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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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一、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股份行为需符合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的细则。

一、减持的定义: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转让或者质押减持的行为。

二、减持的目的:减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高级人员的融资需求,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流通性,增强董监高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三、减持的限制和要求:(一)实施时间限制1.限制减持期间: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触及减持限制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2.减持计划公告期限:减持方需在减持前的6个月内,在深交所指定的媒体上至少连续3日刊登减持公告。

3.减持实施期限:减持方自公告期满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深交所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减持交易。

(二)减持规模限制1.单次减持限制: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减持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

2.累计减持限制: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减持期限内累计减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5%。

3.减持后持股比例: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完成后,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三)减持计划的内容要求1.减持价格:减持方需对减持股份在上市公司发行前60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进行核查,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价格。

2.减持期限: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3.减持方法: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方式,如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

4.减持用途: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

5.风险提示: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提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减持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深证上〔2023〕924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四、本通知所称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所称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具体细则,以保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减持实施细则》中提出,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的规定实施挂牌公司减持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减持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解除禁止性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解除禁止实
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公开披露以下内容:(1)减持原因;(2)减持股份数量;(3)减持期限;(4)减持方式;(5)减持价格;(6)减持条件。

《解除禁止实施细则》规定,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行为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发行人解除禁令,发行人减持股份前应
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发行人解除禁令。

发行人减持股份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减持股份管理办法》。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通用3篇)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通用3篇)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通用3篇)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篇1《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主要做了如下规范:一是合理划分限制减持的股份类型。

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

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是限制减持数量。

大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三是防范规避行为。

对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新增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

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须披露相关信息。

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长期受到市场关注,《实施细则》这次是如何规定的?近年来,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比较突出。

《实施细则》新增了对这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一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

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

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实施细则》新增了进一步的减持限制,即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根据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上市公司减持股份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以下是对于这一新规的解读:
1.减持计划需提前披露:根据新规,上市公司减持计划需提前
十五个交易日进行公告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完成披露。

这一举措旨在增加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上市公司减持的计划。

2.减持数量限制:根据新规,减持数量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存在限制。


体限制规定的是,个人或者机构在六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股份的1%。

3.减持方式限制: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减持的方式限制。

对于同
一公司股东而言,单次集中竞价减持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股份的1%。

4.违规减持的处理:新规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情况也做出了相
应处理。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股东违规减持,将会受到相应的监管处罚,并且可能会面临市场违规处理。

总体来说,新规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的监管和限制,意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同时,这也要求上市公司
在减持时要更加规范和透明,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进行减持。

根据市场分析,这一新规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减持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长期健康发展,规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减持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中国证监会《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持股5以下减持新规

持股5以下减持新规

持股5以下减持新规
持股5%以下减持新规是指,对于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在减持时需按照规定报告减持计划,并限制减持数量和频次,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该新规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大股东通过频繁减持来稳妥退出,导致股价暴跌,损失中小股东利益。

持股5%以下减持新规的相关政策规定包括:
一、持股数量和频次的限制
大股东或其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5%时,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1%或者总股本的1%,减持频次不得超过6次。

减持数量和频次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恶意利用减持行为压低股价,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稳定。

二、报告减持计划的要求
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减持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减持计划,并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减持的起始日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期限等内容。

此外,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减持
时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证监会报告并公告减持的情况。

报告减持计划是为了保障信息公开透明,减少减持对股价的影响,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化的定价方式
减持的价格应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在交易所公开竞价确定,不得以其他方式协议定价。

通过市场化的竞价方式,可以确保减持价格公开、公正、合理,既维护股东利益,也维护市场稳定。

综上所述,持股5%以下减持新规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小股东也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和投资理性,学会防范和规避风险,遵守市场规则,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新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减持规定合称“减持新规”),即日起实施。

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证监会曾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原减持规定”,自新减持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

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减持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减持新规的几大看点如下:一、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原减持规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

新减持规定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并称“特定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各市场参与人: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

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上市公司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请各会员单位加强《实施细则》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并按照本细则及本所相关要求,做好各项技术、业务准备和落实工作。

四、本所对相关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五、《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咨询本所:电话:400-808-9999;邮箱:cis@。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新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新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新规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减持股份监管作出调整。

根据新规,一般股东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3%,单次减持数额不超过当日成交均价的5倍。

对于实际控制人和企业法人股东,减持比例和减持数额的限制分别为其所持有股份的10%和当日成交均价的10倍。

同时,《通知》还规定了几大重点领域,含金量高的资本市场、国家安全领域等行业的股东减持比例限制更为严格,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的减持必须提前30日公告并报批。

此外,《通知》还对减持方案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包括减持
方案、减持时间及减持执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必须在交易所官网上公示,以便于投资者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投资决策。

此次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市场
也呼吁监管部门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于股东减持行为的监
督和执法力度,确保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可靠。

总之,此次新规对于股东减持行为的限制更加严格,也更为详细,旨在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增强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进一步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

事实上,证监会也在积极推行监管新规,加强资本市
场稳健发展,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走向。

2020证监会减持新规

2020证监会减持新规

2020证监会减持新规 5⽉27⽇,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9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

证监会20xx年1⽉7⽇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但从《减持规定》发布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出现了⼀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前市场减持出现的主要问题为:⼀是⼤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

⼀些⼤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式,如⼤宗交易⽅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量减持股份。

三是对于虽然不是⼤股东但持有⾸次公开发⾏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公开发⾏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些⼤股东、董监⾼利⽤信息优势“精准减持”。

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通过辞职⽅式,⼈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为。

针对上述问题,在保持现⾏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需要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充分借鉴境外证券市场减持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现⾏减持制度做进⼀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为。

对此,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的主要措施内容如下: ⼀是⿎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是完善⼤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

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受让⽅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四是进⼀步规范持有⾸次公开发⾏前发⾏的股份和上市公司⾮公开发⾏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中,减持行为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了一系列的细则。

本文将从背景、现状和具体细则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背景减持行为是指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为了各种理由,需要减少其所持有的股份。

这种行为在市场中非常常见,然而,若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和规范,减持行为很可能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引发市场恐慌。

为了保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不仅设立了减持制度,还制定了相应的细则来约束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减持股份的行为。

现状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减持股份实施了一系列的细则,其中包括减持的原因、减持数量的限制以及减持期的限制等。

对于减持原因,一般要求减持方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且经过审核才能进行减持。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减持行为来获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于减持数量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间内的减持数量不能超过一定比例。

这样做可以有效地控制减持行为对于市场的冲击,保护市场的稳定性。

而对于减持期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之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不再减持。

这样做可以防止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频繁减持,从而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的具体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持申请: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之前必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减持申请,申请表中要包含减持的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期等信息。

申请表需要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才能进行减持。

2. 减持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减持数量不能超过持股总量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调整,但一般不超过10%。

3. 减持期限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在减持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再次进行减持。

深市股票减持规则

深市股票减持规则

深市股票减持规则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深交所作为我国重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对股票减持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深市股票减持规则是指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对所持有的股票进行减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减持对象和方式1. 减持对象:深市股票减持规则适用于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

2. 减持方式:深市股票减持规则主要包括大宗交易减持和竞价交易减持两种方式。

(1)大宗交易减持:指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股票,即以协议转让方式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

(2)竞价交易减持:指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股票减持,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三、减持限制和要求1. 减持限制:根据深市股票减持规则,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限制:(1)减持比例限制:股东单次减持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0%;(2)减持期限限制:股东自上市公司股票解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股票;(3)减持频率限制:股东减持股票的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

2. 减持要求:深市股票减持规则还对减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1)减持计划的披露:股东需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披露减持计划;(2)减持进度的披露:股东需在减持过程中及时披露减持进度,包括减持数量、减持时间等信息;(3)减持完成的披露:股东需在减持完成后5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减持后的影响1. 股价影响:大宗交易减持和竞价交易减持都可能对市场供求关系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股票价格的波动。

2. 公众信心:股东的减持行为可能会引发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关注和质疑,对公众信心产生一定的影响。

3. 市场稳定:深市股票减持规则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减少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五、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为确保深市股票减持规则的有效实施,深交所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包括:1. 监管机构:深交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减持行为进行监管和审核。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原创版)目录1.适用对象2.减持规定3.特定股东减持限制4.大股东减持限制5.减持方式及比例限制正文一、适用对象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最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使用的对象包括:1.大股东(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减持,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2.特定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持股比例在大股东以外)减持;3.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二、减持规定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2.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3.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4.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三、特定股东减持限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四、大股东减持限制1.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不得减持股份;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减持方式及比例限制1.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日期:2018-1-12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同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为进一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本所针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

主要内容如下:一、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三、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答: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同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为进一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本所针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

主要内容如下:一、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三、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答: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_细则_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_细则_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下文是小编为大家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一《实施细则》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

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

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

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二《实施细则》的规范范围有哪些?答:依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

对比原《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号),新规的规范对象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扩展到大股东以外的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

同时,将无需适用减持规范的情形,进一步调整至仅针对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的情况。

沪深交易所细化减持新规执行标准

沪深交易所细化减持新规执行标准

沪深交易所细化减持新规执行标准沪深交易所细化减持新规执行标准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投资者逐渐多元化,监管机构也不断完善制度,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沪深交易所细化减持新规执行标准的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减持新规出台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壮大,股市投资者数量不断攀升,维护市场秩序变得尤为重要。

而减持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减持行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二、减持新规的主要内容沪深交易所细化减持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1.减持限售股份的解禁规定:新规中规定,限售股份减持需要按照两年度、五六不得减持原则执行,避免大股东短期集中减持导致股价波动过大。

2.减持行为的信息披露:新规要求减持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开始进行信息披露,以提醒市场参与者注意减持信息。

3.减持股份的限售期限:针对减持人所持股份的限售期限,新规明确规定了减持人自行自愿减持的限售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4.减持股权质押的限制:新规对减持人减持的限制进一步加强,规定减持人在减持期间不得将减持股份用于质押和借贷等活动。

三、新规对市场的影响沪深交易所细化减持新规的发布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1.促进市场稳定:新规的出台强化了股份减持行为的规范性,有利于减少市场波动,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2.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新规限制了大股东的频繁减持行为,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降低了他们的投资风险。

3.提升市场透明度:新规要求减持人在减持前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这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好地获取有效信息。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沪深交易所细化减持新规的执行标准,我认为是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发展的一步重要举措。

随着股市投资者数量的增加,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已成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

减持新规的发布使得股份减持行为更加规范,避免了大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进行频繁减持带来的市场波动,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要求减持人在减持前进行信息披露,有助于建立一个透明、公开的资本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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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下文是橙子为大家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一《实施细则》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

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

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

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二《实施细则》的规范范围有哪些?
答:依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

对比原《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号),新规的规范对象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扩展到大股东以外的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简
称特定股东)。

同时,将无需适用减持规范的情形,进一步调整至仅针对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的情况。

需强调的是,除对上述“关键少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细则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并未改变现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规则。

针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有何特殊安排?答:受《实施细则》规范的股东,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比例限制外,还可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的股份。

针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行为,本所将采取人工受理方式予以处理,具体业务流程可参见本所同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三关于大宗交易的受让方有何具体要求?
答:为进一步防范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减持数量、比例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除前述对出让方的合理限制外,相关受让方还需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受让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具体应如何办理?答: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的,与正常办理大宗交易方式基本相同,需与受让方分别向各自托管券商提出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业务指南》相关要求,股份转让双方还需配合托管券商,填报相关交易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减持方需填报其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减持同一证券的相关信息。

券商如何为其客户办理以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业务?答:《业务指南》对会员为其客户办理以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作出了详细规定。

与办理现有大宗交易业务相同,会员需对客户提交的大宗交易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就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账户、交易价格、交易股数、交易金额、减持股份数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与交易账户准确有效,确保大宗交易申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大宗交易等相关规定,确保减持股份数量符合《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有关减持比例限制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是人工受理,会员应当实时对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或资金金额予以相应处理,确保人工申报数据及时纳入交易管理系统,严防清算交收违约风险。

具体办理流程方面,一是交易双方所涉会员应当就同一笔交易,完整准确了解买卖双方资料、申报指令要素、减持股东类别和股份来源等信息,分别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大宗交易人工受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分支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公章;二是交易双方所涉会员必须于交易日下午13:00前,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至本所市场监察部,并电话予以确认;三是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处理,大宗交易具体成交结果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确认并发送的清算交收数据为准,本所不再发送成交回报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所将不予受理,并电话告知会员业务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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