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师法治意识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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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法治意识培养

先聊个法律案例《蚊子惹的祸》,2007年6月发生在黄山市黄山区的一个案子。一个十七岁的孩子在校寄宿,暑假回家后因为蚊子叮咬感染乙脑病毒入院,很不幸,最后这个孩子不治身亡。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咬的,学校认为孩子在家被咬的。家长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二十几万。最后黄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酌情赔偿五万。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是因学校的蚊虫叮咬,但法官认为学校没有及时挂蚊帐,管理上存在疏忽。这个案子并不能说明学校是弱势群体,只是说明学校监管责任重于天,学校无小事,事事关乎生命的安全。监管责任是每一个老师的事情,您的一堂四十分钟,学生出了问题,您是要担责任的。所以老师们一定按时进教室上课,以免学生发生意外。今天的探讨分为五个部分:(一)道德的底线是法律,遵守法律就是遵守最基本的道德。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你无理打他人一下,可能并没有触犯法律,但如果你将他人打

成轻微伤,这就违反了法律,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下手再狠一点,将人打成轻伤。那就是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何谓轻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就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二十一条就提到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以上这个例子说明法律责任离我们并不遥远,刑法470条总有一条适合你。所

以千万不要动手打学生,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把自己送进班房。我们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可动情,莫动气。

还跟大家聊聊我们生活相关的一些刑法条文。比如说信用卡,大家都有吧!如果你透支信用卡,三个月未还,经银行两次催还,就可触犯刑法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量刑。

法律的外延是一种社会规则,法律的内涵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常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是作为法律的必备要素。但是,也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款都必须要有强制力才行。因为,法律不仅仅具有规范性作用,同时也具有引导性作用。也就是说,法律不仅仅可以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还可以倡导性地引导人们“最好做什么”。

(二)何谓权利和义务?

可为可不为,即是权利。应该为或应该不为即是义务。

“法无禁止即可为”即是一种权利。我们教师在职业生涯中要认真学习与我们职业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都是一些比较成熟的法律。最近有一项行政法规要落地,《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天在省教育厅举行听证会。我认真阅读了该条例,发现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教职工安全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不得对,应当,并”这就是教师的义务,违反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条例第三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了教职员工法律责任。“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学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解聘;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教职员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一个教师,我想说学生成绩不好不是我们的错,但你打了他,出了事这就是你的错。

(三)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谈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就要谈公权和私权的关系,谈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关系。什么是公权?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和私权个体就可以为。国家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学校管理也如此,每一位师生都让出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公权虽然是私权出让的部分,但它是众多个体私权的集合,对每个个体都有约束力。个人让出一部分权利,也意味着对自我权利的部分限制,在由个人权利组成的公权利中,个人不能为所欲为,应该共同遵守来自于公众的公权,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自然也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尊重。

我们接受制度的约束,并不等于我们在接受校长的命令。校长是法人代表,但不是法人,所有权利是大家的,但出了差错追责,第一责任人就是他,所以校长不好当。这个集体是大家的,其实我们就是集体,集体就是我们。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大家有主人翁意识的真正原因。

有权利就有义务。我们出让一部分权利给集体,集体也为我们承担一部分义务,当我们因职务行为出错,承担责任的就是我们的集体而非个人。当然集体担责后可对我们的过错追责。

(四)现有学校管理体系下,教师如何维权?

根据教师需求合理安排讲座内容是讲课者义务,提出学习需求也是教师的权利。我有个学习小组交流群,接到学校讲座通知后,我在群里问老师们希望我讲哪一类法律问题,有老师提出在现有学校管理体系下,教师如何维权?现在我想就这个问题和老师们谈谈自己一点浅薄的想法。第一,制度对事不对人,制度中也有弹性条款。现在的校长都是高素质人才,他们学法懂法,依法治校,学校的管理制度非常完善。所以从程序上来看,大部分管理制度是不会存在太大问题的,再说学校管理制度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但为什么有时会给老师留下一碗水没端平的感觉呢?如同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一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究意是判有期徒刑,还是一到六个月的拘役或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管制呢?法官在综合案情及相关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下,可独立判案。校长也如此,在学校制度实施中,制度中有弹性条款,校长就有自由决策权。

第二,合理表达意见,积极参与管理。如果你认为不公平,你可提意见。你有话语权,这权利应当保证。现在的人动不动就打官司,我觉得浪费了很多司法成本。动不动就背后损人,我觉得这是小人做法。其实纠纷是可以通过反复磋商、调解、彼此说服和让步来解决的。校长是人不是神,难免会有错或忽略一些细节。作为老师,提意见参与管理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义务,只是要注意方法和方式,不要越级上报。《教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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