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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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1.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最高院关于案由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案由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案由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统一解释和监督法律的适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审理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由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由是指建立审判所所能审理的案件的类别、属性和性质的一种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具体的案件类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审理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刑事案件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合同等行政权力行使方面的争议。

通过明确规定案件类别,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进行案件的分工、引导和管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案件的属性特征。

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属性特征,例如刑事案件追究犯罪责任和社会危害性,民事案件保护民事权益和协商解决纠纷,行政案件规范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案件的属性特征,有助于法官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实质和审理重点,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案件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同案件类别的审理程序进行了区分和规范。

例如刑事案件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程序进行,民事案件按照立案、受理、调解、举证、开庭审理和裁判等程序进行,行政案件按照立案、受理、审查、询问、听证、开庭审理和裁定等程序进行。

这些统一的审理程序有利于确保案件符合法定规定,遵循程序正义。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案件的审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争议焦点和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规定。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链的衔接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同解除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审判标准有助于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行政案件案由规定

行政案件案由规定
01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社会稳定发展
02 维护公民权益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03 促进司法公正
推动司法公正审理
谢谢观看!
行政处罚程序
01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确保处罚合法有效
02 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
决定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03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程序保障被处罚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实践中的问题
处罚标准不统一
不同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 标准不一致 导致处罚裁量主观化
处罚依据不明确
法律对于某些违法行为处罚依 据模糊 导致处罚决定缺乏依据性
行政案由规定的历史演变
古代行政案由 规定
各时期行政案由规 定的演变
当今行政案由 规定的现状
现代社会的行政案 由规定情况
近代行政案由 规定
法典时代的行政案 由规定
行政案由规定的法律基础
宪法规定
宪法对行政案由规 定的规定
具体法律法规 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对案 由规定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 定
行政诉讼法对案由 规定的规定
行政赔偿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通过行政机 关内部程序要求重新审查行政 行为的一种途径 行政复议可以减少司法资源消 耗,加快案件处理速度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当事人通过司法程 序对行政行为进行申诉的一种 途径 行政诉讼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赔偿方式选择
赔偿方式选择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判断 选取合适的赔偿方式有利于双 方的权益平衡
行政案由规定的适用原则
法定原则
行政案由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 情形下适用
法官裁量原则
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裁定 案由

执行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执行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结束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执行案件的案由法律规定,是确保执行程序合法、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依据。

以下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执行案件案由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执行案件案由概述1. 案由定义案由,是指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具体法律关系。

在执行案件中,案由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特定法律关系。

2. 案由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案件的案由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金钱债务案件;(2)物债案件;(3)行为债务案件;(4)其他执行案件。

三、执行案件案由法律规定1. 金钱债务案件(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金钱债务案件的案由,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被执行人欠款数额及欠款期限。

”(2)执行程序金钱债务案件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①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②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条件后立案;③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④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 物债案件(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债案件的案由,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被执行人交付的物品名称、数量及交付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2020〕34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5月18日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

这些问题能否妥当地加以解决,直接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而且,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行政审判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期间,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

与会人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

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及印发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及印发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及印发通知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及印发通知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黄永维郭修江仝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重新修订行政案件案由规定的背景二、制定《暂行规定》及印发通知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暂行规定》及印发通知的主要内容四、适用《暂行规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印发通知)于2020年12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规定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行政立案、审判工作,助力司法统计,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新修订行政案件案由规定的背景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立案、审判过程中,明确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实施以来,在方便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规范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审判工作,以及辅助司法统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行政审判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尤其是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协议案件被正式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新增了行政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等内容,2004年案由通知已难以适应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而且由于2004年案由通知过于原则,司法统计工作中行政案件案由统计为“其他”的情况较为普遍,影响了对行政案件审理情况的精细分析和总体把握,各级法院、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和完善2004年案由通知的呼声十分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其确定方法如下:(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

案由管理规定

案由管理规定

案由管理规定一、概述案由是指在立案阶段,法院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请求和事实情况,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的一种手段。

案由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法院的案件统计、信息管理和工作调度等工作的进行。

本文将就案由管理的原则、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进行论述。

二、案由管理原则案由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案由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和案件事实进行分类,确保案件受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统一规范原则:案由的设定应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私设新的案由,以确保各级法院案件管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精细分类原则:案由应尽可能详细细致地进行分类,以便于对案件进行精确统计,为司法机关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高效便捷原则:案由的设置应便于法院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调度和信息查询,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案由管理程序案由管理的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 立案登记:当事人递交起诉状后,立案员会根据诉讼材料中的事实与请求,确定案件的基本案由,并在立案登记表中进行记录。

2. 案由审核:法院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登记表中的案由进行审核,核实案件分类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如有必要,可以与承办法官或检察官交流、研究,确保案件的正确分类。

3. 案由录入:经过审核后,案由会被录入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中,供后续的案件统计和信息管理使用。

4. 案件处理: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官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裁决或判决。

四、案由管理的注意事项在案由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案由的明确性:案由应准确明确,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泛指性的案由。

同时,对于涉及多个案由的案件,应根据主要争议或诉讼请求确定主案由,并将其他相关案由作为辅助案由予以记录。

2. 案由的变更:当事人在起诉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或变更请求时,法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案由进行记录,并通知相关承办法官或检察官。

3. 案由的补正: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不正确或不完整时,法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案由补正通知,并要求其补充完整和正确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案由新版

行政案由新版

行政案由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案由是指政府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特定行为或事件进行处理的理由或法律根据。

它对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案由既是行政行为依法合理的前提,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行政案由的概念、作用和形成过程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重要性。

二、行政案由的概念和分类行政案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它是行政行为之所以能够实施和效力的法定依据。

一般来说,行政案由可以分为两类:事实案由和法律案由。

1. 事实案由事实案由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行为或事件进行处理时所依据的相关事实。

根据具体案情,行政机关会收集、调查和核实相关证据,从而确定事实案由。

例如,对于一起违法建筑的案件,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案由可能包括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违法、未取得合法建设许可等。

2. 法律案由法律案由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行政行为中引用法律条文作为法律案由,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例如,某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其法律案由可能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违规条款和对应的处罚规定。

三、行政案由的作用行政案由在行政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政案由能够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有明确的案由作为依据,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案由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明确说明行政案由,使公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了解行政机关的决策原因和法律依据,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最后,行政案由还能够提供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有力保障。

四、行政案由的形成过程行政案由的形成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行政机关需要对具体行为或事件进行收集、核实和调查。

其次,行政机关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事实案由和法律案由。

案由管理规定

案由管理规定

案由管理规定一、案由的概念和作用案由是指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理由,是诉讼活动的核心要素之一。

案由的正确定义是诉讼活动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准确说明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焦点,有利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对案件的理解和处理。

因此,案由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由管理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案由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诉讼请求的内容和争议的焦点,不能使用虚假的案由来误导法院和当事人,以免扰乱诉讼秩序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合理性原则:案由应合理并具体。

要求案由文字清晰明确,能够准确描述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方便法院和当事人理解和处理纠纷。

3.统一性原则:案由应按照统一的分类标准进行管理。

不同的法律领域和业务特点,需制定相应的案由分类分级体系,便于对案件进行归类和查询,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4.开放性原则:案由管理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允许适度调整和补充案由。

随着法律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案由管理体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以确保案由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三、案由管理的具体措施1.建立案由库:各级法院应建立完善的案由库,包括正式案由和补充案由。

案由库应具备分类清晰、层级明确、信息丰富的特点,方便法院和当事人进行案件查询和参考。

2.规范案由使用:法院在立案登记和审核环节,应严格按照案由库中的分类标准进行引用和选择。

同时,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辅助材料,帮助当事人正确选择和使用案由。

3.案由审核和调整:对于存在争议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案由,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核和调整。

可以通过补正通知书等形式,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准确的案由材料,确保案件的审理基础和方向正确。

4.案由统计和研究:各级法院应定期进行案由统计和研究,分析案由的分布情况、变化趋势等,为司法政策的制定和案件管理的优化提供参考依据。

四、案由管理的意义和挑战案由管理是提升司法公正、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通过科学规范的案由管理,可以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控制,减少重复诉讼和错案的发生,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案由管理规定

案由管理规定

案由管理规定正文:一、背景介绍案由是指诉讼活动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的名义,是诉讼活动的理由和基础之一。

为了规范案由的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案由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二、案由管理的重要性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界定案由,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滥用诉讼权利。

2. 便于法院处理案件:明确案由有助于法院统一对待相同或类似案件,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3. 维护司法公正:通过规范案由管理,可以杜绝以案谋私、滥用权力等违法行为,保护司法公正。

三、案由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案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并明确列入相关法律法规中。

2. 简明原则:案由的表述应当精炼、准确,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词语。

3. 适用原则:案由应当与具体案件的事实相符合,确保诉讼活动与案件本身密切相关。

4. 区分性原则:相似案由应予以明确区分,避免混淆不清。

5. 可行性原则:案由的管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便于各级法院统一实施。

四、案由管理的方法与措施1. 制定统一的案由分类体系:建立完善的案由分类体系,包括主案由、次要案由、参照案由等,以便于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

2. 明确案由的具体筛选标准:制定明确的案由筛选标准,明确标准中所需的法律要素,避免主观判断导致的错误案由确定。

3. 定期培训与交流:法院职员应接受案由管理培训,加强对案由管理规定的理解和落实,并开展案由管理经验交流,提高案由管理的质量。

4. 加强监督与评估:建立案由管理的监督机制,对案由的确定和使用进行定期评估和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升案由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五、案由管理规定的需求与挑战1. 需求:案由管理规定需要依法制定,确保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并能适应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的需求。

2. 挑战:案由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克服利益关联人的干预、细化案由分类体系、解决案由管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等挑战。

六、案由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1. 简化诉讼程序:通过规范案由管理,可以减少诉讼程序中不必要的争议,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名称权纠纷4.肖像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6.名誉权纠纷7.荣誉权纠纷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1)隐私权纠纷(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9.婚姻自主权纠纷10.人身自由权纠纷11.一般人格权纠纷(1)平等就业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2.婚约财产纠纷1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14.离婚纠纷15.离婚后财产纠纷16.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7.婚姻无效纠纷18.撤销婚姻纠纷19.夫妻财产约定纠纷20.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1.亲子关系纠纷(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22.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3.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4.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5.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6.监护权纠纷27.探望权纠纷28.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9.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30.遗嘱继承纠纷3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32.遗赠纠纷3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34.遗产管理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5.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6.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7.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8.返还原物纠纷39.排除妨害纠纷40.消除危险纠纷41.修理、重作、更换纠纷42.恢复原状纠纷4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4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6.业主撤销权纠纷47.业主知情权纠纷48.遗失物返还纠纷49.漂流物返还纠纷50.埋藏物返还纠纷51.隐藏物返还纠纷52.添附物归属纠纷53.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54.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55.海域使用权纠纷56.探矿权纠纷57.采矿权纠纷58.取水权纠纷59.养殖权纠纷60.捕捞权纠纷6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62.土地经营权纠纷63.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6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65.居住权纠纷66.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67.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探矿权抵押权纠纷(6)采矿权抵押权纠纷(7)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纠纷(8)动产抵押权纠纷(9)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10)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11)最高额抵押权纠纷68.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9.留置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70.占有物返还纠纷71.占有排除妨害纠纷72.占有消除危险纠纷73.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十、合同纠纷7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75.预约合同纠纷76.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77.债权人代位权纠纷78.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9.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债务转移合同纠纷8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82.债务加入纠纷83.悬赏广告纠纷8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6)互易纠纷(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8)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85.拍卖合同纠纷86.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8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88.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9.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0.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9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92.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93.供用电合同纠纷94.供用水合同纠纷95.供用气合同纠纷96.供用热力合同纠纷97.排污权交易纠纷98.用能权交易纠纷99.用水权交易纠纷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01.碳汇交易纠纷102.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103.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民间借贷纠纷(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104.保证合同纠纷105.抵押合同纠纷106.质押合同纠纷107.定金合同纠纷108.进出口押汇纠纷10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110.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111.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1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13.保理合同纠纷114.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16.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17.保管合同纠纷118.仓储合同纠纷119.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5)销售代理合同纠纷120.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2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22.行纪合同纠纷123.中介合同纠纷124.补偿贸易纠纷125.借用合同纠纷126.典当纠纷127.合伙合同纠纷128.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29.彩票、奖券纠纷130.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3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32.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33.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34.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3)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4)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5)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36.居住权合同纠纷137.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政服务合同纠纷(3)快递服务合同纠纷(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5)法律服务合同纠纷(6)旅游合同纠纷(7)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8)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1)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2)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3)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5)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38.演出合同纠纷139.劳务合同纠纷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41.广告合同纠纷142.展览合同纠纷143.追偿权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144.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145.无因管理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46.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47.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48.专利合同纠纷(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49.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5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51.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52.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许可合同纠纷(6)技术咨询合同纠纷(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8)技术培训合同纠纷(9)技术中介合同纠纷(1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2)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3)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5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54.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55.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56.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57.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158.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59.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0)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161.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4)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16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63.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64.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65.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166.发现权纠纷167.发明权纠纷168.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69.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4)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6)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70.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171.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72.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173.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17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75.虚假宣传纠纷17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177.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78.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79.有奖销售纠纷180.商业诋毁纠纷181.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182.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183.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18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185.经营者集中纠纷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186.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87.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88.福利待遇纠纷十八、人事争议189.聘用合同纠纷190.聘任合同纠纷191.辞职纠纷192.辞退纠纷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19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9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9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9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9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9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19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20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0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20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0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20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20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20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20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20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21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21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21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21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21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1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21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21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21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21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2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2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2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2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24.理货合同纠纷22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2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2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2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2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3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3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3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3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3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3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3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3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3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3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4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41.港口作业纠纷242.共同海损纠纷24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44.船舶共有纠纷245.船舶权属纠纷246.海运欺诈纠纷24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24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24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25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25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25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25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25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25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256.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57.企业兼并合同纠纷258.联营合同纠纷25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6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6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65.股东出资纠纷26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67.股东知情权纠纷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69.股权转让纠纷27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71.公司设立纠纷27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73.发起人责任纠纷27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7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7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7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7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79.公司合并纠纷280.公司分立纠纷281.公司减资纠纷282.公司增资纠纷283.公司解散纠纷284.清算责任纠纷285.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286.入伙纠纷287.退伙纠纷288.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289.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290.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291.对外追收债权纠纷292.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93.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94.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295.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96.取回权纠纷(1)一般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297.破产抵销权纠纷298.别除权纠纷299.破产撤销权纠纷300.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301.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十四、证券纠纷302.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303.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304.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305.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306.证券投资咨询纠纷307.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308.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309.证券上市合同纠纷310.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11.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312.证券发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313.证券返还纠纷314.证券欺诈责任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315.证券托管纠纷316.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317.融资融券交易纠纷318.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319.期货经纪合同纠纷320.期货透支交易纠纷321.期货强行平仓纠纷322.期货实物交割纠纷323.期货保证合约纠纷324.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25.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326.期货欺诈责任纠纷327.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28.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29.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二十六、信托纠纷330.民事信托纠纷331.营业信托纠纷332.公益信托纠纷二十七、保险纠纷33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33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335.再保险合同纠纷336.保险经纪合同纠纷337.保险代理合同纠纷338.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339.保险费纠纷二十八、票据纠纷340.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41.票据追索权纠纷342.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43.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44.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45.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46.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47.票据保证纠纷348.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49.票据代理纠纷350.票据回购纠纷二十九、信用证纠纷351.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352.信用证开证纠纷353.信用证议付纠纷354.信用证欺诈纠纷355.信用证融资纠纷356.信用证转让纠纷三十、独立保函纠纷357.独立保函开立纠纷358.独立保函付款纠纷359.独立保函追偿纠纷360.独立保函欺诈纠纷361.独立保函转让纠纷362.独立保函通知纠纷363.独立保函撤销纠纷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一、侵权责任纠纷364.监护人责任纠纷365.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66.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67.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68.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370.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37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72.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373.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75.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76.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7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378.生态破坏责任纠纷379.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380.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8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3)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5)公。

行政处罚案由如何构成

行政处罚案由如何构成

行政处罚案由如何构成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名称规范化浅析一、概述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的名称指的是案由,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一般按照使用的范围、对象、性质等可以分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审批案件(计量处罚案件:《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吊销生产许可案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

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

)请求延长办案时限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几类。

今天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案由。

二、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基本结构当事人名称+当事人行为名称+案三、当事人名称的确定(一)确定的依据一当事人的名称填写应当准确,有法可依。

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分类一般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确定公民作为当事人时候,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属于“公民”。

(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确认时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新版行政案由规则》应用解析

《新版行政案由规则》应用解析

《新版行政案由规则》应用解析展开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本文简称为《新版行政案由规则》或《新版》)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新版行政案由》或《新案由》)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为《旧版》)就此废止。

一、“行政案由”的价值《新版》以“一、……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揭示了“行政案由”的重要性:①核心:它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具体化为“引导”;②引导:它是每起案件办理思维的起点、统领,引导着办案人寻找规则、合理维权。

二、正确适用《新版》的思维点在于“命名”《新版》“二、……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新案由》的“一级案由”即为“行政行为”,均明确了:用“行政行为”来“命名”该起行政案件的“案由”。

先举例说明,镇政府为了“尽快”拆违,连夜形成“会议纪要”:张三、李四……有违建,告知他们三日内自行拆除,第四日由镇政府统一强拆;次日,镇政府带“会议纪要”向张三等人宣读了纪要中的内容,张三向法院诉请“撤销会议纪要”。

这里,“会议纪要”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文字名称”,但被诉行政行为的实质内容包括:“认定张三实施违建行为”“科以张三3天内自行拆除的义务”“预告第4天强拆”;但在《新案由》中找不到对应的“案由”名称,此时,根据《新版》关于“六、应注意的问题……(二)……对于《暂行规定》未列举案由的案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表述来确定案由……”之规定,以《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限期拆除决定”来命名该案的“案由”。

该案中,如果用“会议纪要”这一镇政府自述的、或者原告认为“文字名称”来“命名”案由,《新版》所揭示的“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作用根本无从发生,唯有以与该行政行为“实质内容”最为贴近的“精准标签”来“命名”案由时,“案由”在具体个案中的“核心”“引导”价值作用也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行政诉讼案由新规定

行政诉讼案由新规定

行政诉讼案由新规定行政诉讼案由新规定案由是案件的名称,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案由规范与否,影响着案件的准确性,亦从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办案的质量和水平。

当前,关于行政诉讼案由,我国尚没有类似《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具体规定,现存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仅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而该通知也仅仅是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各个法院在适用案由时,仍然会遇到各种问题。

一、现行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

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一)作为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 + 行政主体类别 +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赔偿。

二、行政案件案由适用时问题诸多由于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出现的较晚,出现以后规定的又比较宽泛,因而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案件案由时,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一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后冠以“纠纷”二字的案由形式还时有出现。

行政案件案由与民事案件案由结构的最大不同在于行政案件案由中不使用“纠纷”二字。

这是因为行政案件是发生在非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议,其一方是行政主体,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受理案件后,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同时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使用,在保护与控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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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20〕44号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司法统计时,可以通过提取被告行政机关要素,确定和掌握相关行政管理领域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

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状所列被诉行政行为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裁判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可以重新确定案由。

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中发现原审案由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案由。

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当采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结案案由。

案件卷宗封面、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材料上应当填写案由。

司法统计一般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由为准,也可以根据统计目的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诉讼阶段或者程序确定的案由进行统计。

四、准确理解案由的确定规则(一)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三级1.一级案由。

行政案件的一级案由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职权相关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

2.二、三级案由的确定和分类。

二、三级案由是对一级案由的细化。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明确的分类标准。

三级案由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等列举的行政行为名称,以及行政行为涉及的权利内容等进行划分。

目前列举的二级案由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允诺、行政征缴、行政奖励、行政收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批复、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及不履行职责、公益诉讼。

3.优先适用三级案由。

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二级案由仍然无对应的名称,适用一级案由。

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该案案由只能按照三级案由确定为“罚款”,不能适用二级或者一级案由。

(二)起诉多个被诉行政行为案件案由的确定在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被诉行政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

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该案案由表述为“罚款、行政拘留及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被诉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政行为适用三级案由,另一个只能适用二级案由的,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

(三)不可诉行为案件案由的确定当事人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或者民事行为、刑事侦查行为等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相关表述确定案由,具体表述为:国防外交行为、发布决定命令行为、奖惩任免行为、最终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执行生效裁判行为、信访处理行为等。

例如,起诉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行为的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指导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过程性行为”均是对行政行为性质的概括,在确定案件案由时还应根据被诉行为名称来确定。

对于前述规定没有列举,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的法定名称表述的案件,以法定名称表述案由;尚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明确法定名称的行为或事项,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行为或者事项确定案由,例如,起诉行政机关要求为其子女安排工作的案件,案由表述为“安排子女工作”。

五、关于几种特殊行政案件案由确定规则(一)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二是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包括撤销)原行政行为;三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实体上驳回复议申请。

第一、二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被告,按《暂行规定》基本结构确定案由即可。

第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是共同被告,此类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例如,起诉某市人民政府维持该市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案件,案由表述为“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

(二)行政协议案件确定行政协议案件案由时,须将行政协议名称予以列明。

当事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解除协议或者继续履行协议等请求的,要在案由中一并列出。

例如,起诉行政机关解除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请求赔偿损失并判令继续履行协议的案件,案由表述为“单方解除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及行政赔偿、继续履行”。

(三)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分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两类。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

例如,起诉行政机关行政拘留一并请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损失的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及行政赔偿”。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赔偿”。

例如,起诉行政机关赔偿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的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赔偿”。

(四)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涉及被诉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两个审查对象,此类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行为)及规范性文件审查”。

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同时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服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案由表述为“强制拆除房屋及规范性文件审查”。

(五)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由按照“××(行政行为)”后缀“公益诉讼”的模式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例如,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案由表述为“不履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职责公益诉讼”。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无法实现的违法状态。

未依法履责、不完全履责、履责不当和迟延履责等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违法履责行为,均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案由中要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表述为“不履行××职责”。

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案件,案由表述为“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此处法定职责内容一般按照二级案由表述即可。

确有必要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也可细化到三级案由,例如“不履行罚款职责”。

(七)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案由由“申请执行”加行政诉讼案由后缀“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构成。

例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罚款决定的生效判决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判决的案件,案由表述为“申请执行罚款判决”。

(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案由表述为“申请执行××(行政行为)”。

其中,“××(行政行为)”应当优先适用三级案由表述。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履行退还土地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案由表述为“申请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决定”。

六、应注意的问题(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行政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暂行规定》等同于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或者范围。

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须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由于行政管理领域及行政行为种类众多,《暂行规定》仅能在二、三级案由中列举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见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种类或者名称,无法列举所有被诉行政行为。

为了确保行政案件案由表述的规范统一以及司法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表述案由。

对于《暂行规定》未列举案由的案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表述来确定案由,不得使用“其他”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概括案由。

(三)行政案件的名称表述应当与案由的表述保持一致,一般表述为“××(原告)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案”,不得表述为“××(原告)与××(行政机关)××行政纠纷案”。

(四)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涉及垄断的行政案件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9〕261号)等规定予以确定。

对于适用《暂行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一级案由行政行为二级、三级案由(一)行政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吊销许可证件8.降低资质等级9.责令关闭10.责令停产停业11.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不得申请行政许可15.责令限期拆除(二)行政强制措施16.限制人身自由17.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18.扣押财物19.冻结存款、汇款20.冻结资金、证券21.强制隔离戒毒22.留置23.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三)行政强制执行2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5.划拨存款、汇款26.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27.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28.排除妨碍29.恢复原状30.代履行31.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32.强制清除地上物(四)行政许可33.工商登记34.社会团体登记35.颁发机动车驾驶证36.特许经营许可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39.矿产资源许可40.药品注册许可41.医疗器械许可42.执业资格许可(五)行政征收或者征用43.征收或者征用房屋4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45.征收或者征用动产(六)行政登记46.房屋所有权登记4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48.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49.矿业权登记50.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1.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52.宅基地使用权登记53.海域使用权登记54.水利工程登记55.居住权登记56.地役权登记57.不动产抵押登记58.动产抵押登记59.质押登记60.机动车所有权登记61.船舶所有权登记62.户籍登记63.婚姻登记64.收养登记65.税务登记(七)行政确认66.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67.基本医疗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68.失业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69.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70.生育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71.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或者待遇认定72.确认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73.颁发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八)行政给付74.给付抚恤金75.给付基本养老金76.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77.给付失业保险金78.给付工伤保险金79.给付生育保险金80.给付最低生活保障金(九)行政允诺81.兑现奖金82.兑现优惠(十)行政征缴83.征缴税款84.征缴社会抚养费85.征缴社会保险费86.征缴污水处理费87.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8.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89.征缴土地闲置费90.征缴土地复垦费91.征缴耕地开垦费(十一)行政奖励92.授予荣誉称号93.发放奖金(十二)行政收费94.证照费95.车辆通行费96.企业注册登记费97.不动产登记费98.船舶登记费99.考试考务费(十三)政府信息公开(十四)行政批复(十五)行政处理100.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01.责令交还土地102.责令改正10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104.责令停止建设105.责令恢复原状106.责令公开107.责令召回108.责令暂停生产109.责令暂停销售110.责令暂停使用111.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12.退学决定(十六)行政复议11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11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115.××(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116.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十七)行政裁决117.土地、矿藏、水流、荒地或者滩涂权属确权118.林地、林木、山岭权属确权119.海域使用权确权120.草原权属确权121.水利工程权属确权122.企业资产性质确认(十八)行政协议123.订立××(行政协议)124.单方变更××(行政协议)125.单方解除××(行政协议)126.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127.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128.××(行政协议)行政补偿129.××(行政协议)行政赔偿130.撤销××(行政协议)131.解除××(行政协议)132.继续履行××(行政协议)133.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或有效(十九)行政补偿134.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135.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136.动产征收或者征用补偿137.撤回行政许可补偿138.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139.规划变更补偿140.移民安置补偿(二十)行政赔偿(二十一)不履行××职责(二十二)××(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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