价仍能起到促进节约用水,提高
用水效益的作用。但是,价格的高
低对节约用水的影响是有限度的,
并非是价格提得越高,节水就会越
多,特别是对于居民来说,其对于
基本生活用水的需求量是稳定的,
而且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增
多。因此,要继续发挥价格对节水
的作用,必须要明确对象,找对节
水潜力之处。我认为,按照现行的
规定,公用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
等的用水也应纳入居民用水范围,
运用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将对
象重点放在这类行政机关和事业单
位,因为这些单位的水费是用公款
支付的,用水者没有节水的激励或
约束;对于户数占少数的高收入家
庭,价格一般对其节约用水的作用
不大,因而需要在大幅提高其用水
价格的同时,在严重缺水的城市还
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从量上加以
限制;对于多数居民家庭来说,已
经没有多少节水潜力可挖了,不应
再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政府需要
做的事情是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对
一般家庭只收成本费,对困难家庭
无偿提供。
(2)关于水费支出与收入比问
题,必须关注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
状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① 比例不能过高。目前,我国
收入分配问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
在居民收入水平没有得到较大提高
的情况下,这个比例不能高,从总
的情况来看,以1.5%~2%为宜。
② 承受力问题,主要是中低收
入家庭的问题,设定承受力标准主
要应考虑这部分家庭。具体到不同
地区、不同的收入阶层,调整水价
所受到的影响会有较大的差别,要
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
③承受力的测算要以居民的
生活所需的基本用量为准。因为水
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无论是收
入高的居民,还是收入低的居民,
甚至是无收入的居民,对水都有一
个基本的消费量,是其生存所必须
的,是一种消费的权利、生存的权
利。因而,水价既要使中低收入家
庭对其所需的基本用水量具有支付
能力,又不能因此造成其生活水平
下降。
(3)掌握好调整的力度和幅
度。目前,我国通货膨胀有加剧之
势,在其他资源性产品都在或者正
在酝酿调价的情况下,水价的调整
幅度必须考虑其他资源产品价格调
整的叠加效应,以小幅为宜。即设
定当前的水价是用水户最合理的支
付费用,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用
水户经济状况得到改善,经济承受
能力相应增强,可用于水费支出的
能力同比例增大,水价可相应提
高。如果实施阶梯水价,最好是基
本水量的价格不动,只调二梯、三
梯的价格,以使大多数居民的生活
不受影响。对于城镇的困难群体,
要给予相应的补贴,使其生活不受
水价调整的影响。当然,其他资源
性产品价格的调整也要实施相应的
补贴措施。
(4)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选
择、有重点地确定调整的目标。基
于污水治理,发展绿色经济和建设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在构成城
市水价的水资源费、城市供水价
格、水利工程费及污水处理费四部
分中,对于水价调整,当前应将重
点放在提高污水处理费或水资源费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