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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深证上〔2023〕823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8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明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加强股票程序化交易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现就本所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所股票市场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向本所报告。

二、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参与本所股票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股票和时机进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三、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一)会员客户;(二)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会员;(三)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其他使用本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机构(以下统称“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四)本所认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四、会员客户首次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在会员对其提交的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会员收到客户程序化交易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确认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接收后予以确认。

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首次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本所报告,在本所接收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合格境外投资者与会员在委托协议中约定,会员有权自主选择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的,可以由会员代其履行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深证上〔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深证上〔2023〕10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证上〔2021〕4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

本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本所现场督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第6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第6号文件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明确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新增,公司该板块提到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征求意见稿)
备注:修改不大,整合为主。直接记录要点
负责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信息披露范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
执行披露总原则:
1.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披露信息内容:披露交易对手方所属行业、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范围,以及是否涉及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等。
2.破产重整期间:
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重整事项的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红色新增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8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3〕9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3年10月20日前已取得注册批复文件并拟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发行承销事宜适用《发行承销规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照规定履行发行备案程序时,应当向本所提交注册批复文件、募集说明书、期后事项说明、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发行备案文件。

前述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应当使用簿记建档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事宜。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深证会〔2021〕27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270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衔接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会员健全完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发展客观需求,提高会员技术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7年3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深证会〔2007〕16号)同时废止。

本所在系统运行部设立技术故障报告专线电话0755—82083510,以便会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应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填报《交易及相关系统运行情况季报》,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填报路径为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相关明细栏目,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本所制定。

特此通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2. 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深证上〔2022〕2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证上〔2019〕2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深证上〔2011〕276号)和《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23•【文号】深证上〔2022〕1182号•【施行日期】2022.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22〕118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量,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按照《管理办法》组建第一届上市审核委员会和第一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统称新两委)。

二、新两委按照本《管理办法》负责实施注册制板块证券发行上市申请、证券退市相关事项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购买资产等申请的审议。

三、新两委聘任公告发布前,本所创业板第一届上市委员会、创业板第一届并购重组委员会和第十届上市委员会继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履行职责。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23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及退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转板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深证会〔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深证会〔2017〕205号各会员单位:2017年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中文全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ENZHEN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ZSE。

第三条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在深圳市。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二章职能第七条本所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决定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五)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创新;(六)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八)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2.07•【文号】深证上〔2019〕800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19〕80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现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大宗交易(第4.6.8条)、证券保证金(第6.8条至第6.11条)的规定暂不施行,具体施行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7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1.3 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1.4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9.06.02•【文号】深证上〔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为规范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结合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经验,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九年六月二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酌情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三)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深圳地区证券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

第四条深交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第六条深交所的交易规则适用于深交所的会员、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会员第七条深交所的交易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交易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并符合深交所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并定期向深交所报送相关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第十条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并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撮合。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交易结算和交割的义务。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公开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深交所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深交所有权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处罚。

第十七条深交所有权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深交所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9.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证上〔2024〕78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本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5点前反馈,电子邮箱:**************。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9月修订征求意见稿)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2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深证上[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深证上〔2000〕42号)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市场字〔2000〕6号批准,自200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做好权证的发行、上市和交易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权证上市、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证发行上市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前向深交所申请权证代码与权证简称,经深交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深交所权证代码与简称编制规则如下:1、权证代码认购权证代码区间为【030001-032999】;认沽权证代码区间为【038001-039999】;权证业务预留的代码区间为【033000-038000】。

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分别按发行先后顺序编码。

深交所权证产品的发行、交易、行权等业务使用同一个证券代码。

2、权证简称一般情况下,权证简称应为“XYBbKs”,其中:XY为标的证券的两个汉字简称;Bb为两个拼音字母的发行人编码;K为权证类别,其中:C--认购权证,P--认沽权证;s为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批次,取值为[0,9],[A,Z],[a,z]。

例如: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新钢钒发行的认沽权证的代码为038001,简称为“钢钒PGP1”。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上市之前与深交所签订《权证上市协议书》(《权证上市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并严格执行权证上市协议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511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深证上〔2020〕51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1.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答:(一)关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重大不利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所首发审核问答相关内容。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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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08〕38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季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 1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

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说明2008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 2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正文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六、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正文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中说明本报告期与上年度期末(或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和主要变动原因。

七、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要求,在本次季报正文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

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九、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若季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 3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季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的要求,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季报正文中增设一节 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按照附件2的格式在本次季报正文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十二、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

如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十三、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 4 -季度报告正文。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五)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六)载有本次季度报告的WORD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4.1”制作该文件);(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送达本所。

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的相关文件,但季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需要以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五、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 5 -上公布季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季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六、本所对本次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1.证券投资及上市公司股权持有情况表2.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6 -附件1: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3.5.1 证券投资情况□适用 □不适用序号 证券品种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初始投资金额(元)持有数量期末账面值占期末证券总投资比例(%)报告期损益123………… …… …… …… …… …… …… ……10期末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 —报告期已出售证券投资损益 — — — —合 计 — 100%注:①本表要求按期末账面值占公司期末证券投资总额的比例排序,填列公司期末所持前十只证券情况;②本表所述证券投资是指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投资。

其中,股票投资只需填列公司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部分;③其他证券投资指:除前十只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合计。

- 7 -3.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初始投资金额占该公司股权比例期末账面值报告期损益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合计 —注:①本表要求填列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②报告期损益指:该项投资对公司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 8 -- 9 -附件2:报告期接待调研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采访等活动情况表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注:接待方式指实地调研、电话沟通、书面问询等方式。

主题词:上市公司季度报告通知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本所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经理助理、各部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2008年3月28日印发打字:官春华校对:赵一霏共印5份-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07〕206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07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2007年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年报的,应当在2008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年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将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时间,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变更申请及时披露。

四、上市公司预计200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8年1月31日。

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如预计2007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五、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出现业绩已无法保密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规定,及时披露2007年相关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上市规则》第11章所述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并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六、公司在披露本次年度报告的比较财务数据时,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规定,将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同期利润表作为比较财务报表进行列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利润差异调节表,分项列示对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追溯调整情况,说明追溯调整的依据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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