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原材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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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原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整体工程质量,规范原材料的管理,依照合同文件及有关的规范,结合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的工程建设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及交通部制定的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不论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管理环节,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都必须严格按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按施工监理程序逐级报验,承包人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对比决定是否使用,对原材料质量负监理责任。本项目无免检原材料。

第二章原材料采购程序

第四条:水泥、钢材、沥青、路面用碎石、预应力钢绞线、锚具、支座、伸缩缝等,本项目实行材料准入制度,按如下采购工作程序:

1、承包人首先进行市场调查,择优选用社会信誉好、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对生产厂家主要调查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诚信度等。经过调查、比选,初步确定厂家范围。

2、承包人对初步确定厂家的产品取样试验,进行比选,每种产品确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

3、承包人将每种产品确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的有关资料,书面向总监办申报。有关资料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等级、企业诚信度、产品品牌、取样试验结果等。

4、总监办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供货厂家范围,由总监办与监管处进行联合考察,抽样试验,进行比选,总监办将比选结果及许可意见通知承包人。

5、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比选结果及许可意见签订采购合同。

6、采购合同签订后经驻地办审核向总监办申报,总监办许可后备案,报业主工程科备查。

第五条:石料、砂、白灰、土工合成材料、外加剂、外掺剂、软基处理用水泥等,须按以下采购工作程序:

在开工前,承包人应会同驻地办、总监办监理工程师对生产厂家的使用性能,生产厂家的经营状况、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考查。根据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所提供的质量标准,经过调查、取样、试验合格后,经驻地办、总监办监理工程师许可后承包人方可与供应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并报总监办核备,业主工程科备查。

第三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原材料必须符合规范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凡规范及合同文件未涉及而本项目需要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对某一料源送检原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原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八条: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进场的原材料,进场时必须附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原件)等。厂商所出具的出厂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不能减免承包人、监理对进场后的原材料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任。

第九条:所有外委检测合格的原材料用于本项目,并不减免承包人、监理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对于承包人、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三方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必须外委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能力、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同一厂家一个批次原材料的试验检测,只代表对用于本项目同一标段、本批次原材料的质量确认,非同一标段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测。

第十一条:预应力用原材料必须分批量进行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预应力用原材料检测指标要求全面检测。

第十二条:橡胶支座与伸缩装置使用前必须逐项进行外委检测,检测项目要符合规范要求,且检测项目要全面。

第十三条:对于本项目所用的路基填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征用,承包人自行采购、征用的地材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路基填料应做好批量的控制检测工作,防止不合格的填筑原材料用于路基填筑中。对于不能直接用于路基的填筑原材料,因工程需要经处理用于本项目的须经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检测,由承包人向驻地办、总监办、业主逐级审批。

2、石灰质量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应尽量缩短石灰的存放时间,存放时要采取覆盖封存措施,妥善保管

第四章原材料的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各类原材料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搬运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原材料存储要建立入库、出库台帐,

做到帐物相符。入库、出库、试验、加工、使用记录台帐一一对应,保证原材料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溯源。

第十五条: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原材料必须分类堆放整齐,界限分明,分界墙要有足够高度、强度。堆放场地应整平、硬化和围砌,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将原材料堆放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已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和待检原材料要分开堆放,不许随进随用。为防止石料离析,堆放石料不宜过高且应分层退台存放。

第十六条:钢材和水泥等应上苫下垫,防雨防潮,钢筋存放、加工场地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硬化,场地周围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场地不存水,钢筋存放台高度不低于50CM,分批次、型号存放,钢筋加工场、半成品存放场应搭设钢筋棚。

第十七条:不合格原材料不许在现场存放,如检验不合格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清出现场,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十八条:原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并做好分类标识,明确标示规格、使用部位、已检验合格的标牌。

第十九条为保证文明施工、规范化施工,本项目拌和站、料场、预制厂钢筋加工场地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硬化,并修建畅通的排水系统。所有料场内的材料必须用砖、石材料砌筑墙体分仓放置。

第二十条对矿粉、机制砂等细料,应在已硬化的场地采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原材料建储料仓。对水泥、消石灰粉等有使用时间限制的原材料,在堆放场地应分批标明进场时间。

原材料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特殊原材料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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