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改消防条例明确农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平安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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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对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

新《消防法》对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
民委员会 开展农村 消防工作 , 指 导并培训农村 志愿消防 源头性预防机制 , 是一项积极 的防火对策 。 通 过规 划 , 处 队。公安派 出所是农村 消防工作 的直接监督者 , 要切实 理好消 防安全 布局 与功能分 区 、消防车 通道 与城 镇道
履 行法律赋 予的职 责 , 深 入各村开展防 、 灭火工作 。 建设 路 、 消 防供水 与生活 用水之 间的关 系 , 减 少村 寨先天性 部 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村 庄规划 内容 , 与村容村 貌的治 火灾隐患 , 从源头上预防火灾 。消 防规划的编制应坚持 理 改造 同步实施 , 结 合农村水 改 、 电改 、 路改 、 灶改等 工 “ 因地制宜、 安全实用、 经济合理” 的原则, 规划 、 土地、 市 程, 加 强农 村消防基础设 施建设 。财政部 门要充分考虑 政 、 供水 、 电信 、 交通等 各职能部 I 、 - j 应密切 配合 , 通 力协
化 对农 村妇女 的消 防宣传 教育 ,在 农村 各地 广泛设 立 隐患要及时 向上级报告 。一旦发现火情 , 第一时间赶到 “ 妇女 义务消 防监督 员” , 带 动农村妇女参 与消防 工作 的 便人 员要加 强教育和监护 ,村 民委员会主 动上门服 务 , 定期对其 居住环境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 , 协助 消除火灾 隐 村弱势家庭 档案 , 把 孤寡老人 、 残疾 人 、 留守家 庭等列为 本村消防安全管理 的重点家庭 。


法 制 专 栏
I F a z h i z h u a n l a n


消防安全职责和 义务。三是建 立志愿 消防队 , 并 配置一 消防工作 的需要 , 建 立专职 消防队 、 志愿消防 队” 、 “ 村民 定数量 的灭火器 材和 设施 , 承担本 村防 火巡查 、 消防 宣 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 , 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 传和火灾扑救工作 。四是加强消防 宣传教育活动 , 村 民 形式 的消防组织 , 开展群众性 自防 自救工作 ” 。 鉴 于我国 委员会 应协助 人民政 府 以及 公安机 关等 部门 开展消 防 目前消防力量主要集 中在城市 , 农村消 防工作只能立足 宣传教 育 , 利用有线广播 、 电视 、 漫画 、 标语等 形式 , 形 象 于 自防 自救 , 只有依 靠群 众 自发 、 自愿组 织起来 与火灾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防安字[2008]3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入贯彻《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加强农村地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96号令)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火灾防控措施,持续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较好地保持了我市农村地区火灾形势的稳定,为最终实现奥运平安目标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随着奥运会的结束,各种引发火灾的因素随着社会面某些特殊控制措施的解除与放松而不同程度地出现增多趋势,特别是在近期,一些地区农村火灾频发,给正常的农村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暴露出一些地区和部门职责不明确、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地区消防工作,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提升农村地区火灾防控能力,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结合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专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加强农村地区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加强农村地区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农村消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在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市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特别是消防投入不足,防火安全条件差,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火灾扑救力量不足,消防安全隐患多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加快发展农村消防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关于自建房改变使用功能的消防安全公告

关于自建房改变使用功能的消防安全公告

关于自建房改变使用功能的消防安全公告
为了加强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自建房改变使用功能的消防安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擅自改变自建房的使用功能。

自建房的使用功能应当符合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将住宅、车库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其他用途,严禁私自改建、扩建。

二、加强火源管控。

自建房内应当严格管控火源,严禁在室内使用明火,如烧香、点蜡烛等。

厨房等使用明火的区域应当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三、规范电气线路敷设。

自建房内的电气线路应当由专业电工进行敷设,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电气线路应当穿管保护,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四、配备消防设施。

自建房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等,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自建房的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了解消防安全常识,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方法。

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自建房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
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请广大自建房的业主、使用人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XXX消防安全部门
XX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京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集中整治,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用3年时间把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完善相关制度,坚决严控增量,逐步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完成)1.排查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自建房,是指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未进行专业设计、专业施工的房屋建筑。

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要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核心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京政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十一五”以来,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圆满完成党的十七大、2008年奥运会和国庆60周年等重大消防保卫任务,火灾防控基础和能力显著增强,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安全需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首都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坚决维护首都火灾形势稳定,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体制;坚持综合治理,进一步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关口前移,进一步落实更高更严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坚持科技支撑,进一步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北京市消防法规

北京市消防法规

北京市消防法规一、总则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火灾预防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做好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应急救援等工作。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逃生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5.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吸烟和携带易燃物品;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三、消防组织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组织的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5.在具有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农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农民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住宅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农民住宅业主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住宅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村农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业主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农民住宅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第七条农民住宅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八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业主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民住宅,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业主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定期对住宅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农民住宅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消防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火灾事故时,业主应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平安二号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平安二号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平安二号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京建发[2011]482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平安二号行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48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建筑施工企业、房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二号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11〕26号),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消防平安二号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保卫工作,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二号行动”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充分利用各种工作平台,全面发动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通过构筑“防火墙工程”和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防范火灾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巩固“消防平安一号行动”成果(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等有关规定,继续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切实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工作。

(二)各单位对在“消防平安一号行动”工作中不放心、隐患未及时消除的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要进行“回头看”,跟踪督办,巩固消防平安一号行动成果,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突出重点,尤其要加大对外墙外保温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动火审批等的管理力度,切实落实农民工冬季取暖措施,加强安全用电和用火管理,按有关要求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要结合自身职责,督促工程参建单位、普通地下室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北京市消防条例解读

北京市消防条例解读

二、条例概述
(一)背景意义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表决通过,共九章九十二条,2011 年9月1日起施行。 背景:消防法的修改、经验的总结、 新的挑战 意义:解决六大突出问题——多产权 建筑、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 建、轨道交通、消防车道 更符合北京市的消防安全实际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 (二)按照国家标 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 准、行业标准配置 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消防设施、器材,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确保完好有效; 并定期组织检验、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 维修,确保完好有 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效; 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 (三)对建筑消防 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 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一次全面检测,确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 保完好有效,检测 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 存档备查; 备查;
(二)章节结构

《消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 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员,健全消防工作 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检 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 及时组织扑救。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 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 作: (一)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 设棚屋; (二)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 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三)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 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家庭消防安全新规定(3篇)

家庭消防安全新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我国政府不断出台新的消防安全规定,强化家庭消防安全管理。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最新家庭消防安全规定,以帮助广大居民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一、总体要求1. 安全责任落实:家庭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明确,负责家庭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 宣传教育普及: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 设施设备配备: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建筑安全要求1. 建筑耐火等级:住宅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达到相应的耐火等级。

2. 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3. 安全出口: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确保其易于识别和使用。

4. 消防设施: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三、用火用电安全1. 用火管理:- 禁止在室内使用明火,如吸烟、烧香、点蜡等。

- 燃气灶具应使用合格产品,并定期检查管道是否泄漏。

- 燃放烟花爆竹应符合当地规定,并采取安全措施。

2. 用电管理:- 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确保用电安全。

-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电线。

- 使用电器时应遵循说明书,避免超负荷用电。

四、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 储存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 运输管理: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使用管理: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消防设施与器材1. 配备要求:家庭应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2. 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使用培训:家庭成员应掌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培训。

六、火灾隐患排查1. 自查自纠:家庭成员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北京市消防安全制度

北京市消防安全制度

北京市消防平安制度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平安。

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那么,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农村消防平安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监视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视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平安工作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第六条开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平安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平安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平安小组,设立消防平安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平安宣传和消防平安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私人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私人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私人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业主是私人住宅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住宅消防安全。

2. 业主应定期检查住宅的消防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住宅装修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结构,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2. 住宅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3. 住宅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桶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4. 住宅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5. 住宅内应定期清理杂物,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 住宅内应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乱扔烟蒂。

7. 住宅内应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业主应积极参加物业管理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 业主应向家庭成员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家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 业主应关注消防安全动态,及时了解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消防安全检查1. 业主应定期对住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住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业主整改。

3. 住宅小区应设立消防安全值班室,24小时值班,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发现和处置。

六、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 业主发现火灾事故应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

2. 物业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和救援。

3. 业主应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3. 业主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住宅消防安全。

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自建房的消防安全工作。

2. 管理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自建房业主(住户)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小组,负责本栋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定期对自建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 严禁在自建房内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确保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 不得在自建房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确保消防设施、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 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禁止在自建房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

5. 严禁在自建房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室内为电动车充电。

6.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在通道、出口处堆放杂物。

7.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8.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开展自建房的消防安全检查,包括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消防设施等。

2. 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3.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消防安全培训1. 定期组织自建房业主(住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 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逃生自救、灭火器材使用等。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现发布《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三月十三日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遵守本规定。

中央在京机关负责督促本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本市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

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火安全职责,并按照下列规定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建立消防工作组织,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安全义务:(一)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二)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三)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防火安全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内部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承诺书

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承诺书

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承诺书
尊敬的消防部门和社区居民:
为了确保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我作为自建房的所有者,特向消防部门和社区居民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防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自建房的设计、施工和装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建筑物的防火、防烟、疏散通道等设施符合规定。

三、自建房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定期对自建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自建房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六、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应急措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七、对于自建房内的经营性场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手续,确保合法经营。

八、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整改消防部门提出的火灾隐患,确保自建房的消防安全。

九、在自建房内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拨打火警电话119,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

十、严格遵守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和消防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社区消防安全。

作为自建房的所有者,我将认真履行以上承诺,确保自建房的消防安全,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同时,我也将积极参与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为社区的消防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要求1 范围本文件提出了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的限定条件,并就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程、消防设施要求、消防疏散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XX自治区内利用既有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器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B 45/T 155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自建房 Self-built houses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乡和村庄区范围内合法建设的自有房屋。

生产经营场所 Self-built houses for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premises用作生产加工或经营用途的场所,如小作坊、商店、家庭旅馆等场所。

出租房 Rental housing指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

消防安全要求 Fire safety requirements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建筑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Building fire safety remote monitoring system由监控终端、视频采集终端、运行监控软件系统的监控平台和移动终端、接警终端组成,可实现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和管理的系统。

消防大队对个人私宅管理规定

消防大队对个人私宅管理规定

消防大队对个人私宅管理规定
一、消防大队对个人私宅的管理规定
1、维持消防设施的良好状态
个人私宅应当对照消防局有关规定,对照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针对消防设施损坏的情况,及时进行修复,以确保其能正常使用。

若消防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报告消防队,让消防队进行处理。

2、建立应急预案
个人私宅应当及时建立针对消防安全的应急预案,如紧急疏散程序、火源控制等,以确保火灾的时候能够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3、安全防范
个人私宅应当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以防止火灾隐患。

在家中安装烟雾和火焰报警器,在家要注意安全,尽量避免使用容易起火的物品,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和温度过高的物品。

4、定期消防检查
个人私宅应当定期接受消防队的检查,以确保火灾安全,同时也方便消防队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二、总结
消防大队对个人私宅的管理要求包括:1、维护消防设施的良好状态;2、建立应急预案;
3、安全防范;
4、定期消防检查。

个人私宅应当按照消防部门有关要求,重视防火安全和救火准备,以预防火灾,安全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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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徐悲鸿中学2018年小升初计划招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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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徐悲鸿中学2018年小升初计划招生1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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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徐悲鸿中学今年小升初范围扩大至全市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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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牛伟坤)今年小升初,北京新增一所面向全市招生的美术特色校。

作为西城区唯一一所美术特色校,北京市徐悲鸿中学今年小升初将面向全市计划招生140人。

ﻪﻭ据了解,只要具有北京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报名时间截至5月31日。

ﻪﻭ“不是美术特长生,没有美术基础的孩子也可以报考。

”学校副校长罗光辉介绍说,“每年都有大量有一定美术基础或者零基础但喜爱绘画且学习良好的小学毕业生报考我们学校,学校的美术教学会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来进行,保证不同绘画程度的孩子都能有进步和发展。

唯一要注意的是孩子一定要无色盲或色弱。

”据了解,即日起至5月31日每周六周日,学校将对学生进行美术综合素质测查、色觉筛查、专业初审。

徐悲鸿中学是西城区公立学校,尽管是美术特色校,但是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

学生在毕业时可以自主选择报考普高或者报考高一级的美术学校,也可以选择直升本校高中部,比普通初中毕业生多了一条出路。

近几年来,学校每年均有50%以上的学生考入本校高中、央美附中、工美附中等高一级艺术类学校继续
美术方向的深造,也有超过30%的学生考入人大附中、师大附中、15中、161中等示范高中,将美术特长作为自己的发展优势ﻭﻭ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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