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苏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分级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
无锡市重点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重点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促进无锡市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1.政府财政资金安排;2.企业自筹资金;3.市级产业基金;三、资金使用范围1.装备更新改造;2.研发创新项目;3.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4.能源节约技术改造;5.产业园区建设;6.其他与企业技术改造相关项目。
四、资金申请和审核流程1.企业填写资金申请表,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2.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完整与真实性;3.经初审合格的资金申请提交给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4.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委员会对资金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扶持额度;5.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委员会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并签署相关协议;6.资金申请被批准的企业根据协议约定时间及金额,按程序进行结算。
五、资金管理要求1.资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使用;2.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3.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按照规定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4.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程序进行结算和验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5.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报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成果。
六、资金监督和整改1.资金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评估项目的进展和效果;2.发现资金使用单位存在违规操作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资金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资金使用单位整改,必要时暂停资金的发放;3.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整改,如实报告整改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4.对于不整改或违规行为严重的资金使用单位,资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资金扶持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资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和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和细则;2.对资金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资金扶持额度;3.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4.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5.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6.其他与资金管理相关的事务。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1. 简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是一个重要的政府资金项目,旨在支持和鼓励建筑行业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本文将围绕该主题展开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申报指南和相关政策。
2. 节能与绿色建筑概念解析建筑节能指的是在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和技术措施,降低建筑能耗,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
绿色建筑则是一种以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环境友好为核心理念的建筑模式。
这两个概念贯穿于整个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流程中。
3. 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解读在了解了节能与绿色建筑概念后,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指南。
通常申报指南会包括资金的申请条件、申报流程、资金使用要求等内容。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报条件中对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节能标准的严格性,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的要求。
4. 申报流程详解在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时,申请人需要按要求提交详细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申请人还需要对项目的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达到相关要求。
5. 深入探讨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要求在申报成功后,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资金使用,通常包括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和监测阶段。
这部分内容需要更加细致地分析和论述,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资金的使用。
6.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整个申报和使用的过程中,我认为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理念是非常重要的,而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指南则是支持这一理念实施的重要保障。
政府对于这方面的资金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建筑行业向着更加节能、环保的方向发展。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建筑项目符合这些标准,并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
7. 总结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有了更好的了解。
在申报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标准和要求,同时充分准备申报材料,以确保申请成功。
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
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无锡市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面临着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重大任务。
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实施,无锡市需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
首先,无锡市需要设立专门的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应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从预算中划拨,同时可以引入社会资本进行配套投资。
专项资金的规模应根据无锡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城市建设规模和节能减排需求等因素确定,以确保资金能够覆盖到相关项目的实施。
其次,无锡市应该建立一套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管理制度应包括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监管和资金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和流程,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同时,还需要建立项目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对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评估,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具备较高节能减排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上。
第三,无锡市可以结合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比如,可以建立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研发基地,支持相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同时,还可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贷款,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
此外,还可以鼓励绿色建筑相关企业进行创新,推动产业链的发展,形成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产业的良性循环。
最后,无锡市还需要加强对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宣传和推广。
可以通过媒体、展览和研讨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示范项目的成果和经验,同时推广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理念和技术。
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形成社会共识和推动力量,为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推进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无锡市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体系。
这对于推动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发展、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锡政发[2003]91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03]9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建设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一日建设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为落实无锡市十三届一次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设“绿色无锡”的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我市生态和投资环境,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使我市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全面实施“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城乡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优化城乡生态环境为目标,构建城乡一体生态经济效益兼顾的现代城乡绿化体系,打造“绿色无锡”,创建园林城市,再现秀美山川,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完成造林绿化面积30万亩。
有林地面积达到124万亩,森林覆盖率由目前的13%提高到18%,林业产值年增加8%以上。
新增城市绿地1000公顷,城市绿地率达到36%,绿化覆盖率38%,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
二、总体布局总体布局是:以《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苏锡常都市圈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立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的实际,以主城区绿化为中心,以绿色通道、城郊块状绿地、环城绿带、太湖生态防护林以及市际隔离带建设为重点,各市(县)、区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公益林和成片速生丰产林、苗木花卉、经济林果等商品林基地建设为板块,形成放射状、圈层式、点、线、片、网相交融的城乡林业体系,重点实施十大工程。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锡建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锡建科〔2019〕33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阴市、宜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各质安站、审图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根据双随机检查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联合组织专家,对2019年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开展了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检了各市(县)、区28个项目,建筑面积为211.12万平方米,其中在建项目14个,建筑面积为137.33万平方米,竣工项目14个,建筑面积为73.79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单项工程11个,建筑面积为43.49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单项工程17个,建筑面积为167.63万平方米。
二、主要成效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市(县)、区政府和各部门的通力协助下,在项目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绿色建筑工作推进有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全市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49号)和《关于建立健全主体功能区建设推进机制的意见》(锡政办发〔2017〕149号)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16〕2号),在地块出让、项目立项、规划方案、绿色设计、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建设施工、质量监督、房屋销售、工程验收等环节,形成绿色建筑全过程闭合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锡政发[2006]292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6〕29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一)结合本市用能设备和工艺现状,编制《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指南》,引导用能单位和设计部门合理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鼓励使用高效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在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
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政策。
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上述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情况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四)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为主,限制30万千瓦机组,严格控制13.5万千瓦机组。
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备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用电厂,减少发电量计划。
(五)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扶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
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
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绿色建筑设计与节能改造的重要性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行业已成为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
绿色建筑的概念应运而生,将人们对建筑品质、健康和环境的要求纳入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高效、环保、舒适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标准。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由于工程量大、资金投入高,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和障碍。
然而,绿色建筑的实现以及既有建筑的改造,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以及节能减排的目标均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1. 江南国际健康城江南国际健康城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总占地面积约1500亩,总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建成后将成为综合性的医疗、养老、康复、教育等一体高端健康产业园区。
该项目通过优化建筑设计、施工工艺等方面,实现节能减排和环保效益的最大化,为全国绿色建筑和智能建筑建设树立了新标杆。
2. 秀水城秀水城项目位于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建筑面积近300万平方米,规划总用地面积418亩,是无锡市最大的城市开发项目之一。
秀水城项目是无锡市政府确定的城市综合体项目之一,崇尚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
项目建设将按照国家绿色建筑的指导方针,积极推广节能技术,配备先进的节能设备,实现全面环保和节能减排。
专项资金管理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践需要大量的专项资金的支持,而专项资金的管理也是其中不可忽略的问题。
在无锡市,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由市财政局负责,由市政府和市发改委监管。
市财政局通过对建设单位的审核、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规、规范。
同时,无锡市也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推动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
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
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无锡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一直致力于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建筑的推广。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无锡市政府实施了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并特别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管理和支持这些项目。
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是指通过采用节能、环保和可持续的建筑设计、建筑材料及施工方法来降低建筑能耗和环境污染。
这些项目旨在探索和示范绿色建筑的最佳实践,推动低碳生活方式的发展。
无锡市政府设置了专项资金用于管理和支持这些示范项目。
首先,政府通过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来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管。
该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背景和经验,能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专项资金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使用。
首先,项目资金的申请和审批过程必须符合相关的政策文件和管理规定。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建设目标、措施和效益,以及资金的使用计划。
然后,政府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最后,专项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计划和流程进行,使用情况要定期报告给政府并接受审计。
总之,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是无锡市政府为了推广绿色建筑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政府通过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确保专项资金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使用。
同时,政府还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鼓励各种主体参与到示范项目中。
通过这些措施,无锡市将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无锡市“十二五”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规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无锡市“十二五”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锡政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无锡市“十二五”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4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无锡市“十二五”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无锡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规划(市建设局2011年9月)节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精神,指导全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无锡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十一五”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回顾第一节法规体系基本建立2006年,市建设局和经贸委一起编制和下发了《无锡市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
2007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无锡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284号),强调要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2008年,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56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光伏太阳能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59号)。
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3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无锡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36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5•【字号】锡政办发[2005]127号•【施行日期】200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建设局)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能耗近30%。
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实现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节能50%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一)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9号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和项目申报评审;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引导促进、绩效优先”的原则,对以下事项予以奖励和支持:(一)示范区建设项目。
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
三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面积不低于60万平方米,其它建设项目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的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以省属项目为主。
“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支持建筑节能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4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8〕12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对各级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资本金注入或基金注资且注资额超过法定资本金50%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需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5日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四个无锡”为目标,以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契机,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们工作生活环境舒适性为重点,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从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把我市建设成全国绿色建筑示范市。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
同时,大力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实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由政府引导向市场需求拉动转变。
(二)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以新建重点项目推广绿色建筑为主,带动一般项目由建筑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转变;以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全市范围推广,凸显规模应用效应;以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带动城乡绿色建筑全面发展:以新建绿色建筑为重点,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12 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科技、环保、市政园林、机关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锡政发[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重大预备项目库建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者1000万美元左右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一)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三)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七)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八)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当年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项目;当年未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预备项目。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年度计划每年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方案;(三)年度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锡建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锡建科〔2018〕80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江阴市、宜兴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各分局(规划办),市质监站,市审图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做好今年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考核评价迎检准备,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苏建科〔2018〕582号)要求,现决定在全市开展2018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和范围1、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政策法规及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2、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2018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包括新增绿色建筑项目推进情况、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实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的节能监管情况、新增能效测评标识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3、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中“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指标的统计情况。
4、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情况。
主要检查市(县)、区城镇自2017年7月1日以后竣工或正在进行节能工程施工的在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对《关于印发<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16〕2号)文件的执行情况。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9月11日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锡山区、惠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
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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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4〕132号)、《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5〕143号)、《无锡市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锡政办发〔2016〕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列入我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两部分组成。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6500万元包括绿色建筑示范城市补助资金5000万元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补助资金1500万元;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第四条依据《无锡市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锡政办发〔2016〕89号)要求,在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指导下,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方式第五条申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无锡市区范围内获得绿色建筑评价运营标识的项目或获得绿色建筑评价设计标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2015年7月1日之后新建项目获得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设计标识不再进行资金补助。
(二)优先支持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和成品住房。
(三)申报单位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
第六条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无锡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既有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或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优先支持按绿色建筑要求进行改造并取得星级标识的项目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的项目。
(二)项目应对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门窗、可再生能源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能耗下降不小于20%,单体建筑节能量不低于90吨标准煤/年。
(三)申报项目应提供节能改造前不少于1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
已按照《江苏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编制节能改造方案,改造方案详实,工程量及费用明细具体。
(四)公共建筑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实现实时能耗数据上传至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
(五)申报单位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由合同能源管理单位单独申报。
申报项目应完成立项(核准)手续或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改造合同。
(六)支持鼓励有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实施示范项目,对参与示范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查登记制度,其相关资质、人员配备、技术能力、融资能力等基础经营状态符合要求的企业方能参与示范项目的实施。
(七)对改造后单位建筑能耗下降明显(超过50%以上)或按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可以突破上述第(一)点有关规定。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市住建局根据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政策、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下达项目申报指南。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初审,市属单位直接向市住建局、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市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报市住建局、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一)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二)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三)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四)变更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
第十一条示范项目完工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进行工程验收,各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建局备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二条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通过建筑能效测评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住建局申请验收评估。
建筑能效测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机构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不少于3个月正常运行后,由申报单位向市住建局申请后进行验收评估,市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选取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项目实施后的改造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节能量等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示范项目按要求完成示范内容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示范项目验收申请,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前期研究与配套能力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前期研究:1、编制《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2、编制《无锡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实施方案》;3、编制《无锡市绿色建筑生态专项发展规划》;4、编制《无锡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规划》;5、编制《无锡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无锡市区域能源供应规划》、《无锡市绿色交通专项规划》、《无锡市生态环境生态专项规划》、《无锡市固体废弃物利用生态专项规划》、《无锡市空间复合利用生态专项规划》等规划。
(二)配套能力建设包括示范技术相关政策、管理和技术研究、示范项目评审验收、示范项目能源审计、资金使用审计、示范城市验收、示范技术宣传等。
绿色建筑示范技术相关政策、管理和技术研究:1、编制《无锡市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指南》;2、编制《无锡市民用建筑竣工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指南》;3、研究制定《无锡市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测评技术导则》;4、开展《无锡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研究(含无锡市绿色建筑技术及产品目录)》课题研究;5、无锡地区绿色建筑设计中低影响开发应用研究;6、无锡市绿色建筑运维策略研究。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技术相关政策、管理和技术研究:1、开展《城市级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策略研究》课题研究;2、编制《无锡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与评价指南》;3、研究制定《无锡市既有建筑能效测评导则与节能量审核方法》;4、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与设备运营管理融合的策略研究》课题研究;5、开展《基于云平台数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后评估研究》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根据示范城市创建实际需求,前期研究与配套能力建设相关内容如有变更,市住建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论证。
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专项资金总量及项目自筹情况等综合确定项目补助金额。
第十七条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费用从省级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示范项目确定后,按照项目补贴总额的3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通过验收评估后,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
第二十三条节能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能效测评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在开展能效测评工作,对出具的测评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实施工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一)已列入计划的示范项目,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三)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四)未按申报的内容实施,擅自进行重大变更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的;(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六)超出承诺时间一年以上完成工程验收的;(七)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八)不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各方主体有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1、《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2、由住建部或省住建厅认证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3、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4、由具备能效测评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项目建筑能效测评报告;5、已竣工的项目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分部分项验收报告。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附件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1、《无锡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表》;2、改造前建筑能源审计报告;3、项目节能诊断报告;4、项目节能改造方案;5、节能改造相关设计图纸、节能量和节能率详细计算文件、相关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等;6、改造项目合同或立项文件;7、节能改造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纳税证明的复印件等;8、近年来的建筑能耗账单及分项能耗清单;9、建筑原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10、与节能改造有关的原工程竣工图及其电子版;11、与节能改造有关的原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