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担保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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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担保融资业务

一、产品概述

备用信用证担保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银行认可的由其代理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还款保证,银行给予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融资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对贷款或预付款在到期或违约时或某一不确定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用于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保证。在该业务项下,备用信用证与付款保函的保证作用是一致的,业务中多见的是备用信用证。

目前该项业务主要用于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对其他融资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外币贷款等并无明确限制。

二、产品特点

1、产品优势

对客户:

(1)我行《备用信用证担保融资管理办法》规定,该产品只占代理行授信额度,不占用借款客户的授信额度。

(2)用信用证担保融资业务的借款主体目前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三类,前提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亦未减资或撤资。中资企业按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是不允许的。

(3)该产品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为中长期贷款的按规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贷款用途可为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

对我行:

(1)产品以代理行信用作担保,风险主要由代理行承担,贷款操作及审批手续简单快捷。

2、目标市场和客户定位

该产品的营销重点主要是境外股东有一定实力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操作要点

申请人

2. 3. 4.

申协还

请议贷

贷放

款款

1.开立备用证

开证行民生银行

3.失效退回

1、除了对借款主体的企业性质把握之外,备用信用证担保融资业务的操作要点一是备用信用证开证银行应是我行的代理行,备用信用证担保的金额且在我行核定的额度之内;二是备用信用证的主要要素必须符合我行的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需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备用信用证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2)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民生银行;

(3)开证行需明确借款人人民币债务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承担的担保责任;(4)备用信用证效期应明确,一般应比贷款期长15天以上;

(5)备用信用证必须有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付款条款;

(6)担保项下款项允许分批支取,但在贷款分批出帐的情况下,要确保最后一笔贷款的到期日不晚于备用信用证有效期。

2、经办单位在办理此项业务时,需向总行金融同业部申请使用代理行备用信用证授信额度,额度不足,由同业部向总行贷审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使用,备用信用证条款和格式在叙做前宜由分行国际业务部协助审查。

2、备用信用证担保融资业务在办理时无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每月以报表方式

报人民银行。如果发生索赔,国外代理行付款后,境内企业需凭偿债的相关凭证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借款人对外偿债时,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四、风险提示

对我行:

1、该产品最大的风险是代理行的风险。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一定是我行的代理行而且要在核定的额度内,备用信用证的真伪需认真核实,总行要求电开,需是加押电传或带押的SWIFT文本。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一定要符合总行要求。

2、该产品有时被某些企业用于资金诈骗或洗黑钱。尽管该产品的借款主体没有明确的企业信用等级的资质要求,但在选择企业时也要注意企业的成长性,要极

力避免个别企业以备用信用证名义在银行套取资金而不用于自身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因此,对借款企业必要的考察和选择还是需要的,不能因为有了代理行的担保就对借款企业不做任何要求。

3、要注意判断该产品操作的可行性。在实务中,无论是在哪个国家,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都是要在银行有授信额度的,而且银行掌握较严,在市场中经常有客户声称能开出数百万美元甚至上千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一般来说是不正常和不可能的,市场人员要注意识别。识别时要重点把握三条,一是国内客户与国外客户是什么关系,凭什么能开出备用信用证;二是有无明确的借款用途和可信的投资项目;三是开证银行的实力和信用。

五、相关链接

1)民银发[2002]226号文《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458号文《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23号文《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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