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池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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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合作协议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四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良好的发展前景,为了实现运营实力之扩张,现甲乙丙三方进行资金池合作,共同运营上述四家公司。为了体现经营主体的经营理念,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有效激发合作方的投资热情,不断提升经营主体市场中的竞争力,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宗旨:

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二条合作模式:

四公司共同构成统一经营主体,由甲乙丙三方打包进行合作管理。本合作协议排除公司章程及注册股东之权利义务,四公司的股东结构,股权管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协议确定之股权结构与注册登记不同的,视为股权代持。

第三条具体合作方式:

1.本协议确定的各出资方股权比例即为各方在四家公司中同一的股权比例。三家公司的股权结构均一致。

2.各方根据本协议所确定的股权比例行使经营主体相关权利和分享利润。各方本协议下确定的股权与登记不一致的,暂时以代持形式保留,条件成熟之际根据另行约定可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3.各方不仅享有参与利润的分配权、被收购时的获益权和其他升值受益,同时承担与股权比例相适应的经营风险和责任。该股权对内对外不得转让,在终止服务关系后自动终止。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期限为3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视实际情况,在合作期满后友好协商是否继续续期。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比例: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股比例 %。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股比例 %。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股比例 %。

2. 各方出资,于年月日前交齐,汇入指定账户,由甲方出具收据。逾期者,每逾期一日,按照相当于应支付而未支付部分1%金额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他方有权终止其合作身份。

3.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作期间各该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4. 上述出资共同构成企业资本,用于租赁、管理、日常经营生活成本、员工工资等一切经营需要的支出。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年度纯利润统计为依据,按上述股权比例分配。2.具体分红办法:

(1)净利润万以内,可分配基数为纯利润的 % ,预留 % 作为公司运营资金,于次年度于次年度分红结算日发放,以此类推。(2)净利润 -- 万,可分配基数为纯利润的 %,预留 % 作为公司运营资金,于次年度于次年度分红结算日发放,以此类推。

(3)净利润万以上,可分配基数为纯利润的 %,预留 % 作为公司运营资金,于次年度分红结算日发放,以此类推。

3.债务承担:自合伙之日起,合伙债务为所有合伙人之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4. 如各企业原有基础之上扩大经营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追加投资的,各方原则以现金的方式对经营主体进行按比例出资,各方按股权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同时,重新书面确定新的协议。

5.若各方无法达成共同追加投资的一直,当短期业务需要且共有财产不足以维持正常经营时,合伙人有义务根据每人经济条件以借贷形式来额外出资,公司根据借贷协议支付相应利息。

a.该额外出资不属于股权款增资,即不可影响年终分红比例;

b.该部分资金,在取得资金回笼后应根据借贷协议及时还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6.所有合伙人对共有财产有监督权和审计权,根据经营情况按月度或季度予以审核。

第七条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半数股权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书面的入伙协议。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自愿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股权比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的;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严重干涉对方权利。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4)合伙人退伙,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清算的数额。

(5)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3.退伙结算:原则上在第一个三年合伙期间不允许任何人退伙,但考虑到不可抗因素,需要退伙时,按以下方式结算:

(1)在第一个三年合伙期内,第一年需要退出的,只退还出资本金的80%,没有当年分红;

(2)在第一个三年合伙期内,第二年需要退出的,只退还出资本金的50%,没有当年分红;

(3)在第一个三年合伙期内,第三年需要退出的,不退还出资本金,没有当年分红。

(4)在第一个三年合伙期满之后需要退出的,只退还本金,没有当年分红。

(5)退伙发生,该预留待分配资金部份不再予以发放,按股权比例分配给其余合伙人。

第八条财务监管及其他权利义务

1、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引入第三方进行财务监督,确保众筹资金使用透明和可控,各方可不定期向财务监督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2、在监管期内,各方不得利用监管帐户内资产进行一切项目外操作,包括任何证券投资,任何对外出借和担保。客户资金客户资金帐户发生异常情况,负责人有向他方的告知义务。

3.各股东股权可以在彼此之间自由转让。2年内,不得对外进行股权转让。2年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权比例50%以上股东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转让。

4.各方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公司的商业资料泄密给任何他方。

5.涉及资金变动大于元的事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事务、业务订单处理、入股退股事宜)执行表决权实行按股权比例行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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