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一)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十三章信用保证保险
需要。
挑战
在信用保证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机构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如何有效控制风险、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如何提高市场透明度等。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
履约保证保险
为保障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而提供的保险,主要针对 工程承包、供货商履约等场景。
贷款保证保险
为保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而提供的保险, 主要针对个人或企业贷款。
ABCD
忠诚保证保险
为保障被保险人忠诚履行合同义务而提供的保险,主要 针对商业合作、委托代理等场景。
商业信用保险
为保障企业因客户违约而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而提供的 保险。
市场风险的管理
市场风险的定义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利率变化等因素导致 的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市场风险的来源
市场风险的来源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 市场和商品市场等。
市场风险的应对策略
市场风险的应对策略主要包括分散投资、对冲和套期 保值等。
操作风险的管理
01
操作风险的定义
操作风险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 因内部流程、人为错误或系统故 障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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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WORK SUMMARY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十 三章信用保证保险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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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 信用保证保险的历史与发展 • 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管理 • 信用保证保险的典型案例分析 • 信用保证保险的监管与法规
PART 05
信用保证保险的监管与法 规
浅论我国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
业对社会的诚信和行业 内部的诚 调 自身利益 , 不顾 行 业大 局 ; 有 的 比仍 显滞 后及 不完善 。高速发 展 信两 个层 面 。 将 本公 司产 品与 同业 进行 不 当 比 的保 险业 带来 许 许 多 多新 现象 、
有 的恶 意挖 角 , 造 成人 员非 正 新问题 , 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 第一 层 面 , 即行 业 对 社 会 的 较 ; 扰乱 经 营秩 序 ; 有 的保 险 比如 “ 回佣 ” 。一 家 公 司 不 “ 回 诚信问题 , 这是社会公众感知保 常 流动 , 险业诚信 状况好 坏的重要环节 , 公 司与非 法 中介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 佣” , 而 另 一 家公 司 “ 回佣 ” , 客 户 从 而 造 成 遵 纪 守 法 也是 影 响保 险业社 会信 誉与 形象 有 的中介机 构缺 乏起 码 的合作 诚 就会 被夺 走 , 的最 突 出 、 最 直 接 的层 面 。 问题 意 , 不及 时 足额划 转保 费 , 甚至 撕 却遭受了损失 , 违规失信却增 加
问题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保 建立滞后 , 信用法规缺乏 , 失信行
二 、目前我 国 保 险行 业 诚 信 了保 险业健 康 发展 的基 础 。
体 系建设 中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成 因
分析
( 一 )存 在 问题
险经 营机构 内部 的诚 信 问题 。有 为得 不 到有效 惩治 。薄 弱 的社 会
影 响扩 大 , 同一 类 型 的产 品 价 格 不 畅, 也使 不 良信用行为人员在 永 远存 在 。信 息不 对称 则客 观上 使 保 险 诈 骗 有 为失 信行 为提 供 了条件 。对 于保 差别 使 消 费 者 难 辨 真 伪 , 无 所 适 行 业 内得 以流 动 ,
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分析报告
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分析报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内容: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降低其经营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用保证保险市场逐渐成为企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
本报告将对信用保证保险市场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市场概况、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以及前景展望等方面,旨在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决策支持。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报告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本报告的内容,并说明本报告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对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的概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格局进行分析。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展望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的前景,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最终对本报告进行总结。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我们将全面深入地分析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为读者提供全面和有益的信息。
1.3 目的目的部分内容:本报告旨在对信用保证保险市场进行深入分析,以了解当前市场的概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格局。
同时,通过对市场前景展望和发展建议的提出,帮助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制定有效的发展策略,推动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1.4 总结:信用保证保险市场是一个充满活力和潜力的市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对信用保证保险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虽然市场竞争激烈,但也为行业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和动力。
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发展将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需要行业各方共同努力来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希望本报告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参考,促进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2.正文2.1 信用保证保险市场概况信用保证保险市场是指在金融领域中,为了保障借款方正常履约和确保借款方信用可靠而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
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保险公司、银行、企业等,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担保业务、信用保险、债权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在金融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它可以有效降低借款方的信用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第一节 信用保险
四、信用保险的作用 (一)帮助企业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的竞争能
力 信用风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因素,如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和人员不忠诚职守 等问题,在信用保险中,保险公司会促进和帮助改 善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发 展。同时,还可以将保险范围内的应收账款作为保 证手段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广泛的融资渠道和资 金,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都 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二节 保证保险
2.忠诚保证保险的种类 (1)指名保证保险。是指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
人的忠诚保证保险。雇主遭受由被保证人所造成的 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指名保证保险又分为两 种:一种是个人保证保险,是以特定的雇员单独为 被保证人,一般由这个指名雇员提出保证申请,保 险费由该雇员自己支付。另一种是表定保证保险, 是指在同一保证合同中,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并 列明被保证人的姓名以及各自的保证金额。
第一节 信用保险
3.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短期保险期限为一年;长期保险期限最短的 为3年,最长的为15年。
第一节 信用保险
4.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的厘定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国外的投资金额 为依据,一般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即被保险人 须承担10%的风险责任。保险金额分为当年保险金 额和最高保险金额,前者适用于只投保1年的短期 风险;后者适用于长期投保,是指该项总投资金额 下的最高保险金额。 投资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 东道国的政治形式以及经济环境、投资者的能力及 项目工程等因素确定。一般分为一年期的保险费率 和长期保险费率两种。
第一节 信用保险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人们在与自然灾害作斗争的实践过程中, 逐步探索到预防灾害的途径和方法, 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出现了各种互助共济、储粮备荒等原始保险思想和形态。
( 一) 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式1. 古代的保险思想据《逸周书·文传》记载, 早在夏朝后期, 人们就认识到自然灾害何时发生难以预料,有“ 天地四殃: 水旱饥荒, 其至无时, 非务积聚, 何以备之?” 之说。
大思想家孔子指出: “老有所终, 壮有所用, 幼有所长, 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 《礼记· 礼运》)。
著名的思想家墨子主张: “必使饥者得食, 寒者得衣, 劳者得息” (《墨子》)。
另一位思想家荀子主张:“节用裕民, 而善藏其余”, “岁虽凶败水旱, 使百姓无冻馁之患” ( 《荀子》) 。
这些把剩余粮食储备起来以备荒年及对鳏寡孤独和废疾者给予扶助的思想都可视为保险(社会保险) 思想的先导。
2. 古代的保险形式我国是最早将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运用于实践的国家。
早在公元前三四千年, 长江上的帆船商人就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 他们面临着生命危险与财产损失, 体会到老祖母不把鸡蛋放置在一个篮子中携带的道理, 同样不将自己的全部货物存放于一船,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
历史悠久的各种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
据历史记载, 我国历代统治者为解决灾荒之年的赈济问题, 大多建立了各种仓储制度。
在周朝就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 战国时期已逐步形成一套仓储制度, 当时的魏国有“ 御廪”, 韩国有“敖仓”; 之后, 汉代有“ 常平仓”; 隋朝有“义仓”; 宋朝有“ 社仓”, 等等。
镖局是我国特有的类似保险的一种民间安全保卫组织, 其经营的业务之一是承运货物。
镖局的责任仅限于防止匪盗抢劫, 而对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则不予负责。
其承运手续与现代保险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原始保险形式。
保险起源与发展
。
信用保险:由债权人投保,以保护自己权益为目的。
随着经济和贸易的,保证保险业务由忠诚保险扩展到合同
保证保险、供给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等。
16
3.中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外商保险业的侵入
1805年,英国驻印度加尔各答和孟买的洋行与其在广州的洋行在广州创办
现状:2006年,再保险分保保费占比5%,发达国家20%
机遇:资本金增大,灾害频发
责任险市场发展不充分
收入:我国4%,平均15%,发达国家40%
赔偿:我国1%,发达国家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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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近20年来我国保费收入
12000
保费收入(亿元)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
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共同海损
”基本原则。
7
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船货抵押借款契约(bottomry bond),又称冒险
借贷,指船主在外航行急需用款时,把船舶和船上的
货物作为抵押品向当地商人抵押取得航海资金。如果
船舶安全完成航行,船主归还贷款并支付较高的利率
(2)平安到达,履行借贷合同,归还本息和,息高一倍
(3)途中出险,合同取消,不必归还
保险本质:放款人——保险人
借款人——被保险人
船舶或货物——保险标的
利息的溢额——保险费
若船舶沉没,借款(不必归还)——预付的保险赔款
9
从船货抵押贷款到海上保险——无偿借贷,以后演变成假设买
卖
你先交给我点钱,如果船货安全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一、概念题1.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中南财经2005研]答: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的信用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的信用,例如,卖方(权利人)担心买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险人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如出口信用保险等。
保证保险则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其负赔偿责任。
例如,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和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后20个月内支付工程项目,业主(权利人)为能按时接收完工项目,要求承包人(被保证人)提供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证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而使业主(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保证人)给予赔偿。
保证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有些国家如美国规定,该业务必须是政府批准的具有可靠偿付能力和专业人员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
保证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遭受的损失。
二是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挪用款项等行为而使雇主受到的经济损失。
忠诚保证保险按照雇主的要求可以投保其所有雇员,也可投保其指定的某些雇员。
2.履约保证保险[上海财经2002研]答:履约保证保险是在被保证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权利方受损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3.信用[中央财经2002研]答:信用是指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
4.信用风险[广东商学院2011研]答: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5.确认保证[南开大学2003研]答: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将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保险学原理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二)火灾保险
1666年的伦敦大火是火灾保险产生和 发展起来的直接诱因。
巴蓬的差别费率。 1710年 “太阳保险公司”成立。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是财产保险承 保的最基本的风险责任。
1714年英国联合火灾保险采用了分类法计算 费率,使火灾保险更为精确,实现了火灾保 险发展阶段上的又一跨越。
1736年美国办起了第一家消防组织,1832年 伦敦成立了救火协会,而且随着保险公司数量 的增多,保险同业公会也应运而生,保险费 率也趋向统一,并且开始有了再保险业务。
保费收入(美元) 实际增长率
2.143万亿 2.106万亿 2.129万亿 2.155万亿 2.324万亿
3.7% 0.97% 4.5% 1.1% 4.5%
注:《保险研究》每年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出版的《Sigma》杂志的资料进行的 翻译计算。
年份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7年
(三)人身保险
公元前4500年埃及石匠的 “互助基金”
近代意义的人身保险还是要追溯至海上保险, 最初它是同资本原始积累贩卖奴隶相联系的。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 “佟蒂法”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编制了第一张生 命表
18世纪40年代一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 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
第一种意见讣为厂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其财产的投保人必须是其法人代表即厂长厂长之外的其他人均没有投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亍该轿车丌是厂长投保李某也没有厂长授权其投保的书面证明所以该保单无效第二种意见讣为虽然轿车丌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但是作为司机李某对轿车具有管理权也就是说李某对该轿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在厂长的许可下年满18周岁的李某有权对其投保保单因此有效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
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
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主要分为三类,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
目录1 基本简介2 主要种类3 主要特点4 功能作用5 适用对象1 基本简介1.1 承担风险1.2 被保险人1.3 限额1.4 保费1.5 限制2 主要种类2.1 1 商业信用保险2.2 2 出口信用保险2.3 3 投资保险3 主要特点4 功能作用5 适用对象1 基本简介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1],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
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
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主要分为三类,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
1.1 承担风险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
引发这种拖延欠款的行为可能是政治风险(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暴乱等)或者商业风险(包括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破产等)。
1.2 被保险人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企业而非个人。
1.3 限额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企业需要为其买家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限额规定了投保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该买家赊销,能够获保的最高金额。
限额体现了保险公司对于与该买家进行交易的潜在风险的认定。
1.4 保费投保信用保险需要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费。
通常保费的比率(费率)较低,由债务人所在国风险以及债务人自身风险等标准厘定。
1.5 限制信用保险的一般条件除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之外,还有以下限制:1.放款赊销,以对经常有清偿能力而且信用好的人或企业为限;2.被保险人应视为共保人,或规定损失超过一定百分比时,始由保险人就约定保险金额内负责。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保险法修订论文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将2021年修正的保险法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第一次修改是在2021年,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
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不仅着重修改了2021年修正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而且对“保险业法”部分也作了重大修改。
此次修改所所涉的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经过笔者初步比对,此次修订的2021年保险法与2021年保险法比起来,删除了5条(不包括删除的款),增加了34条(不包括增加的款),经过重大修改的有41条。
此次修改,从总的方面来讲,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宏观上,保险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实现了法律之间各居其位、各施其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
此次修订删除了2021年保险法的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该条内容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重复。
这样规定,与其说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不如说是立法领域的重复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此次修订,将此条予以删除,使保险法回归原位,不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缠不清。
对保险合同章与保险公司章的部分修订,使保险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更趋于和谐一致。
将人身保险合同移置财产保险合同之前,纠正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此次调整,终于让“人权”回归本位,体现了“以人为本”,大而广之地说,保障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
在业务习惯上,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而将其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
通常将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信用保险。
例如,货物出口方担心进口方拖欠货款而要求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
将义务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保证保险。
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半内交工,业主(权利人)为能按时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假如在约定条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时交忖工程项目,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来说历史不长。
保证保险约比信用保险出现的早一点。
大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就出现了忠诚保证保险,它最初是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的。
稍后出现了合同担保。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鉴于东方和中欧诸国政治局势的变化,英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与东方和中欧诸国的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专门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逐步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以后各国纷纷效仿。
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私营和国营信用保险机构成立了“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旨在便于相互交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技术、支付情况和信息,并在追偿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
1983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的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信用保险;1986年人保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
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2001年12月,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产生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
《保证保险》PPT课件
§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要
保险费
条
保险期限
款
被保人和投保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其他事项
“为了保证质量,消耗再高都不怕”、“指标是次要 的,抓质量才是主要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彩涂板厂厂长张鸣,常常用类似的话告诫下属员 工。去年下半年,马钢彩涂板厂和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每一卷彩涂产品 引入质量保险,据悉,“为产品质量买保险”这一 举措在国内钢厂中属于首创。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案例
• 2009年10月,嘉兴繁荣电器限公司生产的55台WK-HX-1.8
M/15太阳能热水器在河南省商丘市喜梅太阳能超市销售过程
中,客户反映太阳能热水器有质量问题,水箱容积与所标容
积有偏差。经河南省节能及燃气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
检验,该太阳能热水器的贮热水箱容水量确实超出允许误差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案例2
案情简介: A公司2007年1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员 忠诚保证保险,保期1年,多年连续投保。保单列明 的被保险雇员为全体雇员。 2008年9月该公司得到员 工举报:运输部货车司机赵某不按该公司规定线路 送货,并利用伪造的高速公路发票报销,骗取公司 钱财。该公司得到举报后立即找到赵某谈话,调查 相关情况。当晚,赵某突然失踪。公司立即向公安 机关报警,随后又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赵某虽违反雇主的规定、利用伪造发票报销, 但最终还是将货物送到了客户仓库。而且赵某也 是按照“规定线路”所应该花费的金额进行报销 的。这个金额正是雇主应该承担的运输费用,并 没有实际上的超额支出。因此,不能认为雇主因 雇员的欺诈行为蒙受了损失。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一章风险与保险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衡量不同风险之间关系的统计量是()。
[2013年真题]A.概率B.期望值C.标准差D.协方差【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协方差用来衡量两个风险之间的相关关系。
A 项,概率可以度量风险事件发生或造成损失的可能性;B项,对未来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推测通常以风险损失的期望值表示;C项,风险概率分布的方差等于每一次损失与期望值之差的平方的平均数。
标准差是方差的平方根,其好处是可以使用初始的度量单位。
2、在下列风险中,()是最重要的风险。
A.财产风险B.人身风险C.信用风险D.政治风险【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人身风险指因人的生、老、病、死、残等原因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人类个体所拥有的最可宝贵的财富,因此人身风险是最重要的风险。
3、下列关于保险和救济的说法,错误的是()。
A.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B.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而救济是一种施舍行为C.都是双方等价交易行为D.保险是对价交易,而救济没有对价基础【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保险与救济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但两者也有很大不同:①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受到合同约束,救济是一种施舍行为,一般不受约束;②保险是双方等价交易行为,而救济是单方面行为;③保险是以投保人缴费为前提,是对价交易,救济是单方行为,没有对价作为基础。
4、投保人带病投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属于()。
A.有形风险B.责任风险C.道德风险D.心理风险【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道德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的不诚实或不守信的行为或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损失结果或扩大损失程度。
如投保人带病投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
5、纯粹风险的直接损失不包括()。
保险学第八章信用保证保险
通过信用保证保险,进出 口商可以获得更低的融资 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降低贸易风险。
在贸易融资领域中,信用 保证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 信用风险、政治风险和货 物风险等,为进出口商提 供全方位的保障。
个人消费信贷领域
在个人消费信贷领域,信用保证 保险主要应用于为个人贷款提供 信用担保,帮助借款人获得银行
贷款。
个人在申请房贷、车贷等大额消 费贷款时,可以通过信用保证保 险提高贷款成功率并降低利率。
信用保证保险在个人消费信贷领 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个人提 供了更加便捷和低成本的融资方
式。
企业融资领域
在企业融资领域,信用保证保险主要 应用于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帮助企 业获得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渠道的支 持。
施,以降低操作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05
信用保证保险的未来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的创新与发展
01
02
03
创新产品形态
随着金融科技的进步,信 用保证保险将不断创新产 品形态,满足更广泛的市 场需求。
智能化风控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 术,实现更精准的风险评 估和定价,提高保险公司 的风险控制能力。
定制化服务
保险学第八章信用保证保险
汇报人:文小库
2024-01-10
CONTENTS
• 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 信用保证保险的原理 • 信用保证保险的应用场景 • 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管理 • 信用保证保险的未来发展
01
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 ,由保险人保障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 ,即保障被保险人因为投保人的违约 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特点
信用保证保险具有信用风险保障和信 用信息管理的双重功能,其保险标的 不是有形财产或人身体,而是被保险 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
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历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开放刚刚开始,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
随着国内外贸易的增加,企业经营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企业在交易中的信任问题,1986年国家开始试点引进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以保障企业交易的安全和信用。
在之后的几年里,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988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信用保证保险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此后,各地区和行业也相继成立了信用保证保险公司和信用保险协会,推广和完善了信用保证保险制度。
21世纪以来,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在持续发展和创新中逐渐完善和成熟。
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用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了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2013年,我国信用保证保险行业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信用保障服务。
未来,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将继续加强创新和发展,适应市场和经济的发展需求,为企业提供更加完善和精细化的信用保障服务。
同时,信用保证保险也将在国际市场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我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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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一)
摘要]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转效率,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
然而,当前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滞后,面临许多因素的制约。
如何加快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成为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
发展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促进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
1.促进出口贸易的需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
进口商为了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一般都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一些出口商为了赢得进口商的订单,也将同意赊账作为竞争条件,因此国际市场赊销日益盛行。
同时,由于近年全球经济衰退,国际上企业信用降低,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变数与日俱增。
国内一些出口企业因担心进口商会出现信用风险或支付风险,不敢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白白丧失了不少贸易机会。
有资料显示,欧美各国的企业平均80%—90%采用赊销贸易,而我国的企业目前平均赊销率只有不到20%“。
这使我国外贸出口面临严峻挑战。
出口企业急需规避各种贸易风险,保证安全收汇,出口信用保险无疑是为出口企业分忧解难的一把利器。
2.刺激国内消费需求的需要
一般说来,经济大国发展只有走内需主导型增长道路,才能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
“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使我国居民消费率从目前的47%左右提高到50%左右。
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迅速扩大消费信贷规模,使居民消费模式由自我积蓄型滞后消费转变为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费,即进入消费信用时代。
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借款人的信用度较低,银行普遍不敢全面推开个人消费信贷,使我国消费信贷的现实规模与发展要求相距甚远。
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则是提高个人信用,帮助银行防范和控制个人信用风险,从而提高消费信贷规模的有效工具。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讲,具有社会政治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
但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发展面临许多困难,特别是受融资问题所困扰。
它们一般自身实力不足,抵押、质押贷款只是杯水车薪,资信等级较低,寻求担保困难,受规模限制,上市融资条件不足,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引入信用保证保险机制,以保险信用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等级,可分担贷款银行的收贷风险,从而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4.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保险业服务于经济建设,市场上风险转移的需求是其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只有积极寻求新的需求增长点,才能满足保险市场规模持续扩张的内在要求。
伴随着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国际化,信用风险的转移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新的需求热点。
二、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是出口信用保脸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虽然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多年以来承保金额只占出口总额的1%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为12%,日本、法国、德国则分别达到了39%、21%和13%,因此,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
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受到制约,主要原因在于存在增加保险人核保成本、提高保险人代
偿率的因素,导致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居高不下,让保险双方很难获得“双赢”的效果,因而难有发展。
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缺失。
由于缺乏信用制度的约束,受利益驱动,社会上违约失信一度猖獗不止。
而市场上缺乏发达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保险人难以充分获得义务人的信用信息,很难恰当评价其信用状况,对其决策构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
二是相关法律不健全。
我国《保险法》对于信用保证保险只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简单提及,目前没有关于信用保证保险的专门立法,更没有专门关于各类信用保证保险具体险种的法律法规;同时,涉及信用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迄今为止尚没有明确、可操作的与社会信用直接相关的立法,不能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