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六种表现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以及防范方法
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以及防范方法一、对股东抽逃出资的界定(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笔者试作如下的分析:1、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一般表现为虚假验资。
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抽回的行为。
2、与股东抽回出资的区别。
抽回出资实际上是股东退股的明示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而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3、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逃避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企业处于“空壳”状态,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行为。
二、公司抽逃出资问题法律汇总1、《公司法》第201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有几种
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有几种一、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有几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股东或者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的行为,会导致公司实有资产非法的减少,从而让公司资本虚置。
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还债能力,从这点上来看,就有可能导致交易的相对方作出正确的判断,也会对彼此之间的交易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按照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有抽逃出资行为的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和查处要点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和查处要点这里所指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下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为将公司的财产权占为己有而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根据执法实践,目前公司抽逃注册资本大多是通过对会计帐目的处理来实现的。
除直接、简单的公司股东直接抽资的行为,以下为目前所掌握的几类相对隐蔽的抽逃出资行为:(一)股东让公司为自己个人还借款。
股东的借款有可能是在公司设立前,也可能是在公司设立后。
只要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全额到位,且系以股东的名义进入公司帐户,那么,公司代股东还借款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这种行为系股东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的借款行为,这是应该注意的一点。
(二)股东利用公司进行的某些所谓的借贷行为。
公司间的借贷行为在现代企业间是经常发生的,且情形也较为复杂,应区别对待。
在实践中,资金拆借如涉及到股东的利益,就应注意加以分析。
正常的借贷关系形成的要件是:1、主体有借款人和贷款人两方;2、主观方面是借款人为获取利益或缓解自身压力,贷款人为获取利息;3、客体为货币;4、客观方面是发生了借贷关系产生了债。
公司如果通过公司间的特殊关系进行借贷,名为借贷实为偿还股东个人借款或将公司资本划拨给公司股东使用,当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量的安全性时,则是一种典型的抽逃资本行为,只不过是以借的名义掩盖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某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系某厂的全体股东,由于某厂创立时间较长,市场信誉高,而某有限公司创立不久,一时业务不多,又值某厂业务扩大,急需资金。
因此,该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将公司的资本除留下日常管理费用外,都划转到某厂。
表面上看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由于两家企业间的特殊关系,即全体股东一致且基本上将所有资金转移,则可认定为抽资。
(三)某些运用实物、工业产权转移的抽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不仅易造成虚假出资行为,也易造成抽逃出资。
股东可通过重新转回产权或利用公司的经营将实物、工业产权变卖成货币资金,如重新转回产权、变换成个人资本的,则属于抽资行为。
股东出资纠纷包括哪几种类型
股东出资纠纷包括哪几种类型股东出资纠纷包括哪几种类型?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基于出资制度在整个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对于的数额、期限、方式及其责任等都有所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股东或发起人的补缴差额责任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
此外,因违反出资义务而造成公司其他已履行义务的出资人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规定》专门规定了股东出资纠纷案由,处理各种违法出资行为,并追究股东责任。
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虚假出资纠纷。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
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报告;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验资报告;以实物、、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
2、出资不足纠纷。
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
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
3、逾期出资纠纷。
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
《公司法》允许分期缴纳,规定了首次出资的限额。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首期出资之后的分期出资义务。
4、抽逃出资纠纷。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
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股东设立公司时,验资后将出资转出(新法取消了验资程序),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出资;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
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目录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2)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 (2)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 (2)三、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主体 (3)四、实践中抽逃出资的形式 (3)五、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关键在于区分合法行为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4)(一)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 (4)(二)长期对外投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6)六、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7)七、《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抽逃出资如何界定。
(10)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抽逃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案件中常见的诉讼类型,其存在根植于一定的背景及目的。
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广泛参与着市场经济活动,我国《公司法》对其设立、资本缴纳等制度都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尤其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对公司实收资本制度的严格法律规定下,抽逃出资现象频繁发生。
那么,究竟何为抽逃出资,诉讼实践中如何对其进行认定,抽逃出资主体又该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又对抽逃注册资本的认定产生何种影响等,本文将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展开。
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一般讲,抽逃出资即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其向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抽出而其仍保留股东身份的一种行为。
但其他相关人员,如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进行抽逃出资,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以上法律规定从整体上严禁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并具体列出了几种较为常见的抽逃出资形式。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
但是,综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关于抽逃资金行为预警及防范建议
关于抽逃资金行为预警及防范建议姚懿在法定资本制度下,一些公司违反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实收资本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资本或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更有为数不少的发起人在出资后又以各种形式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且连锁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如:近年来,我市连续发生“龙寰超市”、“天一超市”等因发起人非法集资后抽逃资金导致的社会群体事件。
一、预警抽逃资金行为所谓“抽逃资金”,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出资,而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出资为假,借款为真。
许多公司的出资人并没有实际的出资能力,为骗取工商注册,通过多种途径借款作为出资,待验资领取营业执照后,连本带息归还。
2.关联投资,拆东补西。
一些公司为上规模、组集团,注册多个公司,相互投资,关联交易。
将公司的资本,通过关联交易回收到集团公司,再重新注入新的企业,形成许多空壳公司。
3.名为转让,实为抽逃。
公司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公司资本到位并验资后,一方股东表面转让股份,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先将投入的资金抽出,再由受让方将同等资本注入。
4.高进低出,抽逃资金。
许多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外方资本到位并验资,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所有材料由外方提供,产品全部销给外方。
通过高价进材料、低价出产品两个途径,使得外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
5.虚报利润,抽逃资金。
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二、认定抽逃资金行为由于公司抽逃资金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就给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那么,该如何认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资金行为?(一)确认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公司资金减少是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公司造成的直接后果,因此确认公司资金减少是认定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认定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查阅公司资产负债表。
案例分析——股东抽逃出资认定
江西·萍乡股东从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一、案情2004年10月18日陈某与刘某共同出资成立甲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陈某货币出资270万元,刘某货币出资30万元。
陈某为履行出资于2008年10月14向公司账户缴存200万元。
2004年10月15日为履行出资刘某将向某市鹅湖信用社贷款的100万元按陈某70万元、刘某30万元以实缴注册资金名义存入公司账户。
同年10月18日,刘某出具借条“今借到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
该款在公司所有项目开发完毕后归还。
”从公司借走30万元。
陈某亦出具借条从原告公司借走70万元。
2006年6月15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陈某、刘某在公司成立时,向第三人借款100万元进行注册后又以个人名义借出并返还给借款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陈某、刘某后,二人缴纳了罚款。
2006年5月10日甲公司决议增资至1200万元。
其中乙公司603万元,为非货币出资;陈某新货币出资207万元;刘某新出资90万元,其中货币23万元、非货币67万元。
2006年5月19日刘某将23万元货币出资缴存于公司帐户。
同日刘某出具借条“今借到公司人民币贰拾叁万元。
该款在公司所有项目开发完毕后归还。
”从公司借走23万元。
据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抽逃的出资53万元,并承担利息。
二、分歧刘某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借走相应款项,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理由是:分析本案刘某的借款性质,不符合一般的借贷行为,刘某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及增资过程中借走与其货币出资相同金额的资金,其实质是一种以借款为名的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刘某的借款行为使该资金脱离了公司的控制,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财产权,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抽逃出资的最新认定是怎样的
抽逃出资的最新认定是怎样的一、抽逃出资的最新认定是怎样的(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抽逃出资罪(一)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问:什么是抽逃出资?答: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中的最基本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
股东向公司完成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转变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其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构成公司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因此,不得非法抽逃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不作为义务。
而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完成注册后,股东将所实际缴纳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并可能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为《公司法》所禁止。
问: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答:《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认定应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公司已经成立,且股东已经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和数额将相应出资缴纳完毕。
如果股东尚未缴纳出资,也就不具备实施抽逃出资的前提条件。
其次,股东实施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即“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再次,股东实施的上述四种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司权益,主要表现为造成公司资产减少。
最后,有权提起股东抽逃出资认定诉讼的主体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
由于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可支配、可分配资产减少,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可期待利益,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所以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对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
法律法规: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
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
小编希望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一个市场经济主导的经济体,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众多公司的发展壮大,而如今很多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股东出资让公司大规模变得更为壮大,但是有的股东为了个人利益而抽资出逃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那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如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
如何从会计账目等资料中发现企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商业贿赂
一、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通常包括3类:货币资金虚假出资、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虚假出资、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虚假出资。
1、货币资金虚假出资
检查企业验资时的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验资准则,银行询证函不是必须文件),看验资截止日前应缴注册资本是否真实的存入了企业验资账户,必要时要到银行核对以辨别上述单据的真伪。这一点对于新验资准则实行以前的企业出资行为尤为重要,因为原验资准则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到银行询证,因此不排除企业以虚假的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的可能性。新验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到银行询证,有效地避免了上述现象的可能性。
对于商业贿赂支出虚挂货币资金的,检查方法与检查抽逃资金一样,即核对银行存款帐和银行对账单、盘点企业现金,如货币资金帐实差额较大,且无合理的理由,则应予关注;
对于商业贿赂支出虚挂其它应收款的,通常表现为虚挂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大额借款,或是直接以费用项目挂账,或在其它应收款-其它科目挂账,一般是费用已发生财务无法正常核销而长期挂账。
检查用以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关的技术资料,检查是否签署了转让合同,有关合同条款是否与出资协议、评估报告相关条款表述一致。合同条款对非专利技术价值影响很大,比如双方共有与被投资企业独有就区别很大。
3、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虚假出资
这类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船、专利技术等。
虽然如此,但是从账目等财务资料中发现一些商业贿赂的线索还是可以做到的。
1、审查费用支付的方式,发现异常的资金流。检查企业现金、银行存款帐以及银行对账单,看是否存在应采取转帐结算而用现金支付的问题,对单位采用大额、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费用进行重点审计。需注意的是,有些大额现金支付看似银行转账实际还是现金付款,具体操作为用现金支票支付大额现金,不通过现金帐核算,在银行帐上登记为用银行存款直接支付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可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予以发现。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股东抽逃出资案例【篇一:股东抽逃出资案例】股权收购是企业兼并的一种形式,股权收购的价格取决于企业资产的价值,即使是股权收购也应该对公司的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
在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的情况下,股权的价值当然为负值,对零价格收购而言,评估资产或评估股权价值并无实质的差异。
公司的出资人在不能证明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盒投入的情况下,对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该债权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出资人收回该部分债权,属于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公司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对外所负债务首先应以其自有财产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出资人应就其抽逃资产的行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其他股东未分红的情况下,单独给某一股东预期分红,作为买断其股权的对价,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性,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案例索引:赵长勋与被申请人辽宁中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申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赵长勋主张,不论本案1500万元的款项性质如何,其都不应当返还中智公司已经支付的红利1000万元。
本院认为,股东分红依法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本案中,中智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其他股东未分红的情况下,单独给付赵长勋预期分红,作为买断其股权的对价,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性。
鉴于中智公司退还赵长勋1500万元股权投资款和1000万元红利后,双方没有办理相应的减资或股权变更手续,赵长勋亦否认上述行为为退股,从而导致赵长勋在已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仍具有股东身份并继续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赵长勋的上述行为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如何判断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
如何判断股东借款与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是向公司借款还是抽逃出资,实践中在股东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取得公司财产的股东认为是向公司的借款,其他股东认为是抽逃出资。
而判断股东是抽逃出资的行为还是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在实务中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考虑到各方的现实利益,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及二者的区别,经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大因素:1、金额。
以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数额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占其出资财产大部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相反则借款的概率高。
2、利息。
以股东是否支付公司利息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利息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相反则借款的概率高。
3、主体。
股东对公司有无控制地位为标准,积极的控股股东、当权派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消极的控股股东、在野派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借款的概率高。
4、偿还期限。
以有无偿还期限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返还期限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有归还期限的约定的,借款的概率高。
5、行为发生期限。
以公司成立时间与抽逃资金发生的时间间隔为标准,股东在公司成立很久后转移资金的,借款的概率高;公司成立后不久则后转移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6、担保。
以有无担保手段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担保手段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有担保手段的,借款的概率高。
7、程序。
以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没有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的,借款的概率高。
8、会计处理方式。
以财务会计处理方式为标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作为应收款处理、确认公司对该股东债权事实的,借款的概率高;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股东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未作应收款处理的,抽逃的概率高。
因现实中财务会计报告经常出现财务会计虚假记载的情况,所以,不能以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处理方式作为唯一标准。
9、透明度。
以取得公司财产是否透明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对其他股东公开的,借款的概率高;不公开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一、抽逃出资的认定所谓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非法转归其个人所有并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通常认为,构成抽逃出资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公司已合法成立。
此时,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就是抽走公司资本,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2)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已经缴清并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3)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股东,包括单位和个人;(4)损害公司权益。
股东转移公司资本未交付公平合理对价,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股东具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1)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股东向公司出资后,股东的出资财产转化为公司的自有财产。
因此,股东抽逃出资侵犯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公司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侵权责任。
②抽逃出资股东及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抽逃注册资金符合的条件及表现形式
抽逃注册资金符合的条件及表现形式抽逃资金必须符合的条件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
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21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
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
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
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
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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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六种表现
一、抽逃出资的表现
一是验资后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表现多是在公司登记设立时,为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以自有资金验资并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以借款形式将已注册资金借给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并以往来款形式挂账。
另外,有些公司在设立登记时,股东由于资金不足,借用他人资金验资或找中介机构有偿垫资验资,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将借用验资的资金抽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
二是假合资抽逃出资。
据检查,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出资公司涉嫌抽逃出资的行为比较普遍。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当中方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即将注册资金抽逃。
中方公司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其经营管理、人员、资金、设备、税务、银行等都由合资的外方企业操作,中方投资公司虽然在企业档案中仍保留股东身份和投资股权,但多是名存实亡,查其会计账册记录,中方投资公司投资注册资金在银行账目中不存在。
三是将出资划入个人账户。
公司成立后,股东往往把公司银行基本户的注册资金以不同形式划入股东个人账户,用个人账户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
有些则以个人账户与公司基本账户同时操作,这种行为多发生在自然人的独资公司,可通过银行往来发现相关操作。
四是以借款名义转移出资。
有些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以提取备用金的形式在短期内分期、分批提取现金,再以现金形式借出,以现金挂账。
当公司的银行基本户余额不能维持公司正常运作时,银行和检查人员无法跟踪抽逃资金的去向。
五是抽逃出资后以借贷款维持公司运作。
有些公司抽逃资金的手段十分隐蔽,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多是将抽逃的资金记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栏目。
当抽逃资金后公司经营无法维持时,公司向股东借款或向银行贷款来维持,公司把借贷款记入“其它应付款”的负债栏目。
六是以虚假定购合同转移出资。
公司抽逃出资行为之所以存在,并难以立案查处,主要是有些专业会计出点子与公司合谋,在抽逃出资前后做足账册功夫,使工商执法人员难以掌握违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