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所得课税国际规则制定的最新进展及中国应对
全面解读2024年最新税法变动
全面解读2024年最新税法变动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全面解读2024年最新税法变动。
税法作为国家财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收支平衡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税法也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需求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2024年最新税法变动是近年来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个人纳税者和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1.2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全面解读2024年最新税法变动,使读者对该项政策有一个清晰而准确的了解。
通过详细解析税率调整、新增税收政策与减免措施以及纳税人权益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为读者提供具体细节和实用信息。
1.3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将介绍背景知识,包括历史沿革、税法修订需求以及改革动机等方面。
第三部分将详细解读最新税法变动内容,包括税率调整和范围、新增税收政策与减免措施以及纳税人权益保障措施等方面。
第四部分将进行影响分析与展望,包括企业影响评估、个人纳税者影响及优惠政策分析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展望等方面。
最后一部分将总结全文,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包括企业和个人方面的税务建议。
通过对本文整体结构的梳理,读者可以清晰了解文章内容的安排和组织,便于对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学习。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第二部分的背景介绍,为读者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支持。
2. 背景介绍:2.1 历史沿革税法是国家对纳税人征收和管理税收的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在我国历史的不同阶段,税法也经历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税法体系逐步形成并得到不断优化。
最早的税法是1950年颁布实施的《赋税暂行条例》。
此后,随着新中国建设和改革初期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主体相继建立,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部相关税法,如《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
1984年,在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我国首次颁布了现代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并开始建立完整且规范的税收法律体系。
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对策
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对策1. 引言1.1 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对策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成为热门话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数字化进程的推进,数字贸易规则的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对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保护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规范数字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数字贸易发展迅猛,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随着数字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数字贸易规则构建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如何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接轨、如何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如何规范数字贸易市场秩序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需求,我国需要加快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进程。
在面临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时,我国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我国还应加强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对数字贸易市场的监管,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健康发展。
的相关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2. 正文2.1 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现状由于国际贸易的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现状也备受关注。
目前,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各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和冲突。
由于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水平和利益诉求不同,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立场。
一些发达国家主张建立开放、透明、可预测的数字贸易规则,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担心数字贸易规则的不平等性,可能会加剧数字鸿沟,使自身利益受损。
国际组织和机制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协调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WTO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核心机构,也开始重视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并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议程的进展。
一些区域性贸易组织和跨国合作机制也在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协调。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和建议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和建议一、内容概括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改的动态趋势,及其对中国的深远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跨境数字平台在国际贸易格局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而传统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方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国际税改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其旨在适应数字经济的特性,确保税收公平与效率,同时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
文章首先分析了数字经济的核心特征及其对税收制度和征管的影响。
数字经济具有跨境跨区域即时交易、多业态融合等特点,使得传统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
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对税收收入分配、财政可持续性以及国家竞争力产生了深远影响。
文章梳理了国际税改的最新动态和趋势。
以OECD提出的“双支柱”方案为代表,国际税改正试图通过新的联结点和利润分配机制,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所得税问题。
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采取单边措施,如数字服务税等,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文章重点分析了国际税改对中国的影响。
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税收征管、国际税收协调等方面的挑战。
国际税改的实施将对中国税收制度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为中国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提供了新的机遇。
文章提出了中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改的政策建议。
包括深化数字经济税收治理、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等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中国可以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改趋势,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1.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及特点作为21世纪最显著的经济现象之一,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全球的经济格局。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应用,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其特点也日益鲜明。
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
数字经济依托于前沿的数字技术,通过不断地技术迭代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
无论是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还是数字产业的兴起与发展,都体现了数字经济的创新性特点。
数字经济下的国际数字服务税制分析及中国的应对策略——以法国对美国征收数字服务税为例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跨国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这些公司通过创新能力、用户资源和平台效应,为自己和整个社会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并对现有的全球税收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面对这种国际形势,一些国家和地区为大型科技企业发起了一场数字服务税浪潮,OECD、G7、欧盟等对征收数字服务税纳入议程的举动进一步将其推向国际舆论焦点。
法国实行数字服务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调整全球数字经济的规则,争取全球经济治理权和博弈权,并在欧盟推广互联网监管理念,但是在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与美国发生了冲突。
由此可以看出,数字服务税是对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的重大调整。
目前,各国政府面临着双重困境:如何避免市场分裂,确保公平竞争;同时鼓励创新和挖掘经济潜力。
因此,如何构建适合数字时代商业环境优化的税收制度,实现国际税收基础的合理分配已成为当务之急,中国必须为此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1 数字服务税的发展现状1.1 数字服务税的发展历程数字税,又称数字服务税,是一国政府向数字服务企业就社交平台、在线广告、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领域的经营活动所征收的税款。
1.2 数字服务税近期主要争议事件从图1可以看出,数字服务税自提出就广泛受到争议。
依据现有资料,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向跨国科技巨头征收数字税的国家已不是个例,新冠疫情的爆发促使多国政府为筹措抗疫资金,也加入了征收数字税的行列。
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争端,尤以法国和美国之间的分歧最为强烈。
2019年7月24日,法国国民议会与参议院在欧盟提案的蓝图上通过数字服务税立法,共同批准《“GAFA”数字税法案》,成为欧盟第一个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国家。
这意味着,法国政府将对全球数字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高科技企业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这无疑是对美国数名数字巨头的歧视性税收政策,征收数字税被认为违反了公平贸易原则,美国不可能坐以待毙。
2019年7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下令启动“301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对法国进行调查,并威胁对从美国进口的奶酪和葡萄酒征收高达100%的报复性关税[1]。
国际税收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
国际税收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张晓丽摘要:当前,跨国企业跨国避税和利润转移现象已经非常普遍,这给国际税收制度和各国税收立法带来了全新挑战。
为此,OECD提出“双支柱工作提案”。
本文阐述了该提案提出背景,从税收、投资、公司结构、税务机关管理和发展中国家等角度分析了体现“第二支柱”核心内容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计划所产生的影响,提出我国应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启动数字经济财税改革、完善信息管税制度建设、积极签订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等主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税收挑战中图分类号:G1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561/ki.zggqgl.2021.02.021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大型跨国企业凭借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实行便捷的支付结算和跨国经营,为资金和技术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流动方式,跨国避税和利润转移现象非常普遍,因此也给国际税收制度和各国税收立法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201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双支柱工作提案”(简称“BEPS2.0提案”)。
“第一支柱”是通过修改利润分配规则和联结度规则划分征税权,涉及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收权利分配,基于“重大经济存在”概念的描述以及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利用“用户参与”和“营销无形资产”新的关联规则和利润分配。
“第二支柱”旨在系统解决“第一支柱”方案之外剩余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呼吁制定一套协调一致的规则,以应对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不征税或极低征税地区的结构所带来的持续风险。
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计划(Global Anti-Base Erosion,简称“GloBE计划”)中。
税基侵蚀指由于设置特别的减免税项目,从而增加对纳税人的某些税务优待,进而带来税基缩小。
一、背景(一)国际合作至关重要,缺乏协调的单边措施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可能会造成更多的不确定性、不平等和重复征税虽然OECD的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提出了反避税措施,然而由于缺乏多边协调机制,一些国家计划采取单边措施对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开征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DST)。
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对策
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对策数字贸易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这种形式改变了传统贸易模式,不仅加速了贸易的速度,降低了成本,还改变了贸易的方式和范围。
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成为了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围绕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对策展开讨论。
一、发展现状1. 国际贸易规则的变革随着数字经济的崛起,传统的贸易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数字贸易的需求。
数字贸易的特点是跨境性、高效性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因此需要更具针对性的规则体系来保障数字贸易的有序开展。
目前国际贸易规则大多仍处于传统状态,对数字贸易的规范不够完善,因此需要对国际贸易规则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完善。
2. 国际贸易规则构建的进展随着数字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问题。
WTO、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纷纷就数字贸易规则进行了探讨和讨论,一些国家也开始在双边和多边层面上就数字贸易规则开展谈判和合作。
各方对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都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这为数字贸易规则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 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现状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数字贸易市场庞大,数字贸易的发展前景广阔。
当前,中国数字贸易的主要特点包括跨境电商、数字化服务贸易和数字创意产业等,这些领域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数字贸易的重要支撑。
我国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政府加大了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力度,同时也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推动工作。
二、我国对策1. 加强国内数字经济发展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需要强大的数字经济支撑,而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我国应该加强国内数字经济的发展,包括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产业升级、培育数字人才等,在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也为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我国应加大对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和探讨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推动工作。
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国际税收挑战与前景展望
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国际税收挑战与前景展望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崛起,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经济时代,跨境交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给国际税收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同时也为国际税收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机遇。
本文将重点讨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国际税收挑战,并展望其前景。
数字经济时代,以互联网、人工智能和云计算为代表的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其特点是虚拟性、无界性和创新性。
这些特征使得数字经济的企业能够无需在传统实体经济活动中需要的大量固定资产,通过低成本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然而,这也带来了国际税收的难题。
首先,数字经济企业的跨境交易模式复杂多样,往往难以确定其适用的税收管辖权和税基。
传统的国际税收原则建立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
比如,传统企业在跨境交易中会有明确的实体存在,可以通过固定形式的机构来确定税收归属。
而数字经济企业的虚拟性使得其在多个国家间进行业务活动时,难以界定其税收归属和利润分配。
这使得国家之间往往会出现争夺权益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其次,数字经济时代下,企业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开展业务,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有效地避税或减税。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可以合理地选择利润结构,将营业额和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避税地,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国际间的税收竞争也导致了税基的流失和利益的转移,给国际税收合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此外,传统的国际税收原则与数字经济模式之间存在着冲突和不适应。
数字经济的经营模式和企业结构日新月异,不再符合固定的税收规则。
数字经济企业通常会采取虚拟化的经营方式,即使存在实体存在,其价值的创造也往往是分散、碎片化的。
然而,现行国际税收原则对于此类模式的纳税义务认定和利润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税法的滞后性和法律的不确定性。
面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了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税收问题,并积极展开了合作。
目前,各国正在加强合作,推动国际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建立数字税征收制度的研究
我国建立数字税征收制度的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目标,这要求在税收征管上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数字税征收制度。
而随着我国不断推进减税降费,财政收支压力持续加大,迫切需要增加新的财政收入来源。
我国数字经济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二,具备了征收数字数的可能。
因而,本文建议我国参考其他国家数字税征收实践,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数字税征收制度,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完善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制度。
一、数字税产生的背景及征收情况根据美国税务基金会定义,数字税又称数字服务税,是一种针对大型数字企业通过提供特定数字商品、服务产生所获得的收入进行征税的税种。
近年来,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产业飞速发展,数字经济不断壮大,2019年,全球47个主要国家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1.8万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41.5%。
然而在许多国家,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却没有转化相关税收的大量增加,因而他们提出了向大型数字企业征收数字税的计划。
截止目前,目前全球已有18个国家提出了明确的征收数字税的计划(见表1)。
表1:世界各国的数字税实践情况表二、我国开征数字税的益处(一)减轻我国财政收支压力2020年,新冠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冲击,为了抗击疫情支持经济恢复发展,政府部门一方面加大财政支出,将赤字率提高至3.6%;另一方面持深入推进税费减免,全年减税降费达2.5万亿元。
收支一减一增极大地增加了财政压力。
而当前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已初具规模,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已达39.2万亿元,已经具备了征收数字税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开征数字税就成为一个财政增收的合适选项。
(二)促进我国数字产业发展目前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已走在世界前列,涌现出了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享誉世界的数字企业。
这些企业一方面推动着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因其先发优势对中小型数字企业的发展造成抑制。
中国应该缓征数字服务税吗?
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征收数字服务税对中国有利有弊。不利方面在于,征收数字服务税将
阻碍营商环境优化。如果此时推出数字服务税,不仅会打击外商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也会伤
及国内企业。同时,征收数字服务税还会引发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出台反制政策,招致
税。张秀青和赵雪妍基于全球数字服务税的发展进程、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趋势,反观我国政
府在是否开征数字服务税上的立场。
他们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壮大,世界上任何一个
① 克雷格·埃利夫、刘奇超:
《论数字时代来源地课税的合理性》,
《税务与经济》2021 年第 6 期。
② 郭天序:
《全球税制改革的趋势、影响及应对分析》,
弊和中国数字服务税改革的逻辑进路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分歧。
从现有研究文献来看,国际上并没有学者和机构关注中国是否征收数字服务税问题,这
可能与我国政府尚未出台征收数字服务税的相关方案有关。在我国是否应该开征数字服务
税问题上,国内学界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该尽早开征数字服务
税,早开征则主动,缓征则被动;另一种观点主张中国应该缓征数字服务税,因为现在开征数
影响,涉嫌违反 GATS 中的非歧视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将加重中国数字企业的税收负担。
陈镜先、周全林的主要观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数字服务税将对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造成不利影响。
“ 数字服务税的开征背后
深刻蕴含了数字经济市场国的利益需求,集中体现了这些国家从数字经济产生的全球利润中
分得更多税收利益的迫切愿望。可见,数字服务税单边措施不仅不契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战
国际贸易规则与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课题与挑战
国际贸易规则与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课题与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全球数字化的浪潮,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一新的经济时代中,国际贸易规则也面临着新的课题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数字经济时代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并分析其中涉及的新问题和挑战。
一、数字经济的崛起数字经济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的经济活动。
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
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的规模不断扩大,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贸易规则的适应性挑战数字经济的崛起给传统的国际贸易规则带来了一系列的适应性挑战。
首先,数字经济的特点是跨境性和无国界性,在国际贸易中无法仅依赖现有的贸易规则来解决各种争议。
其次,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经济模式和业务模式,这些模式与传统贸易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和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规则调整和创新。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在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复制、传播速度快,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和复杂。
因此,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更加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
国际贸易规则需要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执法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手段,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四、数据流动和隐私保护的平衡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数据的流动和利用。
然而,数据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数据的存储、处理和传输等方面存在差异,处理这些差异,达到数据流动和隐私保护的平衡,成为国际贸易规则面临的新课题。
在国际贸易规则中,需要制定一套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流动和隐私保护的标准和准则,并加强国际协作,共同应对相关挑战。
五、电子商务的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和建立适应性的法律制度成为国际贸易规则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支付安全等方面需要建立统一的国际标准,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OECD“双支柱”改革方案之国内应对
芑题蒂圳II FEATUREOECD “双支柱”改革方案之国内应对*高金平内容提要:为在全球层面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提出“双支柱”改革方案,并希望 能在2021年年中前就数字经济征税方案达成共识,其中,支柱一主要解决新征税权与利润的重新分配,支柱二旨在通过最低税的设计解决遗留的BEPS问题。
在此背景下,中国在深入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税 收规则制定的同时,在国内税法的修订与储备、税收征管的衔接、涉税企业的应对等方面,均需作充分 的前瞻性准备。
本文针对“双支柱”方案的主要内容,对中国国内法、税收征管、企业层面应对提出相 关建议。
关键词:经济数字化支柱一支柱二企业所得税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20)12-0032-05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问题日益凸显,成为近几 年国际税收领域最为关注和研究的焦点,世界各国及 国际组织都在积极、深人地探索应对方案。
OECD分 别于2019年10月、11月发布支柱一 \支柱二2方 案,向公众广泛征询意见,并于2020年1月31日发 布《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 框架关于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两个支柱方 法的声明》3 (以下简称《声明》),希望在2020年年底 前就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达成共识性解决方案。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作进度较预期放缓,2020年 10月12日,OECD发布《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1支柱一蓝图报告》(以下简称《支柱一蓝图报告》)4、《应 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支柱二蓝图报告》5等,建 议取消之前支柱一 “统一方法”提案中的金额C,并就 双支柱的许多政策细节要素、影响评估等方面作进一 步阐释,力争在2021年年中就数字经济征税方案达成 共识。
中国作为数字经济的生产大国与消费大国,经 济数字化引发的国际税收规则重构对我国企业所得税 税制设计、税收征管体系及“走出去”企业均影响较大。
国际税收规则下的数字服务征税问题与案例分析
国际税收规则下的数字服务征税问题与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的日益全球化,数字服务行业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数字服务的虚拟性和跨境特性,国际税收规则在征税方面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规则下数字服务征税的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展示具体的情况和解决方案。
一、数字服务征税问题的背景和现状数字服务的征税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如何确定征税权和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首先,确定征税权是数字服务征税中的核心问题。
由于数字服务的跨境性质和边界模糊性,传统的国际税收准则难以确定税收主体的征税权。
这导致了不同国家对于数字服务征税的争议和分歧,针对这个问题,应建立一套公平、稳定且可执行的征税规则。
例如,可以考虑引入数字永久机构概念,根据数字服务提供商在某一国家的经济活动程度确定征税权。
其次,计算应纳税额也是数字服务征税中的重要问题。
目前,许多数字服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数据的使用和交流上,而非传统的物质或地域性质上。
因此,如何准确计算数字服务的应纳税额成为了一个难题。
在这方面,一种可行的方式是通过建立数字服务价值链来确定各个环节的价值和利润,进而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还可以探讨数字服务的定价方法,以确保数字服务提供商合理纳税。
二、案例分析:谷歌在数字服务征税中的问题以谷歌为例,它是全球知名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广告、搜索、云计算等数字服务。
由于谷歌的业务模式和用户基础遍及全球,数字服务征税问题对谷歌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征税权方面,各国都希望能够获得谷歌数字服务的税收。
然而,由于谷歌的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传统的国际税收准则并不能很好地处理谷歌数字服务的征税权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通过制定统一的征税规则来解决跨境数字服务的征税问题。
其次,在计算应纳税额方面,谷歌的数字服务价值主要体现在广告和用户数据上。
然而,传统的计算方法难以准确评估广告和用户数据的价值。
因此,可以考虑建立数字广告价值链,明确广告主、平台提供商和用户在价值链中的贡献,从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税制改革借鉴要点
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税制改革借鉴要点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贸易和投资越来越跨境化,国际税制的规则和应对方式也需要进行改革。
近年来,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探索和推进国际税制的改革,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1. 提高企业税收透明度和合规性。
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企业税收透明度和合规性,各国税务机构通过采取多种手段,提高企业税收合规性和透明度,比如信息交换、公示要求、审计等。
2. 推动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数字经济企业的盈利和税收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
各国政府正在努力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税收规则,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确保税收公平。
3. 推进全球统一税收标准。
为了规避跨境税收避税的问题,各国政府正在努力推动全球统一税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增强税收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二、税制改革借鉴要点1. 坚持“税收公平原则”。
税制改革要坚持“税收公平原则”,保障国家税收的公平和有效性,加强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2. 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
税制改革要围绕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 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
税制改革要加强税收管理现代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 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税制改革要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加强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和制定,以避免税收竞争和避税,促进税收的公平与有效性。
5. 加强税收教育和培训。
税制改革要加强对全社会的税收教育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性,推动税收文化建设和税收优化。
总之,国际税制改革是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政府要加强合作,完善税收制度,共同推进全球化和经济发展。
同时,纳税人也要积极履行税收义务,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构建多层次的数字经济课税方案
构建多层次的数字经济课税方案构建多层次的数字经济课税方案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税收制度和管理方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新特点和变化,需要构建多层次的数字经济课税方案。
本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的新形势,优化数字经济的税收制度,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一、政策与措施1. 完善数字经济分类管理体系。
对数字经济的不同领域、不同业态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和措施,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变化。
2. 制定数字经济税收政策。
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管理,制定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例如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3. 推进数字经济跨境税收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合作,实现数字经济跨境征税和税收信息共享,加强国际税收协调,避免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税收避免。
4. 加强数字经济税收信息管理。
完善数字经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对数字经济相关企业的交易信息和税收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5. 鼓励数字经济创新。
针对数字经济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数字经济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推动数字经济的转型升级。
二、实施步骤1. 制定数字经济课税方案。
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和特点,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制定适合我国数字经济的课税方案。
2. 完善税收管理制度。
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 强化数字经济税收征管。
加强对数字经济相关企业的税收征管,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对数字经济交易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
4. 加强税收信息共享。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税收信息共享和征税构建多层次的数字经济课税方案背景: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兴业态的涌现,给传统税收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
当前数字经济课税面临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经济主体的纳税义务和课税标准,以及如何确保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数字化时代的国际税收创新
数字化时代的国际税收创新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国际税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过去,国际税收主要依靠传统的税收法规和原则进行管理,但这种传统模式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已经不再适用。
因此,数字化时代的国际税收创新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数字化时代国际税收的创新举措,以及这些创新举措对全球税收体系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数字化时代国际税收的创新包括税务技术的应用和税收政策的调整。
在税务技术方面,各国纷纷开展数字化税务管理系统的建设,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便利程度。
例如,采用数字化税务申报和缴纳系统,可以减少纸质申报和传统税务流程的繁琐,提高纳税人的申报效率和准确度。
同时,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还可以加强税务执法的监督能力,减少税务漏税和逃税的可能性。
其次,数字化时代国际税收的创新还包括税收政策的调整。
数字经济的发展导致跨境交易日益频繁和复杂化,传统的国际税收法规和原则已经无法满足对数字经济纳税问题的应对需求。
因此,各国政府需要制定新的税收政策,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国际税收挑战。
这些政策创新包括对数字经济企业的税收安排、利润分配的规则和税基的确定等方面。
例如,一些国家开始探索对数字经济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或数字广告税,以弥补传统税收制度对数字经济的缺失。
数字化时代国际税收创新的影响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数字化时代国际税收创新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度,减少纳税人的行政负担,促进税收合规。
其次,数字化时代国际税收创新可以增加税收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传统税收制度往往无法适应全球经济的快速变化,导致税收收入的不稳定和波动。
而数字化时代国际税收创新可以通过对数字经济企业征税,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多样性和稳定性。
此外,数字化时代国际税收创新还可以加强全球税收合作和治理。
数字经济的特点是信息流动性高,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争议频发。
数字化时代国际税收创新可以为各国政府提供机会,共同制定国际税收准则和协定,减少跨境税收纠纷,促进税收的公正和合理。
在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及贡献
在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及贡献
在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方面,我国做出了以下努力和贡献:1. 政策支持: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包括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等,为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提供了政策支持。
2. 开放市场:我国政府积极推动数字市场开放,加强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与合作,为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提供了市场基础。
3. 创新驱动:我国政府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为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
4. 人才培养:我国政府重视数字经济领域的人才培养,加强高校和培训机构的建设,为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提供了人才保障。
5. 参与国际合作:我国政府积极参与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数字经济合作机制,为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提供了国际合作基础。
总之,我国在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方面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和贡献,未来将继续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开放与合作,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做出更大的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数字经济所得课税国际规则制定的背景2015年以来,在国际税务领域,一场针对数字经济跨境所得课税的规则制定行动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矛头直指大型的跨国企业集团。
这块瞄准了数字经济的小石子,如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后波及更大范围的与数字化相关的经济活动,并且搅动了整个国际税收规则的大池子。
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以经济效忠(economic allegiance)原则作为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基础,区分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两种情形,默认物理存在是所得来源地对跨境经营利润行使课税权的前提条件。
然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这些陈规和预设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冲击。
当今的数字经济企业更多倚重于无形资产,由此催生了大量的新业态和新型商业模式,跨国企业全球价值链出现了数字化、制造业服务化、去中介化以及生产定制化等特点,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路径也相应出现了轻海外资产、轻就业、高技能化以及非股权投资增多等多重特征。
企业不再需要大型的海外分支机构,只需要借助很少的资产和海外员工,通过设立代表处即可进军国外市场;企业的资产重心从土地、人力和资产等这些传统的有形资产逐渐转向无形和流动资产,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在新一轮产业革命中成为企业创造价值和增值的主要来源,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
这些新兴的企业形态和经济特点都在冲击着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墙垣。
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重新确定管辖区对跨境活动课税的连接点以及税权在不同管辖区之间的分配,成为新时期必须重新思考的“老问题”。
在这场针对数字经济所得课税的规则制定行动中,OECD和G20主导下的多边性规则制定努力与部分管辖区开展的单边规则制定行动并行不悖。
2015年,OECD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一项下发布的《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论及应对数字经济可供考虑的三种课税方式,虽未将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推荐模板,却也不反对各国在不违反税收协定的前提下采取单边措施。
这一默许态度认同了一些数字经济消费地管辖区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不满情绪,也释放了它们进行规则制定尝试的诸般创意。
截至2020年6月,全球范围内已有几十个管辖区引入或准备引入专门针对数字经济所得课税的新举措,这些国家和地区中不乏“一带一路”沿线管辖区。
这些单边措施不仅规则制定模式不同,如数字服务税、均衡税、预提所得税、数字型常设机构等,而且规定的适用行业和主体范围、税基计算、税率确定等也存在较大差异。
虽说单边措施带来了一些立竿见影的效果,譬如在短时间内为市场地增加税源,刺激跨国企业集团作出商业重整、将更多的收益留在市场地等,但缺乏协调、政出多门的做法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税源争抢的无序,激化了国家之间的矛盾,也潜藏着与既定国际法规则之间的法律冲突,而且被征税企业还要面临着双重课税甚至是多重征税无法消除的窘境。
美国的数字经济巨头是这场税权之争的导火索和焦点,以谷歌、脸书、亚马逊和苹果为著。
自2010年起,有研究揭示,这些市值排名全球前列的跨国企业集团从美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仅在市场地国享受低税负甚至零税负,而且在居民国也不征税,成为无归属国收入。
如何填补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中的漏洞和罅隙,应对跨国企业集团激进的税收筹划,是整个BEPS行动计划的核心议题,而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更是备受瞩目。
诚如学者所言,针对数字经济所得课税的规则制定,实质上是一场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输出国(以美国为代表)与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国(以欧盟成员国为先锋)之间的利益博弈。
作为数字经济输出国,美国在参与BEPS包容性框架(Inclusive Framework,IF)下的多边谈判中,不失时机地对外进行制度输出,先是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概念,主张新设税权的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社交平台、搜索引擎和网上市场等高度数字化企业,还应该包括其他面向消费者的传统行业。
在支柱一方案初步成形后,美国又随即建议将支柱一整体作为“安全港”,由企业自主决定对于其取得的全球所得究竟是适用支柱一还是沿用现有规则。
2020年6月17日,在与欧盟之间的数字服务税谈判未能取得实质进展的情况下,美国宣布暂停参与谈判。
此外,针对一些管辖区先行采取的规则制定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处先是在2019年年底挥起《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的大棒对法国数字服务税展开调查,并以施加关税报复挟之,迫使法国推迟数字服务税的开征时间。
2020年6月初,美国贸易代表处声称,同样的调查行动将适用于奥地利、巴西、捷克以及欧盟等管辖区已经实施或正在筹备实施的单边税制中。
当今的中国,是除美国之外在世界范围内主领数字经济发展的另一大经济体。
在不少管辖区纷纷出台针对数字经济企业所得课税制度的当下,我国不仅没有急于加入这一规则制定潮流,而且也鲜有听闻我国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海外市场地管辖区因新开征的税种而遭遇补税的危机。
中国和美国的数字经济市场究竟存在哪些差异,导致了目前两国在税收政策的应对策略上如此不同?对于OECD在2020年1月发布的并经BEPS包容性框架批准的双支柱方案,我国在多边对话的平台上应作出哪些回应?在多边共识达成之前,我国在国内层面上又该采取哪些积极应对的措施?这些问题是本文试图讨论的重点。
二、数字经济所得课税规则制定行动的最新进展、创新和隐忧在BEPS行动计划项下,OECD是推进多边规则制定行动的引擎。
继发布《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2015年)以及《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2018年)(以下简称《中期报告》)之后,2019年,OECD加快了数字经济在直接税领域的规则制定,在来自政界、商业界、民间团体和学术界等各界人士多方参与的基础上,2020年1月,OECD发布了经BEPS包容性框架批准的《关于以双支柱提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声明》(以下简称《双支柱声明》),并在2020年2月份公布了双支柱方案可能给各管辖区和跨国企业集团产生的经济评估。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本计划在2020年年底完成多边共识方案的计划面临着向后推延的可能。
这部分的讨论以《双支柱声明》为蓝本,并将支柱一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支柱一提出了三层利润分配法,目的是将跨国企业集团一部分利润的课税权分配给用户/客户所在地管辖区,且这一课税权不以集团在用户/客户所在管辖区具有商业存在为前提。
其中,最具创新性的是金额A,其引入了新的税收连结点,主张当跨国企业能以持续并重要的方式参与市场地的经济活动时,无论是以远程的方式(即没有商业存在),还是在市场地仅存在有限的商业存在,市场地管辖区都可以课税。
这一新设立的税权不同于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其课税对象不是集团内部的某个实体,而是将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某个生产线作为一个整体,并且税权分配的方法也不是基于传统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公式法,将集团的剩余利润根据特定的分配要素分配给市场地国。
相形之下,金额B和金额C则保留了传统的课税权连接点,依正常交易原则将课税权分配给市场地管辖区。
金额B指向集团在市场地通过子公司或常设机构开展营销及分销的基准活动产生的收益,按固定比例将课税权分配给市场地。
当集团在市场地开展的营销活动超出了金额B规定的基础活动,产生了额外的利润,即适用金额C,市场地国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可以进一步主张课税权。
三层利润分配法是在守成和创新之间寻求一个妥帖的平衡点:守成,是尽量不动摇现有国际税收体系中基于常设机构原则和正常交易原则所建立的税权分配规则(如金额B、金额C);而创新,则是在现有规则之外补充建立新的税收连接点,并引入公式分配法作为新的税权分配规则(金额A)。
从结果上看,两者的叠加适用正在推动国际税收的理论基础发生一次悄然的位移,从原先以供应为基础(supply-based approach)的课税逐渐过渡到供应与需求相结合为基础(supply-demand based approach)的课税,在传统的居民地/来源地课税的基础上融合了消费地/目的地课税(destination-based taxation)的元素。
然而,要对现有国际税收体系做一场“深入肌理”的“手术”势必会引发许多争议,也面临一系列挑战。
挑战之一,理论基础问题。
正如一百年前四位经济学家在《1923年报告》中将经济效忠原则作为建构国际税收秩序的理论基石,按照不同类型所得与有关国家的经济关联度来划分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如今,新设课税权的提出,同样也需要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其重要性犹如大厦建设之根基。
起初,利润分配应与价值创造和经济活动相一致的原则作为贯穿BEPS行动计划始终的指导思想,被写入《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
以此为基础,2018年《中期报告》阐述了数字经济环境下价值创造的三种模式。
然而,之后却有专家对价值创造理论作为税权分配依据的合理性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1)价值创造理论的内涵不清,缺乏量化标准;(2)价值创造的来源之界定,容易基于主观判断;(3)价值创造理论素来是从供应方(企业)的视角解释价值产生的过程,不宜适用于需求方(用户或客户)。
更进一步,还有学者对数字经济环境下用户的参与实现了价值创造这一提法也表示质疑,尤其是如何区分数字经济和传统经济下用户参与对价值创造的差异。
在《双支柱声明》中,OECD暂且搁置了价值创造的提法。
尽管如此,随着后续关于来源地规则、分配要素及其权重等问题的讨论进一步深化,新设税权的理论基础终将是一个挥之不去、无法回避的问题。
挑战之二,规则制定难度大。
支柱一项下需要对一系列新引入的概念和术语作出界定和解释,如金额A适用的自动化数字行业和面向消费者行业的范围、被剔除的行业、企业集团范围,以及金额B所针对的营销的基准活动范围,均需要明确。
此外,金额A项下适用集团的年销售收入规模、(各)市场地销售额的起点、利润分配要素的权重,以及金额B中针对分配给基础活动的利润所适用的固定比例等问题,均需量化到具体的数额或比例。
这些看似技术性的规定背后,关系到跨国企业集团利润在不同管辖区之间课税权分配的重新洗牌,既需要运用经济评估和行业分析的手段进行测算,也要在多重交织的规则制定目的之间求得平衡。
例如,在力求规则制定准确性的同时,要避免规则过于烦冗和复杂;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实现税收公平的同时,还要避免企业承担过重的税负或遵从成本;能否建立有效的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更是事关支柱一顺利实施的关键。
支柱一项下所引入的新税制设想不仅要求各参与国在本国的国内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中作出对应调整,而且为了确保统一方案可以同时在不同管辖区之间一致地执行,《双支柱声明》还提出引入一部多边公约。
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多边公约不像《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那样只规定税收征管方面的程序性合作,也不同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允许各国在灵活选择适用条款的模式下对现有双边税收协定进行“打补丁式”的修修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