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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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重点与难点:
• 重点:本章重点是正确掌握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及其与一般信用证的使用区别;银行保函的定 义及其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比较。
• 难点:本章难点在于能正确判断备用信用证何 时方能使用以及正确把握一般信用证、备用信 用证和银行保函的各自特点和使用。
主要内容:
• 银行保函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 银行保函当事人权责关系 • 银行保函的应用流程 • 备用信用证的性质与特点
每证不一定付款
全套单据,
汇票和违约声明书这类单据,
单据、时间 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 有效期,无装运期,无交单期
适用条款
《UCP600》
《UCP600》或ISP98
付款条件
单证一致
申请人违约
四、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关系
㈠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相同点: 1、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
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 2、开立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违约,
• 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 书并签章; 2、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 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 公章;
4、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 押、抵押或第三者信用担保等;
6、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 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 后,可对外开出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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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反担保人
反担保函是由反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担 保人开立书面反担保文件,承诺当担保人在申 请人违约后作出赔偿,且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 提供补偿时,由反担保人提供补偿,并赔偿担 保人的一切损失。
反担保人只是向担保人承担责任,而不与受 益人发生直接关系,也不受理受益人的索赔。
三、银行保函办理手续
⑹备用信用证遵循UCP600或ISP98。
• 内容: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相似: 开证行名称、开证日期、可否撤 销、受益人名称、开证申请人名 称、金额、需提交的凭证、到期 日、保证文句等。
.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适用范围 付款
跟单信用证 贸易货款结算 每证必须付款
备用信用证
非贸易结算,担保融资或其他 担保
第三节 银行保函的种类
一、出口类保函 ⒈投标保函
㈠承包类保函 ⒉履约保函 ㈡保留金保函 ⒊预付金保函 ㈢质量/维修保函
㈠付款保函 二、进口类保函 ㈡延期付款保函
㈢租赁保函
三、对销贸易类保函 ㈠补偿贸易保函 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㈠借款保函 四、其他类保函 ㈡保释金保函
㈢关税保函 ㈣透支保函
第四节 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 银行保函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一、银行保函的基本概念
㈠含义:letter of guarantee
银行保函是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人应交易或合 约关系中的一方即申请人(或称委托人)的 要求,向另一方即受益人开出的书面保证文 件。(L/G)
㈡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申请人
受益人
担保行
通知行
二、银行保函的性质及作用
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
3、涉及的当事人基本相同:申请人、 受益人、担保人(开证人)。
4、银行一般都是在申请人没有履约 情况下才对受益人作出赔付。
5、业务交易基础都是单据,而不是 货物。
㈡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一、备用信用证概念 备用信用证是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
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 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 备用信用证的实质:是具有信用证形 式和内容的保函。
• 起源于美国,当时不许商业银行开 立保函。
•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 一惯例》UCP6OO或ISP98。
• 备用信用证只在申请人违约时才使 用,起支援、补充作用,其实质是 一种银行保函。
㈠银行保函的性质 • 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 见索即付
㈡银行保函的作用
• 银行保函作为经济交易的备用书面担保凭 证,最主要作用是以银行信用为手段来保 护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促使交易活动顺利 进行。 ⒈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保证作用 ⒉合同违约时作为对受害方补偿的工具 或对违约方的惩罚手段。
三、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所有保函都包括两部分内容: • 一是ICC458规定的基本内容; • 二是附属条款和附属内容 ㈠基本项目:编号、开立日期、当事人的名
称和详细地址、种类、有效期、失效期。 ㈡基础合约 ㈢担保金额
㈣付款条件 ⒈以担保人的调查意见作为是否付款的依据
⒉凭申请人的违约证明付款
⒊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或证 明文件付款 ㈤减额条款
二、备用信用证的特点及其内容
• 特点: ⑴银行必须从它所承担的担保中收取费用和 其它合法的业务对价。 ⑵银行的担保必须包括具体的有效期或特定 期限。 ⑶银行的担保金额应受到限制并应明确写明。
⑷银行的支付责任必须只凭出示特定 的证据,并且银行不许参与确定事 实上或法律上有争议的问题。
⑸一旦银行付款,银行的客户必须负 有绝对的责任来补偿银行的损失。
第二节 主要当事人及其权责关系
一、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责任 (一)申请人
履行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并在担保人为履行 担保义务向受益人作出赔付时向担保人补偿其 所作的任何支付。 (二)受益人
履行其在合同中项下的有关义务,并在保函规 定的索赔条件具备时,有权按规定在保函有效 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 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四)通知行
只负责核对保函的签字或密押,不承担 其他经济责任,收取转递手续费。
(五)转开行
它是凭反担保函中担保人的反担保指示, 并按其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银行保函。
应及时按担保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保 函。承担起担保人的责任。有权凭反担保 函向反担保人索偿。
(六)保兑行
第二担保人。一旦担保人未能 按保函规定付款,保兑行就必须 代其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付款 后,有权凭担保函及担保人要求 其加具保兑的书面指示向担保行 索赔。
(三)担保人 (1)在接受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 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 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 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 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 处置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 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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