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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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编号: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

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本协议第一条的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用途

乙方申请甲方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用于以下用途:

设计合同.

第二条主要担保条款

2.1乙方申请甲方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主要条款包括:

(1)种类:

(2)受益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3)金额:(币种)

(4)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5)付款条件:

(6)其它主要条款:

2.2 保函/备用信用证样本见附件。双方同意,如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与本条所述之条款不一致,以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内容

为准。

第三条担保费

3.1本协议项下担保费率为担保余额的‰/年,最低为

元。

3.2 乙方按下述第种方式支付担保费:

(1)在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前一次性支付。

(2)按季支付,第一期担保费乙方应于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之前向甲方支付。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具后,乙方应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该期担保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担保到期,乙方应于到期日付清担保费。

(3)其他支付方式:

3.3 担保期限或担保剩余期限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收。

第四条保证金和反担保

4.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币

种)(大写)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

4.2 对担保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令甲方满意的其他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4.3 乙方为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为,编号为

4.4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存入保证金并办理完毕其他反担保手续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

第五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

5.1 承担本协议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

5.2 无条件偿还甲方在担保项下的款项支付,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5.3 随时向甲方提供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并为甲方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5.4 对担保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5 凡担保项下进口的设备和货物,在到货后立即向甲方认可的保

险机构投保财产险并将有关保险单背书让渡给甲方。如果上述设备或货物发生意外损失,甲方有权向保险机构索赔并将赔款转作保证金用于备付担保项下的付款责任或用于归还甲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利息和费用。

5.6 甲方有权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

5.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如保证金账户资金被有关机关冻结、扣划,应立即予以补足或另行提供其他等值反担保。

5.8 本协议项下之反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经甲方通知,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反担保。

5.9 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

扣划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

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5.10 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发生修改、补充或变动的,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因此而增加甲方的担保责任的,应甲方要求增加相应反担保。

5.11 在预付款保函项下,如保函约定在乙方收到受益人支付的预付款后保函生效,乙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支付的预付款后,及时向甲方提交该款项的收款证明,由于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交收款证明而造成甲方迟延或拒绝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12 及时将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或项目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事件(包括预期违约事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担保责任的正常履行。

5.13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甲方债权的实现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5.1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15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

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甲方担保责任的履行

6.1 在担保有效期内,一旦受益人按保函/备用信用证条款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即可以担保金额为限向受益人履行担保义务。

6.2 在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只负责按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处理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对所涉及的基础合同纠纷不负任何责任,对相关索赔文件的真伪及其邮寄过程中的遗失、延误也不负任何责任。对上述索赔文件,甲方只作形式审查,只要在形式上符合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甲方即有权按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承诺对此不提出异议。

6.3 在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和其他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向受益人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垫付。对甲方所垫款项,乙方应按每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利息。

6.4甲方扣划币种与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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