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139-2007_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标准

DB11_139-2007_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标准
DB11_139-2007_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标准

ICS 13.040.40

DB Z 60

备案号:21148—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07-08-13发布2007-09-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3)

6 标准实施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其他规定 (6)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11/ 139-2002《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 13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将标准名称由《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改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删除了水、噪声部分内容;

——根据北京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锅炉用途分类,不按燃料种类划分;

——取消了A、B区的划分;

——根据监测技术的发展,在排放限值中增加了烟气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刚、闫静、宋光武、姚生临、李钢、杨明珍。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和在用锅炉两类,分别规定了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料锅炉和其他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 11/237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第四版,2003)

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将燃料燃烧,使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导热油等工质,从而产生热工质的设备。

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蒸发量。

3.2

电站锅炉 power plant boiler

用于发电的锅炉(含自备电站锅炉)。

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用于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的锅炉。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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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5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入炉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6

烟气不透光率 opacity

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光线被吸收及散射后强度衰减的百分率。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烟气不透光

率排放限值均指折算至排放口处的烟气不透光率数值,用“Op”表示。

3.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8

烟囱高度 height of chimney

从锅炉所在±0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锅炉,其烟囱高度应扣除从锅

炉所在地面至±0地表面部分。

3.9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和在用锅炉new, expansive, constructed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锅炉: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锅炉(含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获得批准的但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锅炉)。

扩建锅炉:指在原有锅炉房基础上,为增加锅炉房容量而建设的锅炉。

改建锅炉:指更新改造的锅炉。

在用锅炉:指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锅炉。

4 技术内容

4.1 时段划分

在用锅炉划分为Ⅰ、Ⅱ两个时段:第Ⅰ时段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第Ⅱ时段为自2008年7月1日起。

4.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下列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表1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电站锅炉工业锅炉

烟尘(mg/m3)10 10

二氧化硫(mg/m3)20 20

氮氧化物(mg/m3)100 150

烟气不透光率(%)10 10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1级1级

4.2.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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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电站锅炉工业锅炉1

I时段

污染物

I时段Ⅱ时段≤

45.5MW

45.5MW

Ⅱ时段

烟尘(mg/m3)30 20 50 30 30

二氧化硫(mg/m3)100 50 150 100 50

氮氧化物(mg/m3)250 100 300 250 200

烟气不透光率(%)15 15 20 15 15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1级

注1:自备电站锅炉执行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见表3

表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无组织粉尘

(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mg/m3)

0.2

4.2.4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控制措施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控制措施详见附录A。

4.3 烟囱最低高度规定

4.3.1 燃煤锅炉烟囱最低高度

每个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锅炉房总容量在28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4规定执行。锅炉房总容量大于28MW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50m。新建锅炉房烟囱还需高出周围200m内建筑物3m以上。

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高度

锅炉房总容量A(MW)A<0.7 0.7≤A<1.4 1.4≤A<2.8 2.8≤A<7 7≤A<14 14≤A <28 烟囱最低高度(m) 20 25 30 35 40 50

4.3.2 燃气、燃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

燃气、燃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同时,锅炉额定容量在0.7 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m;锅炉额定容量在0.7 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5m。

4.3.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4.3.1、4.3.2任何一项规定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4 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见附录B。

5 监测

5.1 锅炉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各种锅炉必须按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固定的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5.2 锅炉排放监测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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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锅炉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时,锅炉负荷应符合GB 5468的规定。 5.3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5.3.1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 16157和HJ/T 55的规定。 5.3.2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锅炉烟尘测定方法执行GB 5468和GB/T 16157的规定。 锅炉无组织粉尘测定方法执行HJ/T 55的规定。

锅炉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执行HJ/T 56、HJ/T 57、HJ/T 42和HJ/T 43的规定。 烟气黑度测定方法执行GB/T 16157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5.4 烟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执行GB/T 16157的规定,采用表5过量空气系数进行折算。

表5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

锅炉燃料类型 过量空气折算系数 α

电站锅炉 1.4

燃煤、燃生物质锅炉 工业锅炉 1.8

燃气、燃油锅炉 1.2

锅炉烟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公式:

α

α''×

=C C

式中:

C —— 折算后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mg/m 3); C '——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mg/m 3); α'—— 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α —— 规定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 5.5 氮氧化物浓度计算

本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NO 2计。 5.6 排气筒不透光率监测

采用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不透光率监测设备(包括手动监测设备、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激光雷达遥测设备)。激光雷达遥测应执行《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第十五章暗度“二、激光雷达遥测固定源排放物的暗度”有关规定,手动和连续在线监测应执行DB 11/237-2004附录C 有关规定。

在烟道中监测不透光率数值,需折算至排放口处,折算公式如下: log(1-Op 2)=(L 2/L 1)?log(1-Op 1) 式中:

Op 1——L 1光径之不透光率,%; Op 2——L 2光径之不透光率,%;

DB11/ 139—2007 L1——监测系统光径长度,单位为米(m);

L2——排放口径长度,单位为米(m)。

5.7 锅炉烟气排放的连续监测系统

使用额定功率14MW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并符合HJ/T 75和HJ/T 76的有关规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合格后,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测试仪器的管理、使用,按照环境保护和计量监督的有关法规执行。

6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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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A.1 燃煤锅炉房应根据储煤量建设相应规模的密闭式煤仓,除尘器排灰、锅炉排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密闭防尘措施;

A.2 除尘器产生的干灰应密闭或袋装存放和运输;

A.3 煤、灰、渣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装卸过程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A.4 煤、灰、渣等物料的运输必须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199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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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其他规定

B.1 全市不允许新建、扩建燃用重油、渣油的锅炉。

B.2 锅炉燃用的生物质必须采用成型燃料,禁止散烧。

B.3 市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划定城市中心城区为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地区,中心城区14MW以下的锅炉禁止使用燃煤。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中心城区的范围是在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面积约1085平方公里(见附图1)。

B.4 全市所有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根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和燃煤总量控制要求分解下达的指标要求。

B.5 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排放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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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 中心城范围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北京市继续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服发[2010]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服发〔2010〕6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09]6号)精神,加强对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现将《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

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工作过程中,要着眼于发展、稳定的大局,指导社区把承接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服务完成好、落实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社区服务站要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该岗位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加强业务指导,同时注重发挥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作用,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水平,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站人力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台帐,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北京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20-16学分 三等奖15-11学分 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20-16学分 二等奖15-11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 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京民社发[2017]24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7.07 【实施日期】2017.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7〕242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各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激励社会组织及其工作者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展示社会组织良好形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5-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在市、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20%。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市评选办公室对处级人员统一排序,择优表彰。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15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组织《章程》,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连续3年(2014、2015、2016年度)年度检查合格,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未受到各类行政处罚,按要求做好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行”各项工作,建立、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法人治理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建设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分立,运行机制顺畅,建立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高,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较为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完善,档案证章管理妥善。具有架构清晰、制度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主体特征。 3.作用发挥显著。紧跟改革步伐,在本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整体布局中有所作为。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发挥专业优势,在规范行业管理、开展扶贫帮困、服务民生、矛盾化解等活动中贡献突出。 4.社会公信度高。坚持非营利性组织宗旨,推行服务承诺制度,主动信息公开,有可

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对申办单位的要求 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可申报冠名本单位或本单位作为唯一/第一申办单位的项目,不得为其他单位申报项目。项目获批后要接受项目第一申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管。 多单位联合主办的项目由第一申办单位负责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且只能选择以新申报项目或备案项目的形式申报,不可重复申报。 最近一个周期校验结论为暂缓校验或被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最近一个周期年检不合格或被注销法人身份的机构,不得申报或备案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 1.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2.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的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 3.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中的学科分类代码; 4.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5.项目负责人应在职(岗)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8.21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权益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内容按《权益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 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实施监督。

北京市社区必修课网络学习路径

附件2 北京市社区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 网络学习路径 选择了网络课程的学员,请通过以下路径进行网上学习。 一、登录学习平台 1. 打开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74420561.html,,输入个人继续医学教育IC卡号和密码(本系统密码)登录。 2. 登录后在页面右上方点击网络课程学习进入网络课学习系统。 3. 进入学习系统后,出现个人信息确认页面请点击确认开始学习。 若显示的个人信息有误请核实或修改,修改信息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74420561.html,/card/update.php 若出现IC卡未关联的提示,请务必关联IC卡,如不关联或关联错误,将会影响学分导入。IC卡关联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74420561.html,/relate/relate.jsp 若关联页面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为好医生网站高级会员账号。如果您没有高级账户,请免费注册。免费注册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74420561.html,/register/jobregister1.html注册的用户名由学员自拟,用户名应由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组成,长度为4~12位。注意身份证号必须准确无误,否则也会影响学分导入。 完成注册和IC卡关联后,请重新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474420561.html,开始学习。 二、课程学习流程 登录学习平台操作完成后,您会看到您所选课程列表,以中成药应用Ⅲ模块为例,如图1: 图1 1 . 点击学习按钮进入课程播放页面。 课程状态为《中成药应用Ⅲ》的状态,即下面3节课都通过后状态会变为考试通过,可以进行申请学分。 如果申请了学分,课程状态会变为已申请状态。 2.课件为多媒体形式,如图2所示,点击“”开始播放课件,默认状态为自动播放。亦可手动干预,点击“”可暂停,点击“”可前进,点击“”可倒退。另外还设有“讲义”、“课程结构”等,辅助您理解课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抚恤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部分, 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目前还可选择40%的缴费基数。 农民工的缴费基数是固定的,根据2001年市局125号文件规定,农民工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单位按20%的比例缴纳保险费,个人按8%的比例缴费。 城镇职工: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7月1日以前参中工作的被保险人,退休时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56个月至233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农民工: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按照《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9〕24号)自2009年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183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农村劳动力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一、2016年北京燕化医院学分审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序号我院2016年学分审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1手工录入虚假半脱产学历教育学 分证明 由于我院科教部无权限查询在职学历教育 学员学籍,因此请各位学员自觉递交真实 的、由科室主管领导亲笔签名的学分证明。 2存在举办单位手工补录现象,实名 查不到 刷卡学分不可做过期补录,讲座当天未带 学分卡者,宁舍勿补;务必要实名注册, 本人参会,学分卡不代刷。 3全员刷卡:科室全员参加本院举办 的继教项目并全部刷卡 一次继教讲座刷卡人数不得超过本科室人 员的2/3 4录入与专业偏差较大的学分证书不接收药商提供的学分证书,不参加跨专业的研讨班、培训班。 5院内继教讲座项目刷卡总人数超 限 各科室根据科教部要求的人数,通知本科 室人员参加讲座。 6一天到两个培训地点获取两个不 同继教项目学分,总分﹥2分/天 请勿将本人学分卡随意托付他人代刷,同 一天不能去不同培训地点刷学分。 7跨专业获取学分情况严重每人每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中,至少含有3条本专业学习记录(讲座、培训班、进修、论文、自学、网上学习等) 二、学分获取途径 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项目(1分/3h)、讲授国家级项目(2分/h)参加市级项目(1分/3h)、讲授市级项目(1分/h) 国家级成果奖、市级成果奖(按奖项等级授分) 网上学习(10分CME卡) Ⅱ类学分参加区县级项目(1分/3h),讲授区县级项目(1分/2h) 自学笔记(1分/2000字,≯5分/年),自学资料内容不包括查房、听课等活动记录,2014年起,根据北京市继教委要求,我院新制定《自学认定与管理办法》,已放我院内网 发表论文或综述(国外、国内、内部刊物)、科研立项(院内立项除外)、获区级成果奖 出版医学著作、译文(1分/1000字) II类学分证书只承认全继委指定杂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中国继续医学教育》杂志}(≯5分/年)(5分CME证书) 国内进修、对口支援、出国培训(4分/月,≥6月按25学分计算,先满足Ⅱ类超出部分视为Ⅰ类) 学历教育:全脱产学历教育(25分/年),半脱产学历教育(2分/科,≯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06年) [生效日期]:2006-11-01 [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京卫科教字[2006]75号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劳动规定合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编号: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本办法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 一、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并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市级认可项目。 二、市级认可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三、申报市级认可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在国内、市内具有先进性,体现学科的新进展,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项目负责人在同行中具有较高水平并参与部分授课活动。授课教师应以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实践经验,了解本学科国内外进展情况; (三)理论讲授有相应的教案和系统的讲稿。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病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学员实地观摩;教学讨论时间不得超过理论讲授学时数的六分之一; (四)组织项目活动应有考核。12学时以上(含12学时)的项目,要有书面考试安排。学习班、培训班应向学员提供讲义:(五)项目承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场地和设施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市级认可项目的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

中医管理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学术团体、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卫生部直属单位,每年8月31日前将下年度拟举办的项目,填写北京市市级认可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表所列项目不得缺项)直接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审核后,由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五、市级认可项目申报表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分类,由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业学科组评审并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 六、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于每年12月下旬将批准的市级认可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办学时间、地点等向全市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七、经批准的市级认可项目,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扩大覆盖面的需要,可重复组织项目活动。项目主办单位或其他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可申请跨年度或异地讲授并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申请专项备案,获准后组织实施。讲授内容、讲授人、学时、学分、考核等应与原项目保持一致。组织市级认可项目送教下乡活动,应履行专项备案手续。 八、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全市性紧急防病学术讲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项目活动(如针对疫情、突发事件等组织的学术活动)或其它特需的应急项目活动可申请专项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以北京地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医(药、技)师为主。初级职务医(药、技)师的继续教育依照《北京市临床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实施。中医住院医师依照《北京市中医住院医师培训制度试行办法》实施。医(药、技)士可以根据本人工作实际需要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培养。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分别依照《北京市护士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或《北京市中医护士培训制度试行办法》实施。 第三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第四条卫生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分为认可项目和单位自管项目两类。认可项目是由市或区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对其内容、教学形式、授予学分等方面进行评审,定期公布批准实施的继续教育;单位自管项目是面向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领导机构审批公布。 第五条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要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和奖励办法,鼓励、组织和监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领导,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予以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建立相应的继续教育领导机构,作为领导和质量监控的权威住组织,负责落实本辖区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织各项活动。 第七条北京市卫生局和中医管理局共同成立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领导担任继续教育委员会主任,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医学学术团体、医学院校、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研院所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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