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信用证与担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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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信用证与担保的关系

目录

1.概念 (3)

1.1信用保险 (3)

1.2保证保险 (3)

1.3信用证 (3)

1.4担保 (3)

2.信用证 (3)

2.1需要交纳的费用 (3)

2.2作业流程及单据 (3)

2.2.1流程中涉及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3)

2.2.2具体流程 (4)

2.2.3涉及的单据 (5)

2.3涉及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5)

2.3.1风险 (5)

2.3.2产生风险的原因 (5)

2.3.3风险的防范措施 (6)

2.3.4部分解决办法 (6)

2.4信用证涉及的担保 (6)

3.信用保险 (6)

3.1信用期 (6)

3.2 风险 (7)

4.四个业务区别与联系 (7)

4.1四个业务的特点 (7)

4.1.1信用保险的特点 (7)

4.1.2保证保险的特点 (7)

4.1.2信用证的特点 (7)

4.1.4担保的特点 (8)

4.2业务区别与联系 (8)

4.2.1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8)

4.2.2 信用证与担保 (9)

4.2.3 保险与担保 (9)

4.2.4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 (9)

4.2.5 保证保险与信用证 (10)

4.3四者应用范围(环境)比较 (10)

5.参考文献 (11)

1.概念

1.1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1.2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1.3信用证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1.4担保

担保业务是指公司凭借自己资金雄厚、信誉卓越的优越条件,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有财产为其提供担保,保证其能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应享权利实现的一种社会服务。担保是一种民事行为,他由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合同债务人的要求,以保证人名义开立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履行的书面保涵。

2.信用证

2.1需要交纳的费用

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除要求申请人交纳开证保证金外,还向申请人收取各项费用。主要啊费用如下:

➢开证手续费:通常各银行都具有开证手续费率表,按表定费率收取。

➢通知费:此项费用是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向受益人所收取的费用。

➢保兑手续费:此项费用是保兑行对信用证保兑,向开证行或受益人所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与开征手续类似。

➢付款手续费:此项费用是议付行议付单据或收妥结汇时的审单费。大多为单据金额的一定比率。

➢邮电费:开证行通过SWIFT将信用证通过通知行提示受益人所产生的报文费、信开信用证的邮递费、通知行将正本信用证邮寄受益人的邮递费、议付行向开证行邮寄单据的寄单费、以及议付行向开证行查询的报文费等。

➢其他费用:在我国,银行开立信用证时,有时代有关机关收取一些费用。

2.2作业流程及单据

2.2.1流程中涉及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①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②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③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

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④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⑤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⑥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⑦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⑧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⑨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⑩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2.2.2具体流程

①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②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同时交纳押金或其它保证。

③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银行。

④通知行核对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人。

⑤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合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寄交议付行议付。

⑥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⑦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⑧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⑨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2.2.3涉及的单据

①单据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的单据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等内容。包括商业发票、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原产地证明。议付单据包括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提单、产地证、检验证书。

②议付

议付行审核单据,若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就会办理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请求付款。

议付行经审单发现不符点,在神丹记录上简明扼要的逐条记录下来,将单据退回受益人,待换单后单证相符才寄单结汇。如遇不符点而受益人无法更改的情况,出口地银行可酌情进行以下处理:凭保函议付、电提不符点、托收寄单或征收意见寄单、退单。

2.3涉及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3.1风险

①卖方在信用证项下的风险

➢开证行无理拒付

➢买方故设障碍

➢买方信用证诈骗

➢买方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

➢要求随附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买方利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免责条款”进行欺诈

➢以“软条款”骗取货物或质押金、手续费

②买方在信用证项下的风险

延误开证日期,导致合同被取消。所开立的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导致卖方不接受,合同被取消。买方可能遭遇的最严重风险—信用证欺诈

2.3.2产生风险的原因

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制度原因: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单据交易原则、严格相符原则的制度缺失,黄金三原则的相互矛盾。信用证风险产生的信用原因:信用证结算中信用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完全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证风险产生的环境原因:自然原因,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政治原因,一国全面的政治形势及其对该国偿还债务能力产生的影响程度。最典型的例子是战争、内乱和国有化措施等带来的风险。此外,一国政府决策机构的构成、高级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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