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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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于2017年7月1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黔财工〔2017〕95号)。为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文件有关条款重点内容解读如下:第五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鼓励采取设备租赁、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智能机械化升级改造。
(二)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直接关闭退出),事故关闭煤矿除外。
(三)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
(四)煤矿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电煤保供机制、煤炭区域性市场公共建设;政银企合作专项融资产品。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它用途。
释义:此款明确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智能机械化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煤层气(瓦斯)抽采利用等三个方面,其他方面正在研究推进中,待使用条件成熟后再行明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事中事后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标准补贴、产业基金、融资风险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除有明确的支持标准外,具体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年度申报指南或专项方案为准。
释义:此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多种奖补方式,除已有的
明确支持标准外,每年还将制定详细的申报指南或方案,以
方便有关企业实施资金申报。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智能机械化改造。
1.对新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依井型规模和综合
机械化工作面数量实施综合奖励:
(1)井型规模奖励:3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90万元,45至9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10万元,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20万元;
(2)综合机械化工作面奖励:给予每个回采工作面150万元奖励,给予每个薄煤层或大倾角回采工作面200万元奖励。
释义:此款是关于煤矿综合机械化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综合奖励是指一方面按照不同井型给予基础奖励,主要考虑不同井型,配套的基础改造工程投资具有差异。另一方面根据煤矿设计,存在多个采面的,考虑到因回采面增加导致相应装备购置费用上升等因素,对新增实现综合机械化的每一个回采工作面给予适当奖补,但奖补采面个数不得高于设计采面数量;与常规回采工作面相比,薄煤层以及大倾角回采工作面综合机械化改造存在技术较为复杂,经济效益偏低等问题,为鼓励充分利用资源,适当提高此类采面奖补金额。
2.对完成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的矿井分项实施奖励,全面完成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释义:此款是关于煤矿除回采和掘进工作面以外的相关辅助系统智能化升级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
各矿可根据实际分项实施辅助系统智能化升级,但所改造的系统应接入矿井综合信息化管控平台,实现智能感知、信息融合、决策支持,各系统奖励基数比例依照《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3.对完成智能工作面升级改造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260万元。
释义:本款是关于煤矿回采和掘进工作面智能化升级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
对完成智能工作面升级的煤矿,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分项实施奖励,奖励基数比例依照《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4.为鼓励煤矿积极开展智能机械化改造,奖励资金实行退坡奖励办法,在2017年实施智能机械化改造的,按奖励基数130%给予奖补,2018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15%给予奖补,2019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00%给予奖补,2020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90%给予奖补。
释义:本款是关于支持煤矿尽早实施升级改造工作的政策。“早改多奖”的退坡奖励办法是为鼓励煤矿按时或提前实施智能机械化改造;对当年未按时完成升级改造验收的煤矿纳入次年改造计划,并按照实际完成年度标准申领奖补资金。
(二)淘汰落后产能。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关闭退出煤矿,尤其是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实行差别化奖补标准:
1.根据煤矿关闭退出方式(如兼并重组工作推进情况、生产建设及证照情况等)实行差别化奖补。对兼并重组批复
关闭煤矿原则上按黔府办发〔2013〕47号文并结合我省2016年实施情况进行奖补。
释义:此款是明确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煤矿奖补标准的政策。黔府办发〔2013〕47号规定:兼并重组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一处15万吨/年煤矿奖励120万元,关闭一处21万吨/年煤矿奖励140万元,关闭一处30万吨/年煤矿奖励160万元。
2016年兼并重组关闭煤矿实施奖补情况:在黔府办发〔2013〕47号规定的奖补标准上给予10元/吨的叠加奖补,即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90万元(100万元+90万元),关闭一处15万吨/年煤矿奖励27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关闭一处21万吨/年煤矿奖励350万元(140万元+210万元),关闭一处30万吨/年煤矿奖励460万元(160万元+300万元),并依此类推。
2.对2017年12月底前仍未获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实施关闭并注销相关证照后,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
释义:此款是关于不参与兼并重组而自愿申请关闭退出或2017年12月底前仍未获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煤矿的奖补政策。一是实施关闭并注销相关证照主要指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注销;二是已公告关闭煤矿不享受此项奖补政策;三
是产能认定标准:对已取得初步(开采方案)设计以设计批复产能规模认定;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未批复的(兼并重组过程中以半个指标计算的煤矿),奖补标准按规模减半计算,如某矿已取得30万吨/年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批复,则按15万吨/年(30万吨/年规模减半)产能认定并奖补。
3.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又自愿申请关闭退出的煤矿: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未批复的,以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按产能100元/吨并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奖部分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初步(开采方案)设计获得批复的,以初步(开采方案)设计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
释义:此款是关于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又自愿申请关闭退出煤矿的奖补政策,主要是为鼓励批复保留煤矿真投入、真建设、真生产。如两处均为9万吨/年的矿井兼并重组拟建规模为45万吨/年,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未批复,按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9万吨/年+9万吨/年=18万吨/年),按产能100元/吨计算奖补为1800万元,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奖部分(9万吨/年已奖补190万元)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610万元。如45万吨/年的初步(开采方案)设计已批复,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