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保险的规章制度
银行代理保险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等原则。
第四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保险产品、受理保险投诉、提供保险咨询等。
第五条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经营风险。
第六条银行应确保代理保险产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保险投诉。
第八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代理保险业务,依法持有相关从业资格。
第二章代理保险产品第九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合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适合的保险产品,做好风险提示和说明。
第十一条银行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保险产品说明书和费用明细,不得强制销售或夸大宣传。
第十二条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妥善保管客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十三条银行应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定期审查,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客户保险索赔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保险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应对代理保险产品进行科学分类,分级管理,严格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市场监测,了解产品销售情况,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第十八条银行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降低业务风险。
第十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合理识别客户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展定期检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做好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监控。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履行传统金融服务职责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和增加利润来源,开始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实现双赢。
二、管理要求2.1 申请与审批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人,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书、资本金规模、代理保险业务开展计划等。
银保监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才能获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
2.2 合作协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的范围、责任、权益及利益分享机制等,并经银保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2.3 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商业银行管理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保险代理业务部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售后服务以及风险防控工作。
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查,确保产品合规、风险可控。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业务流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流程包括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3.1 产品设计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与保险公司合作设计代理保险产品。
产品设计应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保意愿等因素,确保产品的合理性和可销售性。
3.2 销售商业银行通过自有渠道或合作渠道销售代理保险产品。
在销售环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详细说明产品特点、保费、保险责任等,以便客户做出明智的投保决策。
3.3 售后服务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负责代理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专项培训试题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专项培训试题第一部分:单选题1.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变更执业登记。
A.3B.5(正确答案)C.10D.152.中国银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④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⑤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A. ①③④⑤B.②③④⑤C.①②③⑤D.①②③④⑤(正确答案)3.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A.1B.2C.3(正确答案)D.44.商业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日内通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业务数据。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 )日内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代理业务情况。
A.10,20B.15,30(正确答案)C.20,30D.25,305.中国银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
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年。
A.2B.5C.10(正确答案)D.66.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可以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保险行业的竞争加剧,部分商业银行开始涉足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获得佣金收入,以扩大收入来源的一种业务。
作为代理保险的渠道,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其庞大的客户群体,以及客户黏性较强的特点。
但是,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也面临着一系列管理问题。
二、目的本文旨在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代理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代理保险产品的选择、销售流程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三、准入条件1.商业银行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
2.商业银行应具备与代理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保障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3.商业银行应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和信誉度,以便有效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4.商业银行应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企业文化,以保障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运作。
5.商业银行应具有代理保险业务经验或适当代理保险业务人员,以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代理保险产品的选择1.商业银行应选择与其客户资金配置和保险需求相匹配的代理保险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应具有严谨的产品设计、良好的风险控制和强大的客户服务支持,以保证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3.商业银行应选择具有正规保险公司背景、良好的声誉和高的赔付能力的保险公司的产品,以保证客户的投资安全。
五、销售流程1.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诚信、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为准则,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代理保险服务。
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注重客户风险偏好和需求,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保险规划,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
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通过协商、讲解等方式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投保建议,并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流程等细节。
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注重客户的权益保护,为客户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确保客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身份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的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接受第三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保障范围、费率、开售地区等,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向有购买需求的客户提供明确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条款、费率、保障范围等内容,并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适当推荐。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控第五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确保保险产品销售合规,风险可控。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客户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的风险与可能收益。
第四章:售后服务与纠纷处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变更、理赔指导等。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利益,防范和化解保险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报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任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寻求指导。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监管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经营,保障客户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程;(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合作机构管理第八条本行应择优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
合作保险公司选定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评定,包括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2年受监管部门处罚、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产品功能等情况。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四章资质管理第五章销售管理第六章合规管理第七章售后服务管理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监管规定及总行《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版)》,结合分行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理对私保险业务是银行受保险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向个人客户提供对私保险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对私保险产品包括投保人为个人客户的人身险、财产险等各类险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分行辖内各渠道开展的代理对私保险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分行个人金融部职责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是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牵头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代理对私保险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负责制定代理对私保险业务各项规章制度;(三)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代理关系管理,在省行同业业务中心准入合作名单内与保险公司立对私代理合作关系并签署协议;— 2 —(四)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产品管理,包括产品准入退出、费率制定、协议签署、渠道部署、跟踪评价等;(五)负责牵头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产品的销售推动;(六)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资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等;(七)负责配合做好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八)其他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牵头管理事宜。
第六条省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同业业务中心职责省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同业业务中心是全省保险公司客户管理部门,牵头管理全省的银保业务合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牵头负责保险公司客户的评价准入、牵头营销、管理以及全面业务合作,为全省搭银保业务的合作平台;(二)牵头负责银行保险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银保系统”)的总体规划、业务需求编制、培训、推广、维护和测试;(三)其他与银保业务相关的牵头管理事宜。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我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本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职能
第四条本行零售业务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牵头工作,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培训和推广工作,管理和指导网点的业务开展。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工作,负责对单证的领用、保管、存放、收回等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本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本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职能。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推动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在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我行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按照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原则(一)安全性原则我行选择品牌认知度高、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确保业务合规、稳定发展。
(二)效益性原则我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能为我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并能带动其他业务合作,促进我行整体业务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代销机构在保险销售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具体如下:(一)个人金融部1、负责制定全行代理保险业务年度发展规划、阶段性经营计划及考核方案,组织各级机构销售保险代理产品,并进行业务考核。
2、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各项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
3、负责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及变更工作,保管总行兼业许可证正本。
4、负责组织市场调研,研究客户需求,收集同业资料,谨慎向决策层推荐拟引入的合作机构及代理产品,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审核合作保险公司各款宣传资料。
5、负责协调总行各有关部门共同为代理保险业务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支持。
6、负责审批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与当地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申请。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 )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 )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 )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00917082422)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运行,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
第三章代理资格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资本商业银行应具备符合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注册资本。
2. 人员配备商业银行应设置专门的保险代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3. 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应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第四章业务管理1. 产品准入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准确把握市场需求,选择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进行代理销售。
2. 业务宣传和销售管理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和销售过程合法、诚信、透明,杜绝误导销售等不良行为。
3. 客户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4. 业务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代理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1.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接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工作。
2. 处罚措施商业银行违反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暂停代理保险业务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运营。
以上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如有违反规定,将追究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新规179号文政策解读15页
二、主体责任与监督管理要求:第64条
商业银行作为保险产品的销售主体,依法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代理销售行为承担主 体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时,保 险公司负有责任的,应当同时依法对该行为涉及的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 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严厉查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
二、重要变化
一、准入条件变化
要点
新规
旧规:《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 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 〔2016〕44号)
许可证不设有效 期
银行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的时限 要求变宽松
兼业代理许可的 审批主体发生变 化
第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
出批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不设有效
二、首次允许销售人员通过保险公司办理执业登记
要点
新规
旧规
允许销售人员通过 保险公司办理执业 登记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银 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 记。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9编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doc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围,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围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知识测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知识测试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50分)1.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
[单选题] *A、1(正确答案)B、2C、3D、42.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还应至少有( )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单选题] *A、半年,40小时B、1年,40小时(正确答案)C、2年,20小时D、1年,20小时3.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 )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 )。
[单选题] *A、5,5,10%B、10,10,10%C、10,10,20%(正确答案)D、10,5,20%4. 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单选题] *A、1B、3(正确答案)C、5D、65.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单选题] *A、15个工作日B、10个工作日C、10日D、15日(正确答案)6. 向年龄超过()或期缴产品年龄超过( )的投保人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当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当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单选题] *A、65周岁,60周岁(正确答案)B、60周岁,65周岁C、55周岁,65周岁D、55周岁,60周岁7.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单选题] *A、法人机构(正确答案)B、一级分支机构C、已授权的商业银行网点D、二级分支机构8. 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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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
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近两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机构成立不满两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三)合作保险公司情况说明;(四)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如承保出单、佣金结算、客户服务等;(六)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情况的说明;(七)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不设有效期。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许可证5日内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登记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人机构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三)许可证名称;(四)业务范围;(五)经营区域;(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通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授权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三)变更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授权;(四)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执业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照片;(二)所在商业银行网点名称;(三)所在商业银行投诉电话;(四)执业登记编号;(五)执业登记日期。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变更执业登记。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保险公司执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六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
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其法人机构备案。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保险产品种类,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材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针对商业银行客户的保险需求以及商业银行销售渠道的特点,细分市场,开发多样化的、互补的保险产品。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到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独立核算,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财务预算、业务推动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账,逐笔记录有关内容,台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代理险种、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缴费方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佣金等。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与保险公司签订、解除代理协议关系和持续性合作制度;(二)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审查制度及相关档案;(三)客户风险评估标准及相关档案;(四)定期合规检查制度及相关档案;(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及相关档案;(六)保险单证管理制度及相关档案;(七)绩效考核标准;(八)投诉处理机制和风险处理应急预案;(九)违规行为内部追责和处罚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稳健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并应当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其定期接受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培训。
其中,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加强对其银保专管员的管理,有关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将所属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者没有取得法人机构授权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将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执业登记情况应包括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名称等。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能在其执业登记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并公示代销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保险产品名称和保险公司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保险代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经其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得设计、印刷、编写或者变更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第三十条各类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报、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