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的“定金”问题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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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协议)中的“定金”问题案例分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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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协议)中的“定金”问题案例分析
来源:忆通律师网作者:海涛时刻:2008-12-10 点击:843 我于2008年11月15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中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支付定金之日起三日内与开发商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我差不多于签定认购书当日支付了两万元定金,且与2008年11月16日、2008年11月17日、2008年11月18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我要求补充条款:我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若未被银行批准,开发商应无条件退还首付购房款和定金,然而开发商拒绝增加该条款,并拒绝修改、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5中特不约定第二条:假如银行按揭未被批准,5日内付清剩余的购房款,故双方没有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在2008年11月15日签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中第六条,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7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我要求退还定金2万元。我有证据(人证,朋友当时和我去协商的,录音:和开发商协商合同条款时的,录像:用手机拍摄的协商条款时,照片也是协商时的,邮局发的函件:协商条款)证明差不多和他们协商过,且最后协商未成功我还写了个退款要求,然而那个退款要求他们拒绝签字,只能交给销售人员让他们上交。
现在签订的购房合同认购书差不多自动解除了,请问如何样能要回定金呢?一定要通过诉讼才能要回吗?在此期间,我和他们的销售人员沟通过,她一直讲,他们公司法务部在处理此事,有消息了告诉我,但是如此光等下去,他们如何会退钞票呢?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吗?感谢律师回答。
依照您提供的案件情况,您和开发商之间的“定金”应该是一种订约金。定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的形式,作了如此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
定金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词语,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字样,则必需严格遵照法律对定金的规定来理解和适用,即交纳定金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定金不退,而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这种定金适用规则,是法定的,是不同意双方当事人更改的。
本案中的认购书只是确定了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义务,而对具体房屋的买卖没有作详尽约定,那么双方在订立正式合同中必定会尽量的维护自身权益,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不能因此讲一方是去有意的不履行认购书中约定的合同义务,因此出现双方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协商一致而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的,不属于双方违约。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则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本案中的“定金”应理解为一种订约金,房屋买卖合同的预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那么您交纳的2万元,应当认定为作为您购买商品房的预付款,出现违约事项时,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是:《商品房销售治理方
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因为您和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对此做了约定,因此若开发商在认购书解除之日起30日内没有把定金退还给您,您就能够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是两年。
若开发商一直找藉口不予退还定金给您,您能够考虑尽快到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您聘请律师,如此能够提高您维权效率。
目前在我国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直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极少,绝大多数差不多上购房者先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立一份认购性质的预约合同,而购房者要交给房地产开发商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认购金,往往都带有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保证的作用。然而,正如本案,认购书的作用只是确定今后双方有义务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详细涉及具体的房屋买卖的具体事项,则一旦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双方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或开发商设置的条款不公平,开发商专门多都以不退定金或认购金相威胁,定金和认购金从担保正式合同签订变成了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必须按其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工具,使其法律功效在实际中变了味。通
过本案的分析,希望购房者能对商品房认购书定金或认购金在法律上是如何适用的有个初步的了解,不要可怕失去订约金而非要和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也不要可怕失去订约金而不敢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意一些不公平条款。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先签一份认购协议书然后交付定金,在有些地点干脆连认购协议也没有,直接交付一定数量的定金,待楼盘开盘后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已成为商品房买卖的一个惯例。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有关“购房定金”的纠纷屡见不鲜。特不是一些购房者在交完定金后,由于种种缘故不想买下订购的房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已付的定金到底能不能退还?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A.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故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