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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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湖北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试行)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鄂政办发[2009]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评价目的

通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二、评价原则

1、发展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要尊重学生个性,关注学生发展过程,充分肯定和鼓励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进步,使评价过程成为发现和发展学生潜能,了解学生发展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和建立自信的教育过程。

2、公正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要以事实为依据,建立合理规范、公正透明、便于操作的工作程序,采取以学生自评、互评为主的多元评价方式,使评价过程可信,评价结果可用。

3、全面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情况,要将评价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活动之中,做到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有机结合。

三、评价内容与方式

1、评价内容。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设定为“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能力、学习能力与学业成就、体育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与创新”六个维度(附1),具体评价标准由地方或学校制定。

2、评价方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学生自评和互评为主,教师、家长参与。教师要

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家长要关心、监督评价过程,促进评价活动公正实施。

3、评价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学生成长档案袋。学生成长档案袋是高中三年来对学生成长和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形成性

评价记录,它以成长档案袋为手段记录学生高中期间成长的全过程,通过有目的地收集高中三年来学生成长和发展的相关材料,客观形象地展示学生的成长和进步,学生成长档案袋包括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学科学习情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学校要指导学生收集和保存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具有典型

意义、个性特色的重要实证性材料,使成长档案袋真实、准确地反映学生的成长过程。

四、评价工作程序

综合素质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阶段性评价是学生每学期结束后进行的评价,终结性评价是高中毕业时进行的评价。全省普通高中学生使用统一格式的“普通高中学生成长档案袋”(电子版)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附2)。综合素质评价按学生

自评、学生互评、班级审查、年级审核,学校认定的步骤进行。

1、学生自评。学生在班主任指导下,按照综合素质评价标准,依据学生成长档案袋,对自己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自我评价重在引导学生发现自己的进步,体验成长的快乐,认识存在的不足,明确发展的方向。自我评价结果按照30%的权重计入综合评价结果。

2、学生互评。学生在班主任指导下,按照综合素质评价标准,依据学生成长档案袋,结合平时的观察了解,采取不记名方式对班级内每个同学进行评价。学生互评重在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激励,相互促进,重在帮助同学总结成绩、发现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学生互评结果按照70%的权重计入综合评价结果。

3、班级审查。班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任组长。评价小组的人数以5~7人为宜,其教师代表须是本班任课教师(授课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学生有充分的了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诚信品质。小组成员名单要在评价工作

正式开展一周前向全班学生公布,并得到2/3以上学生的同意。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成长档案袋的真实性和学生自评、互评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行审查,并对获A等和D等学生的情况进行复核。班级评价小组在尊重学生自评和互评结果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结果,可根据学生档案袋材料和实际表现重新评价,并注明理由。

4、班主任评语。班主任要在学生自评、互评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表现、成长档案袋记录和任课教师意见,对学生“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能力”、“学习能力与学业成就”、“体育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与创新”六个方面发展情况写出评语。班主任评语既要肯定学生的优势和发展潜能,又要指出学生的不足和努力方向。

5、年级审核。年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年级组长、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年级组长任组长。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评价结果,组织咨询和复核。

6、学校认定。学校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方案和标准,组织和指导评价工作,认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和申诉申请。

7、申诉和复核。学校要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及其家长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从收到申诉之日起20日内组织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

五、评价结果呈现

1、“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分为“合格”与“待评定”两个等级,学生行为表现符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基本要求,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原则上应评为合格。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基本要求的学生,可暂不评等第,记为“待评定”,并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见义勇为、扶弱助残、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有关部门嘉奖的学生,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并附所获嘉奖资料。

2、“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与学业成就”、“体育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分为A、B、C、D四个等级,“个性与创新”分为A、B、C三个等级。凡符合标准,获得各级各类表彰,有公开发表成果,在学校、年级、班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得A等,凡基本符合标准者,视情况可得B或C等,不符合标准者,得D等。评价结果为A或D等者,需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维度获“A”等的学生比例不超过30%。

对身体有缺陷的学生,在“体育与健康”评价中,可酌情减少评价指标或降低评价标准。

六、组织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主要责任是制定本地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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