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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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黔煤安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2019〕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2019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好转,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煤矿本质安全状况还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较低、安全监管监察实效仍需提升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一)优化部署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兼顾矿权设置优化、资源合理开发、安全条件提升、煤炭供需平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远期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二)持续深入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

煤矿兼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优化布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

《贵州省煤矿智能化系统运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煤矿智能化系统运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煤矿智能化系统运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为规范运维服务,提高运维效率,降低运维成本,优化整合运维资源,确保煤矿智能化升级改造作取得实效。

省能源局印发了《贵州省煤矿智能化系统运维管理暂行办法》(黔能源科技〔2020〕67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厅发〔2020〕4号)要求,省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对《贵州省煤矿智能化系统运维管理暂行办法》(黔能源科技〔2020〕67号)开展政策解读,形成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2017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省大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升级改造,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40处生产煤矿实施辅助系统智能化升级,实施覆盖率达到96%。

项目建成后,运行维护管理成为影响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的关键要素。

2019年,省能源局及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一是智能化系统涉及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等相关设施,专业性强,大多数煤矿现场操作人员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二是部分承建单位售后服务不到位,配备的维护人员不能及时排除故障;三是企业配备的备件不全,零部件发货时间偏长等现象时有发生。

以上原因致使智能化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为切实发挥煤矿智能化系统减员提效的应用效果,贵州省能源局探索专业运行维护机构与煤矿合作发展的新模式,确保煤矿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高效生产。

省能源局印发了《贵州省煤矿智能化系统运维管理暂行办法》(黔能源科技〔2020〕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切实发挥煤矿智能化系统减员提效的应用效果,探索专业运行维护机构与煤矿合作发展的新模式,围绕大数据战略行动,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智能化煤矿运维服务保障体系,采用“线上线下+同步运维”的方式破解运维难题,确保煤矿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高效生产。

三、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包括5个部分,即总则、运维服务体系建设、运维内容及运维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1998年8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工业厅(局)、中国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关于原煤炭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及原随煤矿一起上划的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先将生产部分的94个国有重点煤矿、45户煤矿机械厂、8户经营性公司及附属煤管局的39个单位的财务关系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地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你省(区、市)管理的煤炭企业共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

基建施工、地质勘探等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下放问题另行通知。

二、煤炭企业下放后,中央财政继续保留对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和增值税定额返还政策(以下统称亏损补贴),暂定对你省(区、市)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基数为万元(对有关煤矿的亏损补贴详见附件二),待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你省(区、市)正式签定企业下放交接纪要后,按最终确定的亏损补贴数进行调整。

亏损补贴从1999年起按基数划转,在年终决算时单独结算。

1998年1至7月的亏损补贴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申请退库,补贴给有关企业;8至12月对企业的亏损补贴万元由列“国有煤炭工业计划亏损补贴”转列支出,相应增加对地方专项补助资金,并由中央财政通过月度资金调度给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办理对企业的补贴手续。

对企业的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厅(局)与煤炭工业厅(局)具体协商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黔府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黔府办发〔2019〕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煤层气(煤矿瓦斯)是赋存于煤层中与煤共伴生、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优质清洁能源。

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储量丰富,资源量位居全国前列,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加快推进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利用,构建能源供应新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实施我省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和振兴基础能源产业为主线,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的原则,加大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推动全省煤层气实现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形成煤层气稳定供应、高效利用的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以纳雍—平坝矿区、盘州(原盘县)矿区2个国家煤层气规划矿区为重点建产区,以水城、六枝、钟山、金沙、大方、黔西、普安等为重点勘查开发实验区,以赫章、晴隆、习水、桐梓等为后备勘查区,滚动开发煤层气。

力争全省煤层气探明储量、年产能、年产量到2020年分别达100、1、0 2亿立方米;到2022年分别达300、3、1亿立方米;到2025年分别达800、8、5亿立方米,建立CNG/LNG站15—20个,加气站100个以上,形成织金和盘州两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

贵州能源经济发展

贵州能源经济发展
产业集中度和效益。
石油化工产业的发展
石油化工产业是贵州的重要产 业之一,主要集中在贵阳、安 顺等地。
贵州拥有较为丰富的石油和天 然气资源,为石油化工产业的 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贵州石油化工产业得 到了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经济 发展的重要引擎。
火电产业的发展
火电产业是贵州的传统能源产业 之一,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稳
能源对外依存度降低
贵州积极推进能源自给化进程,加大能源勘探和开发力度,提高 能源自给率,降低对外依存度。
贵州传统能源发展情况
煤炭产业转型升级
贵州煤炭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推进煤炭绿色开发和清洁利用,提高煤炭 产业附加值。
油气产业稳步发展
贵州油气产业稳步发展,积极推进页岩气等非常规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 油气自给率。
VS
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支持
贵州应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支持,加 快推进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能源保障 能力。
03
贵州传统能源产业的发展
煤炭产业的发展
煤炭产业是贵州的支柱产业之 一,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
要贡献。
贵州煤炭资源丰富,分布广泛 ,主要集中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了
贵州省正在积极推 进风电开发,逐步 实现风电规模化、 基地化发展。
光伏产业的发展
贵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增长迅速,主要集中在黔西南、黔南、黔东南等地区。
贵州省光伏发电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已有多家企业获得光伏发电特许权。
贵州省正在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开发,逐步实现光伏发电规模化、基地化发展 。
生物质能产业的发展
炭产业向高效、安全、环保方向发展。
石油化工产业转型
02
推动石油化工产业向精细化、高端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加大

中共贵州省委文件黔党发【2012】15号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文件黔党发【2012】15号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文件黔党发[2012]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安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2012年5月12日)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近年来安顺经济社会发展与全省的差距在拉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每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之持安顺迅速发展壮大,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大意义.安顺地处黔中腹地.是黔中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

发展慢、活力差是安顺的主要矛盾,提速发展、奋力赶超是安顺的主重任务。

安顺既有石漠化严重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也有处于黔中经济区发展条件好、潜力大的区域;既有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主导产业不突出、工业带动能力弱等问题.也有能源资源组合条件好、生物文化旅游资源丰富和一定约产业技术基础等优势;既有城镇化水平低、城易差距大、贫困面广、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溺难.也有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大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黔中经济区的难得机遇;既有思想观念深守、体制机制不活、开放程度低等障碍,也有开放合作的有利区位条件和促遗改革创新的起好外部环境,具备了加速发展的基础条件和有利因素,正处于大发展、大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支持安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事关全省发展大局,是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安顺经济社会提速发展上台阶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加快建设黔中经济区,增强区域辐射带动能力的战略需要;是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怀跨越。

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二)指孚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赁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支持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机逼,坚定不移地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强力推进工业强市和城镇化带动战路,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按照抓机遇、提连度、上台阶的总要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电机组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电机组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电机组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黔府办函〔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电机组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发电企业,贵州电网公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煤电机组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煤电机组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倍增行动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的决策部署,加快调整全省煤电结构,进一步降低煤电机组排放和能耗水平,全力推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实行更严格的能效环保标准,加快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淘汰能耗排放落后煤电机组,新建先进煤电机组,努力实现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双降低”和技术装备水平、大容量高参数机组占比、安全运行质量“三提高”,打造清洁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煤电产业体系,推动全省能源工业高质量发展,为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全面部署,重点推动,统筹推进煤电机组转型升级。

煤电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场化选择改造升级路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推进落实。

2.科技引领,优化结构。

广泛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推进煤电机组装备水平不断提升。

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黔财工〔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8〕13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反映。

附件: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能源局2018年2月11日附件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2013年7月9日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园区,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同意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确定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同意的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中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拟申请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的政府投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园区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条未纳入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类循环化改造项目以及企业投资类循环化改造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州府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发〔2017〕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现将《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7年8月11日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煤炭工业是我州的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是我州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我州已制定的煤矿企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为“大电强网+大产业”战略的实施提供能源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产业政策,深化煤炭工业“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培育和释放先进产能,坚持安全高效智能机械化开采、清洁集约绿色化利用,坚持安全第一,有序推进,最大限度降低开采成本、最大限度延长煤炭产业链、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产业绿色发展,实现全州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工作目标——强力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

深化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全面淘汰落后产能,2017年关闭9万吨/年煤矿,2018年、2019年关闭15万吨/年、21万吨/年煤矿,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州化解610万吨煤炭产能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成一批全省一流的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全州煤矿产能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其中大中型煤矿产能达到80%以上。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煤矿管控机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对《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办法》第二条修订为:“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和煤矿。

”二、将《办法》第二十条修订为:“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子公司(煤矿)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强化安全管控,依法严肃处罚问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编制或审批: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季度、月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季度、月度防治水计划;年度、季度、月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必须编制或审批的事项。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开展: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治水”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时期,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

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4%,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8.62%、9.74%、26.6%、14.98%,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十三五”期间,我省正处于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的攻坚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刚性增长,增量要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难度很大,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

各地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下更大决心、更大力气,采取更加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及重点任务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及重点任务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及重点任务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遵府办函〔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及重点任务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及重点任务分解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6日遵义市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及重点任务分解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按照《贵州省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黔府发〔2022〕16号)及《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23-2035年)》(黔煤转型升级办〔2023〕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动摇,聚焦建成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深入实施煤矿“六个一批”分类处置,进一步压减小煤矿数量,推动煤炭产业规模化、智能化发展,加大国有企业煤炭资源开发力度,加快培育和释放煤炭优质产能,稳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和生产供应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础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全市生产和在建煤矿数量总体控制在79处以内。

到2025年,60万吨/年以上生产煤矿数量11处,力争达到13处,国有企业煤炭产能、产量占比均提高10%以上。

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煤、选煤、配煤、焦化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经销活动。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企业是指煤炭经营和煤炭加工企业(不含民用型煤加工及民用煤零售企业)。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煤炭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炭企业、省属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以及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其他煤炭经营企业,由省煤炭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审查发证。

在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须经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同意,由所在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符合条件的经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省煤炭管理局审查发证。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0万元以上;(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1.有必要的装卸设备、消防设施及防尘设施;2.储煤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1.有自备或租用的地磅或其它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2.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委托国家认定的质检部门的,需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7•【文号】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7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支持我省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政策的要求,以市场化、专业化、效益化为原则,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产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通过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部分专项资金由无偿变为有偿、拨款变为投资、资金变为基金。

对政府确定需支持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可按照保本原则让渡投资收益或实施风险代偿补偿、绩效激励、政府购买服务,对市场化项目可适当让渡投资收益,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

--产业导向、市场运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产业政策,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的关系,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专业管理、科学决策。

创新和规范管理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引入专业机构运作和专业团队管理,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循环滚动、提高绩效。

通过转变资金使用方式收回的资金及获得的合理回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上继续用于扩大专项资金、基金规模,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迅天智能安全矿山平台(XTISP)8.0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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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综合管控效率:各自动化系统数据在同一平台集中展现,企业生 产状况一目了然。各级管理部门在调度中心、办公室等地实时掌握生产现场 状况,可以远程管控自动化设备,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作业和非法生产行为。 同时,系统的集中控制和统一管理,简化系统操作,降低操作人员劳动强度 和疲劳度,提高管理效率。
3、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通过实时展现企业生产状态、事前预警、安全事 故事后自救和救援、安全资源调度,实现防灾、预警、避险、逃灾、自救等 整体防灾避险功能,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产品概述
入选应急管理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
三、产品作用
1 综合自动化和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集成 2 综合自动化监控多级联网 3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调度 4 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与信息化 5 安全生产无纸化办公 6 集成自动控制与综合智能调度 7 实时展现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十四、产品组件
1、中心端
用于接收、处理各监控系统和下级中心发送的 数据,为客户端提供数据服务。
2、采集端
包括单系统采集端和下级中心采集端,用于 读取、转换并向中心端发送监控系统和下级 中心数据。
十五、产品特点
1、功能一体化:集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集成、多级联网、集成控制 与综合智能调度、综合监管与信息化、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于一体。
二、产品概述
迅天智能安全矿山平台(XTISP 8.0)
矿山“安全监测”、“综合自动化”等各类系统的集成联网软件平台; 安全生产综合调度指挥软件; 目前国内最早实现了矿山安全“六大系统”等各类系统集成、多级联网和 综合调度的软件; 国内唯一真正能够长时间正常稳定运行的安全生产监控联网软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推广的安全生产新型实用产品。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有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质量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由财政予以拨付,并按照年度计划进行使用。

三、资金管理1.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专项资金由煤矿联合会统一管理,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管和报账工作。

2. 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以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目的,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包括设备采购、安全培训、技术推广等方面。

4.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需提前编制项目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拨付和报账。

四、项目管理1. 项目认定:资金使用单位应提出项目申请,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计划和预算,经煤矿联合会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

2.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按照计划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达标。

3.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煤矿联合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的报销。

五、资金监管1. 资金监管机构:煤矿联合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资金监管措施: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资金使用效益评估:资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安全质量的提升、经济效益的增加等方面。

2. 资金使用效益报告:每年底,资金使用单位应向煤矿联合会提交资金使用效益报告,以便于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以及为下一年度的计划制定提供参考。

七、违规处理对于挪用、私分、滥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矿联合会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明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效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工作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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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于2017年7月1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7〕95号)。

为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文件有关条款重点内容解读如下:第五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一)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鼓励采取设备租赁、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智能机械化升级改造。

(二)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直接关闭退出),事故关闭煤矿除外。

(三)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

(四)煤矿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电煤保供机制、煤炭区域性市场公共建设;政银企合作专项融资产品。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它用途。

释义:此款明确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智能机械化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煤层气(瓦斯)抽采利用等三个方面,其他方面正在研究推进中,待使用条件成熟后再行明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事中事后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标准补贴、产业基金、融资风险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

除有明确的支持标准外,具体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年度申报指南或专项方案为准。

释义:此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多种奖补方式,除已有的明确支持标准外,每年还将制定详细的申报指南或方案,以方便有关企业实施资金申报。

第七条支持标准(一)智能机械化改造。

1.对新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依井型规模和综合机械化工作面数量实施综合奖励:(1)井型规模奖励:3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90万元,45至9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10万元,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20万元;(2)综合机械化工作面奖励:给予每个回采工作面150万元奖励,给予每个薄煤层或大倾角回采工作面200万元奖励。

释义:此款是关于煤矿综合机械化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

综合奖励是指一方面按照不同井型给予基础奖励,主要考虑不同井型,配套的基础改造工程投资具有差异。

另一方面根据煤矿设计,存在多个采面的,考虑到因回采面增加导致相应装备购置费用上升等因素,对新增实现综合机械化的每一个回采工作面给予适当奖补,但奖补采面个数不得高于设计采面数量;与常规回采工作面相比,薄煤层以及大倾角回采工作面综合机械化改造存在技术较为复杂,经济效益偏低等问题,为鼓励充分利用资源,适当提高此类采面奖补金额。

2.对完成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的矿井分项实施奖励,全面完成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释义:此款是关于煤矿除回采和掘进工作面以外的相关辅助系统智能化升级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

各矿可根据实际分项实施辅助系统智能化升级,但所改造的系统应接入矿井综合信息化管控平台,实现智能感知、信息融合、决策支持,各系统奖励基数比例依照《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3.对完成智能工作面升级改造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260万元。

释义:本款是关于煤矿回采和掘进工作面智能化升级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

对完成智能工作面升级的煤矿,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分项实施奖励,奖励基数比例依照《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4.为鼓励煤矿积极开展智能机械化改造,奖励资金实行退坡奖励办法,在2017年实施智能机械化改造的,按奖励基数130%给予奖补,2018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15%给予奖补,2019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00%给予奖补,2020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90%给予奖补。

释义:本款是关于支持煤矿尽早实施升级改造工作的政策。

“早改多奖”的退坡奖励办法是为鼓励煤矿按时或提前实施智能机械化改造;对当年未按时完成升级改造验收的煤矿纳入次年改造计划,并按照实际完成年度标准申领奖补资金。

(二)淘汰落后产能。

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关闭退出煤矿,尤其是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实行差别化奖补标准:1.根据煤矿关闭退出方式(如兼并重组工作推进情况、生产建设及证照情况等)实行差别化奖补。

对兼并重组批复关闭煤矿原则上按黔府办发〔2013〕47号文并结合我省2016年实施情况进行奖补。

释义:此款是明确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煤矿奖补标准的政策。

黔府办发〔2013〕47号规定:兼并重组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一处15万吨/年煤矿奖励120万元,关闭一处21万吨/年煤矿奖励140万元,关闭一处30万吨/年煤矿奖励160万元。

2016年兼并重组关闭煤矿实施奖补情况:在黔府办发〔2013〕47号规定的奖补标准上给予10元/吨的叠加奖补,即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90万元(100万元+90万元),关闭一处15万吨/年煤矿奖励27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关闭一处21万吨/年煤矿奖励350万元(140万元+210万元),关闭一处30万吨/年煤矿奖励460万元(160万元+300万元),并依此类推。

2.对2017年12月底前仍未获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实施关闭并注销相关证照后,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

释义:此款是关于不参与兼并重组而自愿申请关闭退出或2017年12月底前仍未获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煤矿的奖补政策。

一是实施关闭并注销相关证照主要指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注销;二是已公告关闭煤矿不享受此项奖补政策;三是产能认定标准:对已取得初步(开采方案)设计以设计批复产能规模认定;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未批复的(兼并重组过程中以半个指标计算的煤矿),奖补标准按规模减半计算,如某矿已取得30万吨/年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批复,则按15万吨/年(30万吨/年规模减半)产能认定并奖补。

3.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又自愿申请关闭退出的煤矿: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未批复的,以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按产能100元/吨并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奖部分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初步(开采方案)设计获得批复的,以初步(开采方案)设计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

释义:此款是关于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又自愿申请关闭退出煤矿的奖补政策,主要是为鼓励批复保留煤矿真投入、真建设、真生产。

如两处均为9万吨/年的矿井兼并重组拟建规模为45万吨/年,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未批复,按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9万吨/年+9万吨/年=18万吨/年),按产能100元/吨计算奖补为1800万元,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奖部分(9万吨/年已奖补190万元)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610万元。

如45万吨/年的初步(开采方案)设计已批复,则按审批文件确定的45万吨/年规模认定产能,给予一次性奖补3600万元(45万吨/年×80元/吨)。

4.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对在黔煤矿产能指标置换到外省的不予奖补。

释义:此款是明确不予奖补的三种关闭退出煤矿类型的政策。

因安全生产事故关闭的煤矿不属煤矿企业自愿申请关闭,因此不予奖补;对享受中央财政奖补政策的在黔中央煤矿企业或产能指标置换到外省已获得相应权益的煤矿,不予奖补。

5.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释义:此款是明确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如何退还的政策。

对不参与兼并重组、资源置换而直接关闭退出并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已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执行,我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将出台具体办法。

(三)煤层气(瓦斯)、煤矸石、矿井水抽采利用。

1.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利用(含煤层气井下抽采瓦斯提纯利用),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折纯,下同)。

释义:此款是为鼓励企业实施煤层气地面和井下抽采的激励政策。

2.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实行阶梯补贴:除国家补贴外,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55%,省级奖励补贴0.1元/立方米;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大于55%,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释义:此款所称“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55%”均含本数。

为了引导煤矿企业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实行阶梯补贴方式,即抽采利用越高补贴标准也越高,抽采利用低于35%时,不享受专项资金补助。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计算方式:抽采利用率=煤矿瓦斯利用总量/煤矿井下抽采系统(含高负压和低负压)抽出瓦斯总量×100%。

省内所有煤矿瓦斯利用除享受国家规定补贴外,只要符合省内规定条件均可再享受专项资金补贴。

3.瓦斯发电上网除享受国家优惠电价政策外,继续享受上述1、2条奖补政策。

释义:此款是为充分鼓励瓦斯利用的奖补政策。

4.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补贴80万元。

释义:此款规定了瓦斯发电项目的补贴标准。

新建瓦斯发电项目是指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建成投入运行的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5.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补贴500万元。

对2017年完成的按110%给予补助,以后每年递减10%。

释义:此款规定了瓦斯提纯项目的补贴标准。

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建成投入运行的瓦斯提纯项目均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内。

第八条省能源局商省财政厅在每年底前下发下一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事项。

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调整支持重点,并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政策措施。

按企业属地原则,各地能源管理部门会商财政部门负责地方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能源局。

释义:此条规定了每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式、材料均可在年度资金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明确了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

第九条项目申请条件(一)智能机械化改造项目申请奖励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保留煤矿;2.符合智能机械化改造验收标准,具体办法由省能源局另行制定。

释义:此款是煤矿智能机械化升级改造奖补资金申领的政策,申请智能机械化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的项目应符合《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

(二)关闭煤矿按国家有关标准完成关闭验收。

1.已完成关闭公示、公告程序;2.已按国家关闭煤矿标准完成关闭;3.经县(市、区、特区)、市(州)、省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出具《贵州省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关闭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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