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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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调研报告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监督工作
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必要性审查从捕前延伸至捕后羁押阶段,由此对审查逮捕的跟踪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该项规定,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探讨。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与配套机制
(一)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范围设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羁押期已满,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审查的;(4)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5)犯罪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6)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7)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8)在押人员系70岁以上老年人;(9)在押人员系残疾人;(10)其他可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在审查逮捕案件当中有时会出现“风险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在逃,但由于不能取得犯罪嫌疑人本人口供,现有证据虽可以对嫌疑人批准逮捕但存在些许风险,在犯罪嫌疑逮捕归案后,仍应督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配套设想
新刑诉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何时审查、如何审查值得探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该条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范之一。

但此外,《规则》作出更多规定。

因而,笔者认为,《规则》可就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范围、期限、方式等作出更细化的规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任务主要是在公安机关身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该条仍可以继续使用,若
要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可增加关于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三)侦查监督科职能变更后的人员装备配套设想
在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每年要审查逮捕案件四百余件,涉案人数多达五六百人。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的审查逮捕案件期限为不变期间七天。

若要实现审查逮捕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两手抓且两手都硬的局面,建议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人手至少8人,并配备电脑等基本设备。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侦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与挑战
(一)执法理念方面
新刑诉法该条的修改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不但要在捕前审查中注重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且在捕后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侦查监督科干警要在思想上重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随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不堪重负,对于确实已经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无羁押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对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减少看守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办案实践方面
开展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存在两种基本情形:一是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申请进行审查,二是依职权进行审查。

无论是哪种情形,都应当设立书面卷宗材料,作为审查逮捕案件卷宗的
组成部分。

书面卷宗材料应包括受理申请的证明材料、开展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审查报告等基本内容。

同时要与公安机关、监所科以及公诉科加强沟通联系,构建起切实有效而且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能够掌握案件的全程动态,在此基础上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机制创新方面
注意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已有的工作机制相结合,注重办案方式方法,整合社会资源,使审查机制工作取得最大的效益。

1.与刑事和解相结合。

在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在充分考虑被害人意见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当事双方之间的刑事和解。

2.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坚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息诉罢访促和谐的有效举措,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有效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

3.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结合。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

(四)侦监改革与队伍建设方面
为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办案中进行有关司法文书的改革,即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上均注明具体的逮捕理由和事实,尤其是羁押必要性事实。

侦查监督干警要定期组织讨论学习新刑诉法,将相关理论知识掌握牢靠,改变“一捕了之”工作理念,不断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新方法新途径。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方面的探索
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上可以
建立以下机制:(1)专人负责机制。

原案承办人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责任人,对捕后案件进行跟踪排查,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2)沟通联动机制。

与公安机关承办人保持沟通,督促捕后侦查取证工作,发现有不需要羁押情形,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并确保案件及时侦结、移诉。

(3)贯彻调解机制。

审查逮捕环节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捕后继续开展调解工作,配合公安机关释法析理,积极促成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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