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设立所有法律文件清单-律师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使用
私募基金法律服务方案

私募基金法律服务方案私募基金法律服务方案背景介绍:私募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多样化的投资策略。
然而,私募基金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监管问题。
为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法律服务在私募基金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一份私募基金法律服务方案,旨在为私募基金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风险管理。
1. 私募基金设立阶段法律服务(1) 基金结构设计:为私募基金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帮助基金经理选择合适的基金结构,并进行结构布局的定制化设计。
(2) 基金设立文件起草:针对基金的设立,起草基金合同、基金协议、认购及申购文件等法律文书,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基金监管事宜:依据监管要求,为基金经理提供合规指导和咨询,在投资范围、投资方向、投资比例等方面确保合规性,同时帮助基金经理与监管机构协商沟通。
2. 基金运营阶段法律服务(1) 投资管理协议起草:协助私募基金经理起草投资管理协议,明确投资者和基金经理的权利义务,确保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投资合规事宜:就基金投资过程中的法律合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确保基金投资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 投资者权益保护:就投资者权益保护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基金经理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
(4) 监管合规支持:提供监管合规方面的专业支持,帮助私募基金理解监管政策,完善内控制度,做好合规性审计。
3. 基金退出阶段法律服务(1) 基金清算及终止:在基金退出阶段,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基金经理进行财产清算,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清算许可,并结束基金的运营。
(2) 基金分配设计:根据基金协议中的分配原则,协助基金经理进行基金份额的分配,确保分配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 投资者权益保障:在基金解散和清算阶段,协助基金经理处理投资者权益相关问题,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总结:私募基金法律服务方案旨在为私募基金提供全程专业的法律支持和风险管理。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更新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1 Nhomakorabea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4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56 4、 人行 银保会 证监会 外管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66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77 6、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 82 7、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 83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 .............................................. 84 8、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84 9、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88 1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 93 11、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 95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尽调清单

关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尽职调查事项应提供的文件清单致:就贵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相关事项,根据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贵司须提供以下资料,以供本所律师履行对该申请登记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从而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注:中工商资料由律师自己调取,贵司不用提供。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若已领取三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则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二、公司股东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资机构还须提供材料有: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是指收集影响私募基金运作的各类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汇编。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2. 监管部门文件: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的文件;
3. 中介机构规则:有关私募基金的中介机构的规则、标准和要求;
4. 司法解释文件:有关私募基金的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裁定和释义;
5. 工作指导文件:有关私募基金的开展工作指导文件。
上述法律法规汇编,是私募基金专业人士及机构在日常管理运作中应熟练掌握的,旨在指导和保障私募基金的合规发展和稳健经营。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事务所资料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事务所资料目录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三、公司附属子公司情况四、公司土地和房产情况五、公司重要固定资产六、公司知识产权七、公司融资/借贷情况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九、员工与劳动人事十、财务和税务十一、行政监管十二、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文件及违约事件(如有)十三、公司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XX公司成立于20XX年,总部位于XX市,是一家专注于XX领域的公司。
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XX、XX和XX。
公司经营稳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行业内的领先企业。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股权收购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任何违法行为。
三、公司附属子公司情况公司拥有X家附属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在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良好,不存在重大纠纷或争议。
四、公司土地和房产情况公司拥有X块土地和X处房产,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未涉及任何土地或房产纠纷。
五、公司重要固定资产公司拥有X件重要固定资产,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未涉及任何固定资产纠纷。
六、公司知识产权公司拥有X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未涉及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七、公司融资/借贷情况公司在过去X年内进行了X次融资或借贷,这些融资或借贷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未涉及任何融资或借贷纠纷。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存在X起关联交易和X起同业竞争,这些交易和竞争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未涉及任何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纠纷。
九、员工与劳动人事公司拥有X名员工,其中X名是劳动合同制员工,X名是其他形式的员工。
公司的劳动人事关系良好,不存在重大纠纷或争议。
十、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财务和税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以下是一些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政策法规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制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运作、风险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试点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也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关于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强调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6.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该范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同起草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_2020年3月20日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1.政府引导基金批文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 原件
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的批文等公示证明文件。
/复 PDF 政府类引导基金批文应加盖相关机构签章。
2.该批文需包含引导基金与管理人等相关信息。
印件
本基金拟投PPP项目应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
1.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设立或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
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向
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2.截至本基金备案申请最新提交日期,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11
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 合伙型及公司
截图
型基金
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若已完成工商变更,应上传变更后的 工商公示信息截图;若未完成工商变更,除上传工商公示信 息截图外,还应上传包含变更信息的工商变更受理函。如确 无工商变更受理函,应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
3.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
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
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4.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 、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 5.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如无托管,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中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向 投资者披露基本账户信息。 6.如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应在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
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
3.契约型基金相关托管内容应参照本条要求在基金合同中约
PDF/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相关风险,现就规范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二、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应当事先确定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
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并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
发起人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与相应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划清权利责任边界,确保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运作;应当通过合同约定,与投资人明确权利责任界定,确保投资风险充分披露。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中银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月
法律调查清单
本调查清单所指目标公司为[]
请上述目标公司分别按照本调查清单之要求提供关于目标公司及其资产、业务有关的各项文件和信息,以作为我们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及出具相关法律文件的重要依据。
贵公司在提供相关文件的同时,需要准备相应原件,以备核查和验证。
如果要求提供的信息或文件不存在,则请提供相应的书面确认或说明。
请根据本清单提供完整、准确、复印清晰的文件文本复印件。
文件资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件务必字迹清晰;并请于本次调查结束时,就贵公司本次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我们在收悉本问卷所要求的资料后,将可能根据审查结果向贵公司或有关责任方提出补充调查资料清单,要求就某些特定问题予以澄清并继续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感谢贵公司的合作。
法律调查清单
附件:
高管人员调查表。
私募基金公司工商注册所需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公司工商注册所需材料清单私募基金公司工商注册所需材料清单提示: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下达之前,拟新设的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签署日期请勿填写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可行性评估报告;3、住所使用证明;4、住所登记表;5、《公司登记申请书》;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7)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7、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8、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1证件的复印件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可行性评估报告;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4、住所登记表;5、《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6、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7、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2、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3。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d55af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cd.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有关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私募基金相关法规汇编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29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301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325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6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327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335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337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57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64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2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0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7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7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75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7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79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612
关于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的通知614
筹备过程中需准备的法律(或书面)文件

筹备过程中需准备的法律(或书面)文件一、基金设立方案。
基金设立方案,通常由基金筹备团队(管理团队)制作,报请发起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他是未来基金募集、设立、运营、管理的框架,对于由政府主导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基金,经批准的设立方案往往也是基金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基金设立方案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二、募集(招募)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是基金筹备阶段制作的最重要的文件,用于向潜在的投资者介绍基金,并邀请其成为基金的出资人。
(一)募集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1、拟募集设立的基金的基本情况。
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名称、组织形式、存续期限、资本规模及募集方式。
2、对投资者的出资认缴要求。
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人数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投资者资格要求。
根据行业监管政策,需“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投资者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注册地政府对合格投资者提出更高要求的,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应尽量符合注册地政府的要求。
(3)合法出资要求。
一般而言,基金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基金投资者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基金。
3、基金的组织架构与管理。
(1)基金的组织架构。
其包括但不限于:权利机构、决策机构、顾问机构和管理团队构成,以及相关约束机制的框架。
(2)基金拟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实行委托管理的,一般还会载明: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设立时间、工商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认缴及实缴出资等情况。
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基金的资产托管安排。
4、基金的投资。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后对被股权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一、证券基金期货资管及私募基金综合(一)基本法规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主席令第五十五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二)资格准入1、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公告2005年第4号)2、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3、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4、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014-6-12)5、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2014-6-27)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7、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0号)8、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5-10-8)(三)跨境投资QFII、RQFII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3、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4、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QDII、RQDII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3、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2008-12-12)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证监会公告[2010]22号)QDLP1、《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上海市《关于引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企业工作情况的报告》(2014-2-28)3、《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青金办字[2015]9号)QDIE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四)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公告[2014]49号)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130号)5、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2-16)(五)账户管理、托管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3、关于做好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和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监管工作的函(基金监管部部函[2014]1172号)4、关于受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申报材料的通知(2014-9-9)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1-19)6、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7-17)(六)上市公司与资管机构等合作投资信息披露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1)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七)缴税、证券质押登记、违规处罚1、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2013-4-1)2、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3、关于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的通知(2015-7-12)4、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5、证监会拟对恒生公司、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作出行政处罚(2015-9-2)6、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答疑(2015-9-11)7、证监会拟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作出行政处罚(2015-9-11)8、证监会对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15-11-6)9、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1-16)二、券商资管(一)综合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2、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5、关于证券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6-27)6、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0号--中国证监会取消三项行政审批项目(2014-1-28)8、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9、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10、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4-6-10)11、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号)12、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44号)13、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5]158号)(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2、关于东北证券《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机构事项的咨询》的答复意见(2013-7-10)3、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4、关于对国信证券QDII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5、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参与本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答复意见(2013-11-25)6、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和托管人是否可以为同一机构的答复意见(2013-12-30)(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04号)(四)直接投资业务(含直投子公司)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8-29)3、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2-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5、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6、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7、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3号)(五)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1、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六)代销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七)融资融券业务1、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80号)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会令第117号)3、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4、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2015-07-01)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6、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号)7、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2015-08-03)8、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号)三、基金公司系资管(一)公募基金公司及公募基金业务1、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2]93号)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5、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6号)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8、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9、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0号)10、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二)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业务1、关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8-14)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4、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5、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16号)(三)基金子公司准入及公司内控治理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0号)2、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中基协字[2015]254 号)四、期货资管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期协字[2014]100号)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中期协字[2014]107号)5、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2014-12-18)6、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二)(2015-2-6)7、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8、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2015年修订)五、私募基金(一)综合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014-9-4)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2014-9-12)4、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2014-9-22)5、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基金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2014-10-9)6、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11-30)(二)登记备案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2、浙江证监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2014-03-27)3、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12-31)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1-23)5、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3-6)6、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2015-3-19)7、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2014-3-5)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014-3-16)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2014-5-28)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2015-1-6)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2015-1-16)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2015-4-2)1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2015-11-23)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2015-6-4)16、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2015-7-3)17、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三)基金业务外包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25号)2、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2015-2-9)3、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2015-4-24)4、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6-10)5、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12-3)(四)募集&投资运作1、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2、深交所: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6-15)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015-7-2)9、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8-11)10、关于发布《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报价发[2015]18号)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一一定向发行(二)(2015-11-24)12、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13、中基协: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五)内控&信息披露1、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2015-9-11)2、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6-2-1)3、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2-4)(六)合同指引1、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七)开户和结算1、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3-25)2、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2014-4-10)(八)检查&整治1、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015-5-26)2、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2015-6-5)3、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2015-9-29)(九)人员1、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2014-12-15)六、交易所二级市场资管份额转让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19号)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75号)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2014年修订,2014-12-29)4、关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18号)5、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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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xxx公司
备忘录
敬启者:
关于:xx基金相关主体设立所需法律文件事宜
应xxx公司(以下简称“xx”或“贵司”)要求,合贵司实际情况、本所律师实践经验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范,贵司与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设立基金过程中所需制作的法律文件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称“MC”)设立所需相关文件及文件要点
1.发起人协议(签署方:与xx上海)
a.M C发起人为和xx上海,MC将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深圳设立;MC设董
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及监事;
b.x x上海对外转让其持有的MC的股权,必须事先经过的同意;
c.对于xx上海对外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且xx上海不得对溢价转让其股
权;
d.x x上海承诺以人民币出资,且出资来源及形式符合中国法。
2.MC章程
(同发起人协议)
3.投资操作备忘录(签署方:MC、、xx上海)
a.、xx上海对于MC的业务拓展、项目跟踪等提供支持与协助;
b.及xx同意委派相关人员参与投资项目,并为项目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4.管理层锁定备忘录(签署方:、xx上海、xx境外关联方名义控制人、xx境外关联方实际控制人)
a.xx上海、xx境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xx境外主体名义控制人派至MC或基金的
管理人员变动需要经过的事先同意。
二、基金的GP(合伙企业)设立所需相关文件及文件要点
1、合伙人协议(签署方:MC、、管理团队、xx上海)
a.xx上海向xx境外主体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需要经过书面同意;
b.合伙企业的利润将在、管理团队、xx上海之间进行分配,MC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基金设立所需相关文件及文件要点
1.对外募集说明书(暨PPM)
2.合伙人协议(签署方:基金的GP及基金有限合伙人)
a.若基金投资收益超过合伙人实缴出资的20%,则超出部分的收益全部分配给基
金的GP
四、基金与MC之间委托管理所需相关文件及文件要点
1.管理协议(签署方:基金、MC)
a.基金向MC每年支付基金规模2%的管理费。
2.托管协议(签署方:基金、MC、银行)
五、外商投资领域限制的法律意见书
xx律师(北京)事务所
xxx项目组
20xx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