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交接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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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章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第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移交点收。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对移交的具体要求如下:(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项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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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和离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楚,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章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名章。
第五条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有关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盖章,还应列明监交人的姓名、监交日期,移交清册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说明的问题等。
第三章监交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监交。
第四章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
具体规定如下:(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交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五)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但在移交后又发现原移交人经办处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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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
鉴于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从事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离或者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的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人员负责监交;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人员交接,由公司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公司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并且对有关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会计人员交接应注意的事项和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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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交接应注意的事项和交接程序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
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除《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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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 财务中心审核:审批:日期:年月日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术语解释 (1)4.职责 (1)5.交接准备工作 (1)6.工作移交 (2)7.监交 (2)8.移交后的事项处理 (2)9.附则 (3)附件1: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 (4)附件2:移交清册 (5)1.目的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明晰工作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根据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
3.术语解释本制度中的“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发生变动时,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向接替人员移交会计工作和所经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的活动.4.职责4.1.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工作岗位在集团内或部门内调动;(2)因请假、休假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定期限的;(3)会计人员离职;(4)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4.2.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4.3.移交人员应将所移交工作的所有事项进行交接,并接受监交人的监督.4.4.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应当填列移交清册,并经移交双方清点和签字确认。
5.交接准备工作5.1.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移交人员应当归集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类事项,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各会计岗位工作交接内容见《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附件1),该清单作为各岗位会计工作交接的指导和参考,岗位安排有交叉的可参照此清单进行调整。
(2)已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处理完毕.(3)对已发生尚未登记的账目,应该登记完毕,并加盖登记人员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见附件2).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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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会计岗位人员交接事宜.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或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监交.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单位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
未移交前,该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八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第九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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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规定如下:
1、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指派人员监交或同时由上级单位派人协助监交。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离职者外,必须全部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必须全部填制完毕。
3、记帐员办理交接时,应在重要帐册所记数记最末一笔处盖章,同时在所经营帐册的"经营人员登记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并签字,以便接替人连续记载。
4、对于凭证,资料等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5、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尽可能由交代人处理完毕后移交,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办完,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详细交待清楚,接替人要继续办理,不得借故推托。
6、移交时必须写出书面材料,并编造详细的移交清册,会同监交人、接替人逐项按册点清,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一份由移交人收执,一份由接替人存查,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保管。
会计人员的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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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的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
一般将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
2、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帐簿、报表等)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
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等等。
这些内容视你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将你工作的内容交待清楚为准。
5、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
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执一份交接清单。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移交准备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接交事项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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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交接制度一、引言会计人员在企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财务数据的记录、报告和分析,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以及避免出现财务漏洞和错误,制定一套完善的会计人员交接制度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会计人员交接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交接前准备2.1 交接计划的制定在会计人员交接过程中,制定合理的交接计划非常重要。
交接计划应明确交接的时间节点、工作内容以及参与人员,并合理安排工作的优先级。
通过制定交接计划,可以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因交接不完善而带来的风险。
2.2 信息准备在交接前,现任会计人员应做好信息准备工作,将相关信息整理清晰,包括但不限于:•账务记录:将所有账务记录整理,确保账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报表和财务分析:准备最近的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供接手人员参考。
•系统和软件信息:提供相关系统和软件的账号、密码等信息,确保接手人员能够顺利操作。
三、交接过程3.1 交接会议为了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交接人员应召开交接会议,明确工作内容、交接时限和责任划分。
交接会议应记录并保存,以备后续查阅。
3.2 问题答疑在交接过程中,接手人员可能会遇到一些疑问和问题,此时现任会计人员应尽力解答,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接手人员也应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记录,以便后续查阅。
3.3 文件整理和交接现任会计人员应将财务文件和相关资料整理清楚,并提供给接手人员。
文件整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和账簿•合同和票据•报表和财务分析文件•相关协议和合同•系统账号和密码同时,在交接过程中,现任会计人员应与接手人员共同核对所交接的文件和资料,确保无遗漏和错误。
3.4 培训和指导为了确保接手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会计工作,现任会计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会计制度、会计流程、软件使用等。
同时,应指导接手人员了解企业的财务政策和控制程序,以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会计交接工作注意事项以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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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交接是指会计⼈员调整时,由离职会计将有关⼯作和各项会计资料交给继任者的过程。
会计⼈员⼯作离任,都必须办理交接⼿续。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会计交接⼯作注意事项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会计交接⼯作注意事项 ⼀、交接注意点: 1、把账⽬要交接清楚。
包括凭证、账簿、报表(含以前的纳税申报表)。
2、财务软件的安装盘、加密设备、操作说明、税控机⽅⾯的附属设备。
3、各种公共⽂件的打开密码,计算表格(如⼯资表、成本计算表等)。
4、与会计⼯作有关的⼀些⽂件,包括内部⽂件和外来⽂件,这些你都要⽤到。
5、做全盘账的⼈,还要求掌握本单位所有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以便有付款依据。
6、从侧⾯了解他管了哪些事。
他经管的事的所有未尽事宜都要交接清楚。
所有交接都要写交接清单,不能写概括的、模糊的交接。
⼆、某⼀批产品的成本和利润的问题: 你的想法是可以的。
跟私企做账,⽅式灵活,只要⽼板认可就可以,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标准。
1、把账⽬要交接清楚。
包括凭证、账簿、报表(含以前的纳税申报表)。
2、财务软件的安装盘、加密设备、操作说明、税控机⽅⾯的附属设备。
3、各种公共⽂件的打开密码,计算表格(如⼯资表、成本计算表等)。
4、与会计⼯作有关的⼀些⽂件,包括内部⽂件和外来⽂件,这些你都要⽤到。
5、做全盘账的⼈,还要求掌握本单位所有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以便有付款依据。
6、从侧⾯了解他管了哪些事。
他经管的事的所有未尽事宜都要交接清楚。
所有交接都要写交接清单,不能写概括的、模糊的交接。
第⼀、交接表要写清楚。
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发票要看仔细。
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
企业帐要与银⾏帐相符。
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
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
要清点仓库。
固定资产也要盘点。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
个⼈帐要核对。
总之会计交接⼀定要注意。
否则后果⾃负。
所以不要怕⿇烦。
涉及会计⽅⽅⾯⾯⼀定要核实。
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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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1.1会计工作交接概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调动、因故离职或临时离岗等情况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也便于分清移交人和接管人的责任。
1.2会计工作交接范围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一)调离本单位、在单位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二)会计工作岗位变动;(三)因病、公出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或临时离岗后恢复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应进行工作交接的;(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五)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3会计工作交接总体要求(一)接管人员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
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前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并对已处理的会计事项负责。
接管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并对其处理的会计事项负责。
(二)移交人员未履行完毕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单位不准为其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单位因故被撤销、合并、分立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并将会计档案等应移交事项移交给上级单位或其确定的接收部门。
未移交完毕,留守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移交人员拒绝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指定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并不因此而转移其应承担的责任。
(四)移交人员对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及其附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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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程序一些准备进入财务界打拼的准会计,相信在开始工作前已经给自己充满了电。
对于财务知识的掌握,甚至许多实务操作的流程,相信已经轻车熟路。
但是,很多没有接触过实际财务的人,都不知道如何进行交接。
接下来,中华会计网校小编告诉您,如何进行会计的交接工作。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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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交接行为,保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确保会计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一)因工作调动、辞职、被辞退、开除等需要离开本单位的;(二)企业内部因工作变动而需离开会计岗位的;(三)单位内部会计工作岗位变动的;(四)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会计工作交接当事人按其所在交接过程中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可分为移交人(交出方)、接交人(接收方)和监交人(监督证明人)。
第四条会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从事范围内的所有会计工作实物档案,以及电子档案,包括: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档案、重大会计事项、现金资产、有价证券、会计票据、未决事项以及会计专用工作等。
第五条移交人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实物档案及电子档案,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六条移交人在办理交接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交接;接交人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九条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督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督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监交人员监督交接,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前后任会计工作交接的内容、环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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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任会计工作交接的内容、环节和注意事项财务人员工作由于调岗等原因,经常会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对身处公司要害部门的财务部来说,自然是非常重要,但是怎样才能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工作中都有哪些注意要点呢,结合自己对工作的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展开说明。
一、交接的内容(分以下4个方面)1、物品交接(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审计报告等)2、工作流程交接(如每月的期末结账操作指南,每月的主要工作事项,信息系统使用指南,日常业务处理流程等)3、重要事项的交接(如一些业务处理的关键点,近期的重大财务事项等)4、待办事项交接(近期解决的一些重要事项)二、交接的环节1、物品交接这个环节,最好办理,只要日常用心,把需要交接的资料整理好,就可以顺利办理。
这个环节是交接工作的必须过程。
2、工作流程交接。
这个过程在交接过程中大部分单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过程是前任财务人员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总结,属于个人的工作劳动成果,如果愿意分享的话,对后任开展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交接的过程,也最能看出前任的工作情况。
比如信息系统使用操作指南,公司业务核算的特殊要求,公司财务分析的关键点,这些是后任人员工作快速进入角色的关键因素。
3、重要事项的详细说明这里面包含一些公司的重大事项和一些具体情况的说明,由于事项重大,因此单独进行说明。
例如账务资料的详细交接,部分情况无法体现在书面文件里,只能通过一种口头的方式进行告知等,如应收账款-某客户,此款项为虚账户,为**原因引起的,其他应收款-张三等,此款项金额引起原因,其他应付款-B公司,其款项原因,是有什么事由引起的,怎样处理等,这些详细点说,就是各账户余额的详细情况说明,此事项一般在工作交接书中不进行体现,但却是后任财务人员需要了解的东西,不了解这些,就会在后期的账务处理中处于被动,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才能搞清楚具体的原因。
这些形成的原因,大都是由于账务处理不规范或处于某种特殊考虑所引起的,有些可以通过后期解决,有些则很难处理,导致一直挂账,无法调整。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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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交接,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会计工作交接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第四条会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一)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账等。
(三)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四)会计文件:包括会计制度、预算计划、财务分析报告等。
(五)其他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工作交接程序第五条会计人员在工作交接前,应完成当期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向接收人员详细介绍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将会计文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整理归档,便于接收人员查阅。
第八条会计人员在工作交接后,应继续负责对前任会计人员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的准确性。
第四章交接责任第九条会计人员在交接工作中,应确保交接内容的真实、完整、连续和保密。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不得故意隐瞒、删减、篡改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接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交接内容,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追究原会计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建立健全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会计工作交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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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会计部门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理企业的财务事务,确保企业的财务账目准确无误。
因此,当一个会计人员离职或调岗时,需要进行一次有效的工作交接,以确保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以下是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制度:一、离职申请当一个会计人员决定离职时,需要向上级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注明离职的原因和离职的日期。
上级应当及时处理离职申请,并与离职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离职人员是否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并妥善安排工作交接的时间。
二、工作交接计划在离职人员确定离职日期后,上级应当制定工作交接计划,明确交接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确保交接的顺利进行。
工作交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作交接的时间:确定离职人员与接任人员进行工作交接的时间,一般应当在离职人员最后一个工作日或离职人员下班前完成。
2.工作交接的内容:明确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包括财务账目、报表、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3.工作交接的方式:确定交接的方式,可以是面对面的交接,也可以是书面的交接。
对于重要的工作内容,可以要求离职人员提供书面的工作交接材料。
三、工作交接流程1.了解工作情况:接任人员应当向离职人员了解工作情况,包括财务账目的核对、报表的编制、相关制度和流程等。
离职人员应当尽力详细地解释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的工作资料。
2.报表和账目核对:接任人员应当与离职人员对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目的准确性。
同时,对于正在进行的工作和未完成的工作,应当进行交接,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
3.书面资料交接:对于重要的文件和资料,离职人员应当提供书面的工作交接材料,包括工作手册、制度说明、流程图、系统账号和密码等。
4.问题解决和培训:在交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接任人员应当向离职人员提出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
离职人员应当协助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四、工作交接结束工作交接结束后,接任人员应当对接手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复核,确保交接的工作完整和准确。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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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交接
1.1、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按照《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以前,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或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处理完毕,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在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以前不得离职。
1.3、会计交接时,应交接的主要事项有:有关印鉴、现金、会计凭证、帐薄、报表、文件、财务制度和其他会计资料。
1.4、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手续时,由财务科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时由院长监交。
1.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必须以书面形式,交接表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缺项。
2、会计档案管理
2.1、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单位预算和经济合同等会计专业资料属于会计档案范畴。
这些档案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2.2、财务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上级财政机关及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检查。
2.3、每年终了,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负责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4、会计档案向外提供使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
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撤散卷册,并按期归还。
会计档案对内调阅时,要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经过院长批准,同时要有正式介绍信,并办理借阅手续。
2.5、会计档案管理期间和销毁手续,按《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
2.6、现金出纳、银行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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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进行,并可防止因会计人员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一、交接的范围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交接的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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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交接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的,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
2.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条交接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单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三条交接内容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条监督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表监交:
1.各部门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部门负责人与部门财务经理负责监交;
2.部门财务经理交接,由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财务经理监交;
3.公司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_____与公司财务经理监交;
4.公司财务经理交接,由公司______负责监交。
第五条移交清单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单上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移交清单应当填制一式______份,交接双方各执______份,存档_____份。
第六条特殊情况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管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管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
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_____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单位变更
1.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2.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后续工作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筹,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责任承担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然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_____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