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限制规定汇总表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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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行为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减持行为,我国有关部门出台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本文将介绍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并针对其中的核心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减持行为的定义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减持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置换、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减持的限制和要求1.减持的时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不得减持股份。

在公司的年报、半年报或其他重大公告发布前,也禁止减持股份。

这样的规定能够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2.减持的方式减持的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选择公开交易市场进行减持,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同时,在减持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参与者获得足够的信息。

3.减持的数量限制为了防止过度减持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减持人在连续三个月内的累计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

减持人应合理控制减持的节奏,避免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4.减持的信息披露减持人在减持行为发生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减持事项,并及时对外公告,提供减持股份的详细信息。

三、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减持信息、超过减持限制比例等。

违规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甚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等后果,以确保减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语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的出台,为股市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合理规范减持行为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减持规定的有效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投票或直接出资,收到股份费用并将其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提高公司的营运现金,同时也可以为公司拥有股权的投资者带来收益,但它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有一些规定来确保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是正当的。

首先,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的行为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应当及时更改。

另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应当确保采取合理的投资策略,以尽量避免将资金投放到高风险的市场。

其次,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应当确保在减持股份之前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这种控制制度应当包括报告准备、决策审核和定期对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审查等程序。

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应当建立详细的减持股份的程序,以确保减持股份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

再次,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必须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受监管行为的法律法规、技术准则和政策性文件。

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必须严格遵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以确保减持股份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最后,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必须给予公众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及时发布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股票信息。

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应当根据资产情况和市场形势及时发布其减持股份的行为,以确保公众充分了解其减持股份的行为背后的原因。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理的投资策略、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守证券监管的要求以及给予公众充分的信息披露。

只有当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遵守以上规定,才能有效减少减持股份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法律合规性,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特定股东定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我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减持股份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减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市场出售所持有的股份的行为。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减持股份的时间限制和数量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行为应当在非黑out 期进行。

减持的总数量应当不超过其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五。

三、减持股份的方式和披露要求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减持股份时,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确定的交易方式进行。

减持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

四、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减持人姓名、身份、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期、减持方式等内容。

同时,减持人还需要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减持原因、减持计划、减持后的股权结构等相关情况。

五、违规处罚和监管机制对于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制裁,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公司将建立相关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六、其他事项如有相关减持股份的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与公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特此通知。

公司领导日期:年月日以上是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感谢各位股东的关注与支持!。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最新版】目录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定的背景和目的二、减持规则的具体内容1.减持主体及方式2.减持比例和时间限制3.减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4.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三、减持规定的实施效果及意义正文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定的背景和目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定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股东减持对公司股价造成过大影响。

二、减持规则的具体内容1.减持主体及方式减持主体包括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定股东以及董监高。

减持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

2.减持比例和时间限制- 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此外,持有 5% 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 24 个月后解禁。

3.减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信息披露一般分为减持前预披露、减持过程中披露和减持完后披露。

股东减持公告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内进行预披露,并在减持行为完成后 3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4.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减持规定的实施效果及意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定对于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表

表一:股权登记托管—发起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受限情况表
序号持有人姓名/名称职务身份证号/工商注册号持股数量(万股)受限期限
1
2
3
4
5
合计(万股)
注:1.职务身份与发起人重合的,请在“职务”一栏同时注明。

2.若发起人无受限情况可不填。

3.表一、表二均可附页。

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
表二:股权登记托管—离职半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受限情况表
序号持有人姓名/名称职务身份证号/工商注册号持股数量(万股)离职时间受限期限
1
2
3
4
5
合计(万股)注:1.自公司提交材料日起往上半年内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管。

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
表三:股权登记托管—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股权受限情况表
注: 1.受限原因包括: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

2.受限类型包括:① 原股限制;;②原股、红股限制;;③原股、红股、配股限制;; ④原股、红股、股息限制;;⑤原股、红股、配股、股息限制。

3.如无股权受限情形,请在盖章处注明。

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持有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工商注册号
持股股数 (万股)
受限股数 (万股)
受限期限 受限原因 受限类型
1
2
3
4
5
合计 (万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是监管当局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有关部门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加强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权益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一、围本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交易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活动,以及收益转让、民间融资融券等其他形式的减持行为,但不包括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纪律准则另有规定的减持行为。

二、则(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减持股份;(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义务、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利用消息优势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减持。

三、减持比例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

四、报备(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股份前应当向相关上市公司报告,并准确登记所减持的股份类型、数量等信息;(二)上市公司应当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股份的情况及时向证监会报备。

五、禁止行为(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使用隐私账户或基金池账户进行减持;(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煽动市场情绪,散布虚假消息等;(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股份质押等规定而减持股份;(四)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上市公司关于披露的规定而减持股份,不得违反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会议通过的决议而减持股份。

六、其他(一)上市公司应当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情况及时在行业信息披露系统中进行披露。

(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减持股份的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相关人员股份减持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相关人员股份减持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几个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需要遵循
以下规定:
1. 减持计划需提前30日披露。

减持计划需要书面提交给上市公
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披露日期需提前至少30日,并且需在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公司发布公告。

2. 减持数量和期限需明确。

减持股份数量应当与披露时持股比例
成正比,且不得超过相应年度总数的3%。

减持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3. 减持需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减持股份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集
中竞价交易,并按照减持计划执行。

4. 不得在关键时期减持。

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前、停牌期间、股东大会前后,以及上市公司因重组、发行新股等重要事项需要公告
的期间,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5. 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抛售。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不得低于市场
价交易,不得恶意压低股价以便获利。

否则将面临追溯违规处理,甚
至暴露法律风险。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股市
秩序。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高度重视遵循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或因知规不遵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监管风险。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增多,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进行解读,以便投资者和相关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循这些规定。

一、减持股份的定义根据规定,减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限制为了维护市场稳定,规范减持行为,证监会制定了减持股份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减持期限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遵循减持期限的要求。

根据规定,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6个月,而董监高的限售期为12个月。

2. 减持比例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遵循减持比例的要求。

根据规定,股东减持股份的累计比例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累计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3. 公告要求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前,需要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减持的时间、方式、比例等重要信息。

4. 自律要求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时要遵循自律要求,不得利用减持股份牟利,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违规减持的处罚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证监会对违规减持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规定,对违规减持的股东和董监高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罚款对于违反减持股份的限制规定的股东和董监高,证监会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 资格限制对于严重违反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和董监高,证监会可以限制其继续担任公司股东或董监高的资格。

3. 公示批评证监会可以公示批评违规减持的股东和董监高,以警示其他市场参与者。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及信息披露规定归纳备注1: 既是5%以上股东, 又是企业董监高旳, 从严遵守。

波及持续增持和爬行增持旳, 请参看“爬行增持”有关简介。

备注2:限售股旳解限上市, 需在3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登记企业申请解限, 并在上市流通前3天公布提醒性公告, 详细请参照如下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新发行旳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中国结算深圳分企业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备注3:限售期间需要转让旳, 可参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版)第5.1.6条规定情形旳, 经该所同意豁免限售承诺旳, 可以进行转让;此外, 根据新闻报道, 限售股在锁定期转让旳通行做法是, 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在限售期内完毕资金交割, 待股权解禁后, 以大宗交易旳形式完毕所有交易手续,但仍存在法律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旳也许波及《上市企业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备注4: 上表中旳“日”均指交易日。

附: 波及旳法律法规规则《证券法》2023年第四十七条: 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企业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旳股东, 将其持有旳该企业旳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企业所有, 企业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不过, 证券企业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旳,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旳, 股东有权规定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企业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旳, 股东有权为了企业旳利益以自己旳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旳规定执行旳, 负有责任旳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企业收购中,收购人持有旳被收购旳上市企业旳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毕后旳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引言在资本市场中,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是一种常见的操作行为。

减持是指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都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一些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

一、减持的定义减持是指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动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减持行为可以是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二、减持的法律法规各国的证券市场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

以下是对几个主要国家的规定进行的简要介绍。

1.中国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要求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时需履行信息披露、限售期、减持方式等相关规定。

证监会要求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股份需在公开市场进行,而不允许私下交易。

2.美国的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制定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该法律,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信息披露、交易限制等。

此外,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还需遵守SEC的内幕交易规定。

3.欧盟的规定欧盟证券市场主管当局联合会(ESMA)制定了一系列减持规定,涉及信息披露、减持限制等内容。

根据ESMA的规定,欧盟国家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减持限制。

三、减持的限制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各国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设立了一些限制。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限制。

1.减持比例限制许多国家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设立了减持比例限制。

例如,在中国,股东、董监高每半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一定比例。

2.减持期限限制为避免股东、董监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许多国家规定了减持期限限制。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也在不断变化。

大股东作为控制股权的主要方,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大股东在某些情况下会选择减持其持有的股权。

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大股东在减持前需要提前披露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明确减持的数量、减持的方式和减持的时间等重要信息,并及时向股东大会和证券交易所披露。

这样可以使其他股东和投资者事先知晓减持的情况,从而能够做出相应的决策。

同时,减持计划还需要在披露后的6个月内完成,以避免大股东长时间减持造成市场不稳定。

其次,大股东在减持过程中需要遵守限售期要求。

限售期是指股权转让后,股份被限制流通的一段时间。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股份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再减持。

这样可以避免大股东减持对于公司股价的冲击,确保减持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再次,大股东在减持时需要遵守交易规则。

具体来说,减持股份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进行,不得在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交易。

这样可以保证减持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操纵股价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最后,大股东在减持后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后,大股东需要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结果,并及时在公司的年报、中报等重要文件中披露减持详情。

这样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方便其他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

总结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旨在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

通过提前披露减持计划、遵守限售期要求、遵守交易规则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一系列要求,可以有效防止大股东减持对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维护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进一步完善减持规定,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保障的投资环境。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引言随着中国股市的发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约束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相关法律规定1. 上市公司法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董监高和大股东减持必须在公开市场进行,不得通过场外交易、特定交易等方式进行;董监高应当在对外披露减持计划后的15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并在减持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大股东应当在对外披露减持计划后的3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并在减持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

2. 证券法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内不得减持公司股票;董监高减持的数量应当按照规定比例控制,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大股东的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

3. 监管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还发布了一系列监管规定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减持计划、减持进度、减持数量等要及时向市场披露;减持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均有披露责任;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减持等。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规定,下面通过一些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董监高任期内减持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任期内进行了股票减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对该董事长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和限制其减持行为。

案例二:大股东超过减持数量限制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减持过程中超过了自身持股总数的2%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一、背景介绍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和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减持股权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做详细介绍。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1、董事减持规定1.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1.1.1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1.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1.2.1 董事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1.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2.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2.1.1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2.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2.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2.2.1 监事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2.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3.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3.1.1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3.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3.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3.2.1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3.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1、减持限售股份规定1.1 大股东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2、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2.1 大股东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本2、公司章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限售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受限制的股份。

3、信息披露: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4、董事: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减持规则一、减持比例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以下比例限制:1.单个股东的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2.一年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二、减持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在计划进行减持时,应当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具体要求如下:1.减持计划应当包括减持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控股股东、大股东在计划减持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1%时,应当在减持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3.控股股东、大股东在计划减持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时,应当在减持前提前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减持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要求如下:1.在减持股份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在减持股份后,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减持的情况和原因。

四、减持后承诺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应当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或配股等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具体要求如下:1.控股股东、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不得违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或配股等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2.控股股东、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应当继续履行其作出的与公司成长、发展相关的承诺。

五、违规惩戒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则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对于违反减持比例限制的,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2.对于未履行减持预披露要求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3.对于违反承诺的,将责令其履行承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减持规定上公司大股东

减持规定上公司大股东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如下: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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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第9条
16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第6条
17
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禁止减持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3
构成重组上市的,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不得转让
14
其他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
15
大股东减持
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
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7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8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10条
9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6条
18
董监高任职期间减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法》141条
19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第7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
23
创业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
24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
5
认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
6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9条
序号
减持的事项
适用对象
限制的期限及数量
相关依据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前持有股票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法》141条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4
上市公司再融资
认购股份的股东
20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禁止减持来自21董监高离职期间减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141条
22
中小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占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10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特定对象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1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且对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2
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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